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信用/法制
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研究
第766期 作者:□文/黄 华 冯阔迪 时间:2025/12/1 11:39:20 浏览:44次
  [提要] 当前,新业态从业人员在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同时,仍面临着职业伤害风险和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新业态企业的用工模式,理清不同模式下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现状和各地方试点政策,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参照工伤保险,并结合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身特点构建多层次、多主体、高质量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关键词: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风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项目:“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研究”(项目编号:JRSHZ-2022-01054)
中图分类号:D9;F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10月16日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概述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随着“互联网+”新经济形态的出现,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在蓬勃发展,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相融合。面对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多元化的消费需要,新业态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新型就业机会,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迅速增加。新业态从业人员主要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以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家政服务人员、网络主播为代表的新形态劳动者。新业态从业人员呈现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自由化,工作方式灵活化,劳动参与形式多样化的特征。互联网平台主要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了消费者需求信息与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务供给的平衡,改变了传统的“消费者—雇主—雇员”的模式,呈现出“去雇主化”的新型就业形态。(表1)
(二)新业态企业用工模式及法律关系
1、直营模式。直营模式主要是平台直接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从业人员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固定的底薪以及社保待遇等企业员工所包含的福利。从业人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及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若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原则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直营模式平台需支付的工资底薪和社保的缴纳费用过高,往往会加大企业运营管理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种模式已被平台逐渐抛弃。
2、合作模式。合作模式是指平台与从业人员建立任务接单商务合作关系,由从业人员自备劳动工具,从平台获取订单需求信息以实现短期经济收益。本质上是通过对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的资源整合达到精细化劳动分工的过程。从业人员处于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平台的管理和支配。
3、外包模式。外包模式是平台将某一地区的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从业人员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入驻平台接收交易订单,从业人员与平台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若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受到伤害,由于难以认定从业人员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企业通常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App众包模式。App众包模式是从业人员可以直接通过App注册并登录即可以成为合格的接单主体,从业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单,上下班时间灵活,没有固定工作地点,主要薪酬来自于扣除平台抽成后消费者直接支付的订单费用,薪酬不是按月发放,而是随时可以提现。目前,这种模式被平台广泛采用,如美团将配送业务众包给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将配送业务众包给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的标准,考虑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与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平台是否提供劳动工具、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平台与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及保障现状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现状。新业态从业人员是以生活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为服务领域的就业群体,大多数以配送为工作任务,与传统行业相比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较高。首先,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与订单数量存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为了追求收益实施的不规范行为往往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其次,网络平台会根据从业人员个人能力、天气因素、距离因素等通过算法计算出预计送达时间,但平台算法以消费者的体验与平台的营销为重点,送达时间往往过于理想化。若从业人员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完成订单任务,平台会减少派单予以惩戒。不合理的管理制度会倒逼从业人员在追求“短时间,高效率”时发生交通事故。最后,作息不规律和过度劳累给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立法现状。随着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共享经济范围已经扩大至交通出行、房屋住宿、知识技能、生活服务、医疗服务、共享金融、二手交易等各个领域,大量传统行业劳动者凭借网络平台进入新业态经济领域。关于落实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已经引起中央的关注,明确指出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承担相应权益保障责任,在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重点行业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现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如浙江省湖州市、吉林省长春市、广东省、陕西省西安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各省市在试点过程中取得显著性成果。(表2)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现存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新业态经济改变了传统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平台企业为了规避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的社保及福利责任,往往采用《服务合同》与《合作协议》模糊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首先,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平台注册后应当遵守平台服务规则,否则,轻则扣减劳动服务费,重则限制或取消其接单,双方实际具有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次,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平台提供的支付渠道获取报酬,双方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工作安排自由化,不受平台的管理和约束,可以同时在多个平台工作,报酬来自于消费者支付的订单费用。而平台运营模式仅仅是整合和分配供需信息,促使其完成订单交易,并收取信息费。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标准,不属于事实法律关系,而属于民事合作关系,应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平台企业与新业态从业人员既不属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范畴,也不属于民事合作关系,而是一种新型的“类劳动关系”。
