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信用/法制
金华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思考
第769期 作者:□文/杨钦彭 时间:2026/1/16 16:41:49 浏览:25次
  [提要] 在新时代“‘亲’‘清’政商关系”理念指引下,法治成为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的关键。本文聚焦金华地区,通过梳理当前民营经济在知识产权保护、涉外合规、政商关系等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探讨营商环境中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并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涉外法治服务体系、健全政商沟通机制等优化路径,旨在为金华乃至更广阔区域提供可复制的法治经验。
关键词:“亲”“清”政商关系;民营经济;法治营商环境
基金项目:2025年度金华市社科联研究一般课题:“‘亲’‘清’政商关系视阈下金华市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路径研究”(课题编号:YB202504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8月20日
引言
高质量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优化营商环境则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金华是浙江民营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具有市场活跃、产业门类众多、民营经济占比高的特点。但在新阶段,金华民营企业遇到的现实问题依然是制度环境不够完善、法治保障力度不足以及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较少等。接下来怎么创造更加公开透明、更加法治化、更加服务高效的营商环境,成为亟须破解的课题。
当前,学界对“‘亲’‘清’政商关系”已有一定研究基础,主要集中于政治伦理、行政治理和反腐倡廉等维度,部分文献关注营商环境改善中的法治要素,但在区域性实证研究方面仍存在不足,尤其缺乏以金华为对象、以法治路径为主线的系统性研究。为此,本文尝试从“‘亲’‘清’政商关系”视阈出发,结合金华实践,聚焦于如何通过法治手段完善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推动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体系。
一、金华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与阶段性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金华民营经济迅猛发展,形成了义乌小商品、永康五金、东阳木雕、武义汽配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回顾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金华民营经济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与制度演进轨迹。
(一)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脉络回顾
1、萌芽期(1978~1992年):以家庭作坊和集体企业改制为主。改革开放初期,金华地区依托“包产到户”政策释放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农民转向个体工商业和手工业创业,逐步发展出以家庭式作坊、个体经营为主的初级产业形态。义乌在1982年率先设立小商品市场,成为全国最早的“市场试验田”,为民营经济注入制度活力。
2、成长期(1992~2001年):市场化浪潮推动企业壮大。1992年后,市场机制的引入和非公经济的合法性认同增强,金华迎来了民营企业集中崛起的黄金期。大量家庭工厂完成原始资本积累,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地方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如低价工业用地、税费减免、融资支持等,构建起较为宽松的制度生态。
3、调整与转型期(2002~2012年):制度嵌入与产业升级并行。中国加入WTO后,外贸订单大量涌入,推动金华产业“外向化”发展。同时,伴随土地、劳动力、环保等成本上升,传统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为继。政府开始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商标品牌建设,尝试以制度引导产业向中高端跃升。
4、转型升级期(2012年至今):法治化与数字化路径并重。进入新时代后,金华民营经济步入制度型发展阶段。党中央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金华积极响应,推动“最多跑一次” “数字政府” “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等改革举措落地。同时,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民营企业转向品牌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路径,呼唤更加法治化、稳定、公平的制度支撑。
(二)阶段性演进中的结构特点与制度变迁
1、政府角色的动态演进:从推动者到服务者。在初期发展阶段,地方政府是金华民营经济的直接推动者,通过土地优惠、财政补贴、招商引资等方式深度介入企业运行。但随着市场机制日趋完善,政府逐步转型为“制度供给者”与“法治保障者”。近年来,“清廉政府”建设、“阳光政务”平台上线、“一企一策”服务机制推行,凸显了政府职能转型的制度化趋势。
2、制度红利释放与制度供给失衡的博弈。金华民营经济长期受益于制度红利,如先行先试的行政松绑、税费优惠、审批简化等。但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原有制度红利逐渐递减,而新型制度供给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合规管理制度等未能及时配套,出现“制度空窗期”。这导致企业在面对法律风险、国际市场、数字治理等新议题时,缺乏稳定的法治支撑体系。
3、民营企业自身结构性短板的显现。制度演进不仅体现在政府角色的转型上,也显现在企业自身发展逻辑的变化上。大量中小微企业仍处于“人治化”管理状态,缺乏法务团队、合规意识与战略视野,面对规范化监管和法治化环境,往往存在“跟不上”的焦虑与不适。这一现实进一步强化了法治营商环境构建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总体来看,金华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是一部制度逐步释放、市场逐步深化、法治逐步嵌入的变迁史。从最初的“政策推动型”到“法治引领型”的转变过程中,民营企业成长逻辑也发生深刻变化。
二、金华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现实问题
作为浙江民营经济重要区域,金华随着发展阶段向更高层次迈进、营商主体日益多元复杂,现行法治保障体系中尚存改进之处,在解决市场主体诉求、适配相应制度方面仍有改善空间,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法律服务、政商沟通等方面。
