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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我国农村劳动力回流问题研究
第762期 作者:□文/李思彤 许 冰 张 宇 毕梦琳 刘 姗 时间:2025/10/1 11:05:46 浏览:74次
  [提要] 农村劳动力回流是我国人口流动的一种独特现象。本文对我国农村劳动力回流现象进行研究,通过整理和述评相关研究成果,梳理农村劳动力回流演进历程,揭示当前农村劳动力回流类别及地点选择情况,发现回流的农村劳动力面临难以在城乡间“可进可退”的窘境,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理解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新趋势提供启示和参考。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劳动力回流;乡村振兴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规划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黑龙江省农村种植业季节性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经济效应研究”(项目编号:21GLC189)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32;F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4月25日
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我国传统的农村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模式正逐渐改变,城市向农村的回流开始涌现并呈增长趋势。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回流演进历程
目前,国内对农村劳动力回流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但是一般是指原本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重新回到家乡,并在当地参与经济活动或就业的过程。国内对于流动人口回流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通过大量实证得出中国流动人口的回流是一种非永久性回流行为,是个体为应对充满不确定性、不完全市场化的社会环境的理性选择。根据现有文献,按时间顺序梳理我国劳动力回流演进历程,见表1。(表1)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因其特有的时代背景,城乡劳动力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中国广大地区的农民被束缚在农村从事农业,改革开放后尽管农业剩余劳动力可以成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但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属于“离土不离乡” “进厂不进城”的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数量可观的农村劳动人口进入城市,同时政府出台了限制进城政策,城市就业压力增大,部分流动人口被动回流,这一时期中返乡劳动力占外出就业劳动力比例根据估算约在30%左右。2000年以后,农村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态势主要表现为本地农民工的比例在不断上升,根据2009~2012年农民工流向的比例变化,省内流动农民工从29%上升到33%,跨省流动农民工比例从33%下降到29%。2010年至今,农村劳动力回流已常态化,呈现出“被动回流”与“主动回流”相结合的趋势。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海外市场急剧萎缩,大量企业倒闭,近50%的流动人口因失业而被动回流。伴随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沿海地区产业升级,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以及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战略的推进,政府在政策层面对劳动力回流尤其是返乡创业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农村劳动力主动回流返乡创业或就业现象明显。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回流现状
当前,我国有关农村劳动力回流现状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回流方式、回流意愿与地点选择上。有学者以推拉理论为依据,认为外出劳动力的回流迁移是“被动回流”和“主动回流”相结合的过程。多数流动人口回流更倾向于返回户籍所在地及附近县域地区,我国不同区域的农村劳动力回流意愿差异明显。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回流现状一:主动回流。首先,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乡村发展问题,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多措并举促进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畅通农业投资资金借贷渠道,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创造农村就业岗位,诸多举措使得农村劳动力返乡就业创业的条件日趋成熟,收入预期较之以前显著提高,从而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主动选择返回家乡就业创业。其次,《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中规定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地权稳定性增强会通过提高农户的投资意愿而抑制部分乡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转移,激励了承包地多、农业资本相对充裕的农户主动返乡务农。最后,在个人层面上,年纪较大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倾向较低,中老年农村劳动力受年龄限制,体力上的明显劣势使得其收入水平和就业机会逊于年轻农村劳动力,因而主动回流至家乡,利用之前务工积累的资本颐养天年。