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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
银行支持科技创新思考
第755期 作者:□文/高梓珊 时间:2025/6/16 16:46:49 浏览:56次
  [提要] 近年来,面对美西方的技术封锁,加快实现科技自主已成为我国唯一的战略选择,而科技创新的高资本投入特点,使得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全方位支持不可或缺。本文试图剖析我国银行业长期对科技创新支持不够的核心原因,并通过研究国际科技发达国家或地区科技金融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创新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金融;银行业;科技创新;混业经营;“耐心”资本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1月18日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型期,需要从过去“投资+出口”的资源消耗型增长模式,转向以创新、绿色等新质生产力为核心的高质量增长模式。实现科技自主必须以大范围、持续的科技创新作为支撑。科技创新具有高资本投入的属性,使得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全方位支持不可或缺。本文紧跟最新的科技金融趋势,对创新发达国家或地区各自的成功经验与共性进行总结,提出的政策建议及措施更具创新性、针对性、实操性。
一、我国银行对科技创新支持现状分析
(一)我国银行信贷长期偏向支持房地产业。长期以来,房地产一直是我国贷款余额占比最大的行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2011~2019年(末)期间,房地产贷款余额比重从2012年最低的19.23%逐年提高到2019年的29.01%。为了抑制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债务快速增长而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政府在2020年8月出台著名的房地产“三条红线”政策。随后,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从2020年开始逐年下降,但到2023年仍然达到22.15%。反观制造业,其贷款余额占比一直在10%左右波动,远低于房地产业。由于制造业包括诸多传统行业及高技术制造业,因此高技术制造业贷款余额占比应远低于10%。(图1)
(二)近几年银行对科创企业贷款在加速,但总量明显不足。我国银行业积极响应政策号召,通过创新信贷模式,对科技产业贷款增速明显加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的数据,2016~2018年,我国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年增长率维持在20%左右,但2019年至今,增长率大幅提升,其中有3年增长率超过40%,与2016~2018年平均增速相比翻了一倍。2022年6月30日,央行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我国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较10年前增加近7倍。根据央行货币政策执行季度报告,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54万亿元,其中高技术制造业贷款余额为2.5万亿元,占比为1.63%,同比提高0.34个百分点。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金融行业要在支持科创企业发展中承担更重要的责任,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和养老金融五大领域中,科技金融被列在第一位。(图2)
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核心驱动力。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数据显示,美国70%的技术创新是小企业实现的,20世纪对美国和全球有过巨大贡献的65项发明创造,全部来自于小企业。而我国银行目前对科创企业的贷款支持仍非常有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数据,2024年第一季度末,我国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科创企业有21.73万家,本外币贷款余额2.7万亿元,只占季末所有小微企业(普惠)贷款余额33.4万亿元的8%。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截至2022年末,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已经超过5,200万家,假设2024年第一季度末相比2022年末小微企业数量没有变化,则当前获得贷款的中小科创企业数量占比仅为0.4%。(图3)
(三)银行对科创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分析。银行对科创企业的贷款支持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原则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特征之间存在根本矛盾。传统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融资方面存在天然障碍。银行本质上是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的中介(有担保责任),主要资金来源是追求低风险、低收益的储蓄资金,必须优先考虑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因此,把这些追求无风险、低收益的资金投资于具备明显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长研发周期属性的科创领域,首先就违背了银行负债与资产管理的匹配原则,科创企业高贷款风险与资金来源的低风险诉求严重不对称。因此,对于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银行必然会非常谨慎小心,持审慎态度,世界各国的银行无一例外。不同国家由于市场运行机制、政治经济环境、监管体制等之间存在差异,银行监管目标也不尽相同,但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银行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所以,正常情况下,银行会天然抗拒对高风险企业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2、严格的分业经营监管使得银行无法有效支持科技创新。首先,在现行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业资金不得进入高风险的股权投资领域,长期以往,银行在这方面的投资经验、专业人才储备等日益匮乏,对科技创新的投资更加谨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其次,分业经营属于强监管金融模式,必然会严重限制银行金融创新动力,使得银行对支持科创的多样化、定制化金融工具缺失。最后,虽然分业经营可以隔离风险,但是同时也会减少不同金融机构利用多元化业务进行风险分散的机会。
