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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下添附制度的法律适用
第752期 作者:□文/杨 澜 时间:2025/5/1 15:47:24 浏览:13次
  [提要] 在生态文明理念作用下,《民法典》为应对复杂的环境问题做出生态化转型。本文选取《民法典》绿色条款中的添附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探讨绿色原则视角下添附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添附制度;绿色原则;法律适用
基金项目:2023年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视域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研究”(项目编号:23FX05)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0月12日
一、绿色原则视角下添附制度理论概述
《民法典》构建了绿色制度体系,为公民环境权益保护建立了不同层次的规则。添附制度的创设也是所有权取得规则的完善,对于资源利用至关重要,同时为节约资源、实现物尽其用提供了民法依据,在民法的合理射程内拓宽了环境权益的保护范围。结合统领性的绿色原则探究添附制度理论是研究其法律适用的基础。
(一)添附制度的绿色化发展。我国的添附制度最早在最高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中规定,但该条文仅对所有权人同意添附的情况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对添附物恢复原状。这也可见得该条解释设计之初的目的是基于社会经济政策的考量,对于维护其经济价值与社会秩序非常有益。
在生态文明理念的呼吁下,《民法典》的颁布回应了私法对于环境问题的应对态度,添附制度在物权编中得到了明确规定。第322条规定的添附条款中强调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按照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来确定物的归属,发挥“节约资源”的重要功能。所有权的获取规则对于资源的有效利用至关重要,直接影响资源利用的公平性和效率。那些容易引发所有权争议或导致资源浪费的情况,需要明确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对添附物的强硬分离导致的不当浪费,这体现了节约资源、物尽其用的理念,是一项有利于节约资源的制度。
法律的绿色化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向生态文明演进的必然进程。从现实角度来看,在民法中环境、资源通常是以“物”的概念出现。对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对民事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的作用。
(二)添附制度的权利义务内容。添附制度的第一部分是物权确定归属,第二部分是债权弥补损失。添附制度的物权效果是对所有权取得制度的一种补充。添附制度通过三个层次的制度安排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由一人取得。由于添附物在形成之初视为新物存在,并没有所有权人,因此将添附取得归为原始取得。物权效果为实现添附结果的保全意图,相应的利益填补需要也随之而来,添附制度的债权效果便是指丧失添附物所有权方所取得的补偿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其是对丧失添附物所有权方的私益牺牲补偿,是为了通过对丧失所有权那一方的利益损失的弥补从而维护添附的物权效果。没有获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一方主体可以通过债权请求权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
添附制度为民事主体施加了环保义务。利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可以使环境保护的力量源泉植入民众内心,这意味着需要激发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关注,以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行动来保护环境。添附制度通过义务规范,强调了添附物的使用是需要符合社会期待的。要求民事主体在实施添附行为时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减少浪费、节约资源,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良好的环保风气的形成。
二、添附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检视
根据添附制度的规定可见该条属于引致性规范,通过三个层次确定物的归属。第一个层次,引致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属于合意确定添附物的物权归属;第二个层次,引致有关法律,属于法定确定添附物的物权归属;第三个层次,引致法院的决定,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这三个层次的特征,在理论和实践适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争议。
(一)合意确定添附物归属存在理论上的争议。《民法典》添附条款对添附物归属第一个层次的安排:“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便是合意确定添附物归属。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涉及到物权和债权的复合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就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能否由当事人约定来确定,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这种规定存在不妥。从立法目的来看,添附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维护添附物的完整性以确保其经济效用,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或许会出现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约定存在区别的情况。如果允许民事主体通过协商将添附物进行分割,可能会提升经济成本并导致资源浪费,这与添附制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在国际法比较视野下,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法律体系在确立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准则时,并未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视为首要且决定性的考量因素。以《美国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为例,动产添附规则的适用以当事人之间缺乏明确约定为前提,这实际上是将当事人约定的缺失作为了适用该规则的先决条件,从而在立法层面明确排除了当事人约定对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直接影响力。从实践维度进行探讨,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则并无实践价值,因为即使法律已经确定了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的事后约定并不能改变法律规定。若过度依赖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来调整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会因法律适用的模糊性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与混淆。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否定当事人约定的制度安排。虽然添附制度涉及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公法领域的问题,但添附物的归属问题本质上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立法不应对于私权过多干涉。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背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来确定添附物的归属。民事主体不应承担过于苛刻的环保义务。
