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 金融/投资 |
|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研究 |
| 第760期 作者:□文/葛 朋 冯志远 时间:2025/9/1 16:47:58 浏览:71次 |
[提要] 高质量发展背景下,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应有之义。新形势下,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加速推进,使得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被赋予数据驱动、消费者保护等新的内涵。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应努力完善科技驱动型监管体系;构建多层次监管协同网络;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监管能力;提升监管国际化水平。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监管协同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3月26日
一、金融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一)统一监管阶段(1948~1991年)。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立,标志着新中国金融事业的开始。人民银行初期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发行货币、管理金融活动,奠定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初步框架。1949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银行迁入北京,并开始发行人民币,逐步统一了全国的货币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了稳定的货币环境。在计划经济时期,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实现了全国金融体系的大一统。这一时期,金融监管主要围绕计划经济的需要而展开。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其下属机构。这一阶段,其金融监管职能相对减弱,更多地服务于财政政策的实施。1983年,人民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重新恢复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这一变革为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提供了保障,也为后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人民银行逐步剥离了商业性业务,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金融监管。这一改革增强了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分业监管阶段(1992~2016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向分业监管模式发展。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成为了我国由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转变的标志性事件。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银监会的成立,整合了原有的监管资源,极大提高了监管力度和深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历程中的又一座重要里程碑。这一阶段,我国金融体系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承担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等各自细分领域的监管职责。与之相配合,地方政府也相继成立地方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一过程中,我国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以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力。
(三)混业监管(2017年至今)。随着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出于提高经营效率、分散风险等目的,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开展多元化经营业务,金融业越来越呈现出混业经营的特征。为顺应这一趋势,2017年国务院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提高了监管协同效率,提高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2018年,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组建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格局由原来的“一行三会”转变为“一行两会”,这也意味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原来的分业监管正式向混业监管方向转变。2023年3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的国务院直属机构,5月18日正式揭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新一轮改革和完善,正式形成“一行一局一会”的综合性监管架构,旨在更好地应对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内涵
(一)数据驱动监管升级。金融行业中数字化和信息化不断加速推广,数据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要素,也意味着在金融监管中数据的重要位置。首先,要求建立一整套高效的数据收集与处理方式方法,这是技术驱动监管创新的基础。只有收集到足够数量的各类数据监管机构才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更全面地把握金融市场全貌,为接下来的数据分析以及实施精准有效的监管措施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的数据分析与挖掘可以发现市场的异常波动并识别潜在的风险点,进而预测市场走势并为监管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此外,监管机构通过对数据的实时监控,可以及时发现金融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以及潜在风险。通过数据信息共享可以加强监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二)监管工具的科技赋能。金融科技不仅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当中,同时大数据、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应用也在重构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机构的监管精准度与效率,降低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的发展,监管当中的科技含量越高,越能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形势。监管体制要想创新发展,就必须重视金融监管当中金融科技的应用,换言之,监管工具的科技赋能已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的应有之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需统筹多重目标,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首先,可以通过行为监管与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以约束金融机构行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保障。其次,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消费金融公司已成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最后,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型金融业态,都应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遵循相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因此需建立消费者权益统一保护机制,以确保消费者在不同金融领域都能享受到同等的权益保障。
(四)监管协同的立体化构建。金融科技的应用以及金融系统的深度发展使得金融系统本身更加复杂,不同的金融系统关联性不断加强,单一监管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新形势,这时监管协同便成为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应有之义。国内层面,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边界需进一步厘清,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事权划分需更加明晰。监管科技的运用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但由于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孤岛和沟通壁垒,往往导致监管效率和效果不佳。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国际层面,需要通过参与多边机制推动全球金融治理改革,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探索区域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三、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监管科技应用受限。一是部分金融机构监管技术更新滞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科技基础薄弱,监管技术更新滞后,无法有效应对新型金融风险和违规行为。监管数据报送的标准化与时效性不足,制约了监管分析的准确性。二是部分监管工具自身有其局限性。如监管沙箱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旨在为金融创新提供安全的测试环境。但监管沙箱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测试周期长、成本高昂等。三是监管人才短缺与培训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监管机构对具有多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但当前监管人才短缺,培训不足的问题仍较为突出,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相对新的监管形势略显不足。
