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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反垄断合作机制研究 |
| 第760期 作者:□文/田 聪 时间:2025/9/1 16:43:50 浏览:90次 |
[提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度对接凸显跨境垄断规制体系与数字经济发展间的结构性张力。数字平台借助算法共谋、数据垄断等新型竞争限制行为,正在重塑区域市场秩序;跨境并购审查的制度性差异与执法资源配置失衡,加剧区域竞争政策协调的复杂性;技术标准分歧与执法能力梯度,进一步制约跨境反垄断合作的实践效能。这揭示出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垄断规制的核心矛盾,源于传统治理模式与技术创新速度间的制度差异,以及区域规则供给与治理需求间的结构性困境。通过构建动态适应性规则框架、数字执法协同机制与能力共建体系,可在维护各国规制主权基础上实现竞争政策柔性协调。
关键词:“一带一路”;竞争政策;数字经济;区域治理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反垄断合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5Y0671)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4月3日
在“一带一路”倡议纵深推进背景下,跨境经济活动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度融合。这种融合在释放区域经济增长潜力的同时,也催生新型垄断风险传导网络——从传统制造业的供应链纵向控制到数字平台的数据算法合谋,从标准必要专利的跨国滥用到关键原材料的市场支配力扩张,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与隐蔽性已突破既有治理框架的承载边界。面对数字经济重塑全球竞争格局时代挑战,构建适配“一带一路”倡议下反垄断合作机制,不仅关乎区域经济治理效能的实质性提升,更是实现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战略支点。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反垄断治理挑战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经贸合作已迈入“制度型开放”新阶段。我国已成为全球数字贸易最具发展活力地区之一。但市场深度融合伴生的垄断风险正以新型态挑战传统治理框架。以平台经济为例,头部企业依托数据资产与算法协同构筑的“竞争护城河”已呈现出突破传统法律边界的特征。其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搜索降序”等非对称竞争策略,实质上形成对区域市场准入的技术性限制,导致中小微企业面临生态位压缩的困境。这种依托数字基础设施形成的市场控制力,其跨境扩散速率远超传统垄断协议,而现行监管框架中的静态市场份额评估标准,在应对多边市场、跨界竞争等新型商业生态时已显现出制度性差异。
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差异已演变为新型法律冲突的重要形态,技术标准的分歧正逐渐演变成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在东南亚市场,中资企业正面临合规难题,这主要是由于技术评估标准的差异所引起的。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数据本地化的要求与跨境证据调取之间存在制度上的冲突。此外,执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进一步加剧了制度上的差异,部分东盟国家在竞争执法机构的基础能力建设与区域治理需求之间存在显著的差距,这导致跨境案件执行效率迫切需要提升。
困境的深层症结在于三重结构性矛盾:其一,数字经济的无界性与反垄断规制的属地性冲突,平台企业利用“监管套利”在制度薄弱区实施垄断行为;其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13章竞争政策条款的“软法”属性与区域统一大市场建设需求脱节,缺乏具有约束力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其三,技术治理能力梯度与市场一体化进程错配,难以应对算法共谋等新型挑战。这些矛盾集中暴露出传统治理模式与数字经济时代的不适配性,需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方案。
二、RCEP框架下反垄断协作效能评估
