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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制
乡村信用治理机制与实践
第755期 作者:□文/袁 妍 仲喆昱 项贤国 时间:2025/6/16 15:35:11 浏览:21次
  [提要] 近年来,江苏省乡村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有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是,实践中村民缺乏信用意识,参与信用治理的积极性较差。经过遴选江苏省乡村信用治理典型案例,调研常熟市、张家港市、常州市武进区等三地乡村信用治理实践经验,挖掘其中存在的现实困境,结合三地在乡村信用治理实践中采取的措施,从中提炼出乡村信用治理的普遍经验,并提出具有实践性、可行性、可推广的乡村信用治理实践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信用体系;信用治理;信用评价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用+’赋能乡村信用治理的机制与实践路径研究——基于江苏乡村信用治理典型案例的考察”(编号:202414160049Y)成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1月15日
近年来,江苏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聚焦乡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持续强化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积极谋划创新,激活“信用字典”,着力探索建信难、授信难、用信难、增信难问题的解决路径。推动信用共享,建立“政银合作”工作机制、丰富信用数据、建立农村信用数据库,努力推进乡村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乡村信用治理的理论机制
(一)乡村信用治理的现实背景。乡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乡村社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变化,同时也产生了些许问题。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劳动力外流,乡村经济乏力,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现象频现,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乡村本土文化,原来的农耕文化受到了工业文明的冲击,挑战着农村熟人社会的传统人情关系。由原来政府主导,通过外部植入,到现在多方参与实现共治,乡村的多元治理理论实践尚不完善。因此,如何实现乡村高效治理是当今乡土社会急需得到解决的一大难题。
乡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乡村有效治理、乡村产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关键因素。建立健全江苏省乡村信用治理体系,对于推动乡村文明建设、乡村治理现代化、提高乡村软实力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江苏省大力推进乡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定机制,统筹推进信用村示范点建设与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培育工作,积极推动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整村授信”工作。在乡村治理中创新运用“积分制”,通过民主程序、量化指标,综合评价形成积分,给予农民相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形成务实管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推动农村诚信体系建设。
(二)乡村信用治理的价值意蕴。第一,加强乡村信用治理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健全乡村信用体系,有利于形成淳朴的民风,强化村民自身素质,提升村民道德文化修养,可以提升村民的积极性,彰显乡村整体的进步性,创造良好的乡村治理环境。第二,加强乡村信用治理可以提升政府的乡村治理效率。乡村信用治理以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评价和联合奖惩等手段替代原有的部分法律规制与法律惩戒,促使政府由单一的乡村管理者转型为乡村治理的引领者和乡村服务提供者,通过适当的“放权”,实现乡村社会成员自我监督和向上监督,既能降低政府的治理成本,调动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又能更好地促使政府权力的有效运行。同时,在乡村地区建设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联合奖惩体制可以构建高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政府乡村治理效率。第三,加强乡村信用建设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治理体系。乡村信用治理是我国社会信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乡村信用体系,对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有着不可小觑的意义。第四,加强乡村信用治理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信用是村民的无形资产,通过加强乡村信用可以有效缓解金融机构在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打通村民与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易、基础信用障碍等,降低农村交易成本,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乡村的金融效率,保障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最终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二、乡村信用治理现实困境
(一)村民的治理主体作用未充分发挥。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村民自觉,乡村信用治理的关键也在于村民的自觉。在乡村信用治理的实践中,村民参与信用治理的积极性不高,认为乡村信用治理是政府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同时,村民参与乡村信用治理的渠道不通畅,也进一步降低了村民的积极性。信用作为一种公共文化,是经社会群体在共同认知基础上达成共识的一种价值观念,且其传播与落实需要各主体的积极参与。良好的信用文化会自然而然地催生出一种社会信用评价趋势,影响着社会群体的行为心理,使行为主体自觉参照这种价值观念并进行自我筛选,最终外化成社会群体认知趋同的行为规则。
随着乡村振兴政策的贯彻落实,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乡村人口不断外流冲击着乡村的熟人社会,给乡村文化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传统的乡村熟人信用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加之自身法治环境较差、信用法规不健全、失信惩罚与失信获利失衡等,目前我国的乡村信用文化上升空间很大,信用环境较差,村民的信用意识也较为薄弱。
(二)乡村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待完善。乡村信用评价体系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的,涉及金融以及生活等方面的信用评价方法。通过信用评价的方法,使得村民可以直观地了解到自己信用分数情况,对村民产生一种自我约束力,从而提高村民履行职责义务、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然而,在现实的实践中部分信用评价指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乡村信用评级的指标有待完善。
乡村的信用评价是建立在一套完整详细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的。各乡村现有的评价指标并不全面,信用评比的实施过程无法做到公开透明。利用信用评价对村民的信用程度进行打分,但对于因特殊情况而导致信用评级较低的村民未设置明确的信用修复机制,村民信用修复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此外,由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奖惩机制,导致村民参与度不高、积极性不强,未能充分发挥村民主人翁意识,信用治理效果不明显。
