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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浅议 |
第758期 作者:□文/郭会萍 时间:2025/8/1 11:04:40 浏览:58次 |
[提要] 自然人破产制度最初出现于清末,当时调整对象为商人。如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不仅保护经营不善的商自然人,也涵盖生活消费中负债难偿的自然人,还注重保护债权人及他人合法权益。该条例为我国相关法律建设提供实践经验,但试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需结合我国国情,从保障债务人生存、保护债权人权利、防止债务人逃废债等要点进行完善。
关键词:财产豁免;自然人逃废债;行为限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3月5日
自然人超额负债是一个系统性风险问题。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均衡,易引发纠纷和社会矛盾。深圳出台的第一个个人破产条例以及全国多个试点地区出台的工作指引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典型案例及问题提出
(一)基本案情
1、案例一:张某破产和解案。债务人张某在深圳一家公司任法人时,曾为该公司的一项业务借款进行了担保。由于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债务,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应对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因无法清偿债务,遂向中级法院申请对自然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提交调解方案,经债权人大会通过后,由管理人监督执行。
2、案例二:刘某破产和解案。刘某是一名试验工程师,因其家庭开销较大,其工资仅够维持日常开销。刘某表示,他向银行贷款在网上赌博平台上充钱,妄想获取巨额收入,却中了陷阱,被骗了20多万元,生存成为问题。于是,他向中级法院申请破产,但银行债权人却表示异议,称刘某被网上的“杀猪盘”诈骗一事是子虚乌有的,刘某的账户上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将钱转到了赌场。刘某对上述情况无法作出合理的说明,且刘某的大部分债务尚未到期,他有工作能力,每月有一笔稳定的收入。中级法院以“不能证明自己具有破产理由”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3、案例三:徐某破产案。徐某因经营债务与其妻子于2019年离婚,轿车归属徐某,子女生活费及银行消费贷款均由徐某承担;婚后一套房产、银行存款等全部属于女方。后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认为,徐某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而对外借贷,其目的是否真实,无从查证。中级法院认为,徐某无法合理地举证和说明债务产生的原因,而在公司无力偿债时,要求其承担全部生活费,其申请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面临巨额债务,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但积极偿债,无诚信问题。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最终免除剩余债务,为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二:刘某的申请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一是债务不属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的范围;二是对大额转账无合理解释;三是未达到资产不足无法清偿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的条件,大部分债务未届清偿期,可分期偿还。因此,无法判断其转账性质,不能得出“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结论。
案例三:徐某将大部分财产在离婚后转移给前妻,自身承担多数夫妻共同债务,资不抵债时仍负担全部抚养费,且对负债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该破产程序充分行使了债权人监督权,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
从案例分析可知,自然人破产制度实践操作需考虑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需求,包括生存和精神需求;二是防止恶意债务人逃废债,完善反自然人破产欺诈制度,合理设计豁免财产与不得免除债务的范围,多方考虑债务人的失权与复权;三是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异议权。
(三)问题的提出。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的剖析,发现了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在自然人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二是探讨了自由财产的范围以及失权行为的限制问题;三是债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异议权有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四是在执行自然人破产程序时,是否能够对恶意债务人的逃债行为进行甄别和制止。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结合现有理论和现状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部分试点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现状
(一)试点制度的特色
1、申请条件之特色。在不同国家,由于信贷市场的发达程度和法律传统不同,立法政策选择不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在深圳居住、在深圳缴纳社保超过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生活消费导致无力清偿债务,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但是,有非法赌博或有高消费债务的自然人不能提出申请。同时,债权人也可申请债务人破产,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债权合法、债权总额在50万元以上、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符合条例规定等。《条例》对债务人及债权人提出的要求,避免了恶意的、无效的要求,但对债务的用途、方式、数额等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2、自然人破产程序之特色。自然人破产包括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类型,程序彰显人道主义精神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破产清算中,债务人有三到五年考察期,需按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财产状况等,考察期满经法院综合判断,符合条件可免除债务并解除行为限制。破产重整需提交重整方案经法院核准,法院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执行期间债务人需按月报告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情况。破产和解需起草和解协议,经公告、听证、调查等审查程序,债权人同意且法院认为可行不违法,协议才能顺利进行并终止。自然人破产程序保护债务人有别于普通程序,兼顾了双方利益,为法律建设提供借鉴。
3、法律后果之特色。对自然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可以受理。如果债务人没有申报或者没有如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和债务,并且有不公平的偿还行为,那么他就不能被认为是一个诚实的债务人,也不能接受法人破产法的约束,他的不诚实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该规则明确规定了破产申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情形,增强了程序的可预见性,并对恶意债务人申报破产以逃避债务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试点地区实施经验和不足之处
1、试点地区实施经验。试点地区的自然人破产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以生产、运营债务人为主,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明确;破产程序中,有的债务人处于诉讼或被执行的状况;偿债方式主要为现金,还款意愿较强;有一些由于不诚实而被拒绝的现象。试点区域法院将视个案情况而定,并由法院作出最后决定。试点结果表明,个人破产中的豁免不是社会大众反对自然人破产的主要理由,而更多的是对逃废债和个人清偿的担心。从一些试点成功的个案来看,自然人破产在我国具有发展的土壤,可以为以后的立法提供借鉴。同时,不诚信申请破产的案例也为制度完善提供了方向。自然人破产制度给债务人带来经济再生机会,保障债权人按比例平等受偿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但也挑战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实际上,该制度是为应对现代社会债务人负债风险增大、债权人追收手段极端等问题,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