(二)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未统一。根据各级地方试点政策可知,目前职业伤害保障模式包括1+1模式、工伤保险模式、职业伤害险模式。
1+1模式是指设置单险种工伤保险,并鼓励企业参加补充商业保险。此模式可以全面分担新业态从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的风险,但是并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完成劳动任务和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在新业态劳动关系中,从业人员享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自主权,仅需要承担有限的义务,无需受到平台的管理与约束。若此时一味地追求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赋予其更好的待遇福利,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对于传统的劳动者并不公平。
工伤保险模式是指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直接或参照纳入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是企业的职工或个体工商户的雇员,若直接取消“劳动者”的身份限制,使工伤保险呈现“全民化”趋势,既给平台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也突破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职业伤害险模式是指设置由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个人出资投保的新型职业伤害险,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保险待遇。职业伤害险的法律属性为商业保险,不能真正发挥权益保障的作用。新业态从业人员基于自愿原则投保,由于参保意识薄弱和保险费用较高,往往不会购买职业伤害险。即使选择购买,保障待遇标准较工伤保险差距较大,未能全面覆盖伤害范围。
(三)工伤认定存在困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平台企业通常将业务外包或众包给第三方企业或代理商,与新业态从业人员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难以提交与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的标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中,还包括患有职业病和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首先,工作时间难以界定。若将系统接单到系统结束订单视为工作时间,那么新业态从业人员往往受到交通和天气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超出规定时间送达,是否应当将系统结束订单至实际完成订单这一时间段纳入工作时间范围。其次,工作场所难以界定。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无法界定上班与下班,上下班途中是否应当纳入保障范围存在争议。最后,工作原因难以证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业务范围与日常生活没有明显区别,导致取证困难。
(四)商业保险保障力度不足。平台企业通常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分担平台风险和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工伤保险的保险范围不仅包括死亡补助、伤残待遇、医疗待遇,还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伙食补助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等多项待遇。此外,商业保险常设置原因除外、期间除外、地点除外、项目除外等多项限制条件,导致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时无法请求其理赔。虽然商业保险水平是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数额决定的,但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的是基础生活服务领域,收入水平有限,只能选择低端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障力度较弱。
四、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优化路径
(一)设置多层次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首先,明确建立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职业伤害险。单独设置职业伤害险,既有利于维护原有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保障性、普遍性、互助性、福利性的作用。其次,在参照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但高于商业保险待遇的新型职业伤害险水平。由于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保险范围较小、除外责任较多等特点,导致其保障力度不足,但直接适用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因此应在两者之间建立新型保障水平。最后,根据不同的用工模式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若过度强调平台责任,将会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企业为了保证利润会增加订单服务费用,最终导致智能系统技术代替传统劳动力。虽然管理成本会因技术的规模化得以平衡,但会引起大规模新业态从业人员失业现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用工模式,判断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从属性强弱,确定平台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表3)
(二)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具体规则
1、参保范围。基于对社会保障权利的平等保护,覆盖范围不仅包括新业态从业人员,还应将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拥有一定经济从属性的就业人员纳入职业伤害险。主要借鉴德国对“类雇员”的界定,采取“收入占比标准”,即劳务提供者从单一或主要合同相对方处取得的报酬占其总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可证明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同时,禁止设置参保年龄、城乡户籍、就业地区、就业时间等多项限制条件将部分不满足条件的灵活从业人员排除在外。
2、缴费细则。第一,关于缴费主体,根据不同的用工模式明确主体缴费义务,合作模式由平台与个人共同缴纳,外包模式由第三方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App众包模式由平台、第三方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若同时在多个平台企业从业,应当由不同平台企业分别缴纳职业伤害险。由平台、第三方企业、从业人员共同缴费形成职业伤害保险基金,在新业态从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时进行赔付。第二,关于缴费基数,按照与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相应的区域内上月度全部订单的总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第三,关于缴费比例,在参照工伤保险费率基础上保持总体基准费率为1%的水平。其中,平台或者第三方企业缴纳上月度全部订单总收入0.6%的费用,个人缴纳上月度全部订单总收入0.4%的费用。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新业态从业人员上年份平均收入水平,平台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不同行业受到伤害风险程度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调整。第四,关于缴费方式,为了适应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灵活性和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平台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按月向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并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职业伤害险费的义务。
