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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价格歧视法律属性与规制 |
第752期 作者:□文/丁嘉炜 时间:2025/5/1 15:40:41 浏览:11次 |
[提要] 在大数据浪潮推动下,算法技术以其卓越的高效性和个性化特征脱颖而出,然而其先进性亦伴随着对经济社会潜在的负面影响,算法驱动的价格歧视现象便是这一双刃剑效应的具体体现。本文从算法价格歧视的内涵特性出发,探讨其法律属性,最终提出规制策略,以期为该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算法;价格歧视;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0月29日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个体在享受其带来的便捷与诸多益处的同时,亦不可避免地遭遇由算法偏见与潜在歧视所引发的不平等现象。算法的广泛应用与深入渗透,作为现代科技重塑世界的显著标志,其背后的治理问题已日益凸显为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算法治理成为维护社会公正与促进技术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作为一种市场策略,算法价格歧视指的是企业依托其丰富的数据资源,通过先进的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对消费者群体实施个性化定价策略。此行为的核心在于利用技术差异化定价,其中涉及误导性或虚假价格手段以歧视特定消费者群体的做法尤为关键。在实际应用场景中,众多旅游应用程序成为了算法价格歧视的典型例证,它们借助大数据分析与算法优化,针对消费水平各异、支付意愿不同的用户群体实施差异化定价。具体而言,此类价格歧视行为可表现为多种形式:一是基于用户身份的新旧之别,对新注册用户与老用户设置不同的价格策略,以实现市场渗透或用户留存的目的;二是根据地理位置差异,为来自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划定不同的价格区间,反映地域性消费习惯与竞争态势;三是对于频繁浏览或表现出高度购买意向的用户,系统可能通过算法动态调整价格,导致这类用户面临价格上涨的潜在不公,这一现象凸显了算法在价格策略中的灵活性与复杂性。算法价格歧视不仅体现了现代科技在商业应用中的深度融入,也引发了关于市场公平性、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反垄断政策的深刻讨论,成为当前数字经济时代亟待规范与监管的重要议题。
一、算法价格歧视的内涵
算法价格歧视虽在核心理念上与常规价格歧视存在共通之处,却也独具特性,有别于常规价格歧视。共通点在于两者核心本质的相似性,即均被视为经营者运用的一种市场竞争策略。常规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根据差异化的价格准则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实现市场细分或利润最大化。相应地,算法价格歧视则进一步深化了这一理念,通过技术手段,精准识别并针对不同消费者群体实施个性化定价策略,从而在更细粒度的层面上优化价格设置。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市场策略的灵活性,也彰显了技术进步对商业模式创新的深刻影响。
鉴于算法技术的赋能效应,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价格歧视策略,算法价格歧视展现出了独特的显著性,其特性可归纳为三大维度:首先,算法价格歧视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独有的产物,其在传统的交易范式中鲜有显现。在传统交易环境中,商家受限于技术手段,难以捕捉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等核心要素。然而,随着数字经济浪潮汹涌而至,平台与商家不仅积极运用所累积的数据资源与先进技术,致力于提升商品与服务的品质,精准匹配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更依托算法技术的力量,深入洞察消费者的真实面貌,以此强化交易过程中的竞争优势,实现价格歧视策略的高效运作与精准部署。其次,算法技术的融入显著放大了价格歧视对消费者的剥削效应。凭借复杂精细的算法手段,经营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优势,这进一步加深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更为关键的是,在数字经济广泛渗透的当下,算法的应用已成为常态,其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的潜在侵害也因此变得更加普遍和不容忽视。最后,算法价格歧视行为以其高度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著称,其存在往往难以被轻易察觉。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辨识此类行为几乎成为一项不可能的任务;而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同样面临着巨大挑战,难以有效捕捉并界定违法的算法价格歧视实践。算法技术的引入无形中筑高了监管的技术门槛,其“不留痕迹”的运作方式使得算法价格歧视更加难以被监管机构所洞察,进而加剧了实施行政制裁的难度与复杂性。
二、算法价格歧视实现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技术层面的算法技术运用与结果导向的价格差异化策略,显著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公正交易权益。具体而言,在技术维度上,这类平台主要依赖其算法权威及算法的不透明特性,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构成威胁。算法权威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依托其先进的算法技术,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操控,形成了技术性的控制力,其实施无需事先与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协商或达成一致。电子商务平台与算法权力的深度融合,构建了一套复杂的行为指导原则。其中,算法设计者遵循平台特定需求,运用精密的策略机制来设定商品价位,这一过程中,为确保定价的精确性,会综合考虑消费者的购买频次、消费习性、地理位置、支付能力等多重维度。在满足预设条件的基础上,该机制能自动化地通过计算机,依据算法预设的流程与规则,直接裁定商品售价,进而允许电子商务平台在无需直接与消费者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将自身的偏好与判断逻辑隐性地融入定价过程中。
