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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医药企业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优化探索 |
| 第760期 作者:□文/沈雨婕 时间:2025/9/1 15:47:54 浏览:91次 |
[提要] 目前,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阶段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缺乏一致的可量化标准,导致医药企业在处理研发支出资本化时极大程度依赖于财务人员主观判断。基于此,本文选择微芯生物为案例研究对象,从科创板医药行业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现状着手,探究微芯生物研发支出及其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并对优化科创板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提出建议。
关键词:科创板;研发支出确认;研发支出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医药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3月21日
科创板多元化及包容性高的发行上市条件为创新型医药企业融资发展提供了成长的沃土,企业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成为量化科技对经济发展贡献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截至2024年,科创板生物医药领域上市公司总数达一百余家,形成了药品研发企业的聚集效应和示范作用。然而,在科创板对企业各类指标要求的巨大上市压力下,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当研发支出金额较大且占成本比例越高时,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对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越大,就可能造成企业借此操作盈余管理的问题。本文结合现行研发支出处理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探讨科创板医药企业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面临的问题。
一、科创板医药企业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现状
(一)研发支出确认情况
1、研发支出投入。科创板各类企业中医药企业的研发支出总体投入力度大,表1中收集到99家科创板医药企业数据,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额比重超过100%的企业共有10家,目前这些企业正处于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后续开发;占比50%~100%的共有7家,20%~50%的共有13家;小于20%的企业超过总体企业半数,各家企业具体的研发支出力度有所差距,这将影响到企业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的选择。(表1)
2、研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时点。不同行业具有各自的特点,目前关于研发支出有条件资本化的规定不足以满足各类行业的实务要求。科创板医药企业研发时间跨度长、流程多,对研发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未制定具体的确认标准,使得不同企业可自主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时点。如百济神州、君实生物,确认时点为取得国家药监局或国外同类监管机构颁发的正式药品注册批件;神州细胞确认时点为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并启动临床试验;微芯生物确认时点为取得最后一次临床试验批件时;恒瑞医药确认时点为进入Ⅲ期临床试验阶段或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不同企业选择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时点亦有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带来了较大的自我判断空间,造成该项数据缺乏行业可比性,影响外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3、研发支出资本化率。2024年已在科创板上市的医药企业,选择全部费用化的有39家,占比达47%;选择有条件资本化的有44家,占比达53%。其中,微芯生物研发支出资本化费用金额最高,资本化率为44.52%;特宝生物资本化率最高,为51.23%,康希诺最低,为2.89%;行业平均资本化率为19.98%。
(二)研发支出披露情况。查询2024年有发生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的23家样本科创板医药企业的年度财报及招股说明书,有关研发支出披露的具体内容及其占整体比重如表2所示。(表2)
从数据可以看出,不同的科创板医药企业关于研发支出披露情况也不相同。其中,对于研发阶段的划分标准超过56%的企业仅沿用会计准则,无细化划分的标准,例如艾迪药业、金迪克等。对研发支出资本化条件,近40%的企业也仅沿用了会计准则规定,并没有根据研发项目做出具体细分规定。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对研发阶段及资本化确认时点有具体规定,但披露信息并不清晰,有56.52%的企业并未区分是否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只是进行了模糊性描述。在区分不同药品类型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披露信息中,有78.26%的企业并未分别披露创新药和仿制药的资本化时点。因此,对药品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等规范,亦应得到强化。
本文选取科创板医药行业中研发支出金额位列行业前端且资本化率极高的微芯生物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微芯生物于2019年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但在其上市过程中经过三轮证监会问询,内容包括企业的高水平研发支出是否被真实可靠地资本化以及它是否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信息。
二、微芯生物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现状
(一)研发支出情况。查询近年来微芯生物的年报可以看出,企业研发投入增长率整体呈先下降后增长趋势。在2019年微芯生物开发出西达本胺防治乳腺癌的新临床适应症154后,公司为避免企业营业收入的单一性,开展了另外几款药品的研发,这使得其研发投入开始逐渐上升。近年来,微芯生物在研发投入方面的比重一直在不断增加,2021年达到54.44%。
(二)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近年来,微芯生物研发支出资本化比例均超过30%,最大接近于50%,在科创板99家医药企业中,微芯生物的研发支出投入金额最大,且资本化率远远超过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微芯生物近五年研发支出与净利润的金额发现,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均超过当期净利润,且研发支出资本化占净利润的比例逐年增加,到2021年达到了475.09%,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超净利润近五倍。随着微芯生物研发投入加大,对应的资本化率也在攀升。研发支出资本化有助于吸引外源性融资和提高企业的创新投资水平,不可避免地怀疑微芯生物存在利用资本化来调节利润,以达到实现盈余管理的目的。
(三)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情况
1、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我国药监局在创新药临床试验审批取消了对创新药必须获得II期或III期临床联合批件的强制要求,允许按照无缝试验理念直接上市。基于该理念,微芯生物的西达本胺、西格列他钠I/II期批件和III期临床实验批件已经得到药监局审批。在公司取得II/III期联合或III期临床试验批件后,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测试,就可以提交药物上市申请。与其他医药企业一般规定的第III期临床试验结果申报上市不同,微芯生物的西达本胺片以II期临床试验结果获批上市,因此怀疑企业为粉饰当期利润,存在将开发阶段起点提前的可能。
