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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困境与治理
第769期 作者:□文/彭白颖 时间:2026/1/16 17:14:21 浏览:11次
  [提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也在持续发展变革。为了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文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施行现状着手,分析存在的困境表现及原因,并从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方式、完善薪酬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路径。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8月27日
2021年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判决,康美药业需向5万多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5名时任独立董事因在虚假财务报告上签字,未能发现问题或发表反对意见,被判处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赔偿金额最高达2.5亿元左右,而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每位年薪不过7万元。该判决一出,立刻在学术界和市场引起了轩然大波,并直接引发上百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辞职潮。虽然康美药业最终通过破产重整完成债务清偿,并且5位独立董事的连带赔偿责任也被解除,但是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已经成为我国独立董事履责风险的标志性事件,再次引发国内对于独立董事权责失衡和制度重构的审视与思考。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英、美等国家的公司基本都由内部董事所掌控,偶尔有公司设立外部董事席位的,也大多数是由内部董事的利益相关人担任。这样一来,外部董事基本上都成为了公司的摆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美国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公司财务报告,防范公司违法行为。此后,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完善。到了20世纪90年代,独立董事在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据了超过三分之一的席位,监督公司内部董事及管理层,防止内部人侵占公司利益,维护少数股东权益。
1993年,我国上市公司青岛啤酒在董事会中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当时主要是为了达到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并发行H股的要求。在那一段时间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较为落后,许多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现象,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控制股东通过操纵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利益输送,严重侵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001年我国正式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至少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占三分之一席位。2006年1月,修订后的《公司法》发布,从法律层面上首次确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查范围,明确独立董事负有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职责,侧重于独立发表审查意见和监督关联交易,同时还明确了独立董事为履行职责享有的知情权、审查权等权利。2023年9月4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将独立董事的兼职公司数量从5家降为3家,扩大了独立性审查范围,新增独立性持续监管。在任免程序上,新增独立董事的选举方式。独立董事的职责更着重关注于监督上市公司与控制股东、管理层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扩大了经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才能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赋予了独立董事更多职责和权限,完善了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在责任认定上,《管理办法》不同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对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不做区分的规定,明确二者存在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结合独立董事履职关联程度、知情程度等情况综合认定其责任,明确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不断修正完善,通过聚焦职责、赋予权限、区分责任,推动独立董事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治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制衡以及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独立董事制度迎来了全面的系统性变革。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施行现状及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流于形式,在关联交易、高管薪酬等公司治理的关键事项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大多缺乏实质性内容,对公司风险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难以达到实质性的监督治理效果。虽然《管理办法》针对这种普遍存在的“形式监督”问题,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如更加细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限制独立董事兼职公司数量,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任机制更加透明规范,职责权限与履职方式更加明确,履职保障更加完善,问责机制更加优化等一系列核心政策的改革。这些措施进一步规范了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强化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对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衡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仍存在着系统性缺陷,导致独立董事履职权利与责任不均衡、激励与风险错配、对独立董事从形式治理到实质治理的推动作用仍然存在局限。
(一)独立董事选任方式不够独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本质要求。如果做不到既独立于管理层,又独立于控制股东,那么独立董事监督制衡、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职责就会成为空谈。《管理办法》突出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从任职资格、资格审查、提名方式到选举办法,尤其规定了提名人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全方位地优化了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但是从实践操作看,无论提名还是选举环节,控制股东、管理层决定独立董事人选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提名阶段,独立董事人选由控制股东、管理层提名仍很常见,相当多的中小股东出于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原因很难合力提名。《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但不是强制性要求。到了选举阶段,虽然《管理办法》规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由于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存在股权集中的现象,并且《管理办法》仅仅“鼓励”而不是“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差额选举方式,在这种情形下,累积投票制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独立董事人选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由控制股东决定。出于人情关系、续聘压力、潜在利益关联顾虑等原因,独立董事对有争议的决策事项往往倾向于发表回避性的意见,选择保持沉默或形式上的附议。其他董事出于自身利益,也不愿发表真实意见。
