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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第757期 作者:□文/曾文忠 王 谨 时间:2025/7/16 9:19:26 浏览:34次
  [提要] 近年来,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在等外领域展开积极稳妥的探索,逐渐形成为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革命遗址、旧址,保护革命博物馆和纪念馆等几种具体类型。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案件线索收集困难、调查取证权保障不足和检察建议缺乏刚性等。对此,应当探索逐步建立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排查机制、健全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保障机制和完善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跟进监督机制。
关键词: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现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1月26日
一、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
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将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规范基础;二是能够确切表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规范基础。前者是检察机关能够采用行政公益诉讼手段介入红色资源保护的规范前提;后者是检察机关能够在前者的基础上明确诉讼责任主体,切实推进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流程的规范保障。
(一)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诉讼范围的规范基础。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结束后,新修《行政诉讼法》列举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同时以“等”字进行兜底。红色资源保护最早进入检察公益诉讼视野,是在2018年5月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对于侵害英雄烈士相关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相关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起诉。尽管《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明确规定英烈保护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但这也引发了最高检在英烈保护领域开展检查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的次日,最高检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属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至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成为检察机关探索办理“等外”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首次尝试。2021年,最高检发布《红色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比较明确地指出红色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范围,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中央层面积极采用法律、政策性文件等形式鼓励检察机关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的稳妥探索,地方层面则往往采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提供规范依据。如,《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将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英烈纪念设施等领域案件纳入公益诉讼。除明确规定的形式,也存在部分以“积极探索”为表述、简单细化《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方式对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南及黑龙江等地的做法。
(二)明晰相关行政机关权责的规范基础。关于各行政机关在红色资源保护上的相关职权和职责,中央层面尚无统一立法,分散规定于《英雄烈士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关于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为主要责任机关;二是对于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保护,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主要责任机关。中央层面上,对红色资源的保护重心在于英烈相关纪念设施、烈属相关权益维护,在这一方面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也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关于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的意见》中就对相关部门在英烈及纪念设施保护领域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涉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及文旅广播、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地方层面,截至2023年,我国以红色资源、红色遗址作为保护对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出台超过60余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难以准确统计但也相当可观,这些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在红色资源保护上的职责进行了相对细致的规定。以《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为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物的保护传承工作,由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作为主要责任机关;二是英烈相关保护、褒扬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作为主要责任机关;三是红色资源利用相关的区划、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由资源规划部门作为主要责任机关;四是红色资源相关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由房屋管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机关;五是红色资源相关的档案保护工作,由档案部门作为主要责任机关;六是有关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弘扬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由教育部门作为主要责任机关。
二、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具体类型
自2020年起,以甘肃省检为代表的苏区所涉省份就开始陆续发布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1年最高检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两批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和2024年又分别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各地省检和最高检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是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现状的重要代表。以苏区所涉地方省检近年来发布的典型案例及最高检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为研究样本,以受保护对象为线索,可将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行政公益诉讼、保护革命遗址、旧址的行政公益诉讼,以及保护革命博物馆和纪念馆的行政公益诉讼。此外,还存在一些相对不太常见的类型,大致包括督促烈士评定、保护烈士遗骸、保护烈士知识产权、保护红色标语等几类。
