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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研究 |
| 第770期 作者:□文/蒋 欣 罗双双 时间:2026/2/1 9:19:28 浏览:25次 |
[提要] 基于民营经济在市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当前法治保障运行的复杂性,对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及经营自主权等关键环节法律保障进行系统研究,分析法律制度衔接、执法与司法保护、救济机制及合规能力建设中的现实困境,并提出优化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协作、拓宽司法救济路径及提升主体法治素养等可行路径。
关键词: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产权保护;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9月11日
民营经济作为市场体系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与产业结构优化。本文系统探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经营自主等环节法治保障路径,旨在推动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稳健运行。
一、民营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总体要求
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稳定、清晰且可预见的法治环境,其法治保障总体要求在于借助确立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让市场主体在进入、竞争、交易及退出等全生命周期中拥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界限。《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并确立平等保护、公开透明、诚信竞争等原则,这不仅是调节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相互关系的基础,也是处理资源配置、产权明确和交易安全问题的制度基础。现在民营经济在产权守护、合同履约、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认定及侵权救济等环节,应打造可落实操作、执行且可预期的法律体系,防止因规则不清楚或标准不一而导致法律适用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法治保障应当覆盖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双重层面:前者需要把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明确,防止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现象;后者需保障争议解决渠道畅通、程序公正且裁判结果可执行。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回应市场结构多元化、经营模式数字化、跨区域交易频繁化带来的法律适用新挑战,以制度的稳固性和规则的明确性,增进市场主体的预期管理与经营方面的信心,从而夯实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法治底层基础。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法律保障内容
(一)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保障。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是采用统一、明确的规则,使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时享有等同的机会以及条件。《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在市场准入阶段打破隐性壁垒,防止借助资质设定、技术标准制定、交易习惯沿用等方式出现排他性限制。这一要求不仅涉及形式上的开放,更要求在准入后的竞争期间维持规则的连贯性,防范因差别化对待造成竞争秩序混乱。实现公平竞争保障的关键是构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公平交易的法律体系,使价格形成、市场分配以及交易撮合均依照公开透明原则。在数字化与平台化的交易环境中,市场准入与竞争规则的制定,同样要兼顾算法推荐、数据占有等新型竞争方式,以防止利用数据垄断、平台规则不合理倾斜等方式排挤其他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多元化态势与跨区域流动性提升,同样对统一市场规则的执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形成可操作的跨区域协调机制,保障市场准入标准和竞争秩序在不同地域及行业间一致,进而让民营经济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里得到持续发展的空间。
(二)投资融资与产权保护制度。投资融资的法治保障是确立资本在进入、使用和退出环节的权利安全性与规则稳定性。《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出,应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机遇和多样化的融资途径,比如股权、债券、并购、资产证券化等模式。有效的产权保护是投资融资的根基,若产权的归属、使用和收益方面存在不明确性,资本的配置效率将受到极大干扰。在实施融资环节,需借助完善交易登记、担保设立、抵押执行等法律体系,保证融资合同如约履行与债权有效实现。在产权保护方面,应强化不动产、动产、股权及知识产权等多种财产形态的确权与流转规则,防范借助程序瑕疵、恶意诉讼及虚假交易侵犯权利主体的利益。
