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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 |
第756期 作者:□文/杨 蕊 时间:2025/7/1 17:06:45 浏览:50次 |
[提要] 我国“千万工程”战略构想为乡村振兴提供政策上的强大推动力。面对农产品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以及品牌化进程的加速,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定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其复杂性和紧迫性。本文梳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以及主要困境,从法律角度出发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权保护的提升。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基金项目:本文系新疆科技学院校级项目:“新疆地理标志农产品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24KYPY19)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1月15日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提出
2024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进程,必须持续巩固农业基础,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在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农业品质和效率以及培育新的增长动力方面展现出显著的效益。截至2024年8月底,我国累计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已达到2,523个。这些地理标志产品不仅在质量上获得国家认可,且在品牌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其中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数量已达到7,385件。这些地理标志产品代表了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果,并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地理标志产品市场价值的日益凸显,地理标志侵权案件数量亦呈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一)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现状分析。在法律规范领域,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核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将地理标志纳入到知识产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对地理标志产品商标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通过禁止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保护商业秘密、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以及设定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系统性地涵盖了农产品品类、责任主体及监管流程的多维度法规。尽管有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人们对于地理标志认定标准的认识还是存在混乱,且不同的保护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混乱冲突。因此,制定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门立法显得尤为必要,以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及其保护范围。
(二)市场监管现状分析。在市场监管领域,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各级市场监管局与知识产权局,通过执行执法监管以确保其有效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提出了四大方面十二项任务,旨在深化管理改革、强化保护力度、提升治理效能,并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构建。
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案件4.41万件,移送司法机关1,376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连续三年发布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有力打击了侵犯地理标志农产品权益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执法资源相对有限,市场监管力量不足、执法覆盖面不够广泛、侵权行为查处不够及时等问题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效果。
(三)法律适用现状分析。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检索与分析,在2014年至2024年十年间的地理标志产品纠纷案件中,共审理民事案件1,181件、刑事案件21件、行政案件168件。这些案件的诉讼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确权认证、侵权责任、实际损害等方面。案件涉及的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五常大米、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临安山核桃等数十种地理标志,这些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享有盛誉,而且在国际市场上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从案件的分布与特点分析,整体呈现案件类型集中、批量诉讼集中的趋势。被控侵权的商家分布广泛,给权利人维权带来较大难度。同时,被控侵权人在进行抗辩时亦面临较大挑战。此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成本较高,对于小型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维权成本可能远超侵权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他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困境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条件的模糊性。第一,地理标志产品授权与确权制度存在混乱。例如,在新疆地区,“吐鲁番葡萄” “库尔勒香梨” “伽师瓜”等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及农产品标识重叠注册现象普遍。现行多元保护体制导致同一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主体与登记主体不一,如“伽师瓜”商标注册归属县农产品购销协会,而登记权却属于县种子管理站,揭示了制度整合与权责明晰之迫切需求。第二,权利内容与限制不清晰。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具体权利内容,以及对他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限制条件,现行立法存在规定模糊、界限不清的问题。这导致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或者他人在使用时难以明确合规边界,进而引发法律纠纷。第三,与其他知识产权体系的衔接存在不足。地理标志保护重复立法导致法律多头授权、地理标志申请主体不一、申请规则不同以及地理标志管理主体不一、重授权轻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交叉,现行立法在处理这些交叉关系时缺乏清晰的规则,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法律冲突或适用混乱。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市场监管效能有待提升。第一,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管与保护面临多部门管理的困境。不同部门在管理地理标志农产品时存在职能交叉与管理差异,导致权利保障成本增加。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等机构均承担着地理标志的认定、监管与保护职能,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出现多头管理、职能重叠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第二,不正当竞争现象普遍。主要表现为商家复制官方包装、商标、专用标志等视觉元素,意图诱发消费者混淆购买,侵害合法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众多商家借助电商平台与社交网络实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网络侵权,利用网络交易特性——匿名性与跨地域性,加剧市场监管难度,助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匿性与追责复杂性。如,2021年,安吉县公安局与农业农村局联合行动,捣毁一个假冒“安吉白茶”产业链,该链涉及伪造注册商标、使用假冒包装材料并通过电商平台大规模销售伪劣产品。第三,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标准化与质量控制体系尚未达到有效监管状态。地理标志农产品之所以能够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其独特的品质与特色。这些品质与特色的维持,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生产过程的严格控制与标准化管理。