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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贸一体化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第755期 作者:□文/陈 哲 时间:2025/6/16 15:37:46 浏览:27次
  [提要]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是我国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之一。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内在激励、环境保障和制度支撑。当前内外贸一体化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保护标准不统一、新兴领域保护规则缺失、维权及执法不力、知识产权保护滥用等问题,制约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推进。为此,应从制度体系建设与监管机制完善两个方面入手,在对标国际水平促进规则对接、探索新兴领域行业监管规则、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监管合作等领域集中发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赋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
基金项目:本文为2024年东莞市委党校学科建设重点项目:“涉外法治视域下东莞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研究”(项目编号:zdkt202406);2024年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涉外法治视域下广东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4GDDXXT055)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2月4日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需要企业经营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中顺畅切换,这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及政府监管能力的考验。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纷繁复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新的挑战,要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就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资源优化配置及市场高效运转,赋能企业转型升级,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稳定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构建。
一、知识产权保护赋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内在机理
(一)通过激励技术创新助推产业升级。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市场开展技术创新的重要机制之一。技术创新,尤其是尖端技术的突破,是当下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竞争中促进经济发展、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正依托于尖端核心技术的突破。尖端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呼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以鼓励、吸引优质企业及科研力量投入资源进行技术开发与攻关。技术创新既是内贸市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开拓外贸市场、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分工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技术创新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内在驱动。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产业优化及转型升级。在当前全球竞争空前激烈、国际贸易结构调整和货物、服务贸易产品升级的背景下,市场对高质量、高技术含量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因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亟须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升级,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及附加值,满足海内外市场对于高质量、高技术产品的需求,从而使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并最终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新生动能。
综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
(二)通过规范市场秩序重塑营商环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至关重要。首先,通过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能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重塑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既保护消费者利益,也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增强企业品牌价值和信誉度。在全球化背景下,品牌已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资产。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确保企业品牌不受侵害,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减少跨国贸易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跨国贸易中,确定、清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能够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帮助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降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助于提升跨国企业对国内市场的信心,吸引外资和促进技术转移,为国内企业提供学习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的机会,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加速内外贸一体化进程。
综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通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外资和促进技术转移,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营商环境保障。
(三)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增强治理效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并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和管理依赖于高效运作的政府机构和法律体系。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制度建设,既能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制度环境,也有助于通过行政管理水平提升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环境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在当前的全球化竞争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国争夺经济利益的重要领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扩大我国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帮助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我国通过法治窗口参与全球治理,增强国际话语权。既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源和市场机会,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向更深层次发展。
综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撑。
二、内外贸一体化下知识产权保护制约瓶颈分析
当前,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仍面临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规则不统一、新兴领域特定领域保护标准不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难度大、执法效果差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滥用问题等方面。
(一)保护标准和规则不统一。当前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各国保护标准和保护规则的不统一,并由此引发国内国际标准对接不畅的问题。国内外贸易体系中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的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市场和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如一些国家对专利保护的范围较宽,而另一些国家则较窄,由此导致同一项专利在不同国家的保护强度不同。同时,各国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执行力度、提供的维权渠道及相关政策上的差异,也会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的差别。跨境贸易涉及多国市场间的频繁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强。一方面,从事内贸的企业在扩展外贸业务时,面对的市场环境更加复杂,企业应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经验无法完全适用到国际市场。因而,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企业的法律遵从成本和难度将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从事外贸的企业因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执行力度和国内不同,出口转内销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贸易拓展中的障碍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协同发展。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尽管目前WTO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已提供了一些跨国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框架,但实际执行中,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仍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导致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过程复杂且耗时,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成本。因此,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及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制约内外贸一体化的协同发展。