电子商务平台借助算法优势,使得线上交易领域价格歧视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不幸沦为平台策略下的利益掠夺目标。显然,差异化定价仅是大数据环境下“杀熟”现象的表面特征,其内核在于利用算法力量执行的价格歧视策略。这股新兴的、隐形的算法权力,悄然颠覆了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原有的权益均衡架构,对市场的交易规则与秩序构成了显著冲击。
三、算法价格歧视规制的必要性
算法的技术内涵导致其潜在的滥用行为具备高度的隐匿性,具体而言,其核心在于消费者对这一过程的无感知状态。经营者通过全面搜集并分析用户的消费记录、浏览路径、驻留时长等详尽信息,运用算法深入洞察消费者的购买潜力、购买偏好等敏感维度,随后实施精准的商品推荐策略,并依据个体的支付能力灵活调整价格,实现差异化定价策略,整个过程隐蔽而高效。在线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仅能见到平台为其量身定制的价格标签,无法直观对比其他消费者的交易价格,如同置身于信息孤岛,往往在毫不知情间便遭遇了价格歧视的待遇。其次,执法机构在应对此类问题时面临重重挑战。经营者往往采取红包、返利、优惠券等多种策略,营造出看似“正当”的价格差异,这种细微且多变的定价手法使得执法机关难以敏锐捕捉价格变动的蛛丝马迹,更遑论收集确凿的价格歧视证据。这一现状无疑助长了价格歧视现象的蔓延。算法的不合理应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基石——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及知情权,还严重冲击了市场经济的良性秩序与稳健发展,鉴于此,亟待加强算法治理的紧迫性认知,运用法律武器对算法技术的运用进行严密规制与高效监督,以确保其运行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
四、算法价格歧视法律规制现状与困境
迄今为止,我国在算法监管领域的专项立法框架尚未构建完成,相关规范散落于多部法律与法规的条文之中,尚未形成统一、系统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第四编第六章的相关条款,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则明确界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范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首开先河地明确了平台企业在算法应用中的监管责任,同时也详细阐述了平台若因监管疏忽而导致算法滥用行为时所需面临的法律责任与后果;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从预防、实施到后续处理的全方位法律框架,针对算法自动化决策进行了详尽规制;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出台,更是标志着我国在算法治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该规定不仅体现了对算法应用的深度考量,更可视为全球范围内首部专门针对算法监管的专项法律文件,彰显了我国在数字经济治理领域的前瞻性与创新性。
在《电子商务法》的架构之下,众多条文核心聚焦于平台算法责任的明确划分,此举象征着算法已从单纯的技术设计内部环节转变为外部法律监管的关键对象。这些法律条文显著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同时对算法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进行了精确界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更为完备的算法监管架构,它不仅融入了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事前审核与评估流程,加强了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力度,还明确规定了算法平台需承担的合规责任与义务,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算法应用的规范化与法治化进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尽管其法律效力低于国家法律,但它及时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数据个性化定价” “平台排他性竞争”及“外卖配送员权益保障”等热点问题,成为我国算法法律规制领域的前瞻性探索。该《规定》的颁布无疑是我国在算法治理法律框架构建中的先锋之举。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算法法律规制体系仍显分散,缺乏统一且高阶的法律规范作为支撑。鉴于低位阶法律在执行力上的局限性,构建一个更为完整、高效的算法监管法律体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五、规制方式