2、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有三点缺陷:一是债务人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未进一步明确细化,生存和精神需求在实施中未得到充分考量;二是自由财产范围未明确界定,反破产欺诈制度未建立,无法有效防止恶意债务人逃废债;三是债权人知情权、监督权和异议权不能充分行使。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可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缓和社会矛盾,创造社会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有的立法架构,对自然人债务人的债务实行共同清偿,从而产生了诸多问题。
因此,需从破产豁免制度、破产自由财产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三个方面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以保障债权人权益、防止逃废债、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需要,实现立法目的。
三、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思考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恢复自然人经济生活的途径,立法目标是鼓励诚信自然人通过重整、和解、清算程序实现经济再生、恢复偿债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一方面,自然人申请破产受理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便于统计债权债务,固定数额,让债务人有东山再起的希望;另一方面,重整和解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统一安排债务清偿,避免债权人无序追债,保障各方利益。
(一)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
1、自然人破产并不等于免责。自然人破产制度不能为不诚实的人提供侵害债权人的机会。审查自然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要仔细,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破产免责,也不是所有债务都可免责。而作为其核心功能的自然人破产豁免制度,更是对其最大的伦理质疑。
为防止恶意债务人规避债务,应规定防控措施:法院有权决定债务人是否免责、哪些债务不能免责、设置免责考察期、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有异议权,可避免其滥用。同时,免责制度应规定考察期,鼓励债务人还债,明确债务免除时间,告知债权人考察期后原债权消灭,不得再追索。这既保护债权人权利,也有助于社会大众接受自然人破产制度。
2、防止恶意逃废债。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是一种不诚实和不合法的行为,它会给债权人带来极大的损害。对于自然人的破产申请,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充分地倾听债权人的意见,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申报、失信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履行等进行审核,加强对破产原因的甄别,特别是对逃废债的怀疑。破产管理人在自然人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债务人财产,应识别破产原因,穷尽调查措施,掌握债务人实际资产,审慎辨别逃废债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法院并提交证据。债权人享有监督与异议权,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提供逃废债线索。如果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破产豁免权,或者由于它是一种具有欺骗性的破产犯罪,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法院在一定的时限内取消对债务人的豁免。
法院审理债务人不诚信行为是否构成逃废债时要审慎决定,认定存在逃废债行为的,不予受理并处罚,如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影响其个人信用。但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破产犯罪主体只有公司、企业,需将个人列入破产犯罪主体,并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相结合,打击不诚信行为。此外,还应借鉴国外及中国香港地区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
总之,要加快自然人破产登记制度建设,明确逃废债处置方式,追回破产欺诈转移、处分的财产,细化破产管理人责任,明确债务人不诚信法律责任,严格审查破产申请,保障自然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
(二)自然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
1、自由财产制度对债务人的保护。自由财产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中体现人道主义的制度,旨在为破产债务人保留必要财产,保障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在破产法中是自然人独有的,企业破产法无类似规定,因为法人破产清算后注销,人格消灭,而自然人破产后仍需继续生活。在自然人破产程序中,清算财产后需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明确豁免财产范围,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但最终以法院决定为准,防止有人利用制度逃避债务。法院宣告自然人破产后,债务并非全部消灭,要按法定顺序清偿,经考察期后法院确定才可免除债务。
2、自由财产的范围。自由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其核心在于对自由财产权的界定,既要考虑到破产人本人及其所支持的家庭的最基本生活需要,也要考虑到其生存与生产所必需的条件。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方式有司法机关调查、债权人或其委托律师搜集证明、债务人主动申报等,但都存在弊端。自由财产的范围是:为保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财产,为债务人的生存和经营提供便利的财产,以及财产性财产。构建自由财产制度应种类化规定范围,规定特定种类财产价值上限,基于公平原则作出例外规定。因可支配的财产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是一件大事,应当准许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审查。
(三)自然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
1、自然人破产失权制度。自然人债务豁免会造成一定损害,申请破产被受理后,债务人在免除债务前,行为或某些权利会受到限制。我国立法有类似操作性规定,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债务人进行限制:交通方式上,不能乘坐飞机、火车等公共出行方式一等以上座位;对于娱乐场所,限制出入夜总会和三星级以上酒店;在购买财产时,禁止购买房车、高档奢侈品及房地产;限制出境,如有需要,可向法庭提出申请;在职位上,禁止在金融业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长;借钱时,借的钱不多,借的时候要注明。这些限制旨在禁止不合理高消费,使债务人开源节流偿还债务,实现经济再生;限制出境可避免监管困难;限制借贷金额可防止重整失败。虽然债务人面临行为限制,但基本生活需求能得到保障,因此失权制度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也是一种福利,有助于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风气,解放人性。
2、自然人破产复权制度。自然人破产的失权复权制度是一种与破产处罚主义相关联的制度,它需要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对公正,通过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限制,从而对其到期不能清偿的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促使其尽早清偿债务。破产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权利限制并恢复原有权利的制度。恢复权制度可以适用于破产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适用于和解、重整、破产清算、庭外和解等方式。
我国目前试行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失权和复权制度。因此,在破产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账户,可以被集中管理。保护债务人合法利益,明晰债权债务履行情况,为债务人复权提供依据。同时,针对恶意逃债欺诈行为,需完善失权制度,限制破产人高消费及身份,确保自然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不是恶意债务人利用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段。
综上,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颁布以来,既有从理论到实践的经验,也有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生活的安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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