(一)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中最早也是当下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最高检和安徽省检均单独发布过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相关的行政公益诉讼。所谓烈士纪念设施,主要是指烈士墓、烈士陵园、纪念塑像等为缅怀英烈而修建的设施,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负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责任的机关为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实践中检察机关督促行使相关保护职责的对象多为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目前相关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散葬烈士墓的管理和修缮。散葬烈士墓大多零散于田野山间,烈士身份信息不明,其发掘往往依赖于群众的偶然行为,部分来源于检察机关展开的以红色资源保护为主要目的的专项行动,被发现时大多处于无人管理、年久失修的状态。在“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鸡罩山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英烈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鸡罩山存有散葬烈士墓线索。而后该检察院联合广州军事检察院成立办案组,经实地勘察后查明鸡罩山现存散葬墓碑50余座、无名无碑烈士墓冢20余座,墓区杂草丛生、墓碑碑体破损、碑文也已难以辨认,此外墓冢遗骨坛也存在毁损。综合烈士墓的遗存情况和烈士相关信息的保存情况,军地检察机关随后联合向有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镇政府召开这一公益诉讼案的推进会。会后由相关单位成立鸡罩山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这一散葬烈士墓的烈士资料收集、墓区环境改善及建设等工作。
二是由相关部门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碑等设施的管理和修缮。不同于未被发现的散葬烈士墓,专门的烈士纪念设施有相应的管理主体,但由于资金不足、多部门管理,从而权责不清、主要责任部门维护意识不强等多个因素影响,常常出现管理不当、维护迟滞、周边环境或场所被不当利用等实际上无人管理的状态,甚至还有部分设施存在土地合法性问题。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朱枫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在建造朱枫烈士纪念设施时,由于未及时办理该纪念设施所在地块的用地审批手续,被当地国土部门以非法占用林地为由作出处罚并要求退还该土地。而后,镇海区民政局又将该地块并入毗邻的革命烈士陵园申报土地使用权证,国土部门不加审核错误地办理了该地块使用权证。两个职能部门未正确履职的行为导致该烈士墓存在土地合规问题,此后也长时间未能解决。由相关部门专门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问题可见一斑。实践中,对于烈士纪念设施的行政公益保护,由于所涉行政主体相对单一,修缮难度不高,而涉及到的军人事宜通过军地协作也能较好地解决,因此往往在诉前阶段通过检察建议和磋商等形式就能得到较为理想的改善效果。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对于这类案件往往会以点带面,督促相关部门在本区域内进行无人管理散葬烈士墓、专门烈士纪念设施修缮等问题的专项排查行动,同时在必要时推动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
(二)保护革命遗址、旧址的行政公益诉讼。革命旧址的范围较为宽泛,包括重要机构、会议旧址、重要人物旧居、重要事件和战斗遗址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是红色资源的主要构成部分。实践中,革命旧址的管理维护主体较为繁杂,主要为当地文旅(广、体)局、当地政府,部分案件涉及当地住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史研究部门、城市管理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主体,更为复杂的还牵涉到当地教育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革命旧址保护不善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是单纯的管理维护迟滞,导致革命旧址产生较大的毁损、灭失风险。这类情况较为常见,在检察机关同相关主管部门磋商、探讨修缮事宜时,相关主管部门的回应多为资金不足,管理修缮难以落实。在“山西省古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该县贾寨村因实施新农村建设拟拆旧建新,革命遗址面临灭失危险,该县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该县政府获悉这一情况后,决定实施贾寨村红色文物保护工程。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村的经济状况,在资金落实等方面予以督促协助,最终在一年内实现主体修复工程全部竣工。
二是多头管理,权责不明。这类情况是红色资源保护中较为典型的痛点、难点,检察机关采用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对这类主体进行保护的关键在于明晰责任主体。在“河南省桐柏县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县部分遗址所属乡镇、文物保护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在有关红色资源保护问题上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等问题,从而未能有效履职,导致部分红色资源出现毁损、灭失等后果。随后,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所涉职能单位共计8个主体公益诉讼立案并联合郑州军事检察院共同向上述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最终,军地检察机关通过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明确了不同单位、部门的保护职责,实现了对当地一大批重点革命文物的修缮和挽救。
三是无人管理。这类情况往往伴随着产权问题、行政区域划定问题以及文物性质认定问题(即是否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对这类文物进行保护的难点多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该旧址的文物价值几何;二是旧址产权归属于私人主体的,相关责任机关如何协调产权主体的利用需求和管理机关的保护性限制之间的矛盾。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刀靶水红色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刀靶水历史文化街区存有10余处红色遗址,但其中多数产权归私人所有,随意拆除、改建扩建等行为发生。尽管该地党政部门成立了刀靶水红色文物保护与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但由于资金不足、保护力度够以及意识不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该遗址年久失修,毁损严重,许多建筑面临着垮塌的风险。办案组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圆桌会议,研究制订针对性的刀靶水红色文物保护方案,最终才实现了该处红色遗址的抢修和保护工作。
(三)保护革命博物馆和纪念馆的行政公益诉讼。革命博物馆和纪念馆是由相关部门修建,专门用于收集、保存相关革命史料及遗物的场所,这类场所往往由当地政府出资修建管理,因此其维护与修缮相对于英烈纪念场所、革命遗址、旧址来说更为完善。目前以这类场所为保护对象的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该场所形式上有负主要管理责任的行政主体,但实际运行中由于缺乏监督机制、资金投拨不足等原因,导致实际上无人管理从而使得展馆及展馆内文物出现毁损等情况。在“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该纪念馆由于权责不清、资金不足导致场馆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旺苍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建议有关部门理顺职责。而后,通过协调相关安全经费、管理维护经费的落实,最终长久地解决了旺苍红军城的消防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总体来说,由于其是相关官方部门出于特定目的而修建的产物,决定了其无人管理维护的情况并不常见,因此这类行政公益诉讼数量不多,检察公益保护的效果也较为理想。
