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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环境合规法律机制构建研究
第769期 作者:□文/刘晓琪 时间:2026/1/16 16:56:49 浏览:23次
  [提要] 民营企业作为驱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重要主体,在实现经济价值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承担生态保护义务。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双碳”目标的提出,对民营企业的环境治理和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已成为重要时代课题。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民营企业应当主动适应这一要求,积极承担环境治理义务,助力“双碳”目标实施。本文以民营企业环境合规体系构建为核心,致力于探索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激励式监管路径,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健全配套法治保障体系。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民营企业;企业环境合规;环境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理工大学2024年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双碳’目标视野下企业环境合规司法审查研究”(项目编号:XY2024-S070)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6月6日
我国已将“双碳”目标确立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战略。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全世界郑重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这一战略实施进程中,我国经济体系正加速向绿色低碳发展模式转变。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必须积极应对“双碳”目标实施带来的新挑战,主动适应绿色发展对企业经营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克服企业自身发展面临的环境阻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发布,为民营企业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实政策支撑。该文件的颁布实施,充分彰显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现代化发展格局中的关键地位。重点提出要加大对企业低碳技术研发和绿色服务创新的扶持力度,同时强调要健全市场体系,推动民营企业规范有序地加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进程。通过法治保障民营企业落实“双碳”目标,必须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环境合规的制度体系,厘清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环境监管要求与违法责任,这也充分体现了推动民营企业环境合规建设对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的关键作用。
一、“双碳”目标下对民营企业环境责任的新要求
(一)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与民营企业可持续活力联系紧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赋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的内涵。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民营企业所具有的创造力与活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而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前提便是契合当下企业参与市场建设的理念,将创造收益与践行绿色低碳理念有机结合。随着我国对民营经济支持力度的持续加大以及其自身规模与实力的不断壮大,民营企业有望成为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力量,产业结构的绿色优化以及企业的低碳转型将成为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助力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因素。
(二)总行为控制制度拓展了民营企业环境责任范畴。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发展目标不仅限于实现自身盈利,还应在我国经济体制框架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民营企业除了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外,同时也要兼顾“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这一重要考量因素。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需承担“绿色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这一规定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明确的约束作用,尤其为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量化的管理标准。“总行为控制制度”作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机制,通过设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并令其为此目标而采取行动,以此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推动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企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碳排放监测评估体系,通过设定具体的减排目标数值,将其作为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管理手段。
二、民营企业环境治理在“双碳”目标实施中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低碳转型过程中民营企业环境治理面临的外部约束。我国环境法治体系呈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特性,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在推动民营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过程中,关键在于监管部门的执法强度与企业自主遵循环保标准的程度。这种治理模式下,民营企业在履行环境责任时,往往与我国环境执法中浓厚的行政主导特征产生冲突。具体表现为:当前环境治理与执法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依赖自上而下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施加了较为严格的环境约束,而缺乏针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系统性专项立法。
我国环境法治体系历来具有“重威慑而轻激励”的突出特质。环境执法威慑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特定的适用对象、执法关系以及制度环境的支撑。对于企业来说,环境违法原因和种类也千差万别。在推动企业履行生态环保责任过程中,刚性监管不可或缺,但需警惕“一刀切”式执法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这种管理模式不仅会提高企业运营成本,更会抑制其落实“双碳”目标的主动性。环境监管应当坚持“底线管控”与“柔性引导”相结合,在确保基本执法威慑的同时,着力构建高效、低成本的制度体系。
(二)低碳转型过程中民营企业环境治理面临的内部困境。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政府通过多种规制工具对企业行为进行干预,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政府规制在现实中仍会产生诸多问题。在政府监管机制效力不足的情况下,企业自主激励机制在环境治理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这种模式不仅能够降低对外部监管的依赖程度,还能通过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提升环境治理效率,从而改变企业在应对环境风险和履行环保义务时的被动状态。