(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活动产出成果只有在获得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下,才能形成长久的竞争力。《民营经济促进法》把支持创新及保护成果作为核心保障内容之一,这不仅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还涉及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要素这些新型客体。民营企业在研发投入、技术引进以及成果转化期间,需要依赖明确的权利核实手段,保障创新成果在创造、运用和获利阶段不被不当干扰。知识产权保护并非只是侵权后的救济途径,更应包括前端的确权审查、备案管理、合同规范等制度安排,以防范侵权风险和权属矛盾。在技术密集型产业这个范畴内,知识产权布局与竞争策略的联系十分紧密,法律制度需支持民营企业在全球化市场背景下开展跨境专利申请、海外商标注册及国际维权活动。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等领域创新成果,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找出保护的途径,防止因法律漏洞而造成创新激励不足。
(四)经营自主权与合法权益保障。经营自主权是民营企业凭借法律赋予获得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权利,其界限与保障程度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活力。《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给予民营企业自主决定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价格策略及用人制度权利的保护,同时要求交易对手在合同履行、信息披露、结算支付等环节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合法权益保障的范围不仅含有财产权,还包括名誉权、商誉权、信息权等与人相关的人格利益。处于市场交易进程中,需防范不当的合同条款、恶意违约或是不合理交易条件给企业合法利益造成侵害。针对跨区域开展业务、参与国际贸易的民营企业而言,经营自主权还需要在不同法律环境下被确认与执行,这对冲突法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以及跨境执行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还依赖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含有诉讼、仲裁和调解等多种途径选择以及执行程序的畅通无阻。
三、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现实困境
(一)法律制度衔接与适用不足。民营经济活动覆盖投资、生产、交易、融资等多层面环节,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现行法律制度在衔接过程中仍存在断裂与适用边界模糊不清的问题,民营企业参与跨领域经营活动之际,面对不同法律针对同一交易行为的定义与适用标准有差别,可能存在不同法域判定合同条款有效性不一致的风险。法律实施时条文表述模糊及司法解释不及时,也会引发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适用标准出现明显差异,影响到市场主体预期的稳定性。
(二)执法与司法保护落实难点。执法与司法环节是法治保障落地的关键,但在民营经济领域,执法标准不一、程序不透明、执行不及时等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中存在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证据采信标准模糊等情况,使民营企业在应对执法行为时缺乏可预期性。在司法环节,案件审理周期长、举证责任过重、技术类案件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均可能削弱权利救济的实际效果。知识产权侵权、商业秘密泄露等案件中,由于证据获取难、侵权判定复杂,司法保护的门槛较高,导致企业维权意愿较低。
(三)市场主体权利救济障碍。权利救济机制的有效性直接影响民营经济的法治安全感,但现实中救济渠道多元而效率偏低。部分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缺乏针对民营经济特点的专业规则,导致争端解决流程冗长、专业化程度不高。诉讼成本偏高、跨区域执行难等问题,也使得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权衡成本后放弃救济。在跨境业务中,涉及国际商事仲裁与境外判决承认执行的案件,因制度差异与程序障碍,救济周期进一步延长。
(四)经营者法律意识与合规能力不足。在市场主体内部,部分经营者在法律风险的识别及防控方面能力不足,在经营决策时未充分把合规纳入考虑范畴。尤其在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的整体布局、数据合规、安全生产等领域,因专业法务团队或合规机制的欠缺,造成签约、履约时以及权利保护阶段存在结构性漏洞。一些企业对行业监管规范与法律条文的理解仅停在表层,未按照法律变动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升了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系数。在技术驱动型及跨境经营领域,法律适用复杂程度显著、更新速度迅猛,经营者若缺少成体系的合规培训与动态法律信息获取渠道,开展业务拓展时极易碰触法律底线,形成暗藏的法律风险链条。法律意识与合规能力的不足,既降低了个体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营经济整体的法治安全基础。