RCEP中提倡的“软性协调”机制在执行中遭遇了显著的落差问题。成员国在关键概念的定义上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特别是在数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上,尚未达成广泛共识。在实际操作中,同一平台企业在不同成员国的市场地位评估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有时甚至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这种规则解释上的差异性,实际上削弱了区域内的规制协同效应,使得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的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现行信息交换机制呈现明显的非对称性特征。成员国间执法数据流动多局限于程序性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核心证据调取仍面临制度性障碍,跨境垄断案件调查常因证据认定标准差异陷入僵局,电子证据的跨境效力争议尤为突出。这种信息壁垒不仅延缓案件处理时效,更可能造成关键证据灭失风险,直接影响区域反垄断执法的威慑效力。RCEP特有的“合作导向”争端处理模式在反垄断领域遭遇适用性瓶颈。竞争纠纷的技术复杂性远超传统贸易争端,现有磋商机制难以应对需要专业判断的垄断行为认定问题。在数字经济领域,平台企业跨境垄断行为的损害计算涉及多法域市场参数,但成员国间尚未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损害评估机构,负责协调成员国间的调查活动,确保关键证据的及时收集和有效利用。在技术层面,成员国应共同开发和使用先进的数据分析工具,以应对数字经济中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同时,应建立一个跨法域的损害评估协同框架,确保对跨境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准确计算,并制定有效的救济措施。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威慑力,为区域内的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具言之,效能制约的深层根源在于三重制度张力:首先,区域治理的统一性诉求与成员国规制自主权的内在冲突,在核心竞争规则制定中表现为“最低标准陷阱”;其次,数字时代反垄断的专业化需求与传统外交磋商机制存在兼容障碍,致使技术性争议解决能力建设明显滞后;最后,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缺口与机制运行成本分担失衡,制约着区域公共产品的可持续供给。这些制度性矛盾提示,单纯依靠规则文本协调难以实现治理效能跃升,需要构建更具包容性的能力共建机制。
三、跨境反垄断合作机制创新路径
在吸引外资规模越来越大的同时,我国企业也在不断地“走出去”,跨国资本对我国反垄断法的挑战也与日俱增。针对跨境反垄断协同的机制创新需求,可从规则调适、技术治理与能力共建三个维度构建系统性解决方案。在规则调适层面,可推行“核心规则+弹性条款”的差异化协调模式,对数字市场界定、算法共谋认定等实体性规则设定强制性最低标准,同时通过《灵活适用议定书》在执法程序、处罚裁量等执行层面保留成员国自主空间。为平衡规制统一性与主权敏感性,可建立“竞争政策过渡期”制度,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数据跨境流动、平台经济监管等领域实施分阶段改革,并配套设置动态评估机制以监测政策实施效果。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呼唤反垄断法促进创新,并且促进创新也能够与反垄断法的其他价值目标兼容。在技术治理层面,应重点推进监管科技的协同研发与应用。针对跨境电商、数字支付等高关联性领域,可组建跨国技术联盟联合开发区块链存证系统、智能合约执行模块等关键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司法互认效力的跨境电子证据链。同步建立“数字竞争沙盒”试验机制,对算法协同定价、数据市场封锁等新型垄断行为开展多法域模拟测试,形成“技术验证-规则调适-标准互认”的迭代升级路径。通过开发多语种合规自检系统与风险预警平台,可实现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规则的实时比对与合规风险的智能推送。在能力共建层面,建议创设区域竞争政策协作平台,整合案例数据库建设、模拟审查演练与专业人才培育等功能。通过“影子审查”机制组织多国执法机构对跨境并购、跨国卡特尔等典型案件开展平行评估,系统性识别规则冲突点与协调可能性。建立动态更新的合规指引库与联合警示案例发布机制,重点针对数据驱动型并购、生态化封禁等数字经济新型垄断行为形成示范性分析框架。此类实践导向的协作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竞争评估方法、证据采信规则等执法要素的渐进式融合。
上述创新路径的关键在于实现三重转化:通过“竞争政策试验田”将制度差异转化为互补优势,依托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将技术落差转化为合作动能,借助正向激励设计将主权关切转化为共同利益。最终形成规则弹性化、治理数字化与能力协同化相互支撑的创新矩阵,在保持必要制度张力的同时,增强跨境反垄断协同机制的系统性与可持续性。