3、长期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专业科技银行体系。我国目前银行体系中,可以提供科技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三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资银行(浦发硅谷银行)以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大型商业银行由于上述原因对科技初创企业贷款比较有限;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重心都不是科技创新。我国目前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是2012年成立的浦发硅谷银行(中美合资,浦发银行与硅谷银行持股比例各占50%),但其规模很小,2021年增资后的股本仅20亿元。此外,我国还存在由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为主导、民间资本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为辅的模式,但科技支行因无独立法人地位、受分业经营限制、观念落后等因素制约,实际上和传统银行没有本质区别。
二、他山之石:科技发达国家金融支持成功经验分析
(一)美国:通过持续金融创新提供多样化支持
1、SBIC计划
(1)创建小企业管理局(SBA)。20世纪50年代,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创建,后被美国国会确定为独立的“永久性联邦机构”,是美国联邦政府专门设立的向小企业提供资金优惠支持、管理咨询、紧急援助、开拓市场等专业化、一揽子服务的机构,是美国政府制定小企业政策的主要执行部门。SBA在各联邦政府部门中的级别很高,其预算通过国会小企业委员会逐年进行划拨。
(2)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及成效。SBA设定具体的几个条件,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向SBA申请,获批后便可成立SBIC独立法人实体。SBA不干涉SBIC的具体经营管理和投资行为,但会进行监管。SBA会向SBIC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和融资信用担保,融资额一般是原私人资本总额的2~3倍,提供杠杆放大效应。SBIC遵循分散风险、多元化投资原则选择投资项目。投资发生后,SBA、SBIC与原私人资本之间有明确的风险/收益分配机制:如果项目获得成功,SBIC需向SBA支付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上缴总利润的10%,剩余利润则在原私人资本和SBIC之间按照8∶2的比例分配;如果投资失败,则由SBIC和SBA共同承担主要损失。这种极具创新性的机制极大地激发了私人资本投资小企业的积极性,美国小企业数量因此而急剧增加。但由于SBIC早期投资失败经常发生,后来政府把最初直接贷款的模式相继改为政府为SBIC发行的长期债券提供担保及股权担保融资模式。
(3)SBIC计划成功经验总结。SBIC计划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第一,政府监督与市场化运作有机结合。SBIC计划既拥有市场化机制的灵活性,又能保证政府在其运营过程中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综合运用短期贷款、长期贷款、股权融资等多种手段全力支持小企业。第二,小企业投资失败的风险主要由SBA和SBIC承担,但投资成功的主要收益则是小企业获得,风险/收益机制明确,这是激励科技创新的核心动力。这个机制的设计践行了《贝赫·多尔法案》中的核心原则: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未来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由发明人及承担科研任务的机构获得,而不是政府。第三,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中,风险资本不可或缺,长期资本最为重要。
2、硅谷银行(SVB):专门服务于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商业银行
(1)传统银行与风险投资的混合体。1993年之前,硅谷银行经营管理与美国其他银行并无明显差异,之后开始战略转型,将主要目标客户定位为处于初创期、发展速度较快且因风险太大而得不到同行支持的中小企业。硅谷银行的诞生与美国风险投资市场的高速发展密不可分,它通过诸多金融创新手段,提供能更好匹配科技创新特有融资需求的金融服务。硅谷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主要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硅谷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风险投资机构存款、科技企业及其高管的存款、高净值财富管理客户等,理论上可以匹配高风险的资金运用。第二,从传统贷款业务延伸到股权投资、投行业务,对科技企业提供从初创到成熟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例如,对于已获得风险投资但还未盈利的科创企业,硅谷银行集团通过子公司对其进行股权跟投的同时提供贷款支持,或在提供贷款的同时用认股权证的未来潜在收益进行风险补偿;对于处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提供并购、IPO等服务。第三,硅谷银行同时服务于风险投资及科技企业,形成一个紧密合作的圈子。例如,硅谷银行会以“资本催缴信贷”等方式强化对PE/VC的信贷投放,解决其短期流动性短缺问题,其本质就是过桥贷款。
