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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行业绿色创新驱动机制实证分析 |
| 第753期 作者:□文/高艺玮 石沂哲 时间:2025/5/16 13:46:21 浏览:51次 |
[提要] 本文旨在探讨股权激励、环境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通过构建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相关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激励对企业融资约束具有显著的缓解作用,而环境信息披露则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并不显著。此外,股权激励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即股权激励水平较高的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也表现较好。这些发现对于理解企业融资行为和环境信息披露动机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绿色创新;环境信息披露;融资约束;能源行业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1月13日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并强调了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进行发展谋划的重要性。绿色创新作为实现绿色发展的核心动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路径,已经引起了政府和各行业的高度重视。能源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承担着提供食品、原材料和能源等基本需求的重要职责。然而,该行业也被“十四五”规划列为“高耗能” “高污染” “高排放”的重点行业。因此,加速能源行业的绿色创新进程,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上的双赢,提升企业价值,还能够为中国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经济发展体系贡献力量,实现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尽管如此,绿色创新本身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加之当前绿色技术创新所面临的市场和制度环境尚不完善,这无疑增加了绿色技术创新的困难和挑战。
在现有的学术文献中,众多学者已经对绿色创新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张钢和张小军(2013)通过对绿色创新及其相关概念的细致辨析,系统地分析了绿色创新的内涵、类型和特性,为后续的绿色创新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和研究思路。在股权激励与绿色创新的关联研究领域,刘红忠和柯蕴含(2023)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股权再融资对企业创新产出和创新投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高枝欣和许纪校(2023)的研究揭示了显性激励在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中介作用。然而,现有文献在探讨股权激励与绿色创新的关系时,较少将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中介变量进行分析,探讨其在两者关系中的作用机制。这一点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研究空间。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对股权激励理论和绿色创新理论提供了来自能源行业的微观证据;二是同时考虑了公司的内因和外因,将中介效应分析作为能源行业内因分析,异质性检验作为能源行业外因分析,使研究内容更为全面。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不仅关乎企业的长期利益,也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关键途径。能源行业作为环境保护的关键领域,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积极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此外,股权激励还有助于塑造一种鼓励创新和承担风险的企业文化。通过股权激励,企业可以激发员工的内在潜力,促进绿色创新的持续发展,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责任的双赢。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股权激励促进企业绿色创新
一个好的环境绩效可以提高公司的信誉度,会提高公司的绿色创新水平。唐勇军等(2021)认为如果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是负面的,会带来不良后果,损害企业价值。所以,企业绿色创新之后,会更倾向于披露环境信息,吸引投资者和社会的关注,从而提高企业价值。
外部和内部融资都能有效地提升公司的绿色创新能力,但是相对于公司的生产运营获得的内部资金,公司更愿意使用外部融资进行绿色创新。由于创新周期长、不确定性高、风险大等特征,使得企业在创新中面临着巨大的融资约束。杨国忠等(2019)的研究表明,融资约束会导致企业缺乏研发资金,难以开展绿色技术创新,进而限制其发展。严春晓等人(2023)认为,融资约束对企业绿色全面转型起到抑制作用。所以,能源行业为了使自己的融资困境得到缓解,一定会主动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缓解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中介变量,在绿色创新对能源行业股东权利激励的影响机制中起到中介效应的作用
假设3:融资约束作为中介变量,在绿色创新对能源行业股东权利激励的影响机制中起到中介效应的作用
二、研究设计
