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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探究
第757期 作者:□文/谌爱群1 闫庆丽2 时间:2025/7/16 9:35:24 浏览:75次
  [提要]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亲农性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展农村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产业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强力引擎。江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丰富,但当前擅自使用、假冒仿冒“新会陈皮”等江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盛行,实践中维权步履维艰。基于此,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拓宽救济途径、增强保护意识等策略,以期完善对江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从而推动江门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江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2024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科研重点平台和项目:“‘百千万工程’下的广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4ZDZX4085);2023年度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高职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路径探索”(项目编号:2023GXJK976);江门科技局项目:“数字经济背景下江门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立项文件:江科111号文)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9月22日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一)国际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国际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来实现。该协定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定义为“识别商品来源于特定地理区域的标识,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防止误导公众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于葡萄酒和烈性酒,TRIPS提供了更高水平的保护,禁止在没有地理标志指向的地理区域生产的葡萄酒或烈酒上使用该地理标志,即使已说明真实原产地或使用了翻译名称也不行。此外,TRIPS鼓励建立多边通知和注册机制,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这些规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了全球范围内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尊重商标权利和通用名称的使用,确保国际贸易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当前,各国均调整本国法律,以期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义务要求。
(二)我国法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我国生效。为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我国也在不断完善法律规范。首先,我国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了《商标法》,通过注册地理标志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提供法律保护。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助于防止不公平竞争,还能够打击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申请、审查、认定、撤销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该办法强调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要求农产品产品名称、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有直接联系。此外,地理标志被作为知识产权列入《民法典》中。目前,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形成了法律层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为主,部门规章层面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为主的法律保护体系。
(三)江门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为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广东省率先制定了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地理标志的地方性法规,即《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但是,在地方性立法方面,江门市在广东省内较早进行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工作。江门市以我国的法律规范为基本遵循,同时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出台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该办法涵盖了农业品牌的奖励机制,如江门市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激励更多的农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例如,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另一方面,江门市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出台了广东省内首部针对单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强化对具体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新会陈皮的保护,明确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二、江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我国有三种不同的注册法律保护方式,形成了“商标法体系”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三套保护体系,它们在保护范围、确权程序、权力内容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注册保护。但是,这三种注册法律保护方式,彼此之间各自独立运作,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衔接机制,导致权利人在申请注册时可能会面临选择困难,同时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首先,作为专门法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致使专门法保护模式的优点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其次,虽然有不少法律规范,如《商标法》《农业法》等,但它们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或宣示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明确的执法标准。这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往往存在模糊地带,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这种情况在江门也不例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新会陈皮,它既是农产品,又是食品,还是药品,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竟有28部之多,权利人往往很难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进行维权。再次,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目前,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害的法律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的具体标准时,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侵权方因侵权所得的不当利益以及商标使用许可费的相应倍数。然而,这些标准在量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存在严重的不足,这大大削弱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效力。
(二)执法力度不够。江门市虽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较快,农产品地理标志丰富,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上,江门市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的执法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部门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不强,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复杂的法律知识,需要执法者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持续的学习能力,但是江门市执法部门中具有高级知识产权师的人员并不多,不少执法者对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标准缺乏深入理解,难以有效地开展保护工作;二是执法手段单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打击手段,监管方式仍以传统的线下抽查为主,即使2023年对新会陈皮及其衍生品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但是对其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执法行动还是以线下抽查为主,执法手段的单一也限制了查处效果,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从而导致江门市仍存在不少不规范甚至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三是执法资源有限,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往往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复杂问题,需要执法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调查取证,而现实中江门市的执法资源还比较有限,难以满足对当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际需要。
(三)司法救济不足。经过调查,发现江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相对混乱,其中假冒仿冒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假冒仿冒新会陈皮尤为严重。但是,现实中江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相关诉讼并不多见。由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的权利人通常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在运用法律时往往只能依赖特定的法律条款。在专门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中,大多数内容仅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论述,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现救济,而很少提及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救济途径的应用。此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侵权诉讼是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何收集证据去证明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坏后果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通常需要依赖专业的知识和一定的技术支持,这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且,司法诉讼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加上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司法救济宣传不够,权利人往往忽视了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进行检索,直到2023年底,江门市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司法判例仍然相当稀少,这也说明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司法救济十分有限。