(2)经验与教训总结。硅谷银行贷款与股权投资结合的业务模式,不仅可以从贷款中获得利息收入,还有机会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股权增值,而潜在的股权收益可以对冲初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的高风险;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结成利益共同体,能够发挥各自的相对优势,减少信息不对称,并且在投资过程中培育出大量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投资的成功率。但是,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大量贷款、子公司通过FOF间接参股科技公司等业务模式会明显放大银行投资的金融风险,特别在宏观环境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危机。即使2023年硅谷银行因为遭受“挤兑”而突然倒闭,也不能抹杀其对美国科技创新持续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二)日本: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制度革新
1、专门为科创企业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为了支持科创企业而专门设立的,历史悠久,包括日本国民金融公库、日本开发银行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一系列政策性金融机构,它们一般通过提供低于市场利率2~3个百分点的长期优惠贷款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科创企业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在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示范效应下,民间金融机构也开始积极参与。日本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严格监管,使得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成为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2、进行深刻的制度革新。自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政府着手进行了深刻的金融改革,由高度管制的银行体系向更加多元、透明、市场化的混业经营转型,重点关注了金融中介在组织结构、金融工具等方面的创新。组织结构上,日本金融改革解除了对金融持股公司的法律限制,打破了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界限,促进了金融活动的混合与渗透,形成了包含多种金融机构的银行持股公司。这种结构不仅增强了资金实力,还提高了分散科技企业风险的能力,并能在企业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融资工具创新上,改革后,日本允许银行在无需借款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贷款的应收账款出售,同时非银行机构也可以将信用卡、汽车应收款及分期付款等资产证券化并出售。
3、成功经验总结。日本政府为科技初创企业专门创建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一大创举,为科创企业提供优惠信贷、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等长期资金支持,实际上是在高风险的科创融资体系与低风险银行金融体系之间建立了防火墙,将潜在风险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在经济低迷、民众信心丧失的时期,日本政府通过革新,打破原有高度管制的银行体系,大胆进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各类金融创新工具蓬勃发展,在支持科技创新加速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在可接受风险水平下的银行业务多元化发展,而多元化发展反过来又会降低银行业务的整体风险水平,实现良性循环。
(三)欧洲:科创企业专项基金与定制化金融创新协调发展
1、欧盟投资基金主导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欧盟创建的科创企业专项基金——欧盟投资基金,是一个由欧盟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的金融支持机构,与一般的风险投资基金不同,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也不直接参与投资项目,而是通过持有国家和区域政府引导基金的股份,以母基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其运营模式主要包括参股投资和融资担保,目的是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
2、针对不同创新实体的特定需求开发创新金融工具。欧盟积极推进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工具,以满足不同创新实体的特定需求。欧洲创新理事会(EIC)通过两项关键的金融工具——“开拓者”和“加速器”,为各类创新项目提供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开拓者”作为一种资助性质的金融工具,专注于支持基础和早期阶段的研究工作,面向包括学术研究者、科技初创公司和中小企业在内的广泛受益者。而“加速器”则针对那些展现出市场潜力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提供包括预付款、优惠贷款、股权投资和担保等在内的混合融资解决方案,服务于高风险但潜在回报高的创新项目。
3、成功经验总结。欧盟成立专门服务于科创企业的金融体系,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通过持股引导基金控制风险的同时,极大地激发民间创新动力;针对不同科创实体的融资需求特点进行分类,设计相匹配的金融融资工具。
三、政策建议