(四)其他类型的行政公益诉讼。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除前述三项主要类型外,实践中检察机关围绕烈士相关权益的保护及红色史迹的保护还创设了一些新类型:前者包括保护英烈遗骸、督促烈士评定以及保护英烈知识产权;后者包括保护革命旧(遗)址周边文物、保护红色标语。
关于英烈遗骸的保护工作,主要责任机关为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2022年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了《关于稳妥开展烈士遗骸搜寻发掘鉴定保护工作的通知》,对失踪和无名烈士遗骸的搜寻、鉴定和保护工作展开部署,随后检察机关结合红色资源保护相关活动办理了多起保护烈士遗骸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烈士遗骸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工人在疑似烈士覃通寿散葬墓地处挖出一个顶部有枪眼的人形颅骨,当地检察机关知悉后立即开展勘查、走访活动,最终确定该遗骸为覃通寿烈士遗骸。而后,检察机关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整改,对该烈士墓地进行了快速、有效的修缮。
关于督促烈士评定,烈士评定是对英烈保护工作的基础性环节,但实践中缺乏对其法律保护,其相关权益无法通过民事或刑事法律途径得到维护,只有通过检察机关介入才能得到保障,如在“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牛尚文烈士荣誉行政公益诉讼案”中,烈士牛尚文的名字由于没有被浚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浚县烈士英名录》收录,导致其烈士身份始终未得到认可。当地检察机关知悉后立即立案调查,最终由省退役军人厅正式认定牛尚文烈士身份。
关于英烈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商标法》及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英烈姓名和肖像保护的商标使用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类不当行为的审查责任主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实践中这一类型的代表性案例为“陈望道姓名、肖像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这一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关于革命旧(遗)址周边文物的保护工作,实践中难点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周边文物的文物级别往往低于旧址本身,因此和旧址的管理主体大多不统一;二是周边文物涉及到开发利用问题,管理主体和利益主体都较多,因而难以协调。这一类型的红色资源问题较多,但目前来说检察公益的介入并不深入,重视程度有待加强。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围原本分布着包括“泗阳公馆” “义顺巷民居”在内的多处文物,受征收影响,造成文物出现毁损。其中,“泗阳公馆”因无人维护,造成文物特点基本丧失;同时,其外围还存在一处规模较大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对该文物环境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当地检察机关知悉后,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各司其职,实现对遗址、旧址周边文物的一体化保护。
关于红军标语的保护工作,受线索来源和调查取证难度的限制,目前实践中案例也不多,但也是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类型之一。如,在“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标语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该市红岩村境内烟园围墙壁上留有“红军行军哥歌” “共产党十大政纲”等标语,然该标语所在区域后因无人居住,出现年久失修、字迹模糊及被人为使用石灰腻子覆盖的情况。当地检察机关发现这一线索后,在督促相关部门保护革命遗址本体的基础上,通过咨询专家、现场试验等多种形式对红军标语进行修复和原貌重现工作。
三、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的问题
(一)案件线索收集困难。案件线索收集困难是公益诉讼案件的共性问题,而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线索收集上的困难尤为突出,主要原因在于其线索渠道来源的“严重偏科”。根据前述案例的分析可知,实践中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由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行动、群众举报、其他区域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的移送几种。然而,仔细分析也不难发现,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是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而其余几种则是零散出现,一定程度上几乎可以忽略其在这一类型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中所作的贡献。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大致如下:一是缺乏群众基础。缺乏管理、保护的红色资源多存于偏僻、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此类地区群众大多不理解何为“红色资源保护”,更遑论举报。二是缺乏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职能部门往往更容易了解辖区内各类资源的动向和状态,检察机关却不曾与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联动协作机制,使得其难以及时了解红色资源损害情况。三是检察队伍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红色资源是否存在损害或是损害危险在相当程度上是专业问题,检察队伍中专业人员的缺乏不仅影响了文物的科学保护,也导致了检察机关在面对相关红色资源的隐形损害、变相损害时难以及时发现。
总体来说,在办理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渠道这一点上,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组织专项监督行动、摸底排查等有着较大的依赖性,线索来源渠道较为失衡,群众举报、其他行政机关的移送等渠道相对不通畅,不利于红色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介入的长足发展。
(二)调查取证权保障不足。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相关损害事实的证明;二是对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及履职过程中相关内部规则的查明。对于前者,检察机关在红色资源保护实践中以现场实际勘察为主要手段,辅之以询问相关当事人、咨询文史专家等,调查方式较为合理、贴近实际,同时受不同类型红色资源样态、史料专业性的影响,形式也较为多样化,基本上可以完成对各类红色自愿公益损害事实的证据收集。对于后者,对于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红色资源保护案件,检察机关往往通过调取该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资料、调取三定方案和管理台账等方式,直接了解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对于无人管理或多个不同行政主体都有部分管辖职权的红色资源保护案件,检察机关往往通过召集相关主体召开磋商会议,举办有党史专家、人大和政协相关代表及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加的公开听证会等形式依次理顺职责、确定责任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向对应主体制发检察建议。
但在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检察机关诉讼调查权的行使缺乏有力支撑保障。关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目前的相关规范中只规定相关当事人的配合义务,但具体怎么配合、配合的范围有多大都缺乏相应的说明,对于恶意阻挠或者是消极不配合的行为也未设置配套的责任后果,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过程非常困难。检察机关的调查权来自于法律的赋予,但由于缺乏制度支撑从而形同虚设。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涉及到的行政主体繁杂,行政机关的配合对查明案件事实和责任主体非常关键,而行政机关出于各种利益考量,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现象是较为常见的。因此,要推进苏区红色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必须尽快加强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保障机制的健全。