(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创新活力受限。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保护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资源。但是,在金华经常会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且维权成本非常高。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主要环节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往往会面临举证难、鉴定周期长、跨区域协同不足等问题。“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结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尽管近年来金华市先后尝试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和建立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但从民营企业反馈来看,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可获得性” “可信度”有待提高,尤其随着平台经济发展,线上侵权呈碎片化、隐秘化等特点。
(二)涉外贸易中的法律与合规风险凸显。随着金华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跨境电商的迅猛增长,众多中小型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诸多企业遭遇合同履行争议、知识产权在海外被侵权的指控、通关税收方面的争议以及外汇管理的限制等挑战,甚至出现因不了解外国法律体系而陷入诉讼或遭受制裁的典型事例。究其原因,是金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一些企业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存在依经验或者依赖于中介机构来进行判断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对企业的发展提供符合要求的系统性、前瞻性合规指引,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当中处于劣势地位。
(三)政商沟通机制不健全,民营企业话语权不足。构建“亲” “清”政商关系,关键是形成常态化的、制度化的政商沟通机制,使制定的政策与市场反应保持同频共振。首先,现阶段政商沟通机制还存在“形似而实则不足” “交流多而难以互通”的弊端。其次,有些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事项,有的基层单位还存在“看人下菜碟”和“隐性门槛多”的问题,影响了公平竞争,导致一些企业对于当地营商环境的信任度产生影响。最后,没有规范化政商沟通制度,致使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或项目,容易陷入“亲而不清”或者“清而不亲”,甚至滋生权力寻租的空间,增加廉政风险。
三、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的理论基础
通过建立现代化的营商环境,以法治维稳市场主体、维护市场预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从“放管服”改革、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都彰显了国家以法治的方式来进行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心。
(一)“‘亲’‘清’政商关系”的法理内涵与制度逻辑。“‘亲’‘清’政商关系”由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年首次提出,已成为新时代政商关系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亲”是要求各级政府干部与企业家坦诚沟通、积极服务、真诚帮助,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清”则是划清政商交往的边界,杜绝权钱交易与寻租行为,实现廉洁治理的制度要求。两者并重,既强调政府责任,也规范企业行为。
从法理角度看,“‘亲’‘清’政商关系”是一种基于公法责任与私法自治平衡下的制度表达。在现代法治国家结构中,政商关系实质是公权力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应以法律为界、以程序为轨,实现权力运行的透明化与权利保障的平等化,最终以法治方式实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二)法治营商环境的核心理念:公开、公平、透明、可预期。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是提供一个各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安心经营的良好制度环境,其内涵就是实现公开、公平、透明和可预期。“公开”即政务信息公开要充分和全面,对于市场准入、税收政策、扶持项目、政府采购等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公布,以供查询;“公平”即不论企业大小、不分所有制形式,市场主体具有相同的市场地位和平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不能有任何的行政性歧视和政策倾斜;“透明”即行政程序要公开运行,执法尺度要向全社会公开,并且形成稳定、确定的规则来约束规范,杜绝了不确定性和灰色空间;“可预期”即政治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好,保障各方面制度能够给企业发展创造确定性的环境、较低的成本和更少的风险。
(三)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体系概览。近年来,国家层面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政策建设。2020年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政府服务法治化”的基本原则,提出政务服务便利化、审批流程简化、信用信息共享、监督执法规范等多个制度目标,为地方制定细化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2025年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文件,标志着我国用法治手段予以确认和保障民营经济的地位及作用达到新高度。在地方层面,浙江省与金华市近年来相继出台《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金华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等文件,将国家法律精神细化为地方治理规则,初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政策支持体系。
四、金华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法治优化实践路径
目前,金华民营经济正由“数量扩张”转向“质量提升”,以法治之手引领民营经济的转型升级势在必行。结合金华市客观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涉外法律服务不完善、政商沟通机制欠缺等问题,需要立足当地实际,完善相应制度供给,创新相关工作机制,尝试寻找可以落实落地并具有较强可复制性、可推广性的路径方法来推进地方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建设。