本文研究样本选取2009~2022年A股上市公司,并剔除具有如下属性的研究样本: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处于ST、*ST、PT状态的非正常交易上市公司;剔除上市年度不足一年的企业和财务指标等研究变量数据缺失严重的公司。企业绿色创新数据来源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其余变量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分年度对连续变量进行1%和99%分位上进行winsorize处理。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股权激励(Owncon),采用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来衡量。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能增强股东监督管理层经营的动机和能力,进而能够投资绿色创新这样风险较大的项目,保障企业长远利益。本文的解释变量为绿色创新(GI),借鉴现有研究,采用公司年度独立申请的绿色发明数量、独立申请的绿色实用新型数量和联合申请的绿色发明数量、联合申请的绿色实用新型数量之和来衡量企业创新程度。对企业当年度绿色专利申请数量的数据加1取自然对数处理,作为绿色创新产出指标,绿色创新专利申请数量越多,表明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越强。本文的中介变量是环境信息披露(EID)和融资约束(FC)。环境信息披露从环境管理、环境监管与认证、环境业绩与治理等七个方面共30项指标进行打分,并将总得分加1取自然对数。企业环境报告融资约束(FC)的计算由FC指数构建,这是由于该指数相较其他指数计算更为简便。借鉴现有研究成果,将资产负债率(LEV)、现金持有量(Cash)、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董事人数(Board)、独立董事比例(Indep)、两权分离度(Seperation)作为控制变量。
为检验假设1,构建如下模型:
Ownconit=β0+β1GIit+∑Controlit+γi+μit
其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企业i和第t期。Ownconit是被解释变量,代表股权激励;解释变量为绿色创新,记为GIit;Controlit代表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β0为常数项,若系数β1为正,表明绿色创新和股权激励正相关。γi为行业固定效应,而μit代表不可观测的外生误差项。
为检验假设2和假设3,构建如下模型:
Ownconit=β0+β1GIit+β2EID/FCit+∑Controlit+γi+μit
其中,EID和FC分别为中介变量环境信息披露和融资约束,Ownconit是被解释变量,代表股权激励,解释变量为绿色创新,记为GIit;Controlit代表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γi为行业固定效应,而μit代表不可观测的外生误差项。
三、实证分析
(一)回归分析和中介分析。表1中列(1)检验了股权激励和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在对股权激励与绿色创新进行全样本基准回归分析中,依次加入控制变量和行业固定效应。根据表1列(1),绿色创新对于股权激励存在显著的激励作用,表现在绿色创新每提高1个单位,股权激励将提升0.335个单位,在加入相关控制变量和行业变量后,绿色创新系数变为0.284,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上述结果说明,股权激励能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假设1得到验证。也就是说越加强股权激励,越能鼓励企业投身环保领域,越能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走长久的发展道路。(表1)
表1中,列(3)和列(4)报告了环境信息披露在绿色创新和股权激励之间的中介作用的回归结果。我们观察到,绿色创新(GI)对于环境信息披露(EID)的回归系数不仅呈现出显著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为正值,这一结果有力地证明了环境信息披露之后,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得到了实质性的增强。进一步深入数据,当模型同时纳入绿色创新和环境信息披露作为解释变量时,绿色创新对股权激励的系数同样呈现显著的正向关系,并且在1%的统计上显著,系数值为0.255。这一发现揭示了股权激励机制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信息披露,还通过这一机制激发了企业绿色创新。因此,这些证据强有力地支持了假设2。
表1中,列(5)和列(6)报告了融资约束在绿色创新和股权激励之间的中介作用的回归结果。由列(5)可知,GI对FC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是0.489,说明绿色创新会加剧融资约束程度。列(5)同时把绿色创新(GI)和融资约束(FC)作为解释变量,发现GI对股权激励的系数为正,是0.08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股权激励缓解了融资约束,从而提高企业绿色创新,假设3得到验证,证实了融资约束在股权激励和绿色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
(二)异质性分析。根据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分组,并检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哪个对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结果显示,相较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机制在非国有企业中对推动绿色创新表现出更为显著的效果。这一差异性现象可从多维度进行解析:国有企业管理层往往由政府直接任命,他们在执行企业战略时,除了考虑经济效益外,还会主动融入政府导向的环保和社会责任目标,这自然促使国有企业在环境管理与绿色创新方面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可能最初在追求绿色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上不如国有企业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股权激励机制的引入对非国有企业而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东部和中西部进行分组,并检验东部和中西部的股权激励哪个对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结果显示,股权激励对东部地区企业的绿色创新系数为0.037,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中西部地区企业的股权激励对绿色创新系数虽然为正,但并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东部地区的环境规制力度更强、金融发展水平更高、绿色发展更加成熟。结果显示,股权激励对东部地区企业的绿色创新系数为0.037,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中西部地区企业的股权激励对绿色创新系数虽然为正,但并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东部地区的环境规制力度更强、金融发展水平更高、绿色发展更加成熟。(表2)