(三)检察建议缺乏刚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模式包括两种: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且前者为后者的前置条件。目前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诉前程序较为常见,经过诉前程序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占比较低,且多以检察机关撤诉结案,以法院判决结案的情况更为少见。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多终结于诉前程序,有相当程度上同检察一体化办案、军地协同办案、高级别行政部门挂牌督办等因素有重要关系,行政机关接受检察建议并为此调动大量人力财力更多受来自行政级别压力的影响,而不仅仅是检察建议本身的建设性。以“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对于检察机关制发的诉前检察建议,当地县政府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积极回应,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此项整改工作的预计完成时间。但跟进调查后发现,整改工作仍停滞不前。直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挂牌督办,并指导县检察机关根据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整改工作才最终完成。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负责案件办理的检察机关在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实际问题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过度帮助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现象。
四、苏区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建议
(一)建立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排查机制。线索发现是检察机关以检察公益诉讼方式介入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前提,线索发现的数量直接决定了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成效的上限。当下实践中,靠检察机关“自己找”和“上门问”这种线索获取明显有限的方式,和我国苏区庞大的红色资源存量显然不相匹配,完善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排查机制,积极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同相关部门、特定人群的联动、配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同各级文旅、档案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及各党史研究相关机构等几个重点部门建立常态化案件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借助其工作内容同红色资源相关事宜极强的相关性优势,破除信息壁垒,能够准确获取更多领域内相应的红色资源保护不当信息,在此基础上对红色资源的保护进行介入,能有效拓展案件渠道。二是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同有关社会志愿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居委会等熟悉基层一线情况的机构以及党史研究专家、老红军及其后代等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有一定资料和了解的个人之间的案件线索报告、举报机制,这一方式下尽管案件信息的准确度不稳定,但辅之以相应的实地调查,也能成为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方式。
(二)健全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保障机制。调查核实取证权的运用,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活动、外加行使权力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手段,也是界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职、怠于履职的重要环节。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当前立法概括性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依据主要为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办案指南,性质上为内部指导文件。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作进一步规定,为其调查核实工作的展开提供合法性的保障。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不予配合的责任,如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委员会作纪律处分、将其作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之一等。尽管已有大量的文件要求被调查单位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但总体上还是以禁止性规定为主,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三是对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强调依法依规。具体来说,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循相应的规范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应的程序取得证据材料。
(三)完善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跟进监督机制。对案件进行后续跟进监督是提高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成效、检视检察建议有效性和规范性、巩固行政机关整改效果的重要手段。红色资源的性质决定了其需要的不是行政机关承认错误、一时整改,而是一整套的长效保护机制,要实现这个整改效果,必须针对性完善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跟进监督机制。当下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的跟进监督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诉前检察建议的质量、整改效果的评价标准、诉讼阶段相关活动的重视程度。据此,苏区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跟进监督机制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提高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水平。一方面需要制发主体充分采用联合调研、外脑智库等各个手段提高检察建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收受主体对该检察建议的执行可能性;另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通过将检察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内容、制定明确的检察意见落实不力责任承担规则等手段推动建立检察建议的刚性保障,提高相应收受主体落实检察意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细化整改效果的标准。当下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整改标准和验收标准不一、标准提出主体和审查评估主体同一。前者的本质是标准模糊,因而变动性强,最终是否完成整改由检察机关决定;后者的本质是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细化整改效果标准的手段除了形式上细致化以外,还有必要引入第三方主体对相关事宜进行评估判断,提高标准制定质量。三是提高对诉讼阶段相关活动的重视程度。实践中,苏区红色资源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最终成诉比例较低,因此大量人力资源往诉前案件倾斜,客观上导致诉讼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缺乏跟进监督,有必要加强同对应法院的协作,共同监督执行进展,督促行政机关限期执行,同时也保障执行情况发生变化时能及时对相关整改措施进行跟踪评估,保障整改措施落实。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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