(二)独立董事薪酬体系难以达到激励效果。自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以来,独立董事的薪酬按照规定都是由上市公司决定。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普遍采用固定年薪的方式,一般多在5万~10万元之间,或者略微高于10万元。如,2024年天禄科技独立董事年薪税前8万元,燕京啤酒独立董事年薪税前11.09万元,药石科技独立董事年薪从2023年的税前8万元调整为税前12万元。独立董事因为履行职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聘请专业机构等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采用固定年薪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方便,但缺点是无法激励独立董事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做与不做、做好做坏,取得的薪酬都是一样的。如此一来,还有哪个独立董事愿意辛苦努力工作而获得报酬呢?更何况,独立董事的薪酬虽然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在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的背景下,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实际上是由控制股东和管理层决定。如果一旦上市公司因违规操作受到处罚,独立董事难免承担连带责任,独立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常常成为其与控制股东或监管部门争议的焦点。而免责条款在实际中常常难以具体执行,这样的责任、风险与其固定薪酬水平严重不匹配,削弱了激励效果。
(三)独立董事考核评价机制缺失。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20多年,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由第三方主导的对独立董事履职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的机制。《管理办法》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也没有要求必须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的独立董事信息库中选择人选。缺乏客观中立的履职评价体系,就无法根据独立董事的履职业绩形成声誉的竞争压力。在选聘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易于合作”的人选,真正勤勉尽责、坚持原则、敢于发表异议的独立董事则很可能被逆向淘汰,使得独立董事的履职表现与其工作表现脱钩,最终可能导致独立董事市场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行循环。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因形式履职而被判处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时,市场曾希望借此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但是因为没有第三方公正而中立的考核评价,公众无法判断这几位独立董事的受罚是由于履职不力还是替控制股东和管理层背锅,问责难以形成对在任董事的责任警示。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治理选择
(一)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方式。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是独立董事的核心价值体现。要使独立董事始终保持独立性,就必须要从根源抓起,那就是对独立董事的产生进行系统性的制度重构,通过更为严格和更高标准的操作规定来塑造独立董事的选任流程,形成由权威、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质筛选、竞争性选举、独立考核评价的刚性约束。可以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独立董事自律组织,比如中国独立董事协会,或者依托并升级现有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其下设置负责管理独立董事事务的专门机构。由该组织建立全国性的独立董事人才库,设定并严格执行高标准的准入门槛,选拔独立董事人选。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要成为独立董事,首先向该组织申请,经过严谨的资质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准入库。该组织还要维护独立董事档案信息,制定并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工作规范指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表现和业绩进行考核。指标体系应当聚焦独立董事的核心监督职责,比如涵盖提出反对意见或有效质询的次数及质量、否决关联交易的规模及次数、发现并提示公司重大风险的次数及金额等,并尽可能地进行量化评价。在制度设计上,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从独立董事人才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提名人选,必须采取差额方式选举独立董事,打破由控制股东和管理层实质掌控提名、等额选举等流于形式的做法,最大限度地限制控制股东、管理层决定独立董事人选的可能性。
(二)完善独立董事薪酬体系。独立董事的薪酬如果由上市公司决定,就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必须改变现行的上市公司单方面决定独立董事薪酬的模式,使独立董事摆脱履职时的顾虑或者利益倾向。因此,薪酬体系改革的核心是应当由第三方组织,如前文所述的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可以由该组织负责制定科学、透明的薪酬标准,与独立董事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将薪酬与其职责履行情况紧密关联起来,实行差异化、绩效导向的薪酬政策。所有独立董事的薪酬数额经该自律组织依据既定标准和考核结果审议决定后,再交由上市公司执行发放,从而最大限度地切断独立董事在经济利益上对控制股东、管理层的依附链条,促使独立董事从对控制股东和管理层负责转变为对自己的专业声誉、市场评价、长期职业前景负责,激发其内在的监督动力。如果这种薪酬体系改革一时难以全面推广实行,也可以在保持现有薪酬框架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外加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作为补充激励。其中,该期权必须设置严格的行权条件。这在许多发达国家已是普遍做法。在世界500强企业中,超过50%的公司将股票期权纳入到外部董事的薪酬当中。延期支付的股权激励,促使独立董事更关注于公司的长期价值而非短期利益。更进一步来说,独立董事凭借专业知识和能力出售其人力资本,持有少量上市公司股份,本身就是中小股东成员之一。这种双重身份的认同感使其更能够理解中小股东关注的诉求,更能够从中小股东的视角审视公司决策。与中小股东相比,独立董事拥有掌握公司核心经营信息的渠道,参与讨论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更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规划及潜在的风险,在履职过程中也更能够代表中小股东利益。
(三)建立独立董事考核评价机制。为了更好地提升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应当形成并完善对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基于专业自律、市场选择与声誉驱动的综合机制,激发独立董事内在监督动能。可以由独立董事自律组织负责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表现定期进行系统化的考核、评价。同时,设置独立董事履职档案,记录失职行为、被问责以及受到处罚等情况,并纳入评价体系,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的考核结果不仅与其薪酬挂钩,还将作为其个人履职档案的重要记录内容。对履职考核评价持续低下、有严重失职、违法违规行为的独立董事,由自律组织依规取消其任职资格。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的目的在于使履职评价成为独立董事的市场竞争力,用潜在的独立董事对在岗的独立董事形成竞争性约束,更好地激励独立董事珍视声誉、勤勉履职,发挥监督制衡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的作用。鼓励机构投资者,比如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等,在行使投票权或者选择投资标的时,将独立董事的声誉评价和过往履职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这样的倒逼机制使得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吸引优质资本,不得不优先选聘评价优良、信誉卓著的独立董事。考虑到独立董事大多是行业、企业、学术界内具有一定地位和声望的专业人士,有效的声誉激励是独立董事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力量,有时能达到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无法企及的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彭白颖.控制权、现金流权与公司价值[J].财会通讯,2011(01).
[2]姜付秀,Kenneth A.Kim,王运通.公司治理:西方理论与中国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郑志刚.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与证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4]张婷婷.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与追责标准——基于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政处罚案的分析[J].法律适用,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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