3、认定标准。工作时间应以平台系统接单时间为起点,以平台系统完成订单时为终点。在此时间段内从业人员完成了平台指定的工作任务,给付了劳务行为,平台企业应当承担职业伤害责任。若出现平台从业人员超时完成订单情形,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对于超时行为存在过错,基于责任自负原则,不应将超时时间内的职业伤害归责于平台。工作地点应根据平台系统指定的路线确定,排除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情形。若受到客观因素影响,从业人员不改变路线将会致使订单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当允许其进行合理变动,但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对合理变动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工作原因应根据劳务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关联性予以判断,排除职业病纳入职业伤害的范围。根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方面,职业病主要出现于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建筑等重工业领域,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领域是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服务业,工作环境未达到有毒有害的严重程度。另一方面,新业态从业人员对工作地点具有灵活选择性,不存在用人单位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迫使从业人员在固定的恶劣环境下从事劳动的现象。责任主体可以参照浙江省湖州市和陕西省西安市试点政策规定,新业态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平台企业从业,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送单的派单企业依法承担职业伤害保险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责任主体。
4、待遇标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待遇应当坚持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且高于商业保险待遇水平的原则,在参照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和完善。第一,明确以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为重点保障范围。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项目享受与工伤保险待遇同等标准,主要补偿因职业伤害带来的实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第二,删除停工留薪、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项目。停工留薪适用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每月发放薪酬且受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但是新业态从业人员报酬来自于订单支付金额,往往没有固定薪酬和底薪,应予以删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适用前提条件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劳动关系模糊,可以随时停止在平台接单或变更平台接单,应予以删除。第三,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低于工伤保险标准。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康复费都具有长期待遇属性,主要保障未来性权益,但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具有流动性强和临时性的特点,长期待遇的发放将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本增加。第四,职业伤害险待遇统一由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支付。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模式呈现“去雇主化”的特点,平台企业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即按照上月度全部订单总收入的0.6%为从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险,无需再承担额外责任,应当由职业伤害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表4)
(三)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构建以社会保险为主导,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全面职业伤害保障体系。职业伤害险属性为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受到职业伤害后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的福利性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具有营利性质,保险水平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能够满足不同从业人员的保障需求。对于职业伤害风险性较高的行业而言,如外卖员、滴滴司机、代驾司机等,鼓励从业人员和平台企业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事故险以弥补职业伤害险保障范围。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当通过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数据分析、伤害负担的精算开设专门性保险产品。根据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特点,商业保险产品应当降低投保的门槛;提高报销比例;扩大保障范围,如意外身故责任、意外伤残责任、意外医疗责任、交通意外责任;减少免责条款范围;并根据不同需求制定多等级的套餐产品。
(四)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配套机制。首先,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政府可以采用财政拨款的方式,明确规定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险,减少企业用工和管理成本,激发新业态经济下企业的活力。政府也可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险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鼓励平台企业积极为其从业人员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其次,发挥工会集体协商作用。将新业态从业人员作为入会重点对象,拓宽入会渠道,简化入会手续,推行登记入会、网上快捷入会、街道社区就近入会等方式。加强劳动集体协商,推动平台企业、第三方企业与劳动者就收入分成比例、职业伤害风险保障、落实福利待遇、改进算法机制等开展协商,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最后,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在算法机制上,平台企业应当兼顾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利益,禁止滥用平台数据优势对工作时间的严格控制,通过节约无效的等待、交付、核对等时间建立合理的效率评价制度。在技能培训上,平台企业应当主动开设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或讲座,将线上和线下培训相结合,进行结业考试并颁发培训合格证,切实提升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平台企业应当关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宣传普及职业伤害险政策和伤害预防知识,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搭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线上服务平台。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线上服务平台,实现职业伤害险办理的便捷、高效、智能化。目前,山东、广东、河北、江苏等多地开始实行工伤保险待遇网报服务,提高了工伤保险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借鉴各地工伤保险网上服务流程,通过各地人社局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号设立职业伤害险线上服务平台。(1)线上申报模式。取消用人单位申报前置流程,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直接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2)线上审核模式。工作人员对于申请材料进行线上调查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3)线上鉴定模式。为了解决鉴定流程复杂的问题,采取鉴定机构和专家入驻平台模式,鉴定人员可通过视频问诊并检查的方式得出鉴定意见,同时保留鉴定过程视频予以佐证。(4)线上待遇支付模式。依据认定结果和待遇标准,通过智能算法得出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开展合作,由职业伤害保险基金直接支付至申请主体个人银行账户。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冬.网约车平台司机用工关系分析[J].绥化学院学报,2017.37(09).
[2]胡京.工伤认定的法律逻辑:法教义学的观察[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2(08).
[3]王天玉.平台用工的“劳动三分法”治理模式[J].中国法学,2023(02).
[4]王增文,陈耀锋.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J].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22.35(02).
[5]李满奎,李富成.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权利基础和制度构建[J].人权,2021(06).
[6]沈桧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研究[D].昆明:云南师范大学,2021.
[7]王志梦,李林.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保定学院学报,2022.35(01).
[8]谭天星.务实担当拓展网约车司机工会工作[J].中国工人,2022(07).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5527442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