四、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果显示,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其绿色创新能力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通过中介效应分析,发现股权激励不仅直接增强了企业绿色创新的动力,还间接通过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进一步催化了绿色创新活动,同时有助于缓解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此外,异质性分析揭示了一个饶有趣味的现象: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在应用股权激励促进绿色创新方面展现出更为显著的效果;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环境压力更为紧迫的东部地区,股权激励的正面影响更为突出,这些结论为探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中环境政策与公司治理机制的互动机制开辟了新视角。综上所述,本研究不仅充实了绿色创新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文献,而且为公司管理者、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宝贵的洞见,提示他们在设计激励机制和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股权激励的潜在杠杆作用,特别是在推动能源行业乃至更广泛经济领域的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方面。
对此,要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激励创新行为。构建一套科学严谨、高效运行的股权激励体系,企业必须深刻理解股权激励在驱动创新活动中扮演的核心角色,进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机制,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同时优化股权成本结构,为企业的持续创新提供强大推力。创新高管激励机制不仅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与创新活力的内在需求,也是我国在宏观经济层面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策略之一,设计精良的股权激励系统,能够优化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增强绿色创新决策的透明度与执行力,为绿色创新的持续累积提供坚实基础。
此外,支持绿色创新的制度改革,推动企业绿色创新。在全球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引领下,政府政策导向与市场需求日益倾向于对绿色创新的鼓励与支持。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承担着重要职责,需通过全面且深入的宣导工作,帮助企业深刻认识到绿色创新在提升经济绩效、增进社会效益及改善环境质量方面的综合价值。为此,政府部门应精心设计一系列环境政策工具,旨在增强企业的环保自觉性和责任感,通过明确的政策导向与合理规范,引导企业行为向绿色生态转型,如出台具体环境保护法规,施加必要的合规压力,并辅以导向性激励措施,以催化企业的生态创新潜能。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构建多层次的支持体系,为投身绿色创新的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援助与财政补贴,旨在降低其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成功率。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绿色技术研发平台、税收减免及补贴政策等,以实质性激励措施点燃企业的绿色创新热情,形成全社会共促绿色发展的良好态势。此类举措不仅能够加速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步伐,还将有效推动国家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格局,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尽管本研究在探索股权激励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结论的普遍适用性和解释力仍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本研究的样本集中在能源行业,该行业特有的经济特性和监管环境意味着所得结论可能无法直接推广至其他行业或国际情境中。其次,本研究侧重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分析,这些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较为成熟的管理体系,这限制了研究发现对中小企业(SMEs)的直接适用性。再次,本文采用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股权激励的代理变量,这一衡量方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股权集中度与管理层激励之间的关系,但相对单一,未能全面涵盖股权激励机制的复杂性。鉴于上述局限,未来研究可探索以下几个方向以深化理解:一是扩大样本范围,跨行业、跨国界收集数据,检验股权激励与绿色创新关系的普遍性与国别差异;二是针对中小企业设计专门研究,考察其在不同股权激励模式下的绿色创新行为;三是采用更全面、细致的指标体系来衡量股权激励的多样性和强度,结合多维度数据深入剖析股权激励与绿色创新间的动态关联。通过这些努力,将进一步丰富绿色创新理论,为全球范围内推动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知识支撑和实践指导。
(作者单位:沈阳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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