四、数字技术驱动的协同机制构建
新型算法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数据的跨域多模态聚合趋势正在加剧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的难度。数字时代反垄断治理模式的转型催生出三重新型实施机制:其一,构建动态化承诺履行体系,将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转化为可量化监测的标准化条款。通过对接多国监管机构的实时数据流,建立救济措施执行状态的自动核验系统,当市场集中度突破预设阈值时自动触发矫正程序。这种机制在维持救济方案灵活性的同时,显著增强了跨境监管的协同响应能力。其二,创建跨境垄断风险预警网络,整合全球主要市场的交易数据、物流图谱与商业行为特征,形成多维度监测指标体系。针对平台企业跨界扩张行为,开发市场结构演化模拟系统,通过海量情景推演预判交易对竞争生态的潜在影响。该机制使传统基于历史数据的静态审查升级为前瞻性动态评估,有效识别算法协同定价、生态化封禁等新型垄断行为。其三,建立跨境电子证据协同框架,设计多法域互认的电子证据存管与验证标准。通过统一电子证据的采集规范、存储格式与认证流程,构建具有法律等效性的跨境证据交换通道。在纵向协议调查中,实现关键证据材料的即时调取与同步认定,破解传统跨境取证中的程序壁垒与效力争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当前区域合作化的不断深入,竞争领域的合作也越来越重要,所以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智能化机制的战略价值体现在多个治理维度突破:一是自动化监测系统重塑了跨境监管的时空维度,使属地化监管转向持续性跨境治理;二是预测性评估模型推动反垄断干预时点向事前预防阶段迁移,形成风险导向型监管模式;三是标准化证据框架通过程序协同促进实体规则衔接,为跨境执法协作奠定制度基础。这些创新需要配套构建“标准制定-能力建设-争议解决”三位一体的实施保障体系,通过定期开展联合合规审查、建立案例示范库、创设专家调解机制等具体措施,确保智能治理工具与现有法律框架的有机融合。
五、企业合规体系生态化建设
数字时代的垄断行为涉及多个领域和层面,需要多方协作共同应对。企业合规体系的生态化建设正经历从机械遵从向系统治理转型。这一进程突破传统线性管理框架,通过构建多维协同机制实现合规效能的全链条渗透。在数字经济领域,核心企业正与供应链节点、行业协会形成责任传导网络,将数据伦理、算法透明等新型义务嵌入商业合作框架。合规能力建设呈现动态演进特征,逐步形成“风险防御-价值创造”双层架构。成熟度模型的建构需兼顾基础合规与战略合规的双重维度:前者聚焦反垄断、数据安全等底线要求,通过模块化知识库为跨境电商、数字营销等场景提供定制方案;后者则致力于将合规要素转化为创新动能,如开发合规缺陷转化机制,运用监管处罚案例的逆向工程分析,提炼出可嵌入产品设计的风险防控参数。跨国经营场景中,文化冲突压力测试工具的引入能够有效预判欧盟GDPR与美国CCPA等制度的叠加效应,为企业建立弹性合规框架提供决策支持。
生态化治理的深层价值在于实现三重模式转换:其一,合规功能从成本中心转向价值引擎,通过合规溢价机制重构企业估值模型;其二,合规实践从孤立行为升级为生态免疫系统,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三级以上供应商的合规穿透,显著提升商业网络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其三,合规技术从辅助工具演变为标准策源,头部企业开发的智能合规插件正通过产业联盟转化为行业基准,形成具有技术约束力的新型治理规则。这种转变催生出合规能力证券化等创新机制,企业可将ESG合规认证转化为融资增信资产,推动形成合规数据资产的交易市场。该体系的制度效能取决于多元治理机制的协同演化。政府需通过柔性规制引导合规生态建设,如建立合规创新沙盒允许测试新型解决方案;市场机制应发挥合规价值的发现功能,发展合规生态指数等评估工具;社会监督则依托行业协会构建合规案例库,形成具有自组织特征的学习网络。这种“规制-市场-社会”的三维互动,最终推动合规治理从外部强制向内生演化转型,为数字时代的全球商业秩序重构提供制度支点。
综上,数字经济时代区域反垄断治理正经历从规则协调向系统治理的深刻转型。跨境垄断规制的核心挑战源于传统治理工具与数字技术迭代速度的脱节,以及区域规则供给与市场一体化需求的错配。通过动态互认机制推动标准衔接、区块链技术强化跨境证据协作、定向能力建设优化专业资源配置,显著提升跨境执法协同效率。数字市场界定的新型测试框架与主权协调模型为平衡规制自主性与治理效能提供创新路径。“一带一路”合作从基础设施联通向制度规则联通的跃迁,标志着区域经济治理正通过技术赋能的制度创新,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型公共产品体系。未来需关注数字服务贸易垄断规制等新兴领域,同时拓展“一带一路”治理模式与CPTPP等机制效能比较。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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