(四)法律保护意识淡薄。众所周知,地理标志是舶来物,江门市虽然农产品品种繁多,但是辖区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缺乏足够的认知,不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充分意识到地理标志对于提升产品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作用,无法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所蕴含的经济、文化和生态价值,而且当地一些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推动地方发展时,过分强调其短期的经济效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从而忽视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长远意义。其次,由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同于商标,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集体性权利的属性,地理标志归属于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无不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对公共资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利用也不例外。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一些不法商家往往会擅自使用当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或者降低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破坏了当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信誉和价值。这种行为虽然侵害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但是面对这种行为,当地不少生产者却无动于衷,并未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更有甚者也如此行事,用其他产地农产品来代替本地农产品,最为典型的是用外地柑、外地皮冒充新会柑、新会陈皮的行为频频发生。
三、解决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江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和保护,也制约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江门市需要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首先,为避免三种注册法律保护的种种弊端,改变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冲突的混乱局面,借鉴法国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即出台《原产地标志保护法》来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江门市应积极推动全国立法机构在宏观层面进行规划,加速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建议制定一部层级较高、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其次,在这一立法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整合和重新界定地理标志术语概念,统一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尤其是与商标法的关系,细化《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减少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以江门市新会陈皮为例,应明确其作为农产品、食品和药品的地理标志保护路径,简化权利人的维权选择。同时,对现有的江门市地方立法(如《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进行阐释,增强地方立法特色,出台相应的规章,专门管理本地区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形成以专门法为核心,商标法为辅助,行政规章等作为补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框架,为实践提供更为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益。最后,通过立法建立一个更为细致和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提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度,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故意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加大执法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江门市要建设法治江门,要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一是要提升执法意识和专业能力,可以通过加强对执法部门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对地理标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提升他们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的理解,再通过定期的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背景和持续学习的能力。二是要创新执法手段,可以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监测和大数据分析,以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应当建立线上监管平台,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网络销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共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三是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通过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联合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四是定期开展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执法行动,形成全方位的监管网络,提高查处效果,增强震慑力。五是加大资源投入,争取政府层面的支持,增加对地理标志执法的财政投入和人力配置,确保有足够的人力、财力资源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以经济手段形成对侵权者的有力威慑。
(三)拓宽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司法救济是实现农产品地理标志权的重要一环。江门市要实现农产品地理标志权的有效保护,就必须拓宽司法救济的途径。一是聘请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援助。政府或相关机构聘请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和专家,组建专门处理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法律团队,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引导他们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矛盾纠纷。二是设立专业法庭,提高审判效率。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案件,可以设立专门处理农产品地理标志案件的专业法庭,在专业法庭内组建由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案件,以集中资源和专业知识,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减少权利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如新会区人民法院建立了陈皮法庭,组建了陈皮专门合议庭,以及“小青柑” “大红柑”解纷队,专攻陈皮产业纠纷。三是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公众积极维权。通过宣传如江门某陈皮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的典型案例,强化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提升公众对司法救济途径的信心,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探索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法律途径,为江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促进当地农产品地理标志纠纷的顺利解决。
(四)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在江门,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新兴的概念,尚未在市场中形成充分的保护意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宣传显得尤为关键。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性,普及地理标志的意义和作用,着重推广那些通过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助力脱贫以及推动地区经济、文化和生态发展的成功案例,从而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地理标志经济、文化和生态价值的认识。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产业支持,创建示范性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和生产村庄,以此提升公众对这一概念的认识,逐步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根植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心中。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政府需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规范使用和维护地理标志权利的意识,并鼓励地理标志权利人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要求生产者不仅要有远见,而且要严格遵守技术规范,执行标准化的生产和加工程序,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扩大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防止地理标志被不当使用。
(作者单位:1.江门职业技术学院;2.广州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谌爱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研究[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19(05).
[2]孙娟,黎碧瑜,彭浩,等.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路径探索——以《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为样本[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3(02).
[3]胡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22.
[4]孙智.标志法律概念溯源及其重新界定——兼论《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J].知识产权,2022(08).
[5]王婷婷.设区市地方立法特色的实现路径探索——以江门市为例[J].五邑大学学报,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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