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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技术风险与法律规制
第767期 作者:□文/贾艳萍 时间:2025/12/16 10:22:01 浏览:63次
  [提要]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领域重要的实践应用之一。本文通过分析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测试风险、事故责任风险以及网络与数据泄漏风险,再对比德国、欧盟、美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加强人工智能汽车顶层设计;加强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跨部门协同合作;推进国际技术合作与人才交流等对策建议,以期在防控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同时,快速发展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技术。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技术风险;人工智能;国际合作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规制研究”(编号:2020SJA2419)研究成果;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一流课程《刑法学》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6月25日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传感器、高精度地图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蓬勃发展,这一技术性革命的发展便利人们出行的同时,引发了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不断转型升级的同时,也对公众安全和现有的法律体系造成一定冲击,例如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追究、自动驾驶汽车软件数据系统信息泄露或者遭遇非法主体的侵入、产品质量瑕疵所导致的自动驾驶汽车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等风险,应对这些风险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规制。
一、国外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现状
(一)德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立法。2017年德国颁布《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这是世界范围内颁布的第一部自动驾驶汽车方面的法律制度。该立法规定了L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规则,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黑匣子、L3级自动驾驶汽车行驶时驾驶员接管规则,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仍然适用《德国交通法》中原来的规定。2021年5月德国颁布《自动驾驶法案》,新增L4级自动驾驶汽车法案,法案规定L4级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规定的场地和环境内由自动驾驶系统独立驾驶车辆,不需要配备驾驶员。该法案新增技术监督员制度,技术监督员可以根据情况停用自动驾驶系统或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做出驾驶操作指令。此外,法案对智能汽车所有人和汽车生产商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汽车所有人在驾驶智能汽车之前应该检查汽车并保证汽车处于可正常行驶的状态。
(二)欧盟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以安全为导向,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的严格监管体系。2024年5月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明确要求自动驾驶系统应该满足伦理与安全的需求,不应该在全场景下适用。另外,欧盟还通过《自动驾驶法案》明确不同自动驾驶汽车等级下不同的主体和责任规则制度,强调技术的发展应该以安全为导向,增加生产商的严格监管体系。
(三)美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美国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权,2017年众议院正式通过“自动驾驶法案”,但目前为止该法案尚未生效。美国各个州对车辆的监管应该适用各州的侵权责任法。法律规定,当汽车由于质量问题引发事故导致侵权行为的,由汽车出售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汽车所有权人没有经过汽车制造商同意擅自更改汽车硬件或者软件功能引发事故的,则由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
二、自动驾驶汽车技术风险类型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研发的初心是便利人类生活,自动驾驶汽车发展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应该有效平衡自动驾驶汽车与科技发展两者的利益。自动驾驶汽车在发展中生产商应该保证制造、设计汽车的质量,汽车是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的工具,汽车的运行速度较快,如果质量存在问题,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在不断地提升、发展中,对于某些技术还不够成熟、稳定,有些技术风险甚至凭借现有的技术程度无法预测。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成本比较高,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可能为了高昂成本的回报率,在一定情况下忽视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系数,在公共安全和技术研发中倾向于追求智能技术的研发,较早地回收技术经济成本,而忽视了公共安全。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应该尽可能地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保证自动驾驶汽车的质量。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风险。自动驾驶汽车从设计、研发到投入量产之前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测试,测试需要在各种情景和极端条件下的进行,以保证自动驾驶汽车在量产前减少或者消除最大可能性的瑕疵,确保安全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测试、示范方面的法律。2021年7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颁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北京、上海、重庆、深圳等地相继依据本地的智能汽车发展状况制定本地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规范管理规范,规范中对测试的管理、监管等进行明确规定。智能汽车测试对市场准入和后继的商业化管理运营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投入市场使用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测试中发现风险应该及时与生产商联系,避免汽车投入量产后出现类似的问题,影响公共安全。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风险。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风险是自动驾驶汽车运行不可回避的问题。事故责任风险的责任归属是自动驾驶汽车投入商业运营后,公众对自动驾驶汽车运行安全性的心理预期。一般而言,自动驾驶汽车行驶由驾驶员、智能汽车生产商、智能汽车软件提供商、智能汽车网络提供商共同完成。各个主体由于共同协作完成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如果智能汽车出现事故,则可能是某个主体也可能是这些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自动驾驶汽车行驶中事故责任较难归责分配。一般广义的生产商包括软件提供商和硬件提供商,所以目前从各国立法来看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智能汽车生产商进行责任分配。
(四)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与数据泄漏风险。自动驾驶汽车是由感应器、5G、智能算法、高清地图等硬件与软件组装的运输工具,以互联网和物联网为基础,深度依赖传感器与人工智能系统,当感应器将场景、天气、距离等信息传递给智能系统,智能系统按照算法程序输出指令执行。可见,自动驾驶汽车较传统汽车而言具有典型的数据性和智能性特点。有学者将自动驾驶汽车比作智能系统上安装了四个轮子,而不是汽车安装了智能系统。自动驾驶汽车最核心的元素在于汽车的智能属性,这说明网络与数据的安全性极大地影响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运行。一方面,自动驾驶系统在网络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黑客侵入智能系统,导致智能系统不能正常运转、运转异常等情况,由于网络安全具有天然的隐蔽性等特点,所以在追究责任时具有难度较大、空间跨度较广的特点。另一方面,智能软件在编程时需要存储地理、场景、用户等各类信息,信息存储越丰富,系统做出决策前程序运行数据越严谨,得出的决策越完备。信息在自动驾驶汽车运行前、运行中都需要存储大量数据,数据输入形式可能是数据、图片、文字,也可能是语言。智能系统需要存储、运行海量的数据资源,这些资源类型丰富、内容广泛,有些数据资源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数据资源在收集、整理、运行中可能面临被泄露、恶意使用等风险,智能汽车数据资源的合法存储、运行、使用,需要相关立法给予有效规范和管理。