(二)法定确定添附物归属存在指引上的空缺。《民法典》关于添附物归属第二层逻辑设定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此即构成了添附物归属的法定确定添附物归属。该条文属于转致条款,将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交由特别法调整,但是纵观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仅在处理租赁房屋中装修问题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抵押制度领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有关于添附物的权利归属的条款,以及在一些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认定集体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归属时,也会结合“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及添附理论,最终认定建成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这几个方面有相关法律可以适用。这表明现有的法律规定仅在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抵押物发生添附这些情形下进行了特别规定,尚无其他一般性的条款规定添附物归属,未形成体系的归属原则,对于多样化的添附案件并没有其他相关内容的法律条文可以将添附规则转致给其他法律的立法设计,在法定确定归属的层面实则本质上无法可依。突显了当前法律在添附物归属问题上的局限性和待完善之处。
(三)实践适用缺少对环境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关于添附物归属第三层逻辑设定为:“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所措当事人的原则”。对“发挥物的效用”不能仅作经济效用上的理解,有必要强化生态环境维度的思考,把生态效果或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物之“效用”的重要方面。
第三顺位的归属规则充分体现了添附制度的环保功能,激发民事主体的环保意识。其对民事主体的激励作用,笔者认为体现在添附条款通过权利规范合成物的物权归属。在添附关系中规定“按照发挥物的效用”促使民事主体的添附行为是有利于物的使用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物尽其用和节约资源的作用,还符合经济学上“谁用的好就归谁用”的科斯定理,为实务中解决添附问题提供具体的制度保障。“以及保护无过错方”这一点可以与总则编的绿色原则、其他分编的绿色条款所呼应,违反了绿色原则、绿色条款的一方作为过错方有可能会丧失对混合物的所有权。因此,添附制度可以激励民事主体的添附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同时也是对合法合规行为的鼓励。
但是,作为该条价值指针的“物的效用”表述宽泛,存在极大解释空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与添附制度适用最为密切的案件类型便是不动产装饰装修,在此类案件中添附制度“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但是法院对“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还是做经济效益、社会资源上的解释,缺乏对环境因素的考量。
三、绿色原则视角下添附制度法律适用的完善
添附制度作为《民法典》的绿色条款,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联。针对添附制度的适用存在的问题,应当立足于立法目的以及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通过规范合意确定添附物归属的适用和完善添附规则体系建立生态性添附专门制度来完善添附制度的适用。
(一)规范合意确定添附物归属的适用。如前文所述,关于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来确定添附物的归属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法律即已作出规定,理论层面的争议可待探讨,实践层面的争议亟待规范。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对实践适用中的争议进行探讨。首先,应当区分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善意添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添附时不知道被添附物属于他人,其主观上是无过错的。恶意添附是指行为人明知添附物为他人的财产,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的添附行为。在行为人是善意添附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与此同时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补偿。在行为人是恶意时,不仅剥夺其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的权利,若其行为构成了侵权,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双方约定内容应当合法、明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约定明确”可以理解为双方对添附物权利归属问题的约定明确,如双方仅对添附行为导致的赔偿或补偿内容进行约定,但未解决主要的权属问题,仍属于约定不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添附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绿色原则的约束下,添附制度为民事主体施加了环保要求,约定内容应当符合节约资源、物尽其用的理念。双方不宜约定将添附物恢复原状后确定归属,即便添附物并非不能恢复原状。在此类约定时可以按照约定内容不明确进行处理。最后,关于双方约定导致的效力延伸问题。添附物所有权的取得视为原始取得,那意味着原物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将会被去除,这显然对抵押权人信赖保护而言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专就添附物抵押权效力加以规定。基于“主-从”法理,添附物所有权变动将影响抵押权实现路径。如果原动产之上设有他物权或其他权利,则受有利益方应属财产权效力范围的扩张,而丧失权利的第三方可向受益者请求价额返还,当添附物由第三人单独取得所有权时,抵押权仅扩及于补偿金;而当发生添附物共有时,抵押权则会扩及于添附物本身。
(二)完善添附规则体系,建立生态性添附专门制度。对添附条款进行初步的解读后发现,在法定层面并不能直接通过条文内容确定添附物的归属,都是些原则性的引致规定。这种过于原则性的安排受到民法学者一定程度的诟病,但是有些环境法学者认为原则性的安排是民事法律与环境法律互动衔接的良好契机,可以通过普通法——特别法的模式构建绿色条款与环境法的互动衔接,在环境法体系中建立与添附制度相衔接的生态性添附制度,使添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例如,与添附行为联系最为密切的建筑物装饰装修行为。随着环保理念的增强,绿色生态、节能低碳已经成为建筑发展的新趋势。生态性添附较为典型的例子,生态屋顶的铺设。生态屋顶也被称作低碳屋顶,是通过在建筑物的顶层进行不同形式的添附来达低碳环保的目的。生态屋顶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建设生态城市具有积极的意义。生态屋顶的建设正处在萌芽阶段,但得到了一系列政策的支持。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该方案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这项政策有效推动了建筑物进行绿色化改造,加强了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此类生态性添附产生的产品在相应的制度设计下能产生经济效应和生态效应,形成相关的产业链。因此,对于此类正处于萌芽状态的生态性添附行为,在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得以预见并制定相关的专门制度加以规范。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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