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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营商环境文献综述 |
第751期 作者:□文/熊秋月 陈亚洲 时间:2025/4/16 14:16:36 浏览:9次 |
[提要]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其中数字化营商环境在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已有学者针对数字化营商环境的不同层面开展大量研究。在此背景下,本文利用文献研究方法,对数字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及实践、影响和评价指标等进行归纳总结,指出既有研究成果及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商环境;数字化营商环境;文献研究
基金项目:北方工业大学毓秀创新项目(编号:2024NCUTYXCX116)资助
中图分类号:F127;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一、研究背景
营商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营商环境也需要持续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极为重视营商环境的优化工作,在2015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放管服”概念;2020年,“十四五”规划明确深化“放管服”改革;2024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全面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最新决策部署。
时代发展驱动营商环境发生变革,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下,现代化技术推动营商环境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加速数字化发展进程。如何借助数字化手段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已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与思考的关键问题。于是,大量的研究从多种角度探究二者的关系及其影响路径。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在数字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等领域已有诸多研究,这些研究对我国未来数字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意义重大。本文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研究观点予以归纳总结,为数字化营商环境的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二、数字化营商环境内涵及实践
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19)中将营商环境定义为一个经济体内的市场主体在覆盖企业生命周期的重要领域内需要花费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的总和。而在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营商环境被界定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目前,这两种对营商环境的界定被国内大多数学者所认同。2020年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数字营商环境”的概念。这一概念提出之后,我国学者开始逐渐把目光放向了“数字化”与“营商环境”这两者的结合上,希望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来实现对营商环境的升级。与传统的营商环境不同,数字化营商环境需要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数字技术为依托,因此数字化营商环境具有数字化、智能化、高效化等特点。
而关于数字营商环境的概念,目前主要存在“数字+营商环境”和“数字营商+环境”两类观点。第一种观点强调数字技术等因素在建设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数字营商环境是在营商环境的建设过程中以数字技术进行赋能;而后者聚焦数字经济发展变革,定义数字营商环境是一种以适应数字经济为目的的经营发展环境。大多数学者对数字营商环境的定义符合上述两类观点,如周伟(2022)认为营商环境和数字技术通过数据赋能的方式来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数据赋能的数字营商环境理念;Chakravorti和Chaturvedi(2019)认为数字营商环境是数字平台在进入、运营、繁荣和退出市场等环节中所享有的便利程度;吴烨(2024)认为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旨在激活市场参与者的动力,并充分挖掘数字经济的内在潜能,其本质是营商环境的数字化升级。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将这两类观点综合起来,如孙莉莉和李锋(2023)认为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数字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新型体制机制性因素和各类条件的总和。
从传统营商环境迈向数字化营商环境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一进程会遭遇诸多难题。其中,数字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尤为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唯有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才能够打造出契合中国国情的数字化营商环境制度。数字化必然涉及海量数据,数据的产权、流通、交易、利用以及存储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法规的监管,要尽力消除监管的盲区与真空地带。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我国在数据方面的立法相对薄弱,在数据合理使用、治理标准、隐私保护等国际评价指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上尚未构建起规范的体系。另外,我国存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区域不均衡的状况。我国虽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总量上位于世界前列,但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较大,例如东部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不过这种差距近年来有逐渐缩小的趋势。
三、数字化营商环境的影响
数字化营商环境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作为市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其在构建营商环境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在数字化时代,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出现了转变,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发令者,而是高效优质产品的提供者。因此,在数字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在办事流程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改变,以匹配数字营商环境的发展需要。而为了借助数字技术达成数字治理与数字创新的目标,政府有必要进行数字化转型,进而构建数字化政府,提升政务服务等相关能力。与以往的政府服务相比,数字政府的建设能够加速业务流程变革,提升政府内部的办事效率,还能推动信息共享和社会包容。并且,数字政府建设促使政府的组织架构朝着扁平化、精简化、网络化转变,这既为政府节省了管理成本,又提高了运行效率;对行政主体而言,则能够减少办事的时间、手续和成本,进而提升营商环境的便利化程度。浙江省的“最多跑一次”便是以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实现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构建数字化营商环境的充分条件,还是其必要条件。