在互联网交易环境中,鉴于信息不对称的固有特性,深化平台治理架构被视为缓解消费者认知局限、有效应对算法偏见问题的核心策略。尽管电子商务平台在整治市场乱象方面已展现出显著提升的效能,然而平台治理领域内依然充斥着多重复杂挑战,亟待进一步克服。首要问题即平台规则的合理性缺失,这往往源于平台权力缺乏有效的制衡与监管机制。平台固有的逐利特性,在缺乏有效第三方监督与制衡的情况下,凸显了完善平台规则的重要性,其中增强消费者对规则制定过程的参与性成为关键路径。在正式颁布并实施旨在治理算法歧视的规则之前,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至关重要,即消费者应被赋予详尽了解即将实施规则内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清晰界定哪些行为构成算法歧视的具体标准,以及明确哪些情况被排除在平台治理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在算法技术普及应用的今天,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稳固基石在于紧密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范》这两部核心法规体系,以引领算法生态系统迈向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为核心目标。此过程需积极应对消费者群体高度关切的核心议题,通过深化数据权益赋予、强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完善消费者自主救济机制,并结合平台责任下的安全评估机制,系统构建一套综合性的算法治理规则框架。此举旨在充分挖掘并释放算法技术的正面效应,同时构筑起坚固的防线,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全面而有力的保障。
(一)深化数据监管。构建算法推荐系统的基础之一,在于互联网平台能够有效收集与积累丰富的消费者数据。鉴于上述分析,数据监管策略在国际层面已脱颖而出,成为有效遏制算法技术滥用现象的关键举措之一。此举旨在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算法技术的健康发展,并维护公众利益与数据安全。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它们与既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了数据与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的三大支柱。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算法的不透明性及技术的高度精细化,常导致消费者难以精确衡量其数据权益的安全态势。鉴于此,加速推进并坚决执行针对消费者数据的保护政策与措施,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且至关重要的任务。
具体而言,首要任务在于确保算法的透明度,以捍卫消费者的数据权益免遭侵犯。对此,我国需清晰界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首要责任,将焦点放在算法安全上,促使其采用前沿的技术手段与严格的审查流程,以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并实现对算法数据使用的持续性监督。更进一步地,在数据收集的初始阶段,我国应积极借鉴并严格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安全法》中所确立的关于消费者数据与个人信息收集、处理标准与规范。收集消费者数据时,务必坚守“知情-同意”与“最小必需”两大核心原则,即互联网平台必须清晰、透明地向用户说明数据收集的具体目的、范围及用途,且严禁利用隐蔽算法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其数据,确保数据收集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数据处理阶段,则需确保一切操作均遵循法律法规,秉持正当性,并采取周全措施来捍卫数据的安全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平台之所以积极收集消费者数据,其根本动因在于构建详尽的用户画像,进而以此为基石实施精准营销策略。然而,数据的过度采集往往催生“信息茧房”效应,将消费者禁锢在局限的信息领域内,限制了他们接触广泛、真实信息的途径,进而削弱了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鉴于此,算法推荐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承担起更为严苛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责,这涵盖但不限于优化信息入库的标准与流程,加强对用户画像与用户标签的精细化管理,以确保非法信息或不良内容无法侵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提升消费者在数据输入过程中的自主决策能力,提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赋予用户对其个人特征标签的自主选择权与删除权,让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的偏好和需求,灵活决定哪些标签被保留、哪些标签被移除,从而确保数据使用的透明度和个性化。
(二)强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算法推荐服务凭借其技术优势,存在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或实施差别化对待的风险,从而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鉴于这一情况,对算法推荐服务实施有效治理亟须促进执法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并构建一套长效的协同治理机制。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特设了一个融合系统监管与多元共治理念的框架,实施算法服务的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确保网信部门能携手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算法治理挑战。然而,遗憾的是,《管理规定》尽管为多元监管绘制了宏观蓝图,却未能详尽界定各部门的具体监管领域与责任边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算法合作治理实践的顺畅推进。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治理效能并优化算法治理的成效,对政府部门职责进行精细化的划分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
