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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优化居民收支结构研究 |
| 第766期 作者:□文/苏甜甜1 陆登明2 时间:2025/12/1 11:47:09 浏览:59次 |
[提要] 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实际增速虽然高于GDP增速,但二者的差距在逐渐缩小,除了经济增长速度减弱影响之外,也与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和社会收入差距扩大有关,居民消费支出与收入分配动态变化存在较高的一致性。财税制度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调节手段,在推动消费升级与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居民消费支出情况与收入分配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负;收入分配;居民消费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5月16日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资本利得税、房产税等财产税体系,再分配环节中所得税所发挥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规范财富积累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文献综述
崔景华等(2022)为考察税收对群体收入流动性及结构与交换流动的影响机制,对家庭个税规模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低税收负担对总收入流动性存在正向效应,减税效应对东部地区、高等收入家庭的收入流动性影响最大,对西部地区与低收入家庭影响最小。因各个阶层的减税反应不同,所以应注意减税政策的差异化设置,平衡不同收入群体间的收入流动性。张玄等(2021)利用CHIP2018数据库分析税改后平均税率和累进性变化,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相比扩大低税率级距更能使劳动报酬的税负集中于高收入者来承担,显著提升了累进性。而在加入综合课征模式后,费用扣除的累进效应显著大于其独立影响,低收入组平均税率降幅大于高收入组,即综合程度越高,费用扣除对规范收入再分配的效果越好。李铭等(2021)以东、中、西、东北地区的省市样本数据分析其收入分布特征以及平均税率,得出仅有不到1%的人涉及20%以上税率,最高两档税率适用范围极窄,在西部及东北地区,中高层次税率作用的发挥空间更有限。累进性税率设计不足导致对高收入人群调节力度不强,高收入组存在“无效税率”。当前税率结构对低收入群体调节力度最大,而调节前后基尼系数下降的主要贡献主体是中等收入群体。赵艾凤等(2023)考察个人所得税税负感知程度对消费水平和结构的影响效应。区分不同收入群体,研究发现中等收入群体消费决策对税负感知较为敏感,降低中等收入群体主观税负感知是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的关键途径。徐宏鑫等(2023)考察了居民收入增长、收入分配差距与消费升级之间的关系,提出居民收入对消费升级的作用大小受收入差距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与不同收入群体收入差距,由此作出假设,个税税负通过对居民收入数量和相对差距的政策效应进而促进消费升级。颜见智等(2023)分析了科技创新影响居民消费升级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个人所得税税负降低能够显著扩大消费需求。
二、居民消费支出结构变化趋势
(一)最终消费支出。由于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固定,既是经济发展中的“稳定器”,也是经济波动时的“压舱石”,消费在经济中的占比越高,经济增长的稳定性也越高。在GDP核算中,最终消费支出是三大需求之一。最终消费支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常住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按照消费的主体又可以分为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居民日常的个人消费支出主要计入居民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支出主要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产生的消费支出,以及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向社会公众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2019年,最终消费支出在我国GDP中已经占到55%,而在最终消费中,居民消费占比达70%,其中城镇居民消费占近八成,农村居民占比略高于两成,因此加快农村居民市民化有利于我国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多居民选择宅在家中,减少了外出购物、聚餐以及娱乐活动,人均消费支出从2019年的21,559元降至21,210元,同比下降1.6%,排除价格因素,其实际降幅更大。“衣食住行”中交通支出下降明显,由于在线办公、网上购物等提升了通信服务相关消费需求,居民人均通信服务消费支出同比增长6.2%;食品支出方面人均蔬菜类支出同比增长12.1%,肉类支出同比增长36.5%,水电燃料支出同比增长4.1%。2019年我国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下降至28.2%,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系数回升至30%。但是,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将增加更多非食品方面的消费,食品支出占比下降的趋势仍将延续下去。(图1)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最终消费支出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反映了我国居民消费支出的总量及结构,而短期内在更高频度跟踪监测消费走势,使用的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速这一重要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直接面向个人、公众销售非生产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餐饮服务收入金额,主要包括商品零售和餐饮收入两个方面。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上购物的壮大,我国居民消费渠道从线下扩展至线上。这里用网上零售额减去实物商品的网上零售额,从而大体估算出网上服务零售额。如图2所示,我国网上零售额在2018年之前保持了30%~40%的高速增长,此后增速明显放缓,2019年呈现出一段相对平稳的中高速增长态势,增速保持在15%左右。随着居民消费习惯一定程度上的改变,线上支出的比重不断上升,于2019年底达到20.9%。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线上和实体店销售业绩都受到严重影响,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在2~3月份一度出现负增长;疫情防控常态化后,网上购物的非接触消费方式优势逐渐显现,2020年第四季度累计同比增速已经恢复到10%以上。(图2)
