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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税
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难点解析
第767期 作者:□文/徐子清 时间:2025/12/16 10:28:10 浏览:59次
  [提要] 现阶段,我国已经从会计和资产评估方面对数据资产进行明确界定,并提供执行依据。在税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现有制度出发,以数据资产增值税的课税难点为核心,研究数据资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点及征管方面的课税难点,并创新性的提出数据资产增值税的课税难点解决路径。
关键词: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义务
基金项目:2025年度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财政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项目:“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难点与解决路径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5PY07);2025年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科研重点课题:“数据资产课税的税法规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6月17日
一、研究背景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2023年9月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3]17号),从会计和资产评估方面对于数据资产进行相关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税收方面对于增值税数据资产的税基、税种、征收等方面的界定不太清晰。国际上对于数据资产增值税征税也有不同的研究成果。《“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数据流通交易,并在实践中推动数据资产的数据成本、价格、价值评估机制更加健全。本文通过对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难点进行研究符合当今时代趋势,并且对于增值税法的实施有着重要作用。
二、研究意义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核心生产要素,数据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对提升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而通过数据资产影响到生产生活而言,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数据资产的增值税课税是国家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本文通过对数据资产增值税的课税难点进行分析,结合数据资产的特性以及现有的税收理论,对于补充现有研究内容,丰富税收理论、完善税收体系建设、推动税法与数字经济结合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通过提出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难点的解决路径,以利于指导数据资产课税实践,推动实践基础上增值税数据资产税款征收管理,创新金税四期的应用,进一步与当今时代相结合,对于提高国家税收收入、助力数字产业健康发展以及促进企业税收合规具有实践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动态。关于数字资产定义的研究,Van Niekerk(2007)认为“数据资产”的实质是具有使用权的媒质,基于数据二进制的特征进行演变。此后,很多分析文献倾向于将数据资产看成生产要素,如Tony Fisher(2009)指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具有优化决策的属性,与此同时,明确指出数据是一种企业资产。Laura McKinnon(2011)创新性地提出将数字资产划分为遗产类,并要根据其特质在进行遗产规划时加以考虑,拓宽了数据资产的使用特质。
(二)国内研究动态
1、关于数据资产交易是否课征增值税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部分学者认为从数据本身出发,服务接收方作为数据的提供者,未体现增值额,不符合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认为需要课征增值税的学者对于数据资产的征税范围和应税项目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数据资产增值税应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课税,但是会导致税负过重。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数据资产中符合传统的无形资产定义的内容相对较少,主张对于网络虚拟道具相关的数据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征税,其他的服务类交易按照现代服务进行征税。
2、关于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难点的研究。周艳秋、朱润喜、陈蕾(2024)提出数据资产课税难点主要在于税基评估规则的构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实施路径。闫晴、高婷婷(2024)从立法体系方面出发,认为我国数据资产交易法制不健全,增值税课税要素难以确定,税收征管与监督机制不成熟,提出我国应在现有情况基础上完善数据资产交易课税的立法体系,明确数据资产增值税交易课税要素,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和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主要对于虚拟货币、支付方式及数据征管方面进行研究,在现有数据资产课税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国内外研究学者主要从数据资产的本质出发,对于增值税课税的可行性、税基、征税范围及纳税人等方面进行研究。对于我国税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对于最近发布的《增值税法》中与数据资产相关的内容较少,在征管方面具体方法有待落实。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研究课税难点,基于金税四期建设完善征管建议,促进数据资产增值税税收制度的健全和企业税款征收风险的控制。
四、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难点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发现,当前数据资产在增值税课税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数据资产增值税所对应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点等税收要素的具体界定,以及税收征管方面,需要基于现有税收制度根据数据资产的特性进行研究。
(一)数据资产增值税征税范围界定难。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并没有对数据资产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进行明确界定,基于增值税征税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征税这一核心,对于数据资产是“数据”经过采集、加工、存储和应用后形成的可增值、可交易、可确权的资产形态这一本质,本文认为数据资产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其直接界定有难度,需要根据增值税法的征税实质进行界定。
(二)数据资产增值税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认至关重要,需要通过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进行核算,数据资产由于其价值受市场工序影响,较难通过公开透明的价格确定其计税依据从而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成本部分,数据加工的成本、人工的成本难以统一标准,使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匹配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有一定的冲击。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征收率与数据资产行业增值税征收是否适应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数据资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点不匹配。数据资产由于其交易的特殊性,使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传统销售货物或者服务的方式有所差异。现有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直接收款、托收承付、收取预收款等收款方式并不适用于数据资产的交易模式,因此导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而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税法现有的规定可能会使得数据资产收入确认不一致,从而导致延迟缴纳税款。现行制度未规范提出数据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企业在核算时可能会忽略内容,从而少缴税款,产生税企分歧。