作为家庭关系的建立或维系的方式,回家结婚、照顾老人子女、与配偶团聚,会使外出农村劳动力更倾向于主动回流。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回流现状二:被动回流。经济方面的考量是农村劳动力被动回流的主要诱因。日益增加的市场竞争压力加大了劳动力外出及生存成本,例如最具代表性的大城市高昂住房成本,促使一部分当初“走出去”的农村劳动力被迫回流至家乡。同时,大多年龄较大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只能从事短期低收入的劳动力密集型工作,职业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健康系数和安全指数一般都很低,常年的工作使得他们不得不忍受伤病的困扰,而城市医疗费用较高,又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他们便不得不选择回到家乡。此外,户籍制度对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有行政限制,迁移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无法拥有与当地居民在医疗、居住、教育、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和经济待遇。心理层面上,部分流动人口自愿或非自愿地被锁定在城中村、工厂宿舍区等贫困、低质量的“移民飞地”,面临“留不住的城市,回不去的故乡”的窘境,也迫使其返回家乡的熟悉环境。
(三)我国农村劳动力回流现状三:地点选择与回流意愿差异化。基于回流城镇化(由回流人口引发城镇化的独特现象)视角,有学者研究发现中部地区县级中心城市是回流人口的主要集聚空间,地市级中心城区作为传统较高等级的城镇体系节点和中部地区早期城镇化的重要载体,对回流人口依旧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也是回流城镇化的重要选项。从回流目的地的选择出发,有学者研究发现对具有回流意愿的流动人口来说,回流空间的路径选择以返回原居地为主、乡镇中心和县城为辅。此外,不同地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其回流意愿具有显著的空间分异特征,其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流动人口回流意愿较高,中部地区的流动人口回流意愿较高,内蒙古及东北三省的流动人口回流意愿较低。
三、农村劳动力回流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部分农村劳动力面临着城市扎根与回乡归根的双重困境,无法实现“在城乡间可进可退”。究其原因,年龄、学历和落户门槛等因素限制,农民“三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尚不完善,使得部分农村劳动力无法在城市中安稳立足。同时,部分回流的农村劳动力面临职业选择、家庭收入降低和家庭生计遭遇挑战,社交网络缩小及身份认同等困境,无法发挥回流人员的优势,难以实现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高质量回流。因此,应进一步畅通人才“城-乡”流通渠道,破除劳动力在地区间迁移流动的障碍,畅通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通道。
第一,必须严格遵循农民自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秉持审慎稳妥的工作方针,通过试点示范逐步推进。在此过程中,应当建立规范化的农村“三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处置制度,但需明确禁止将放弃“三权”作为落户城镇的前置条件,从而消除农业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促进符合条件的群体有序实现城镇化。
第二,要从制度层面构建系统化的权益保障体系。这包括建立科学的“三权”退出评估认定标准、完善多元化的补偿制度以及健全风险防控体系。通过这一系列制度设计,切实保障进城落户人员的农村合法权益,为其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城乡居民身份转换的良性互动。
第三,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农业创就业基金,出台系列福利保障举措,健全配套扶持政策等,营造良好的创就业环境,帮助支农助农人力资源及回流劳动力解除“后顾之忧”。同时,社会各界应协同推动对传统城乡身份标识的认知重构,逐步淡化“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刻板区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实践中,应当着力推进社会身份的“去差异化”进程。通过制度创新和文化引导,弱化基于户籍的身份标签,构建更加包容的社会认同机制,最终实现城乡居民身份的自然过渡与有机融合。
第四,要加大政府在乡村地区的投资,并通过吸引私人投资,拓展农业产业链,建设农业技术开发区,打造电商农业、观光农业等新业态,持续提升互联网覆盖率和数字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吸引回流劳动力在乡村创就业。乡镇地区也要完善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提升对回流劳动力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通过提供创就业补贴、开展技能培训等举措,让回流劳动力愿意并能够长期留在乡村,助力乡村振兴。
综上,本文梳理我国农村劳动力回流的演进概况,阐述当前农村劳动力回流存在的主动回流与被动回流两种类型,回流出发地与目的地的选择现状,针对农村劳动力回流过程中的现实困境提出对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要素在于优化人力资本布局,人才要素的科学配置构成乡村发展的基础性支撑。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引导体系,促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从而充实乡村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储备,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持续的内生动力。研究我国农村劳动力回流,有助于在新时代背景下更合理地看待劳动力转移现象,更有针对性地实施引导政策以促进城乡融合,实现乡村振兴,最终达成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美好愿景。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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