四、民营经济法治保障路径优化
(一)完善法律体系与配套制度。法治供给的关键不在于条文数量,而在于可执行的体系化配套。围绕民营主体的交易常态,应当以“统一规则-标准文本-技术底座”三位一体推进法治要素落地。其一,在物权与债权交叉场景中细化动产与权利担保的操作规范,确立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的要件清单、登记流程、对抗规则与处置顺序,配套统一的电子登记与通知规则,避免多重担保与让与担保之间的权利冲突。其二,以示范化合同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交易、融资、技术合作、数据授权分别设置权属声明、再许可边界、保密与商业秘密保护、违约金与惩罚性条款触发条件,并嵌入电子证据留痕条款,实现“签约即取证”。其三,面向数字化经营,参照权利束方法对数据的“访问-使用-收益-再授权”进行分层授权与可审计的许可链设计,配套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义务的合同化表达,解决平台化竞争中的证据与合规留痕。其四,完善招投标签约与公共资源交易场景下的合规要点清单,统一资质核验、关联方回避、评审留痕与利益冲突披露规则,形成可复制的审计路径。其五,构建面向产业链的标准与认证体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合规管理(ISO 37301)、反贿赂(ISO 37001)、隐私信息管理(ISO/IEC 27701)与业务连续性(ISO 22301)协同嵌套,使“合规即资产、标准即能力”的法治逻辑可被度量与交易。
(二)强化执法协作与监管效能。提升效能的关键在于证据质量与协同密度,通过“同一事实、一次取证、多方互认”的链式机制,压缩不确定性。首先,行业协会与平台型企业建立跨平台黑白名单与风险标注标准,围绕商标侵权、恶意欠款、虚假宣传、数据抓取等高频违法形态统一事件编码、证据格式与留存时点,支持电子签名、时间戳、可信存证、日志哈希值等技术要件,便于后续快速比对与举证。其次,构建专业化第三方合规检查网络,采用“双盲抽检+专家复核”的方式,对价格限制、排他协议、算法自我优待、搭售等竞争敏感行为开展周期性体检,形成能被庭审直接采信的技术鉴定报告。再次,在供应链金融、加工承揽与分包环节推广合规自陈与逆向追溯机制,上游企业对下游履约数据进行链上标记,形成“发货-验收-结算-凭证”的闭环,使拖欠账款、虚假交易和循环质押在技术层面难以发生。最后,探索行业内的“合规沙盒”与事前沟通程序,对复杂交易结构、创新定价模型与数据合作模式进行可审计试运行,以明示边界、降低执法与经营双方的试错成本。
(三)拓宽司法救济与争端解决途径。救济的广度与速度决定权利保护的实际效能,应在契约、证据与程序三个维度前置化设计。契约维度上,优先采用“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条款与“行为保全优先”条款,在知识产权侵权、商业秘密泄露、供应链断供、账款拖欠等纠纷中,将停止侵害、交付源代码封存、支付底线比例等写入可执行的临时义务;跨境交易约定多层选择与判决承认路径,避免出现裁判空转。证据维度上,按照“来源可追、过程可验、结果可复”的三性标准,部署合同签署、履约节点、对账确认、交付与质量检验、对外公告等关键环节的自动化取证,结合公证保全与专业鉴定,使电子数据具备独立证明力。程序维度上,推行“主从争议拆分+小额快速程序+专业鉴定先行”的组合路径:将核心债权债务关系与质量争议、技术争议拆分审理;对于小额但高频的欠款案件,采用文书审理与线上开庭;在算法歧视、数据抓取、专利权评价等专业争议中先行鉴定,缩短实体争点。
(四)提升经营主体法治素养与合规管理水平。组织层面的能力建设应以“治理结构-流程制度-技术工具-文化激励”四层同频推进。治理层面设立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专门委员会,明确首席合规官对重大交易、重大关联关系、重大知识产权处置的一票否决权,并将合规考核与薪酬挂钩。流程层面构建“三道防线”:业务部门的前置合规评估、法务合规部门的独立审查、内部审计的定期穿透;在采购、销售、渠道、竞价、并购、外包与数据处理等关键流程配置“红线清单”,对最小折扣、返点上限、独家条款、竞业限制、数据接入权限与留存期限设置系统性阈值。技术层面引入合同生命周期管理(CLM)与合规仪表盘,自动比对异常条款与监管要点;对源代码与研发数据启用访问分级、零信任架构与水印溯源;知识产权管理按照专利池与商标族群策略布局,建立预警与维权工单系统。文化层面通过匿名举报与举报人保护制度、定期的情景化培训与桌面推演,将反垄断、反商业贿赂、数据合规、贸易合规融入绩效;对外部合作伙伴实施尽职调查与合同合规评分,形成“高风险拒绝-中风险限额-低风险优先”的动态准入。对于中小企业,可采用“轻量化合规包”:标准化合同模板库、季度法治体检、按需外包的专利商标代理与争端快速处理,既控制成本,又能在关键点位形成有效的法律防线。
综上,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稳定、透明且可执行的法治保障体系,法律规则的精细化、执法协作的高效化、救济途径的多元化以及经营主体合规能力的体系化构建,已成为推动市场秩序优化与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的核心动力。
(作者单位: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
主要参考文献:
[1]罗培新.论《民营经济促进法》核心制度的实施[J/OL].中外法学,2025-08-11.
[2]何建宁.《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建构——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5(04).
[3]陈禹衡.《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民营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规范的重塑[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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