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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第759期 作者:□文/文淑敬 张 奇 时间:2025/8/16 13:55:17 浏览:30次
  [提要] 近年来,自媒体的发展速度有目共睹,自媒体平台的审核流程极度简化,为用户提供畅所欲言的媒介,但各种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内容质量难以把关。微博这样的新兴文化载体面临着著作权侵权行为扩大化的不利趋势,在时代技术的变革中受到原始著作权制度失效所带来的巨大权利冲击,具有更为明显的法律保护上的缺失,在当前情形下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新浪微博为例,结合微博的平台特点以及具体产品形态,分析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前维权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从而为互联网平台发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角度或思路。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3月13日
中国已全面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我国的网络技术革新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全民分享取代全民上网成为新的发展浪潮,人民大众的表达欲、分享欲显著增强,分享渠道、平台都也到极大拓展。与此同时,人民大众碎片化阅读习惯的养成,促使移动阅读方式进一步发展。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以互联网为载体、为大众提供信息的自媒体平台快速增长,自媒体用户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由编辑、分发信息。与传统媒体不同,由于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准入门槛较低、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等原因,不断出现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事件。现阶段,如果自媒体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得不到良好解决,会使得平台创作内容同质化、因侵权问题社会矛盾激增等乱象愈加严重。因此,重视并加强对自媒体平台的监管和在其平台上创作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微博作品著作权概述
“微博——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微博是通过电脑、手机等各种通信终端和网络终端,为用户提供信息、满足用户娱乐及社交等需求的平台,人们在微博上记录生活、分享心情、推广产品等。微博具有内容碎片化、用户草根化、互动交流强等特性。微博作品内容、题材十分宽泛,用户可借助微博社区,随心所欲地发表个人的评论、感悟、随笔等。
所谓“微博作品”,顾名思义是作者在微博网络中创作的、以信息方式呈现出来的一种数字化的作品,它与传统的作品有一个本质上的区别,那就是它的表达方式和传播载体都不一样。相较于传统著作权作品,微博作品呈现出“传播速度快、复制力强”的鲜明特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资讯的传播手段也随之改变,任何一个个体都可以通过网络,在短短数分钟内,将自己的思想传递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人们可以通过微博、网络等社交媒体表达自己的想法。不管是图书还是报刊,从资讯的整合、编辑到出版,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微博创作只需将信息发布到微博上,就能实现信息共享。由此,“个体即媒介”的观念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充分而完整的诠释。
二、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
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指的是违背著作权法,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人所拥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以及邻接权进行侵犯的行为。用户可以轻易地看到微博发布的内容,但很难找到经过层层转发后的原作者;或自己的微博被侵权后,很难找到侵权主体。微博平台的特殊性,例如匿名发布、即时性、碎片化等特征,使一条微博内容往往能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转发,而其出处来源的查找相当困难。相对于传统的广播、纸质媒介等,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介凭借短小精悍的便捷性和自由交互特性,使得微博使用者可以在即时性、快速性、现场性等方面实现高效沟通。这就是为什么微博的受众面如此之广,也是为什么微博作品屡遭侵权的主要原因。
(一)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1、上传、下载行为。上传,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许可将他人线下创作的作品原封不动地上传微博变成自己原创作品的行为。下载,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许可将他人发布于微博的原创作品下载后向纸媒投稿、非法出版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其成为自己作品的行为。著作权人的作品不仅在传统媒体上受到保护,也在非传统媒体上受保护,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许可,不管以何种形式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发布,其发布的作品都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表面上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变现形式,但其行为依然构成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属于原作者。
2、不当转载行为。微博具有转发功能,用户点击“转发”按钮即可转发原微博,同时会附有转发标识和原微博来源。微博的媒体特色就是“转发”,广大微博用户认为这种“转发”行为不会构成侵权,每个微博用户在注册申请微博账号、发布内容时已经了解微博这一特色功能,并且乐于分享微博内容。但是用户直接转载、引用他人微博作品,但未署明原作者或者将他人的原创作品再次以文字、图片或者其他形式转载在微博,则构成不当转载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获取作者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合理报酬。
3、抄袭、伪原创行为。抄袭、伪原创是一种与简单的搬运侵权相比更为高阶的侵权行为。抄袭是指微博作者直接复制、粘贴、发布其他作者原创的内容,这在微博侵权中十分常见。伪原创即将原微博作者的作品更改开头结尾、变换句子结构,或者直接将图片编辑修改,甚至网络上还有专门的“抄袭视频生成器”网站,可见此种侵权方式之泛滥。
4、洗稿行为。“洗稿”一词最初是由新闻界提出的,指的是记者利用自己的稿件,对原有稿件进行语句修改、近义词替换和语言修饰,从而在很短的时间里快速地拼凑出一篇新稿件。洗稿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机械洗稿,另一种是人工洗稿。前者指的是利用机器获得原作品的素材和数据内容,使用计算机算法,对稿件进行同义替换或重组。机器洗稿迅速但作品质量低下,相对而言人工洗稿麻烦耗费时间长但作品质量高,不易被察觉。洗稿是一种极其隐蔽的针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由于将多篇文章的内容混杂在一起,使得原作品的来源变得模糊不清,很难确定它是不是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这给很多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同时,洗稿作为一种侵害知识产权的隐蔽手段,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各个网络平台不得不应对的现实挑战。
5、线下侵权行为。线下侵权,主要是指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著作权人在微博原创的作品复制、转载到报刊、出版社等传统出版单位出版、印刷、发行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新浪微博平台的作品良莠不齐,其中不乏高质量的文学艺术作品,杂志社、出版社等未经作者同意许可,出版、发行其作品以营利。
(二)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观过错。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根据主观状态可分为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上传、下载、不当转载、抄袭、伪原创、线下侵权等这些侵害微博原作者著作权的行为的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的。故意侵害原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人是在明知其行为侵犯了原微博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不当利益。过失侵权往往是侵权人的疏忽大意所导致,例如在疏忽大意的状态下将他人转发侵权的内容再次转发。根据侵权方式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直接实施著作权法规定由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行为。为了获得更多的网页访问量和点击量,网站的经营者会对本网站的内容进行丰富,以吸引更多的网民观看,将其他网站的内容搬运、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上,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但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从而对著作权人造成侵害的行为。例如,原微博内容被进行大量转发后,其出处来源的查找相当困难,微博用户难以分辨真正的作者,稍有不慎就会对“抄袭微博”再次转发。
