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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日本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研究
第545期 作者:□文/赵 齐1 潘丽群1 赵 欣2 任淑月3 时间:2016/9/16 10:59:08 浏览:2324次

[提要] 日本可持续农业发展经过40年经营已经形成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在此对日本可持续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农业认证制度体系建设的分析阐述,得出有益的经验,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带来借鉴。

关键词:日本;农业;可持续;模式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711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可持续农业发展更加注重把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同提高农业生产率紧密结合起来,实现自然环境、科学技术、社会人文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农业生产力显著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步入新的阶段,但随着工业化推进及其农业生产方面大量化肥、农药的使用,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大量生态环境问题频出,于是可持续发展道路成为人们的必要选择。日本是经济大国,但是农业人均耕地资源匮乏、小规模土地生产、兼业农户比重大等特点,长期以来农产品自给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农产品严重依赖进口。依靠国内科学、合理的国内支持制度设计,日本是世界上农业支持与保护水平最高、政策体系最完善的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走在世界的前列,创造出自己独特的持续农业模式。

一、日本持续农业发展背景

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进入重化工业发展阶段,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农业机械化、化肥化和高收益化迅速发展,同时也引起土壤和水质污染、自然环境和生态破坏等严重问题,曾被世界称之为“公害大国”。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提出“绿色资源的维护与培养”,开始强调农用耕地及森林利用的外在性价值,并注重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日本持续农业以有机物还田与合理轮作为基础,通过对合成化学制品的限制利用和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的大力开发与扩大应用,把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同提高农业生产率紧密结合起来,促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日本发展持续农业的体系建设

日本持续农业充分发挥农业自有物质循环功能,不断与生产力相协调,通过减少使用化肥、农药等减轻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农业。目前,日本在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农业技术体系和农业认证体系上加强规范,不断改善环境,提供安全、品质优良、放心农产品的农业生产模式。

(一)健全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日本政府注重农业环境保护,实施了一系列农业环境政策和法规,通过立法把农业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法制化,使农业环保政策和措施具有延续性,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日本农业政策和法律建设根据不同的农业环境和发展目标分为四个阶段,如表1所示。(表1

1992年发布《新的食品、农业、农村政策方向》,1994年制定了环境保全型农业基本方案,1999年《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颁布实施。尤其是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加大了立法和对农业政策的支持。2000年制定了JAS标准,要求有机农产品必须在农林水产省注册的认证机构认证。2001年堆肥品质法对堆肥等特殊肥料的产销实行严格审批管理。2003年农药危害防止运动实施纲要加强对农药的审定、生产保管及使用的监察与管理。2005年实行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计划和农业环境规范。这一计划提出一系列稳定食品供给、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和振兴农村的政策;农业环境规范将环境因素纳入农业生产规范,从农作物生产和家畜饲养两方面规范生产技术规程。2006年实行有机农业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支持有机农业生产者,鼓励有机农业生产技术研发,加强有机农业产销间沟通。2007年制定有机农业推进的基本方针,在市町村设置有机农业交流平台,强化官民合作开发基于非农药的害虫驱除技术,推荐适宜有机作物种植的农地,加强广告宣传和交流活动。

(二)规范农业生产技术规程。日本政府通过制定指导性的技术线路和生产规程,通过指导农民生产,实现全面提升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的目标。20053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了《环境调和型农业生产活动规范》(即农业环境规范),在充分利用技术优势进行资源再利用的同时,在土壤改良、化肥施用、农药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统一规范农业生产技术使用的各个环节。根据目前日本农业发展现状,持续农业分成了三种类型,具体内容和措施如表2所示。(表2

基于有机农业技术自身的特点,日本在土壤改良、化肥减量、农药减量方面积极开发与推广有机农业相关技术。在土壤改良方面开发与推广堆肥等有机物质使用技术、绿肥作用使用技术,减少污染和化肥使用,改善土壤性能的同时替代化肥。化肥施用方面,推行局部施肥技术、肥料调节型肥料使用技术和有机物质肥料使用技术。农药施用方面,推行培土技术、多孔地表覆盖栽培技术、覆盖栽培技术、机械除草技术、动物除草技术、生物农药使用技术、对抗性植物使用技术和物理防治技术。通过规定有机农产品和特别栽培农产品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数量,这些规定使农产品生产有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保证。