营商环境从传统向数字化转变会产生一系列影响,不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政府会受影响,作为服务接受方的企业同样会受到极大影响。数字化营商环境将构建一个以数字技术为支撑运行的新型商业环境,而企业发展受自身和外界环境的双重影响,因而外部环境的改变会影响企业的相关决策。已有学者关注到数字化营商环境与企业的关系,部分学者从企业视角展开研究,探讨数字营商环境与企业创新、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等的关系。例如,李政等(2024)发现数字营商环境能显著提升企业创新力,其作用机制有三:一是数字营商环境在企业、行业和地区层面产生的影响会直接提高企业创新力;二是通过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三是通过激励企业家勇于创新冒险来提高企业创新力。李明洋和张乃丽(2024)也证实了数字政府建设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有正向影响,且发现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加投资深度上。还有学者从行业视角出发进行研究,如王艳和温容(2024)认为数字营商环境的优化加速了数字技术在制造业经营活动中的渗透,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外部环境,所以数字营商环境有助于提升制造业的出口竞争力;顾杨(2022)发现数字营商环境与建筑业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正相关。此外,靳豆豆(2023)从流通产业视角得出基建环境数字化、金融环境数字化和市场环境数字化都能推动流通产业结构升级。
四、数字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
尽管学者们在数字化营商环境的内涵方面已达成共识,都认可要借助数字化技术来提升营商环境,但在数字化营商环境构成要素的划分依据上存在差别。例如,陈诗怡和孙萍(2024)依据直接影响数字营商环境技术采纳效果的条件进行划分,其构成要素有数字法治保障、数字服务能力和数字基础设施,它们分别代表环境、组织和技术这三个层面;而吴烨(2024)则认为数字营商环境包含数字政务、资金流转、数字交易和平台主体这四个构成要素。由于对数字化营商环境存在不同理解,不同学者得出了不一样的评价指标。
对于营商环境的评价维度,2018年11月,国务院会议决定,要遵循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体现中国特色的原则,围绕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活动开展评价。李志军(2022)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明确了城市营商环境的概念,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法治环境维度,构建了包含市场、创新、人力、金融、法治、政务与公共服务这七个维度指标的评价体系,后续又在这七个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南北区域城市营商环境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而对于数字营商环境的评价维度,马源和高太山(2020)通过分析发现国际组织评价国别的指标体系中开始添加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相关指标,经过对国际评价体系提取和归纳发现,数字营商环境的关键构成包括数据与安全、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数字经济创新、数字基础设施、监管和服务五个方面。而赵红梅和王文华(2022)把数字化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分为数字化市场环境、数字化金融环境、数字化政务发展、数字化人才供给、数字化法治环境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六个维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二级指标,如数字化政务发展的二级指标是组织结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数字化金融环境的二级指标是金融稳定、金融风险和金融可持续发展。徐浩等(2022)则是基于生态系统理论构建了以市场环境、创新环境、政府监管与服务环境、数字人才供给环境、数据与安全环境和数字基础设施环境的一级指标并形成了相关二级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创新环境的二级指标包括创新规模、创新能力和创新产出。虽然这篇研究的部分一级指标与赵红梅和王文华的相同,但在二级指标上存在明显差异,如在市场环境上,徐浩等不仅通过电子商务销售额来衡量二级指标市场需求,还增加了对外开放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这两个二级指标,并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和人均GDP来衡量。而在国际上,世界银行2017年提出的数字营商指标(DBI)颇具权威性,并于2019年世界银行对其方法论做了进一步完善,该指标体系涵盖数据隐私与安全性、物流、网络连通度、支付和数字市场监管五个方面。
五、数字化营商环境优化策略
在数字化时代应该如何优化营商环境?学者们一直从各种角度上回答这个问题。陈涛和郜啊龙(2021)以东莞市营商环境优化为例,通过分析东莞市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的成效与挑战,提出了强化政府内部与政企之间的协同整合、以企业需要为导向提供全面服务以及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三种优化路径。宋晔琴等(2023)从政商关系的视角出发,认为数字化政务服务能够构建“亲近”和“清廉”的政商关系,且这两种政商关系都有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为此,在推进政府服务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需要落实“亲”商举措、提升政商互动的清廉性。李文钊等(2023)提出可借由“放管服”改革的三重路径来优化营商环境,即通过职能整合、数字化运作和信息共享改革治理结构,实现互动方式从分散式到一体化界面的转变,最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优化营商环境。李滢媚(2024)通过回归分析,发现数字政府能够通过提升政府治理效率、地区的法治化水平以及区域创新力三种途径来优化营商环境。孙莉莉和李锋(2023)针对我国数字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数字政府建设创新能力和协调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提升法治化水平、构建现代化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数字化政府建设和建立科学的数字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对策建议。张春飞等(2024)则是认为应该从基础制度、政策设计和手段工具等方面来寻找优化我国数字化营商环境的路径,为此,他们提出了三条建议:第一,国内国际两方面协同推进,完善数字营商环境的制度设计;第二,匹配数字经济优势,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精简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流程变动;第三,尽快探索对数字营商环境的评价,以评价促进国内数字营商环境的建设,且在评价内容上应关注中小企业数字经营活动的难题。
六、总结及展望
综上,数字化营商环境在我国经济与企业发展进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当前的研究中,围绕数字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及相关作用机制方面取得诸多成果。然而,就数字化营商环境的构成要素而言,至今尚未达成统一的标准,这导致学者们在部分问题上难以形成共识。在探究数字化营商环境影响的层面上,大部分研究侧重于整体影响,针对特定地区和具体企业的研究却有所欠缺;在数字化营商环境评价维度方面,现有的研究大多将目光聚焦于数字化政务环境与数字化法治环境方面。
对于后续研究,我们需要在数字化营商环境的研究上更加深入和全面。首先,在构成要素方面,应通过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方法,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尽快达成统一的认识框架,以便为后续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针对地区和企业的研究也亟待加强,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产业结构、政策导向和发展需求,深入探究数字化营商环境对具体地区的影响,有助于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宜的发展策略。而聚焦企业,则可以深入挖掘不同类型企业在数字化营商环境下的独特需求和面临的挑战,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导。最后,在数字化营商环境评价维度方面,可以增加对数字化市场环境和数字化人文环境等方面的研究,因为市场环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竞争,人文环境则影响着企业的创新活力和人才吸引力等关键因素,这些方面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全面、平衡且富有活力的数字化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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