(二)特定领域保护标准缺失。电子商务作为现代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重要平台。然而,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伴而行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日益凸显。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假冒伪劣商品、未经授权的复制和销售等,借由各类平台跨境连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难题。与传统的线下交易相比,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更加隐蔽和复杂,给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权利人的维权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因而,电子商务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识别和追溯往往存在难度。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变化迅速,且部分交易行为具有匿名性和跨区域性,使得侵权行为更难以被及时发现并有效追踪。诸多挑战之下,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规则难以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领域尚未建立起成熟、统一的保护机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统一,电子商务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界定亦不明确。如一些国家要求平台承担更大的监管责任,而另一些国家则强调平台的中立地位,这种责任界定的不明确导致了平台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态度消极。一些新兴电子商务平台也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导致侵权行为频发却无法为入驻企业提供有力救济,使得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各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政策也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在数据保护、隐私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这种规则缺失和不统一加剧了电子商务平台在跨境运营中的合规难度,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成本。
(三)维权难度大、执法效果差。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维权难度和效果不足问题较为普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和隐蔽性显著增加,使得权利人的维权过程复杂且耗时。网络侵权行为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监管需要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结合,但由于技术的发展速度快,法律和监管手段往往难以跟上,导致网络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在跨境贸易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往往需要跨部门和跨地区的合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涉及海关、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不完善,跨部门和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导致权利人维权难度增加。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合作不足,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不够,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同时,跨境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权利人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时,通常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这些成本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体权利人来说难以承受,从而限制了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即使胜诉,执行难度大、赔偿金额低等问题也使得维权效果不尽如人意。与此同时,执法不到位现象也削弱了权利人的信心和意愿。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执行力度不够,侵权者难以受到应有惩罚,进一步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
(四)知识产权保护滥用问题。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在境外合法销售的产品进口到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进口假冒商标产品行为,平行进口的商品来源是合法的,也是正品。当前国际社会对平行进口这一现象的合法性还未达成统一意见,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如何处理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实际国情。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不同市场通常会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以适应各地市场的需求和竞争状况。然而,平行进口可能打破这种市场区隔,使得权利人难以维持各市场的价格体系和品牌形象。但是,平行进口通过引入更多的产品选择,增加了市场竞争,在实际效果上有助于降低价格,反而提高了市场国消费者福利。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默许平行进口行为,既是考虑到普通民众的利益,也是为规避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推动全球国际贸易自由化。但是,要警惕知识产权保护滥用问题带来的隐患。
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推动过程中,外贸企业虽然在市场国获得了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但如果授权范围仅限于市场国,而企业却将部分产品出口转内销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因其平行进口行为引发与权利人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然而,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出口转内销行为因其在提升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方面的优势,往往会被部分企业采用。此时,叠加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健全的问题,更易导致企业在内外贸一体化推进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和成本负担。因此,考虑到世界各国的实际政策不同,类似平行进口行为的知识产权滥用可能会对我国内外贸一体化推进产生负面影响。
三、内外贸一体化下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方略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知识产权保护赋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完善,一方面需要通过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搭建起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框架,另一方面需要监管和执法的共同发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1、对标国际水平、促进规则对接。促进内外贸领域国际国内规则对接,是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关键之一。规则对接有助于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也有助于减少平行进口产品因标准不一而产生的市场障碍,促进内外贸产品的市场对接。应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标准的衔接,通过参与区域合作、行业合作等,促进域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协调、合作水平提升,助力企业更好地应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风险、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2、探索制定新兴领域监管规则。针对新兴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缺失等问题,探索制定相应的行业监管规则,包括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义务细则等。在此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片面增加平台义务等矫枉过正的现象,预防平台为规避责任采取“一刀切”方式处理知识产权投诉,避免平台粗暴“执法”叠加申诉渠道不畅、平台调查能力不强等问题,最终导致对中小企业利益的直接损害。在探索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过程中,要特别关注跨境交易中的跨境数据流动风险、隐私权保护挑战等问题,确保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体系
1、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一方面,加大宣传普法,帮助企业了解域内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针对企业跨境知识产权维权困难的问题,在源头上培养企业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增强企业预防风险的能力;对于外贸转内贸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尽快融入国内市场运行体系,同时提醒企业预防平行进口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渠道。对国内市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速查速办,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同时,做好企业海外利益协调保护,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为企业提供及时预警、指导应诉、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援助,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风险。
2、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监管合作。针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开展跨境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推动区域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对网络经营者资格和商品的审查责任。加强网络监管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对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力度。同时,加强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和跨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效率。对于平行进口行为,区别其是否会对知识产权造成实质性侵害以及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情形分类处理,促进权利人在合理合法基础上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作者单位: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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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丽琴,张新政,李雨欣.新发展格局下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难点与着力点[J].国际贸易,2022(02).
[3]张姣玉,罗莉.新质生产力赋能内外贸一体化:逻辑理路与纾解方略[J].国际贸易,2024(03).
[4]吴桂德.论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区域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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