三、居民收入分配结构变化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如图3所示,2014~2021年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占比持续超过50%,财产净收入在居民财富积累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经营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额呈逐年增加趋势。在工资性收入中,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收入是低收入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其次是股息红利、稿酬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工资性收入包含项目对应劳动所得,工资、奖金等非独立受雇所得以及劳务报酬、稿酬类独立劳动所得。劳动所得项目先后经过预扣预缴和综合汇算清缴环节,最后综合所得的数值大小决定了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层次。经营所得收入适用五级累进税率,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税收调节作用较小,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占比较大,税收贡献主要来自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课税。转移性净收入指居民通过转移支付获得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其他项目中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滞纳金、罚款收入等。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居民财产转让所得税收贡献率上升趋势较为明显,其税负较低,同时弱化了“所得”的税基。近年来,我国居民财富来源中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比重上升势头明显,其中财产租赁所得、房产转让所得增长较为突出。2020年,我国居民人均转移性净收入增长8.7%,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4个百分点,占比进一步提高至19%,反映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国家加大了保基本民生的力度。(图3)
(二)居民人均收入所得税。根据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口径,居民财富来源可划分为四类。研究显示,居民财富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占比55.7%,但是其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项目税收贡献率达到了62.6%;经营性净收入约占整体财富来源收入的16.5%,相应的经营所得却仅仅贡献了7.3%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形成“两头高中间低”模式,财富来源中不同性质的收入税收负担存在不公平情况。我国实施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课征模式,导致工资性收入即劳动所得与经营类、财产类收入相分离。一方面,劳动性收入最高边际税率为45%,税负较重。我国中低等收入群体以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高收入人群财产类收入占比较大,相较之下劳动所得来源较多的群体,其综合税负率大于财产性收入来源较多的高收入群体。另一方面,前三类收入群体(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收入来源较单一,只有从起征点、法定扣除、附加扣除等政策途径减轻税负;而高收入群体资产组合较丰富,财产类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相对较低,他们可以将各类性质收入拆分转移,通过与雇主达成协议等手段将劳动报酬类收入转化为税负较低的收入形式。而我国个税改革重点在工资性收入的累进税率及费用扣除政策部分,近年来对纳税人财产类、资本类收入改革力度较小,这使得纳税人获得了较大的避税空间,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利于勤劳致富公平性理念的形成。不同于综合所得中的工资性收入与分类所得中的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在我国税法中属于一个独立的门类,在进行成本费用扣除时相对灵活和可操作,一般情况下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当劳动所得积累过多时会向经营所得转化,当经营所得过多时经济主体会采取手段将其向资本所得进行转移,这种人为地操纵转移收入使得高收入人群获益更多,违背了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同收不同负”问题使得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表1)
四、财税政策促进居民收支结构升级的启示
低、中、高收入群体收入差距的扩大是我国消费动能恢复较慢的重要影响因素。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与消费走势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因而稳定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稳消费具有重要影响。中低收入群体依靠自身劳动力要素获取主要财富来源即劳动收入,要素的稳定性及禀赋导致个体之间财富积累程度有所差异。目前,劳动所得征税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其税率的七级累进设计也并未考虑个体差异影响。同时,此类群体选择金融资产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为保障医疗、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预防性支出。高收入群体金融资产收入较多,其财产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的低税负及核定征收导致实际税负与财富水平不匹配。而高收入群体呈现的将劳动所得拆分转移为资本所得的避税趋势,表明我国劳动所得的税负相对较重,资本所得课税力度相对不足。因经营所得与资本所得仍适用分类课税机制,加之税收优惠等政策,不同类型收入税负不平衡,无法统一调节全部收入。
以劳动收入为主的中低等收入群体受综合所得边际税率变动影响较大。我国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实行年度汇算清缴,这一制度拉高了综合所得的税率水平,而目前采用的七级税率中,一级到三级税率层次使用较多,高阶税率使用频率不多。这侧面反映了中低等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被动增加,然而高收入群体受的影响相对较小,为减轻中低等收入群体的劳动所得税收负担,改革低阶的累进税率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更加直接。按照最优税收理论,综合所得边际税率不宜过高,高税率带来的超额负担和替代效应会导致较大的效率损失,所以累进税率需针对不同财富阶层进行精心设计。降低综合所得边际税率,从而增加中低等收入群体实际可支配收入。因高收入群体综合所得以外的各类所得收入较多,可配合提高分类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的政策设计,从两个方向加大收入调节力度。综合所得最高税率针对最高收入人群,覆盖面较小,允许勤劳所得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鼓励纳税人通过勤劳所得致富。因各税率级次使用频率不同,我国中低阶次使用较频繁,所以可考虑减少税率级次,加之适当调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一定程度上可削弱高收入者转移劳动所得的避税动机,提高税收遵从度,从而有利于形成“低税率、宽税基”的税制模式。 (通讯作者:苏甜甜)
(作者单位: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会计学院;2.盐城市第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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