为推动企业积极落实“双碳”目标,在完善惩戒机制的同时,亟须构建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激励体系。这种市场化激励手段能够有效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提升其主动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使之成为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市场主体。当前立法体系中缺乏针对企业自主管理和社会责任的激励条款,导致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环境治理中动力不足,难以形成积极参与“双碳”目标的社会氛围。这种制度缺陷不仅制约企业发展质量,更造成企业经营与“双碳”目标的脱节,无法满足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对环境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的现实需求。
三、环境合规助力民营企业法制化治理与“双碳”目标的实现
(一)环境合规理念对民营企业环境治理法制化发展的优势。企业合规经营是指市场主体在运营活动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通过规范化运作规避违法风险,从而减轻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这种制度安排对企业行为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随着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环境治理体系逐步形成了行政监管与司法追责并重的双重保障机制。当前阶段,我国环保工作正处于从单一追责模式向责任义务协同推进的重要转型期。在这一进程中,企业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主体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核心参与者,迫切需要构建一套能够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与企业经济效益正向联动的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守法收益显著高于违法成本,转变传统观念中对企业的“环境原罪”认知,引导企业从内部管理创新角度探索环境治理的有效路径。
企业环境合规的核心目标在于,在明确法律惩戒红线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多元协同激励机制,持续提升企业主动守法的内生动力。这一机制旨在推动企业经营活动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深度融合,最终实现“双碳”背景下民营企业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战略目标。
(二)环境合规监管助推“双碳”目标实现与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企业环境合规理念的引导下,企业内部建立的监管机制以及外部的合规监管,即第三方监管,应协同发挥作用,协同推进企业环境责任落实,助力“双碳”目标达成。一方面,从企业内部环境合规监管角度而言,构建企业合规文化是开展内部监管的基础,能够促使企业及其员工自觉采取合法合规的行动。企业环境合规内部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活动,需设立专门的环境监管机构或明确责任主体,厘清权责关系。另一方面,从企业外部环境合规监管,即第三方监管来看,其核心职责在于评估和监督企业的环境合规状况,而非侧重于惩戒。
我国企业合规制度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依托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环境,以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秉持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而构建的制度成果。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使得环境合规监管被提升到新的高度。第三方监管的评估结果不仅能为企业赢得信誉,还能在未来的环境合规竞争中占据优势,为企业争取更多利益。这契合企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有助于推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治理,有力地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四、民营企业环境合规法治路径研究
(一)民营企业环境合规的法治保障与激励协同机制研究。企业开展合规治理,一方面依赖于企业在经营中由专业部门防范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制度安排上设计相应的刑事上的激励机制,二者应相互衔接、缺一不可。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合规治理既需要有能够规范执行的计划,也要形成内部管理机制。
一方面,合规计划是核心内容,是企业围绕合规风险防控所进行的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以及合规培训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以合规计划书的文本形式体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企业环境治理合规体系的建设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相关规范主要依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制定的指导性政策文件作为实施依据,尚未建立起系统化、强制性的制度框架。这种以自愿性规范为主的监管模式,导致不同企业间的合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约束机制。针对这一现状,亟须从立法层面强化制度供给:首先应当确立环境合规计划的法律效力,将其纳入强制性规范体系;其次需要针对碳排放监测、减排目标设定等可量化的关键环节,制定具体的法律评估标准。通过构建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既能推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又能为民营企业落实“双碳”目标提供明确的法律遵循。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在实施节能减排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受限于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多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环保投入不足、技术储备有限、管理经验欠缺等问题,对绿色低碳转型的实际执行构成制约。为有效破解这一发展困局,民营企业可重点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优化提升:首要任务是深化环保责任认知,使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企业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次要建立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将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日常运营体系;最后需要增加环保技术研发资金支持,主动引入高效节能设施,以技术升级促进企业低碳化改造。这些措施能够助力民营企业达成经济收益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
(二)民营企业环境合规行政监管机制的优化研究。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在推进“双碳”目标达成进程中,企业贯彻绿色低碳转型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借助环境行政监管的激励手段来引导企业加强环境合规建设,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策略。这种监管方式既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的环境治理能力,又能在当前经济转型背景下为企业创造可观的发展效益。为了更好地实现“双碳”目标,建议借鉴国际国内成熟做法,将企业环境合规表现纳入行政处罚的考量范畴。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环境合规程度的不同,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免除处罚” “降低处罚力度”或“从轻处理”等差异化措施,从而构建起以激励为导向的环境监管新机制,切实有效地促进企业落实碳减排责任,加快实现碳中和目标。
为推动“双碳”目标的切实落地,有必要在环境监管执法体系中系统性地纳入企业环境合规要素。这就要求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对企业在碳减排和碳中和方面的核心业务领域及关键环节进行明确界定,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确立基准。就民营企业而言,环境合规建设既是对内部管理体系的革新完善,同时也需要将外部监管中的合规裁量机制作为重要补充,这种“内外协同”的治理模式正成为企业环境管理实践的新方向。理想状态下,企业的环境合规自主管理应当与行政监管执法形成良性循环: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合规导向执法能够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另一方面企业的主动合规实践又为监管创新提供经验参考。这种互动机制有助于推动企业将低碳发展理念深度融入研发、生产、运营等全价值链环节,实现环境治理的常态化与内生性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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