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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探讨 |
| 第767期 作者:□文/魏文槿 时间:2025/12/17 8:54:58 浏览:55次 |
[提要]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全链条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保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推动和助力作用。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较短,但面临着知识产权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具体化、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模式单一、知识产权保险产品针对性弱及配套服务水平不高、知识产权价值认定困难等问题,导致保险市场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缓慢、知识产权维权难等。本文通过剖析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现状,借鉴域外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丰富实践经验,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法规、形成“政府+专业保险公司+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等建议,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知识产权保险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6月24日
2023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二○二二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从中可知:2022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共计43.838万件,其中专利案件3.897万件、商标案件11.2474万件、著作权案件25.5693万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断增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给司法系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重灾区。知识产权保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在知识产权权利人面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分担不论是被侵犯企业还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维权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和普及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挑战。虽然在北京、浙江等地建立起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但仍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认定困难、配套法律服务亟待提升等问题。要想实现知识产权保险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解决当前面临的阻碍。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必要性
在知识产权日益发展的同时,围绕其产生了侵权风险、诉讼风险等一系列风险,为了应对这一系列风险而产生了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在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等民事权益损害时,可以提供相应的保障。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本特点,知识产权保险能够很大程度上帮助其在发展过程中管控风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分担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需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为主体,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发活动,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企业。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税收、带动就业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占比相对较大。很多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企业管理混乱,技术人员流动频繁,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缺位比较严重,在专利申请和保护、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得明显不够充分,这是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以来,国家对知识产权发展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方式助力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行业内竞争愈发激烈,各个企业都希望能够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占据潮头,不法竞争手段层出不穷,阻碍了知识产权行业的良性竞争和良性发展。不少企业为了占据市场、获得主动权,使用不法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这样的现象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屡见不鲜,被侵权企业一旦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尤其是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于这类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相关知识产权价值认定难度大,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即使能够负担得起诉讼费用,但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风险较高,因而大多数企业对于通过诉讼途径或者行政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缺乏信心。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知识产权保险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能够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支持,缓解其面临的诉讼压力和经济压力。
(三)保险市场发展需要。传统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相对较窄,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但是保险市场想要继续不断发展,就必须创新,打破当前稳定的局面,走向国际保险市场,而发展知识产权保险正是保险行业发展壮大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契机。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相较于传统的保险,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复合性。知识产权保险主要的保险标的是无形财产,而无形财产具有传统财产的特性,同时又具有其他特殊的性质。二是复杂性。知识产权保险中包含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两大类,同时其承保范围也大于传统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的出现丰富了我国保险市场,推动我国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知识产权保险国外发展现状
(一)美国知识产权保险现状。1986年,知识产权保险首次以普通商业保险的形式出现在美国。美国依靠自身的经济优势、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较为发达,被保险人的范围广泛,各类大中小企业以及个人都能够进行投保,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保障。同时,其保险运营环境稳定,保险公司掌握运营知识产权保险的主动权,具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保险程序,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风险时,能够通过知识产权保险获得相应的保护,以便更好地解决民事责任赔偿和财产损失的问题。同时,美国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评价、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等相关知识产权配套服务。
(二)英国知识产权保险现状。英国知识产权保险主要是专利保险,相较于其他国家的专利保险,其推广范围广泛、运用高效、盈利理想。目前,主要是防御型知识产权保险和进攻型知识产权保险。其中,进攻型知识产权保险主要针对的就是中小型企业。但是,这类保险对于承保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需要专业严格审查过后才能允许企业投保,其中专利审查费用需要投保人承担。英国知识产权保险主要依靠专利保险局和知识产权诉讼互助保险协会,并将知识产权保险纳入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框架中,给予相关政策协同支持。目前,英国知识产权保险主要还是围绕着专利保险,其他的知识产权保险发展落后,保险承保范围较窄,限制性因素较多。英国的专利保险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强制的方式,在专利申请之初,就强制要求申请人进行投保。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面临的挑战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起步较晚。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布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保险。2004年,北京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签署了一份《中关村知保合作框架协议》,率先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研究与合作。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先后在北京、浙江等地开展试点工作,但其发展和运营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知识产权保险法律法规缺乏具体化。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知识产权保险相关内容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只是在相关部门法中涉及一些笼统性、概括性规定。一是《保险法》中对于财产保险中财产范围的认定没有明确。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仅仅指的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是否应当包含在其中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知识产权具有财产的特性,知识产权保险也具有保险的可保性,也涵盖了财产保险的内容。财产保险仅仅局限在有形财产的范围,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也阻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二是责任保险的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险中包含了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相较于财产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匮乏,只有《保险法》第65条、第66条有关于责任保险的内容。这两个条文中对责任保险的规定更多的是笼统性规定,主要明确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请求权形式的具体方式等内容都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三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虽然提出了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但是对于这方面的规定还停留在概念阶段,对于赔偿计算的标准、具体适用方式等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也影响了知识产权保险理赔过程中赔偿金额的认定。
