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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
我国碳金融市场现状思考
第545期 作者:□文/曹邦英 徐 颖 时间:2016/9/16 10:49:32 浏览:4171次

[提要] 本文简明阐述碳金融相关理论以及对碳金融市场结构做出相关梳理,探讨我国碳金融市场运行模式和交易状况,针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实践情况总结现存的阻碍因素,提出促使我国碳金融市场日益成熟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碳金融;碳金融市场;运行模式;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实践现状的思考

收录日期:2016720

自《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全球掀起了碳金融大发展的浪潮。我国目前是在国际清洁发展机制(CDM)中供给二氧化碳核证减排量最多的国家。早在2012年,该碳市场中70%的销售量都是来源于中国。正是因为存在如此大的交易量,我国必须要逐步完善碳金融交易市场,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积极加入到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国际潮流中,早日实现我国“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的目标。

一、碳金融理论和碳金融市场

(一)碳金融理论。碳金融起源于环境金融和生态金融,是当前国内外学者所关注的绿色金融的衍生品。其中,环境金融这一概念是由国外学者萨拉萨尔(1998)在论文《Environmental FinanceLinking Two World》中首次提出的并且重点阐述了其作用和功能,然而国内开始关注环境金融是在2005年,且国内学者更常使用的提法是绿色金融而非环境金融。

总体而言,外国各界针对碳金融理论的研究大多关注其定义、发展途径、碳排放权、各类衍生产品和碳金融的市场交易规则等诸多方面(张传国,2011)。尤其是对以碳排放权为基础形成的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碳金融交易市场的成本及风险这两个方面进行了相对深入的探讨。在实践方面,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个参与主体在碳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竞争与博弈。所以,针对各方面的竞争与合作以及效益如何协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现有的体制机制,使得各参与方能够相互制衡,均衡发展。

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碳金融的起源、功能、动力机制、适应性以及其国际博弈方面(乔海曙,2011)。其中,对于碳金融功能的界定,普遍认同的是王宇和李季总结出的四种功能:一是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二是转变传统资源能源价值链融资的功能;三是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四是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2008)。我国在绿色金融以及碳金融等理论方面的考察依然处在浅显层次。因此,我国针对碳金融的理论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化、细化,从而使得碳金融在我国的实践更加趋于完善,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碳金融市场。最初,所谓的碳交易是联合国致力于减缓全球气候的恶化而建立的对各类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国际贸易的体系。随后在碳金融交易体系的不断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以排放权为基础的各种衍生品,如期权、期货、远期和掉期等,又因各类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其中,进而发展出了碳金融市场。碳金融市场可以简洁的概括为是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全部金融行为和交易机制的总称,包括碳减排一级交易市场、衍生品交易、各种中介服务等内容(尹海员,2014)。因此,碳金融市场是由产品供给者、需求方、经行交易的产品、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监管方所构成的。其中,供给方包括有配额富余的经济体、项目开发者及各种金融机构等;需求方包括配额不足的经济体、自愿购买者等;进行交易的产品为碳排放指标和相关的各类衍生产品;中介机构由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个别大型企业构成;监管方面则有各国政府和国内外专职部门负责。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运作流程大体可以总结为市场中的供给方因具有较为先进的减排技术水平,因此会有多余的碳排放配额,进而通过金融机构将其出售给承担相应减排责任的经济体或者自愿性减排的买方。中介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以及相关的服务,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着买卖排放权的行为,其目的是进行套利。监管方面则参照国际承认的规则框架,由专职部门负责进行项目的认证核实,由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合法监督。(图1

 

 

 

 

 

 

 

 

二、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实践

由于节能减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加之碳金融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和发展,自然也带动了其在中国的实践。我国在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已经着眼于调整产业结构,变革经济增长方式,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我国政府于2009年在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上承诺,至2020年之前中国要使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降低40%45%。因此,将碳金融引入我国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运行模式

1、定价模式。定价模式是全球碳金融市场的重要讨论内容之一,但目前来看定价权基本上完全被西方发达国家所控制。其中,欧盟在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上占有绝对大的份额,而且其表现得相当积极,因此欧盟在该市场占据主要地位。这也直接导致目前在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上将欧元作为主要的计价货币这一局面。

我国虽然作为CDM项目交易市场中最大的卖方,在定价权这一点上依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只能够以比较低的价格将手中的碳排放权卖予控制价格的发达国家。所以,只有加快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才能使我国拥有与定价相关的发言权,进而摆脱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价值链中的末尾地位。

2、交易模式。现阶段,我国进行碳金融交易的主体有节能减排的企业、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部门。这其中亟须进行节能减排的诸多企业是碳交易活动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被限定了排污上限的企业是我国碳金融市场中的需求者;相对而言,那些温室气体排放量比较小的企业就是碳金融市场中的供给方。其次是部分中介组织。其中,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碳交易所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的中介服务以及贸易平台;各类型金融机构为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CDM项目提供信贷融资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或是以财务顾问的方式为企业CDM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目前,我国在国际交易市场上以CDM交易为主。但是,因为碳金融的相关交易规则严格而且交易流程的开发又十分繁杂,在国际上CDM项目的审核以及交易多数是由中介组织来跟进的,不过我国与之相关的中介市场化程度不高,又不具备专业级别的能力去核证项目的风险收益情况,所以影响了我国的交易量。除此之外,我国还未设立全国性的交易平台,各交易所独立的规则程序又进一步增加了交易的不顺畅性。