三、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与未来展望
(一)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现状。目前,我国智能汽车技术发展处于智能网联汽车阶段。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互联网、5G通讯、云端交叉等统筹而成的人、车、路、云结合为一体的人工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初级阶段,强调汽车与外界的互联互通,实现远程控制、在线导航等初级智能属性;而自动驾驶汽车则是通过传感器、智能算法实现高级别智能驾驶车辆自主决策,减少或者免于人工干预的高级别智能驾驶。相对而言,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的范围更广,例如无人货运、快递运输、矿区等封闭场所作业等。
我国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规范较多,2021年9月和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发布《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以此为指导,各地方政府也颁布了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方面的文件,例如《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管理办法》《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车辆标识及测试要求》,这些地方性的文件从道路测试、示范、技术商业化等方面展开。但是,由于各个省、市经济、路况、路线以及各地方车企发展状况的不同,使得法律规定及政策许可、数据管理等执行情况也不同。另外,部分测试、示范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也不尽相同。
(二)自动驾驶汽车未来展望
1、加强人工智能顶层设计,补强自动驾驶领域法律规范体系。201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战略性政策——《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该文件是我国关于人工智能的第一个文件,文件中指出,人工智能是我国科技强国、发展战略规划的总体部署,人工智能也为我国未来发展框架奠定基础。而后人工智能连续应用于各行业,人工智能不仅促进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同时推动新兴行业的兴起,例如数字化、感应器、高清地图等。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领域,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较长,不仅涉及传统汽车制造业,同时还涉及5G、数字通信、感应器等多行业、多分工领域。自动驾驶汽车对人类生活影响日益深远,对我国汽车等行业的战略意义不言而喻,加强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发展,离不开规范、严谨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人工智能顶层法律框架下,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建立多部门分工配合机制,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制造、测试、示范、事故、数据侵权等方面的责任主体、追责机制、责任分配方式和举证责任方式。建立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各项标准的“软法”,建立明确的自动驾驶汽车保险责任及人工智能互助资金,鼓励高校参加科技创新,加强行业监管,促进人工智能领域深度、有序发展。
2、加强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跨部门协同合作。自动驾驶汽车是科技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深度适用。从技术角度而言,目前自动驾驶汽车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自动驾驶汽车的各项技术尚未稳定、成熟,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生产、测试、示范到推广商业化整个流程中,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对各个阶段的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规范和管理。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运输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问题,因此立法应围绕公共和人民的健康、安全展开。在自动驾驶技术不断研发的过程中,应该保障智能技术的开发与社会公共安全两者的平衡,不能为了追求智能技术而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同时也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公共安全而延缓智能技术的转型升级。在研发、生产自动驾驶汽车的同时,对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生产、测试、示范、商用的过程加强部门监管责任,加强部门监管不是限制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而是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良性发展。在监管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负责市场审批和数据保存、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审核智能汽车测试、示范路况范围和测试申请,并发放测试车辆号牌和运行测试的场所和条件,同时对智能汽车事故进行责任处理和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运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交通管理部门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养工作。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测试、示范以及销售之后瑕疵及有风险产品的售后召回和调查工作,监督现有的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目前,智能汽车技术还存在不稳定、不成熟的情况,有的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技术故障等情况,所以市场监督部门的召回和事故调查对于不断提升技术,保障人民公共安全有积极的作用。网信部门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监管具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汽车具有数据性和智能性特点,其数据性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破坏力强的特点,所以网信部门加强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监管对自动驾驶汽车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3、加强跨国技术合作交流。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是全球性的技术合作,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全球人工智能与交通技术融合的发展前沿,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首先,加强国际社会的政府间合作。2023年10月,习近平主席出席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全球可以以此为框架协议形成人工智能治理共识。2025年发布《金砖国家人工智能展望报告(2025)》,建议构建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加强数据共享、技术交流等国家之间的合作共赢。其次,加强国际社会的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技术的历史性变革与创新,技术共享、产业融合创新是持续推进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不竭动力。最后,加强国际社会的数据主权合作,探索可靠的跨境数据交流与合作,平衡数据创新与数据的隐私权保护机制。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力,黎晓奇,王赫然,王冰,王灿,许雪花.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应用风险与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23(04).
[2]郑志峰.自动驾驶立法:全球实践与本土图景[J].上海法学研究,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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