(三)农业认证制度

1、有机农产品认证制度。“有机”是一种标识概念,有机食品的表示是依据日本1999年的JAS法修订案所制定的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日本农林标准(有机JAS标准)生产的产品,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才能贴有机标识,以区别于非有机产品。为规范有机农产品市场,日本政府在加强市场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了对有机农产品的监管力度,200141日正式实施有机农产品的标识制度。JAS法对农户、加工厂、包装以及进口商都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符合JAS基准的商品包装袋和农产品上必须贴有机JASA标识,未经有机认证,不允许在产品包装物上标识“有机…”、“有机栽培…”、“…有机”、“有机栽培”等字样。

JAS法实际上是日本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和品质的法律制度,是为了促进有机农产品的品质改善、生产的合理化、交易的公正和公平化、使用或消费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准。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认证条件必须是符合有机JAS标准和县、市的有机认证基准以及符合有机JAS标准实施规则即技术认证基准。检查分别对申请的文件和实地进行审查,实地检查的内容有生产设施状况、相关生产设备,如农田和储藏设施、生产管理和产品鉴别机构、担当生产管理和产品鉴别者的资格和人数,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有生产记录。有机农产品具体认证体系流程如图1所示。(图1

 

 

 

 

 

 

 

 

 

 

 

 

 

2、生态农户认证制度。1999年,日本颁布了被称之为新农业基本法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同年,日本又以防止农业导致的环境污染、增进农业自然循环机能为目的,制定或修改了以后被称为“农业环境三法”的“关于采用具有高持续性农业生产方式的法律”(简称“持续农业法”)、“家畜排泄物法”、“肥料管理法(修订)”。

“持续农业法”所提倡的 “高持续性农业生产方式”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中,要采用土壤保护技术,少用化肥及少用化学农药的技术。根据这一法律,日本在各都道府县推行了“生态农户”资格认定制度。生态农户认定标准为:拥有0.3平方千米以上耕地、年收入50万日元以上的农户,经本人申请,并附环境保全型农业生产实施方案,报农林水产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农林水产省审定,将合格的申请者确定为生态农户。对这些农户银行可提供额度不等的无息贷款,贷款时间最长可达12年。“生态农户”资格认定后有一定的期限,如日本的青森县规定“生态农户”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但5年到期后,若有新技术引进、新品种种植、经营规模扩大等,则可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被再次认定。

据日本“全国环境保全型农业推进会议”提供的数据,“生态农户”认定在各都道府县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发展。2000年获“生态农户”认定的仅静冈县5户、鹿儿岛县7户;2006年以后已遍布全日本。20089月,福岛县“生态农户”达18863户,居日本第一位。

三、日本持续农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

(一)树立农业可持续发展观念。日本在经历了石油农业的冲击之后,越来越重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民众对生态农业有比较广泛的认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加,我国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显得日益重要。目前,我国国民对生态农业认识不足,环保意识不够,限制了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因此,在生态农业建设中,首先要让国民对发展生态农业的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各级政府应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制定农业政策。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日本生态农业的发展是以强有力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综合性的法律未对农业生产安全认证等做明确规定,缺乏具体的配套细则。日本综合性与专门性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我国农业认证提供了立法思路。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把农业认证管理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相应配套的专项法规等。

(三)做好生态农业的科技研发和推广工作。生态农业发展的最根本主体是农户和农业经营组织本身。然而,生态农业技术研发具有前期投入大的特点,对于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生态农业来讲存在较高的风险,如果离开政府的科技研发支持,再高的生态意识和生产热情也不可能转化为生产行动。因此,政府应该承担高成本投入生态技术研发任务并将成熟的农业技术向农户推广。我国农业科技机构应该成为生态农业的研发和推广基地,向农户和农业组织提供完善的咨询和服务。

(四)建立健全生态农业法律体系,完善生态农产品认证制度。尽管我国也颁布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和生态农业的认证标准,但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生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造假贩假现象不断,消费者对生态产品的信任度严重受损,影响了国内及国际市场的开拓发展。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农业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构建分层次、多阶段的生态农产品认证体系,实施从生产、加工、流通直到销售完成的多方位全程监控,恢复和提高生态农产品的消费者信用。使法律保障下的完善市场体制引导和带动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1.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河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3.河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罗如新.日本发展环保型生态农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安徽农业科学,2013.41.

2]焦必方,孙彬彬.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发展现状及启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19.4.

3]喻锋.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概况[J.国土资源情报,2012.1.

4]徐婧,梅凤乔.日本环境友好型农业认证制度及其启示[J.江苏农业科学,2012.40.2.

5]李晓梅.日本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借鉴[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11.

6]秦炳涛.日本生态农业发展策略探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5.6.

7]金景淑.日本推行农业环境政策的措施及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10.5.

8]刘新平,韩桐魁.日本有机农业认证制度分析[J.世界农业,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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