(二)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模式单一。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运营模式是自愿模式,是由保险公司主导运营,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愿进行投保,同时政府给予保费补贴。自愿模式下,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困难,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了解知识产权保险的作用,只考虑到前期投保时保费的支出,并没有从长远的角度去考虑知识产权保险能够分担或化解经济风险和运营风险。现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逐渐增大,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旦遇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很多企业都会选择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理,但是高昂的诉讼成本极大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尤其是在重点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出口企业,经常会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我国大多数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导致实际参与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数量少之又少。
(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针对性弱以及配套服务水平低。一是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承保范围较窄。大多数产品的承保范围还有承保对象都是笼统的、大范围的,缺乏明确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其适用的保险条件和保险风险与大型企业还是有着一定的差别,笼统的、大范围的知识产权保险对其面对的风险和承受的经济压力来说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二是知识产权保险配套服务水平不高。知识产权保险只是能够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损失的风险。在知识产权维权或者是理赔过程中,企业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消耗大量的时间,尤其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诉讼周期长、难度大,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会选择放弃维权,导致其自身相关权益没能及时获得保护。知识产权保险仅能够提供给被保险人诉讼必要支出费用或者是损害赔偿支出费用,实际上企业投入及损失的远不止其能够获得的理赔金额,这也是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不选择参与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价难以界定。知识产权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分担风险,通过对大量风险数据的分析,运用一定的数据计算方法以概率原理计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知识产权涉及的很多风险数据都很难获得,往往都是一些模糊的数据,不具有准确性。这就会导致计算出来的风险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影响投保人对知识产权保险的选择,甚至很难达到企业预期。而在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过程中,风险预估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这与保险保费、理赔金额息息相关,还容易受到多重外部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度大,会加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从而影响到企业投保的保费以及最终理赔的金额。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价一直难以界定,相关统计数据和评估机制都还不完善、甚至是极度缺乏,最终体现出来的就是保费不合理、理赔不到位等问题。
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还处在初级阶段,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发挥重要作用。第一,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示将无形财产纳入财产的概念范围中。知识产权保险标的可以是无形财产,这与传统保险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从现在科学技术发展来看,无形财产与传统财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其依然具有财产的特性。应当适当扩大财产的范围,将无形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这有利于知识产权保险适用保险相关具体规定,更好地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健全知识产权保险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第二,对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对责任保险的具体适用范围、与财产保险的具体区别、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请求权行使等内容进行界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笼统性概念条文并不利于司法实践,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失衡,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也会连带影响知识产权保险理赔,一旦被判决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理赔过程中对该部分可能就不会予以理赔。
(二)探索发展“政府+专业保险公司+企业”运营模式。从我国目前各试点知识产权保险发展情况来看,完全自愿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域外国家根据各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不同,形成了商业化模式和政府扶持模式。而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应该探索发展“政府+专业保险公示+企业”的复合运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更多人能够参与到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之中,推动知识产权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应充分发挥扶持作用,鼓励支持建立专业保险公司,鼓励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专业保险公司应吸纳相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风险进行更好地把控,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及保险相关内容的设定应更加合理化和专业化,这对于保险市场和知识产权保险来说都是有利的,将推动知识产权保险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三)健全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体系。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主要知识产权类型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保险类型还不能够满足市场以及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的需求。通过分析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各国 根据发展情况设计了多样化、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险种类,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设计了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需要健全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体系,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类型,扩大保险承保范围,形成知识产权保险全链条配套保险产品服务。立足知识产权保险的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向,将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结合国内或国外市场进行进一步细化,针对每种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适用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险综合服务能力。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提升知识产权保险综合服务能力,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立、诉讼程序优化、保险理赔程序优化等方面。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现状以及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现状,建议建立一个保险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借鉴专利保险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经验,搭建一个知识产权保险综合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包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风险数据分析、知识产权保险咨询、知识产权保险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理赔、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等内容,形成一站式线上服务平台。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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