具体而言,在合作治理的分工体系构建中,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条及第九条之精神,国家网信部门应担当起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及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重任。与此同时,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可肩负起个性化推送算法技术的监管重任,对互联网平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用的个性化推送机制实施持续性的动态监管。此举旨在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的健康运营秩序,并有效减轻算法歧视等潜在问题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益的负面影响。公安部门应依法采取行动,针对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实施的价格歧视、网络欺诈乃至黑灰产业等违法活动,采取强有力的治安管理处罚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
(三)完善平台责任下的安全评估机制。算法的隐秘性遮蔽了消费者洞察其运作流程及输出结果的视线,进而削弱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的过程中,算法安全性评估作为关键环节,其核心目标在于提升算法推荐应用的安全性、可控性及透明度,进而强化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全面保障,确保算法应用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为了加快监管体系的有效落地,并有效防范算法滥用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我国应探索构建算法评估机制,强制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周期性地对算法的核心逻辑、模型结构、数据处理流程及其实际应用成效进行全方位评估,确保所有算法模型均不违背法律法规与伦理原则。
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开创性地融合了事前监管与算法评估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监管新模式。具体而言,我国构建的算法评估体系展现出精细化的设计思路,巧妙结合了自我评估与独立第三方评估的双重机制,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与客观性。在自我评估环节,算法推荐服务的提供者需承担起主动审查的责任,针对与算法紧密相关的数据资源、机器学习模型等进行深入剖析,并定期对算法的运行机制与核心逻辑进行复核,实施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保风险在萌芽阶段即被有效遏制。第三方评估作为由监管机构主导的一项关键举措,专注于对算法推荐服务安全性的深入评估。《管理规定》中引入的算法评估制度,旨在强化算法的可信度、有效管理算法风险,并确保算法运作的安全可控性,是不可或缺的治理手段。然而,当前《管理规定》仅初步构建了算法评估的框架性指导,尚缺乏详尽的实施程序与具体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算法评估制度的实际落地。
为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的算法影响评估模式,全面覆盖算法从开发、运行到投放使用的全生命周期,通过构建动态的算法评估机制,来细化并明确算法评估的各项执行措施,从而确保算法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与落地。具体而言,首先需在算法系统正式部署及应用之前,预先对其可能产生的潜在负面后果与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以此评估结果作为决定该算法系统是否适合特定应用场景的关键依据。其次,当算法系统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后,必须定期邀请来自多领域的专业评估团队,对算法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因素及风险展开系统性、全面性的再审核与评估工作,旨在确保算法系统的长期安全性与合规性得到有效维护。
算法在部署前的预先评估与运行过程中的持续评估机制,共同构成了消除算法偏见与歧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防线。进一步地,评估工作完成后,相关责任方需编制详尽的算法评估报告,向消费者清晰阐述算法自动化决策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因素及其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提出针对性的缓解措施,以此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并显著提升算法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水平。
综上,在全面审视现有法律框架、现存问题、国际经验启示以及国内司法实际应用基础上,本文构建了针对算法驱动的价格歧视行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战略,并提出三项细化层面的优化策略。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加强法规体系的完善,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效果,并精心构建制度框架,以全面满足对算法价格歧视进行有效规制的迫切需求,并完善机制体系,确保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不仅从宏观视角对整体保护路径进行了系统性规划,还深入微观层面,具体阐述了各项保护措施的实施细节,力求全方位、多层次地构建起算法价格歧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坚实防线。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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