(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效果有待提升。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立“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同时,也鼓励各主体积极参与到乡村事务的管理当中,形成以党的领导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多元化主体治理机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治理能力滞后,村民离散化程度高,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较低,各个组织机构在乡村信用治理中的存在感不强。
此外,乡村村民信用文化较为缺失,以乡村信用治理为核心的法治体系不够完善,制约了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自治、德治、法治三者黏合度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到乡村振兴政策的落实以及农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三、乡村信用治理实践路径
(一)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信用评价指标选取方面,要遵循合理性、针对性、客观性原则。不同地区要根据乡村发展现状以及信用治理进程和现实困境来选取合适的乡村信用指标,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推进农业农村行政管理从“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此外,由于乡村信用指标体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乡村居民的信用行为、激发村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能力、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村民进行奖惩,其对象主要是村民,因此信用指标需要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
同时,还需要制定与信用评价指标相配套的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对村民的信用行为进行评分,划分信用等级,建立奖惩机制,给予信用等级高的村民一定的物质奖励,也可以对信用评级高的农户实行贷款优先的信用激励政策,对于失信农户联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开展信贷惩戒,改善农村信用投资环境。对于因特殊情况或疏忽大意造成失信的农户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信用修复机会,由村民递交材料申请证明,批复后,经过一段观察期后表现良好的,准许恢复个人信用。
为了保证乡村信用评价体系的具体落实,需要由乡村管理者或者乡村政府人员起到牵动、引领作用,向村民宣传讲解乡村信用评价体系,每月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同时由村民自发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对乡村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以及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建立线上线下意见箱或组织走访活动,听取群众意见,畅通村民参与渠道,提高村民乡村信用治理的参与度,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热情,激发村民乡村治理的主人翁精神,实现多元主体共治。
(二)培育现代乡村信用文化。在培育现代乡村信用文化方面,要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多渠道宣传守信理念。守信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信用文化是用以支配和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用关系和信用行为的基本理念和规范,其不同于法律法规、条例等正式约束,信用文化只能通过舆论、集体价值取向、道德评判等方式来规范信用活动。
基层乡村社区两委人员需要定期开展征信知识宣传和诚信观念教育,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力度,在村民中树立诚信理念,大力宣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观念,也可以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标语等多渠道宣传守信理念以及信用知识,利用宣传栏对信用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对信用评级高的村民进行表彰,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营造良好的乡村信用环境。
(三)加强乡村信用平台建设。信用平台是乡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借助现代科技水平,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收集、评估、管理和应用。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要合法,定期对信用平台内部进行监督,各信用平台之间要互联互通、上下协同。
加强乡村信用平台建设,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信用)管理平台,由相关合作银行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执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实现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建档和信用分级分类的全覆盖,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全面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制定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分类标准和使用、共享规范,采集个人信息需要获得信息主体同意,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户籍、信贷、社保等非必要公开履行保密义务。其次,各信用平台之间需要互联互通,上下协同,为信息共享创造条件,防止信息闭塞,造成信用孤岛或信息重复采集。最后,还需要健全信用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对于违规采集农户信用信息、不正当处理或泄露农户信息的行为进行惩处,促进乡村信用平台的规范运行。平台还需为群众提供表达诉求和意见的窗口,征集群众意见,激发村民参与监督、治理的主动性,让村民在其中拥有参与感、获得感、成就感。由于网络的便捷性,政府能够及时纠正、处理乡村信用治理存在的问题,解决村民难题,答疑解惑,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
(四)激发乡村信用主体动力。自古以来,信用以一种无形的道德因素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对信用进行评价和考量需要包括政府、银行、农户在内的多方主体协同发力,积极利用“信用+信访”化解矛盾纠纷,“信用+网格”加强人居环境整治,“信用+贷款”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信用+榜样”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激发乡村信用治理多元主体内生动力。积极发挥信用手段正面激励作用,推进信用建设制度化,以信用服务激活乡村发展动能,用信用管理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推进乡村治理培育良好村风民风,为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注入强大动力。
政府要完善政策制定,提升信用指标选取的合理性,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保障政策执行通畅有效,并在全社会塑造讲信用能获得利益的正向激励机制。银行作为信用产品的供给方,应当与政府合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共享资源和信息,不断增强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农户主动参与信用评估和信用体系建设,重视信用的维护,积极了解相关政策,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合理利用信用产品发展现代化农业,实现自立自强,并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综上,乡村信用治理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与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中,为促进乡村社会优化资源分配、维护乡村经济社会秩序发挥重大作用。通过分析信用中国发布的江苏地区乡村信用治理典型案例,总结乡村信用治理的普遍经验并进行实践路径优化和完善,提出更具实践性、可行性、可推广的乡村信用治理实践路径,为加强乡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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