(四)数据资产增值税征管困难。我国增值税基于对企业上下游的监管,通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确认进行计量。在税收征管方面,对于其发票的开具、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管理至关重要。在以数治税背景下,对于数据资产发票的管理,成本金额较大但无法取得合理抵扣凭证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考虑,以及基于数据资产获得增值的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销售方式,其传播性广、难以监管的特点会导致增值税出现征收漏洞,因此对数据资产增值税征管方式、征管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
五、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难点解决路径
(一)明确数据资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数据资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可以在现有增值税法的基础上根据数据资产的实质对于其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进行对应征税,或者通过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增值税课税。对于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定义的部分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对应征收增值税。数据资产中符合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例如企业通过客户行为建立数据库,从而取得盈利,符合可辨认性和经济利益可预期的部分,应该按照税法中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另外,对于企业自用数据或者未产生增值的数据积累不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增加对于数据资产课税的具体规定。
(二)统一衡量标准,确定计税依据。根据《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统一数据资产的计税依据,对于标准化数据产品,采用市场法以交易价格为基准,对于非标准化数据,市场没有明确价格的,可以适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式,以成本和利润为基础,在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明确计税依据。记录相关成本核算明细账,以便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应明确其与销项税额的直接关系,且属于直接产生数据资产增值的部分,符合规定的发票允许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基于数据资产行业的整体情况重新界定,适当提高起征点。可以对其实行即征即退或者降低征收率的优惠,促进企业发展。
(三)明确数据资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点。基于数据资产交易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资产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统一标准,减少分歧。例如,对于一次性转让的数据产品,可以适用现有的增值税政策;对于按月提供或者周期性提供的数据服务,根据合同签订的日期,在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或者取得款项的当天确认销售额;对于既提供数据产品又提供数据分析服务的情况分别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数据产品可参考现有增值税政策,数据服务可以按照服务工时或者服务进度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中增加本部分规定,为税法征收提供依据。
(四)创新税收征管方式。对于发票管理部分,推行统一的数据资产交易专用发票,通过企业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以及中介机构三方结合的方式开具发票,根据数据资产特性定制专门的发票,并在备注栏写明数据资产交易专用,便于后期税务机关检查。对于不同的数据资产使用不同的税率,例如数据产品可适用现行销售货物税率,对于提供数据服务可适用现行提供服务税率,无法明确划分的,根据现行混合销售原则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增加数据资产部分的明细数据,便于后期核对检查。
采取自行申报与税务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大数据平台,打通资产评估与会计和税法方面的壁垒,尤其是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资产评估的,通过后台对比核查不同领域上报数据,降低企业隐藏收入而导致的增值税损失。根据数据资产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纳税风险评估值,通过金税四期的应用,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进行分层管理,着重检查高风险企业增值税征收情况。
综上,数据资产在当今时代使用越来越广泛,随着会计、资产评估等领域对于数据资产做出相关规定,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完善了国家税收范围,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性。而现阶段对于数据资产增值税课税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较少,其在增值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点等税收要素的具体界定,以及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难点。基于此,本文在现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提出了解决路径,对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Van Niekerk.Strategic management of media assets for optimizing market communication strategies,obtaining a sustainable competitive advantage and maximizing return on investment:An empirical study[J].Journal of Digital Asset Management,2007.
[2]Tony Fisher.The Data Asset:How Smart Companies Govern Their Data for Business Success Hook[J].John Wiley & Sons,2009.
[3]Laura McKinnon.Planning for the succession of digital assets[J].Computer Law &Security Review,2011.27(04).
[4]王竞达,刘东,付家成.数据资产的课税难点与解决路径探讨[J].税务研究,2021(11).
[5]蔡昌.数字资产的价值计量、税收政策与税制优化[J].新经济导刊,2023(07).
[6]汤洁茵.数据资产的财产属性与课税规则之建构:争议与解决[J].税务研究,2022(11).
[7]马慧洁,夏杰长.数据资产的确权及课税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23(12).
[8]周艳秋,朱润喜,陈蕾.数据资产课税税基评估规则的构建及其实施路径[J].税务研究,2024(09).
[9]闫晴,高婷婷.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产交易课税:制度困局、理论逻辑与优化方案[J].青海社会科学,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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