(二)监管形势更加复杂。一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应用带来的不确定性。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是一柄双刃剑。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与传染性。部分互联网平台通过嵌套式产品设计规避监管,利用算法推荐诱导过度借贷,导致风险向长尾人群扩散。同时,数据主权与隐私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缺失可能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在鼓励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支持金融创新,又要防范潜在的风险。二是国际金融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全球化进程,金融体系的复杂性不断加深,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不断扩大。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的增加使得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变得更加复杂,风险控制难度增加。三是全球货币政策分化、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去全球化逆流兴起,导致国际资本流动波动加剧。中国在推进金融开放的同时,需防范短期资本大进大出对汇率与资产价格的冲击,这对监管的敏锐性与政策工具箱的丰富性提出更高要求。金融监管机构需要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
(三)监管协同的效率瓶颈。一方面是国内监管体系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碎片化问题,也就是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尽管通过建立“一行一局一会”监管框架力求统筹监管,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沟通不畅和信息共享滞后等问题,使得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存在职能重叠和监管盲区。这样,不仅增加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还可能使得监管盲区内部金融风险积聚,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面对这一问题,中央与地方应进一步厘清监管权责,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和整合,建立全面且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跨境监管合作仍面临挑战。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但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标准、法律标准以及能够在国际层面协同各国的监管机制,使得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充满挑战。
四、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路径探讨
(一)完善科技驱动型监管体系。提升监管科技水平是实现金融监管体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提升监管科技水平的过程中,应注重加强金融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并推动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的深度融合。应通过建设国家级金融数据统一平台及制定数据质量标准与共享协议提高监管数据的质量和利用率,为提升监管能力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并真正实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再者,可以利用先进科技开发更加智能的自动化监管工具和更加全面且精准的风险预警网络,以增强对风险的感知能力和处置速度。此外,还可以通过扩大“监管沙盒”试点范围,设立创新安全评估委员会,动态调整试点项目的风险阈值等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科技水平。
(二)构建多层次监管协同网络。一是优化纵向监管分工。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明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央行等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明确中央对系统性风险的主导责任,中央侧重宏观审慎管理与跨区域风险防控,地方聚焦区域性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业态的日常监管,形成互补机制。二是深化横向协同机制。推进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整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优势,避免重复监管与空白。设立跨部门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完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重大风险联合处置预案。三是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通过跨部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和政策协调工具,强化对金融创新的联合风险评估与应对。四是加强穿透式监管联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股东、关联方的穿透式监管,建立中央与地方的数据共享平台,防止监管套利和风险外溢。五是深化公私合作与社会监督。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金融风险检测,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三维治理体系。
(三)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监管能力。加强系统性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针对区块链、跨境金融等金融创新产品和穿透式风险、系统性关联风险等新型风险,需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通过个案处理经验总结,结合风险提示和行业指导,提升监管人员的实战能力。提升监管队伍人员综合素质,强化法律与科技复合型能力。开展涵盖法规解读、技术工具应用、风险识别等全领域课程。通过培训整合跨部门知识,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新模式提供人才储备。不仅要求监管人员熟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范执法流程;还要求监管人员掌握大数据监测、AI风控等技术工具、提升穿透式监管效率。强化数据治理,要求监管人员具备分析和共享能力。技术能力的提升可支撑数字监管体系建设,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全链条风险防控的转型。加强金融理论研究与政策预判可为监管体制提供顶层设计依据,应鼓励监管人员参与学术研究,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加强金融理论研究,推动监管从问题驱动转向战略驱动。培育风险导向的监管文化,践行稳健审慎的金融文化,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引导金融机构梳理正确风险观,要求监管人员以身作则,平衡创新与稳定。
(四)加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法律法规是金融监管的基本依据,是依法监管的前提保障,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应对整个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再梳理,从法律层面真正厘清中央与地方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从根源上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的问题。二是应加快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由于金融行业中的金融创新越来越频繁,监管机构往往要面对以往未曾遇到的新问题,以旧法处理这些新问题时往往捉襟见肘,因此及时顺应金融业中新的实践和发展变化对金融法律法规做相应修改就十分必要。三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保证金融法律法规切实发挥稳定金融秩序、规避金融风险的作用。
(作者单位:新疆科技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宁伟.2023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启示——兼评我国分业和混业监管的历程[J].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2023.35(05).
[2]白钦先,张坤.关于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几个重大问题的思考[J].保险研究,2023(03).
[3]欧阳文杰,陆岷峰.基于金融科技发展视角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研究[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7(03).
[4]魏革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J].清华金融评论,2023(08).
[5]陆岷峰,欧阳文杰.现代金融治理体系视角下的监管体制改革研究[J].经济学家,2023(08).
[6]李诗林.我国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考量与未来展望[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3(0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