然而,目前我国在该领域的标准制定与执行力度尚显不足,导致产品质量存在差异,影响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整体形象与市场竞争力。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司法救济不充分。第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相对单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调动仲裁、调解、行政裁决等多种非诉手段。目前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这种单一的救济途径不仅耗时较长,而且成本高昂,对小型生产者而言,构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第二,司法诉讼周期冗长。在立案审查阶段,权利人提交起诉材料后,法院需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此过程可能导致立案耗时较长。法律适用方面,地理标志保护涉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领域,法律适用可能存在交叉、冲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权衡,导致审理周期延长。第三,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纠纷多为民事侵权纠纷,且通过国家裁判文书网中的文书分析,大多数案件判赔额在10万元以下,违法成本低。第四,刑事追责门槛高,影响打击力度。主要表现在经济损失数额、侵权次数、证据要求、恶意认定、执法协作、法律适用和诉讼成本等方面。这些难题使得许多侵权行为难以刑事化,侵权者得以逃避责任。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路径
(一)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体系。第一,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国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的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带有浓厚的地域特色,需建立健全地方保护。目前,我国专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性法规主要为《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率先围绕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2024年4月29日通过的《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是全国首个地级市层面出台的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其他农产品地理标志集群地区亦可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以实现专项保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第二,建立统一注册制度。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产品注册机构,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审查、公告、注册、变更、撤销等全流程管理,确保地理标志权利的授予程序公正、透明、高效。对于符合注册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一次性授予包括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标识等在内的综合权利,避免重复申请和注册;对于已存在的重叠注册现象,通过行政协调、司法裁决或立法修正等方式予以清理,确保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中管理和有效行使。第三,加强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对于同时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特征和商标特征的产品,立法应提供明确的指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地理标志保护,何种情况下适宜采取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形式保护。例如,可以根据产品特有属性、市场定位、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设定判断标准或推荐保护模式。
(二)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监管。第一,严惩虚假标注产地、仿冒包装等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审核、监测、报告和处理机制,主动筛查涉嫌侵权商品信息并及时下架。推行网络交易实名制,严格资质审核,确保商家身份真实可追溯,减少匿名交易监管难题。加强跨地域协作监管,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构建跨地域、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提高打击跨地域侵权行为效率。第二,推进监管技术现代化。建立大数据监管平台,应用物联网监测,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物联网设备,实现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实时监测,提升监管实时性和准确性。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优先配置监管资源到高风险、低信用企业领域,加大对小型农户、偏远地区、线上销售渠道等监管盲点的关注与投入。提高监管效率,推动监管资源整合,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第三,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违法行为打击能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加强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动,畅通维权绿色通道。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部门与法院联动对接,开展培训活动,强化农民知识产权保护。选任农业部门、行业“专家型”陪审员参审。针对涉农高发易发的纠纷,结合典型案例采取“示范诉讼+调解” “示范诉讼+判决” “示范诉讼+司法确认”等多种模式,助力化解类型化系列涉农纠纷。
(三)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司法救济。第一,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如,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争议解决机构,培养专业调解员队伍,利用仲裁、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加强证据规则创新,适应地理标志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如允许采用专家证言、市场调查报告等多元证据形式,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第二,优化立案审查程序。对立案材料要求进行简化,明确并精简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诉讼立案所需材料清单,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以2024年4月审理的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件为例,该案件从案发至开庭仅耗时不足20天,充分展示了基层法院对“攀枝花芒果”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建议构建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快速立案、审理、执行机制,并对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禁令申请提供及时响应,确保权利人在侵权初期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第三,强化刑事制裁力度,提升对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行为的财产追缴力度,确保侵权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2024年7月,惠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蒋某某假冒阳山水蜜桃注册商标案,此为江苏省首例保护地理标志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效维护了桃农的合法权益。建议对于因地理标志产品犯罪被判刑的人员,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措施,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相关行业活动,从而阻断其再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综上,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构建特色农产品发展多方共赢格局。本文提出构建全面、有效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性,涵盖立法、监管、司法全链条的改进策略,构建更为科学、高效、全面的保护体系,以切实维护各方权益,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推动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新疆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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