综合来看,美国、日本和欧洲对于科技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具有一些共性:第一,特别重视完善专门支持科创中小企业融资保障的法律法规。第二,为科技创新设立专门的银行或政策性金融机构,除了提供长期的优惠贷款、信用/知识产权担保,还针对科创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提供免费的咨询、培训、紧急援助等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第三,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对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特别对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而言。第四,风险投资发展壮大对科技创新繁荣不可或缺,都注重风险投资与传统银行业融合发展,风险投资与混业经营相辅相成。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一)对《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的几点建议。2024年7月,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根据《计划》内容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答记者问,笔者提出几点完善建议:第一,《计划》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起引领作用,仅明确中央财政每年给予国担基金一定的风险补偿,但没有明确金额,也没有明确有无其他资金来源,应进一步补充完善,并构建多元化资金来源机制。第二,应建立专门面向科技创新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与其他担保体系区隔开。与美国专业的SBIC机构不同,《计划》中承担科创融资担重任的是传统的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及专门的考核机制,这种差别可能会导致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特别是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科创项目的高风险损失可能导致较大的“国有资产流失”考核压力。而且,很多地方担保机构仅在成立时资金一次性注入,后续资金来源普遍匮乏。第三,以什么原则、选择什么样的科创项目进行大力支持非常关键,它直接决定创新的质量和融资担保体系整体的风险水平,因此有必要建立新的二级筛选评价机制和机构,国家级的拥有最终决定权,该机构的审核决策人员应由国内最顶级的科学家、风险投资专家、金融专家等高素质专业人才构成。审核对象有两类:一类是《计划》中列出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另一类是《计划》中没有列出的、直接向二级筛选机构提出申请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这样做就不会遗漏一些很有价值、但短期无法盈利的项目。
(二)以科创融资为契机,渐进式解封混业经营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且这些科技创新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无一不采用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目前本质上仍是分业经营模式,2020年实施的最新《证券法》就明确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如果目前全面放开混业经营,可能导致整体金融体系发生混乱,造成不可控的金融动荡和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先在科技创新领域实行混业经营试点,既能为未来逐步放开混业经营积累监管经验、培育专业人才、完善运行机制,又能通过专业的银行机构与风险投资紧密结合,设计各种创新性金融工具,打造科技创新的多渠道融资体系,还能将混业经营的风险仅限制在科技行业中,可谓“一举三得”。
此外,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创建政府主导的、专门向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银行,除了提供长期优惠利率贷款之外,允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也可以与风险投资机构、其他长期资本合作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在政府资金主导下,引导任何追求较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企业存款、长期储蓄资金进行投资,甚至欢迎海外风险资金投入;引导规模巨大且现金流稳定的国有或民营巨头通过专门的科创政策性银行进行投资;政府资金是公益性的,应不以盈利为目标,但其他非政府资金是盈利性的,应该设计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实现社会资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三)以市场化手段加紧壮大“耐心”资本。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了“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这说明我国现在的“耐心”资本规模还远远不够。“耐心”资本之所以对科技创新十分重要,是因为很多原创性、颠覆性的科技创新,通常会伴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较长时间没有回报的研发投入期,只有“耐心”资本才能忍受短期的波动,长期坚定地陪伴在初创企业左右。只有“耐心”资本才是最匹配科技创新投资风险收益特征的资金。对于如何尽快壮大“耐心”资本,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极力避免少数国家资本打着支持科创企业的旗号,在二级资本市场参与增发等证券交易,这种行为是短期投机,且以盈利为目的,不仅不会对科技创新产生实质性帮助,反而与国家壮大“耐心”资本的政策背道而驰;另一方面要创建适当的市场化激励机制,引导各类资金自愿向“耐心”资本转化。例如,对于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对科创企业进行10年或以上的长期投资项目,政府承诺若该投资失败,会按照投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投资期间如果碰到什么困难,承诺会给予紧急援助、短期无息贷款等无偿帮扶措施,需要以法律形式进行保障,这样VC资本中“耐心”资本才会不断壮大。另外,既然社保资金、保险资金能够投资高风险的股票市场,那么也应能够投资科创一级市场,这样对科技创新才真正有意义。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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