(一)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设立专门仲裁、推进维权便利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严重、维权成本巨大,急需有更加专业且更加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金华市依托义乌市的国际商贸地位、“世界超市”平台等,有利于司法和行政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发展联动并结合运用。首先,建议建立知识产权专门仲裁站或建立知识产权快速仲裁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专业化水平,简化案件受案手续,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裁判公信力。对于涉及网络销售的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等案件,可以采用集中审理、仲裁的方式定纷止争。其次,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与配合,形成信息化互联互通和联合执法的效果,并建立健全维权平台和维权热线,把中小企业维权的大门敞开,对违法行为不留死角。对典型的恶性侵权行为,要给以严惩,造就一个“侵权必受惩处、维权有明确途径”的良好局面。最后,为了增强企业的创新信心,让企业更有制度上的获得感,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比如在重点产业园区、直播电商集聚区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站,为市场主体提供快速检索、专利指导、维权咨询等公共服务。
(二)构建涉外法治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合规能力与风险预警机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逐步落地,其在跨境电商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比重会越来越高,打造一个系统化、专业化的涉外法治服务体系是大势所趋。
运用金华已有外贸优势、自贸区政策资源建立试点“涉外法律服务中心”,集中一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套的涉外合同文书起草、跨国谈判、纠纷解决及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国际法律风险预警体系,依托政府设立的“涉外风险信息库”,动态更新国外法律变化、制裁措施、关税壁垒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企业提供预警提示,并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合规档案”,鼓励企业设立专门法务合规部门或者聘请外部法律顾问,以提高企业内部合规治理水平,为企业维权降低风险成本。
(三)制度化政商沟通机制建设:实现“亲”中有界、“清”中有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关键在于建立双方互动都有章可循、都有依可从的政商关系。为此,应该大力创建阳光化、常态化、制度化的政商沟通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畅通的反映诉求的渠道,让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政策制定中来。一是建立多层次沟通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设置“企业服务专员”接收、协调和反馈企业诉求,做到“企业有事找得到人、有回应”。通过定时召开“企业家圆桌会议” “营商环境恳谈会”等形式,听取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代表对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促进优化完善。二是推进政商交流规范化运行。明确沟通频次、沟通方式、沟通内容及沟通界限,既不过分“无事打扰” “有事不理”,也不搞“亲密无间”式的不规范接触,可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营商事项清单”,记录政商沟通情况并予以公示,实现全流程可查可溯、可督可控。三是建立政策咨询机制。对于事关重大的政策出台前,可利用“企业法律咨询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吸收企业意见,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通过实行与特定企业之间打交道的效果挂起来的评价方式,在实质上将监督落实到企业政策的制定环节。四是建立健全涉企行政决策法律审查机制和政府行为纠错机制,即对已经产生的制度消极后果的弥补机制,如果存在因制度缺陷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形,要及时纠正和公开答复,给企业一个交代。
综上所述,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支撑。可以说,民营经济在哪里发展得好,在哪里可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就加快。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发展始终是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动能和创新动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更是检验一个地方是否具备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硬指标。金华应以“问题导向+法治思维”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口,探索具有区域特色、可推广、可复制的营商环境法治治理模式,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借鉴,也为推动全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金华样本”。
(作者单位: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罗进辉,黄泽悦,向元高.亲清政商关系研究:述评与展望[J].财会月刊,2022.935(19).
[2]朱光磊,刘亚强.转变与定位:中国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职能研究[J].江海学刊,2025(03).
[3]袁莉.新发展格局下我国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的优化策略[J].改革,2024(01).
[4]罗永宽,杨娇.习近平关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的原创性贡献[J].人文杂志,2025(03).
[5]冯家顺,朱高祥.两高司法解释降低商标标识犯罪、假冒专利罪等入罪门槛[N].新华每日电讯,2025-04-25(003).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8366345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