3、监管模式。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导致我国对其监管这一方面主要依赖政府发挥其职能与作用。但是,在碳金融市场上,我国各级政府应该注意的是其作用不能是直接命令或者掌控市场,而应该是通过宏观的规划与监督,促进市场逐渐地成熟有序,最终实现碳交易的透明化以及有效性。

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还在萌芽阶段,碳排放的产权问题并未明晰,碳金融市场力量过于分散,且出现不同程度的垄断行为甚至非法经营。因此,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且独立于各参与主体的碳金融市场监管部门才能够解决现在所面临的一系列监管方面的难题。此外,我国在针对碳金融的法律制定方面仍有不足,理应加快其立法的速度。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现状。在建立碳金融交易平台这方面,我国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工作计划,2013年已经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共七个省市建立碳交易试点。到20151117日,以上这七个碳市场的CCER交易量共计3955万吨,完成交易金额约10.9亿元。就其平均价格来说,北京市最高为52.68/吨,天津市最低为18.24/吨。然而,从各省市成交总额的分布来看,湖北省最为活跃,占七个试点省事总额的45.29%。相比较欧盟排放权的交易体系早在2008年总成交量就已经达到919.0亿美元,我国各省市碳交易试点中的CER成交数量差距很大,不过这也从侧面说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蕴含着相当大的潜力。(表1

除此之外,我国的金融机构快速抓住该契机,纷纷推出碳金融相关产品,积极开展各种迎合绿色、低碳的金融业务,比如对绿色环保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贷款优惠或者积极参与到碳交易所的买卖程序中去进行套利交易。同时,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也制定并落实了针对减少碳排放量的多种金融政策,致力于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鼓励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自愿加入到进行减排交易的行列。这样不仅能够增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而且会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及优化,从而加速完成我国节能减排的任务。

但是碳金融现在在国内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尽管我国已经设立了多个环境能源交易所,但其中的自愿性交易却少之又少。且仅有的主动交易也只是来自少数身为环保人士的买家,高能耗和高污染企业还是寥寥可数。此外,碳金融市场还存在着诸多风险,主要包括:碳金融本身的机制存在缺陷而引发的风险,进行市场交易时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以及出现的违规犯罪行为。

三、针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现状提出对策建议

(一)完善碳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制定有效的碳金融政策。碳金融要在我国发展壮大,一是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二是以严格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具体做法:首先,要对碳金融的交易主体、交易产品、碳排放权的最初配给等作出规定;其次,我国需在碳金融的核证体系、规则流程、监管等方面立法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最后,在项目信用评级、衍生品交易、资产证券化等领域立法、执法,为碳金融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一个有安全感的环境,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此外,企业在成本过高的压力下,通常不情愿自觉自动地节能减排。因此,想要让企业积极自愿地加入到减排交易的队伍中,除了明确强制的法律规定以外,还需要针对企业不同的发展特征采取合适的激励措施,比如帮助其改进生产技术或者给予充沛的项目融资。所以,我国要尽快制定鼓励企业进行碳减排的相关政策。一是可以利用税收等强制方式让企业被动去减排;二是通过适当减税和优惠补贴等奖励引导企业主动减排。

(二)提升碳金融领域的国际地位,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缺乏发言权和定价权,使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只能处于“来料加工”的低端环节,因此亟须提高我国在该市场上的地位。这不仅需要我国不断完善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也需要继续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为促进人民币成为主要结算货币夯实基础。

另外,我国目前除了七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外,还有许多大小林立的环境交易所等,且各交易所均有自己的交易标准,这带来的问题就是跨平台较困难,交易成本增加。所以,我国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设立同一套流程准则。这不仅能够使各方信息互通,而且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更容易促进各企业实现帕累托最优,同时有利于调动企业进行碳减排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构建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培养该领域的专业人才。随着全球碳金融的发展,各类型中介机构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中介机构不仅提供碳交易平台,而且能够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这大大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且能够使搜寻成本减少,促使利益最大化。此外,中介机构可以为碳交易者提供多种类型的碳金融工具,这可以适当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因此,我国也应该针对咨询服务、产品创新以及项目风险评估等方面培育我国多元化的碳金融服务体系。

同时,政府应着手在国内知名院校设立碳金融相关专业,培养足够数目的专业型人才。在市场上倡导各类型的银行、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咨询与投资服务部门,并逐步设置碳金融从业资格考试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碳金融市场的“硬件和软件”同步发展,保障碳金融市场能够在我国持续健康推进。

(作者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SalazarJ.Environmental FinanceLinking Two WorldR.Presented at a Workshop on Financial Innovations for Biodiversity BratislavaSlovakia.1998.

2]张传国,陈晓庆.国外碳金融研究的新进展[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5.

3]乔海曙,谭烨,刘小丽.中国碳金融理论研究的新进展[J.金融论坛,2011.2.

4]王宇,李季.碳金融: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机制[N.中国经济时报,2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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