2、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企业应确保获得第三阶段注册性临床试验的批准,以确定是否可以对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但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中未明确指出外部证据包括哪些项目或指标,因此企业是否真实进行了临床II期和III期的判断仍需依赖于公司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三、微芯生物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研发支出确认存在的问题
1、资本化确认时点过早。科创板医药企业,包括贝达医药、康辰药业、复宏汉霖等,多数以进入第III期临床试验作为企业资本化时点。但微芯生物的创新药西达本胺(非小细胞肺癌)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时点与其他公司存在差异,它采取获得Ⅱ期临床试验批件作为资本化的标准;此外,针对西达本胺(乳腺癌)项目,企业在回复上市审核询问时没有充足证据表明其在2014年10月到2015年6月中开展了III期临床试验,因此在会计差错更正前企业将2014年10月作为该项目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时点也较早。
2、研发项目资本化时点不同。西达本胺(外周T细胞淋巴瘤)、西达本胺(非小细胞肺癌)和西格列他钠三种药物在微芯生物的研发项目资本化时点不同,其中西达本胺(外周T细胞淋巴瘤)以II期临床试验为起点,西格列他钠以III期临床试验为起点,而西达本胺(非小细胞肺癌)则以II/III期临床试验为起点,未采用无缝试验的方式,而是将III期临床试验当成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不同研发项目时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时点也不相同。
(二)研发支出披露存在的问题。微芯生物研发支出的披露内容不够具体,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时点中明确披露了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及按照不同药品特性规定了资本化确认时点。然而,“最后一次临床试验批件”的说法在披露中存在模糊性,例如,西达本胺(非小细胞肺癌)项目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时点与同行业中医药企业规定的III期临床批件存在较大差异。虽然在上文中对比科创板医药其他企业,微芯生物研发支出的相关披露较为具体,但仍然存在研发支出会计政策的制定标准不明确、研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时点缺乏同行业可比性等问题。除此之外,微芯生物在上市的三轮问询中不断修改研发项目相关风险的列报,也存在着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
四、科创板医药企业研发支出确认与披露优化建议
(一)完善会计准则中研发支出相关规定
1、细化会计准则具体规定
(1)完善第二章第七条关于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研究阶段明确为从提交研发申请文件到获得第三阶段临床试验批件这一期间,开发阶段定为获得第三阶段临床试验批件到实现预期效果并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这一期间。
(2)量化陈述第二章第九条关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五项规定。引入具体的量化标准,使得五项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具体的参照指标,减少执行和监管难度。建议公司在初期对研发项目进行全面的成本规划,并设定合理的比例百分比,以便根据项目的发展情况准确判断其资本化进程,从而有效地实现项目的持续进行。此外,也可以将企业研发支出与企业税前利润等其他财务指标构成约束关系,再通过收集全面的样本数量量化研发支出的资本化率。
(3)详尽披露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除了披露研发支出金额外,还应当详细披露包含项目名、进展情况、已投资及预计投入金额、研发支出资本化依据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等。
2、明确规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创新药研发支出资本化时间时点确认为取得III期临床批件之后,仿制药项目建议在取得生产批件以及药品能投入生产的情况下,将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而在没有得到生产批准前,将全部的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
3、增设研发支出相关会计科目。科创板医药行业的特点是研发周期较长,为了确保研发支出的合理性,可以增设“开发支出风险准备”抵减科目,根据研发成果的评价情况在不同阶段设立“开发支出风险准备”账户,并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对其进行再评估,以检查是否存在减值。企业一旦计提便不允许转回,以便防范研发风险。
(二)加强企业研发支出的披露
1、及时披露研发项目重大变化情况。医药企业应及时公开资本化时间节点及相关信息,为使监管机构能更好地执行条款。如果公司决定不再继续开发新药或停止研发,则应披露研发项目的名称、开始日期和进展情况、支出的金额、当前资本化的金额、届时将资本化为费用的研发支出的金额和基础,以及资本化金额的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当公司停止对外包研发项目的投资,并使用外包的非专利技术来生产药品或改进药品时,应及时披露相关费用并修正相应的账目。继续投资的研发支出的资本化部分也应及时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医药公司研发支出的变化。
2、及时披露有关研发支出质询情况。收到证监会的问询函后,必须及时披露问询函的重要内容,告知投资者对问询函的回复、需要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的进展和效果,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回答通过公告或特定渠道收到的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处理等问询问题。
3、补充定期披露研发支出要求和内容。为了动态监管企业的研发项目进展,监管部门应要求医药企业除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研发情况外,在季报、半年度报告也应增加相应披露。同时,明确在资产负债表中需要对开发支出余额、同期增长率以及是否存在虚增资产风险等情况的分析。利润表中要说明研发费用金额及对净利润、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等情况,利于投资者直观地了解医药企业的研发状况,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综上,在科创板蓬勃发展的当下,企业需要抓住发展机遇,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发挥研发支出在创新投入当中的价值效应。首先,对同类型企业而言,本研究可以作为采取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的科创板医药企业审核确认的风向标。微芯生物的案例研究为监管层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参照,不仅能促进当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完善,而且也为一些拟IPO公司提出了一个可靠的准入依据。其次,对公司治理而言,研发支出资本化率较高的公司,应保证内部控制完善,使研发信息具备行业可比性,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最后,对投资者而言,在注册制背景下的科创板投资者需不断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充分了解指标背后的逻辑和构成,更加关注企业的成长能力和长期发展。
(作者单位: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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