(三)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损害事实。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即侵权人未经微博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上传、下载、不当转载、抄袭、洗稿等侵权行为,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产生了损害后果。如,因其微博作品被侵权而使著作权人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或者因微博作品被侵权而影响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致使著作权人当前可获得经济利益减少或者未来可预期的经济利益减少。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微博用户和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微博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在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中,要结合该侵权行为的特点来分析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微博本身的数字性和传播性,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可以不必要求必须具备直接性和决定性的原因,只要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联系就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如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自己提供的超级链接或者内容服务存在侵权情况,在技术保护措施可以实现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其监控义务并且删除侵权作品,即可以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故意侵权,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侵权损害赔偿。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了全部的注意义务却没有办法阻止微博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立法。在现行法中,我国至今对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一类的自媒体没有明确的立法,通常是类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概述来定义网络自媒体作品。当微博作品著作权发生纠纷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法律解释。由于侵权的方式千变万化,仅凭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不足以应对,迫切需要一部新的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完善。
(二)权利救济举证难度较大。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化”和“虚拟化”,使受害人在权利救济中的举证难度突出地体现在“取证难”上。由于在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有的侵权线索都可在微博平台被删除,但是,被侵权人并没有微博后台的支持来进行数据恢复,每次被侵权人想要维权的时候,侵权人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证据。当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请求查询后台记录时,网络服务提供商既不保存微博发布的相关记录,也不能查询到侵权人账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这就造成了对微博著作权维权的阻碍,维权工作很难进行下去。
(三)用户缺乏著作权维权意识。微博是一种交流互动的娱乐工具,很多人认为没有为网络上的纠纷打扰自己现实生活的必要,甚至很多微博用户意识不到自己的作品一旦独立完成后就获得著作权这一事实;更有一些用户即便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也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或者去侵权者微博下评论甚至对骂。微博著作权的问题常被人们忽视,人们对其保护的意识也不强。同时,由于微博具有网络技术性的特点,如果没有相关的专门技术知识,著作权人就难以对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有效的证据保护措施。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从而导致对微博作品的诉讼被驳回,甚至失败。
(四)微博的网络技术保护弱。微博平台仅仅会对一些涉及黄色、暴力、反动一类的内容进行屏蔽,审核技术不能够自动分辨是否是侵权人非法转载或者抄袭、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除非是用户举报其内容,否则微博平台不会主动去排查此类内容。虽然微博构建了实名制,但是受网络虚拟性的制约,催生了各种侵权行为。随着侵权手段的不断增多,现存的一些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已经过时,有的被新的侵权技术手段破解,应该更有针对性地不断创新研发新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技术。
四、解决途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我国在微博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相关立法出现滞后现象,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应当设立与微博作品著作权相关的专门法律,要包括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标准、具体的举证规则和界定侵权责任主体,还要包括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明确执法机构。
(二)完善侵权救济机制。由于维权的难度,侵权者付出的赔偿只是所获收益的一小部分。因为不可预测的信息网络传播,致使难以真正确定侵权者取得的经济利益,著作权人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和未来预期经济利益损失同样也难以确定。所以,可以在微博作品传统媒体价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微博的转发量和点击量来决定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建议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对过错方与无过错方进行区分。另外,调整侵权赔偿标准,为创作者的继续创作保驾护航。对于真正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绝不姑息,给予创新文化作品和智力成果以鼓励,更要加大对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为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实质性作用,让更多的受害者能够敢于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著作权人维权举证方面,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如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著作权人主张侵权人侵犯其微博作品著作权,需要由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信息。但由于微博自身的特性,著作权人收集证据异常困难,常常无法抗击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所以,由微博作品著作权人提出侵权行为事实,再由其指向的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进行过著作权人所指出的侵权行为即可。
(三)加强网络用户法律意识。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与我国著作权的重视程度息息相关。人民大众对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越清晰,越能推动保护著作权的发展。一方面,著作权人要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平台用户也要尊重他人的作品,以正确的、合法的方式转发微博。
(四)强化技术保护措施。要强化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一方面,可以增设标签加密锁定机制,即著作权人在发布作品时,如果著作权人不想让任何人转载或者复制,可选择提供的相应选项,例如禁止转发、禁止复制、禁止截屏等,或者可以选择付费后才能复制或转载,款项由著作权人自主制定或与购买人约定。另一方面,加强网络监管。整合管理资源,建构成可实时监控管理的、完整的监控管理组织架构,可以及时准确地定位侵权行为。这就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提高责任意识,明确自己承担的法律和社会道德责任,确保技术保护措施的落实。
综上,现代网络服务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信息传播便利,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正因微博而发生变化。当前,我国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问题,而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种,其侵权纠纷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更为复杂。所以,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规制,还要依赖网络用户自身的道德素质,依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微博平台、专家学者乃至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完善的法律保护与高尚的网络风气相结合,才能解决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乱象。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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