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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行政处罚与企业新质生产力 |
| 第761期 作者:□文/吕惠雅 时间:2025/10/1 10:27:44 浏览:46次 |
[提要] 在践行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背景下,研究环境行政处罚后续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效应及作用机理,有助于理解企业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逻辑,为相关部门完善监管政策提供一定实践参考。
关键词:环境行政处罚;新质生产力;绿色创新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5月9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升环境质量,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目的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问题日渐受到重视,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绿色产业。降低企业本身经济活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公司管理层的治理能力,已成为社会公众大力倡导的方向。但是,仍有一部分企业未能与时俱进,在创新发展中感受到了环境压力,导致了频繁的环境违规事件,并受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因此,在践行绿色发展的背景下,研究环境行政处罚的后续影响具有一定的意义。
那么,环境行政处罚将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产生怎样的作用呢?一方面,企业环境违规后,可能要交一定的罚金甚至整顿停产,并且需要进行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以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必须进行环境治理,投入相应的资金,并且加大环保投资,积极开展绿色创新活动,从而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最终实现绿色转型目标。另一方面,环境行政处罚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信用评级等,为了重新赢得社会认同并获得市场支持,企业更有动力进行绿色创新,生产绿色低碳的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新质生产力水平。
为验证上述理论推测,本文使用2015~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考察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结果表明,环境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并且,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促进绿色创新来推动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关于企业环境行政处罚的经济后果,现有研究发现,环境违规行为会对企业声誉产生影响,降低企业价值。在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之后,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将会调整企业的战略布局。一方面,环境行政处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改善环境绩效的费用是高昂的,在环境违规发生后,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加强其他社会责任来转移公众注意力;另一方面,环境行政处罚能产生震慑效应,地方政府进行环保处罚后,企业基于合规性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会加大环保投资,缓解环境规制带来的风险和冲击。
关于新质生产力的影响因素,现有研究多从微观企业层面和宏观环境层面进行探讨。从企业角度出发,ESG实践让企业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推动企业进行研发投资和技术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力水平,推动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从宏观环境层面出发,数字经济发展助力国家创新体系提质增效,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聚焦于新质生产力的经济后果,新质生产力对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研究假设。近年来,环境政策改革力度大、步伐快、追责严,而大量企业仍墨守成规、不能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导致环境违法违规现象频出。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为了能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会有更强的动机进行环境治理,改善环境绩效表现,从而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
对于环境违法违规现象,环保部门有权责令环境违规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责令其停业、关闭。出于满足“合法性”的要求,企业需要给予正面的反馈,积极采取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进行修复,减少或消除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地,企业为了降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处理成本,会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减排,增加环境方面的研发投入,从而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企业转型升级。
企业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获得市场支持,会积极进行绿色创新,实现新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一方面,相关部门在对环境违规企业下达处理决定后,还会进行持续监督,促使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迫于政府部门持续、动态的监管与督促,企业不得不对生产活动进行整改,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环境规制还会迫使或鼓励公司增加在污染治理方面的研发投入,积极进行绿色创新,从而提高新质生产力水平,达到减少污染和实现绿色生产的效果。另一方面,环境行政处罚会释放消极的信号,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看法,甚至会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为了减少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阻力及运营成本,企业更有动力进行绿色创新,提高新质生产力水平,减少污染并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以期再次赢得社会认同和市场支持。综上所述,环境行政处罚会促使企业积极进行绿色创新,进而提升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环境行政处罚会提高企业的新质生产力水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以2015~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因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为了避免政策变动产生的影响,所以选择2015年作为样本初始时间。本文对初始样本进行了以下处理:第一,剔除金融行业公司样本;第二,剔除相关变量数据缺失或者存在异常值的样本;第三,对所有连续变量的上下1%分位进行缩尾处理。
本文所采用的构建被解释变量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的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环境行政处罚数据来源于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绿色创新数据来源于CNRDS数据库,其他变量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
(二)模型构建。为检验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NProi,t=α0+α1Violatei,t+δCVi,t+ηi+φt+εi,t (1)
其中,i为企业,t为年份,NPro表示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Violate表示企业当年是否受到环境行政处罚,CV表示控制变量,ηi和φt分别表示公司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
(三)变量说明
1、环境行政处罚。用虚拟变量衡量企业是否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若企业该年度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 0。
2、企业新质生产力。借鉴宋佳等(2024)、林春等(2024)的研究,从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两个维度构建企业新质生产力指标体系。同时,使用熵权法对企业新质生产力指标进行测度,并对测度指标进行扩大100倍处理。
3、中介变量:绿色创新。绿色发明与绿色实用新型是企业发展绿色产业时投入资源并获得相对应的成果而产生的,参考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的研究,本文将使用企业当年独立获得的绿色发明与绿色实用新型的数量总和加一取对数来衡量企业绿色创新程度。
4、控制变量。借鉴杨洁和丁洁(2024)、王垒等(2025)的相关研究及模型,本文控制以下变量:企业规模(Size)、总资产净利润率(ROA)、资产负债率(Lev)、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固定资产占比(FIXED)、股权集中度(Top1)、独立董事占比(Indep)、上市公司年限(ListAge)。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表1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结果显示,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NPro)的均值为0.802,最大值为5.384,最小值为0.045,且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Violate的均值为0.365,说明有36.5%的样本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表1)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为了考察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首先使用不加入控制变量的模型(1)进行回归检验,回归结果如表2列(1)所示,Violate的系数显著为正。然后,在模型(1)中加入控制变量,回归结果如表2列(2)所示,Violate的系数在1%的统计标准水平上显著为正。表2的回归结果表明,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有正向作用,即环境行政处罚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上升,支持了本文的假设研究。(表2)
(三)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环境行政处罚和企业新质生产力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一方面,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提高新质生产力,可能会减少环境违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影响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因素较多并动态变化着,模型(1)有可能存在遗漏变量问题。为缓解该问题,分别采用Heckman两阶段回归、倾向得分匹配法(PSM)来进一步处理内生性问题。
(1)Heckman两阶段回归。本文参考崔广慧和姜英兵(2022)的研究,采用Heckman两阶段回归模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本文选取企业所在省份—年度—行业环境行政处罚的均值作为工具变量。具体原因如下: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的环保处罚公告披露的越多,表明地方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意愿更强,企业违规后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可能性将会增加,因而符合相关性条件;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中其他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不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产生影响,因此也符合外生性特点。其次,构造Probit回归模型,计算出逆米尔斯比率(IMR),检验省份—年度—行业均值是否会影响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最后,将IMR作为控制变量加入模型(1),检验可能存在的选择性偏差对基准回归结果的影响。表3列(1)和列(2)报告了Heckman两阶段回归的结果。从列(1)可以看出,MeanLPunish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MeanLPunish与Violate存在相关性;从列(2)可以看出,IMR显著,存在一定程度的选择偏误。最后,Violate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说明基准回归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靠性。(表3)
(2)倾向得分匹配法(PSM)。本文进一步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组和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组企业进行匹配,以消除自选择偏差的影响。本文以企业规模(Size)、总资产净利润率(ROA)、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固定资产占比(FIXED)、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上市年限(ListAge)作为企业特征变量,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logit回归计算倾向得分,然后采用一比一最近邻匹配的方法进行匹配,最后按照模型(1)进行回归检验,回归结果如表3列(3)所示,与前文基本一致,证明研究结论是可靠的。
2、其他稳健性检验。本文使用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来替换企业是否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然后利用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3列(4)所示。结果发现,Violate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与前文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
四、进一步分析
(一)环境行政处罚影响企业新质生产力机制检验。前文分析已经发现环境行政处罚会提升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那么环境行政处罚是通过何种途径产生这一影响的?结合理论分析,本文认为环境行政处罚会通过促进绿色创新的机制来影响企业新质生产力。
在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之后,企业为了达到相关标准,必须进行排污治理,生产经营成本将会增加。进一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企业会通过绿色创新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企业需要加大环保投资,研发先进的、绿色的生产技术,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企业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此外,在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之后,企业希望再次获得社会认同和市场支持,这也为企业开展绿色创新这一长期活动提供了更好的动力,进而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
为检验以上猜想,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GTIi,t=α0+α1Violatei,t+δCVi,t+ηi+γt+εi,t (2)
其中,GTI表示企业绿色创新程度。如果环境行政处罚会通过绿色创新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则我们预期α1显著为正。
由表4中列(2)的回归结果可知,GTI的系数显著为正,与预期一致,说明绿色创新在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中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上述结果表明,环境行政处罚会促使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进而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表4)
(二)异质性分析。为研究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差异化影响,本文对两者关系进行了异质性分析,希望能为基准回归结果和作用机制检验提供进一步的经验证据。
1、基于企业产权性质分析。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在战略决策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异质性。本文按照企业产权性质将样本分成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组,然后按照模型(1)重新进行回归检验。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组Violate的系数不显著,而非国有企业组Violate的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环境行政处罚对非国有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更加明显。
2、基于地区环境规制强度分析。地区环境规制强度会影响环境行政处罚的严格程度,进而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推动企业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本文推测,在高环境规制强度的环境下,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将会增加。本文参考华淑名和李京泽(2023)的研究,利用地区工业污染治理完成投资额占GDP的比值来衡量地区环境规制强度,按照每年地区环境规制强度的中位数进行分组,最后按照模型(1)重新进行回归检验。可以看出,高环境规制强度组Violate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低环境规制强度组不显著。这表明,环境行政处罚对环境规制强度较高的企业新质生产力作用更加明显。
五、研究结论
环境问题日渐受到重视,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绿色产业。在此背景下,研究环境行政处罚的后续影响具有一定的意义。因此,本文以2015~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及作用机理,进一步按照企业的产权性质以及所在地区的环境规制强度进行分组回归,探究其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研究结果发现,环境行政处罚提升了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进一步,环境行政处罚的影响会通过绿色创新传递到企业新质生产力,积极进行绿色创新的环境违规企业,其新质生产力水平也会更高。最后,通过将样本进行分组回归,发现环境行政处罚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在非国有企业或环境规制强度更高的地区,环境行政处罚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作用越强。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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