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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升研究 |
| 第770期 作者:□文/凌端平 时间:2026/2/1 9:50:27 浏览:13次 |
[提要] 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各行各业更注重科技创新以及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研究的主要承担者,其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且给当地经济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关乎着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结合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模式,分析影响转化的因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提升建议,旨在为提高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水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转化路径
基金项目: 2024年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科技创新效率视角下河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5B790030);2023年校级金融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师教学团队项目(应院教[2023]216号,项目编号:X-JXGC-2023-TD-002)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9月17日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以整合创新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和新动能,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高校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研发的主要平台,其研发的科技成果能否顺利转化,决定着高校科技创新能力能否真正落地为实际生产力,也影响着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进程。近年来,为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我国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35年)》。此外,各省市地以及高校针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相应出台了若干措施和办法,推动更多优质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向企业第一生产线,形成新质生产力。在政策大力推动的背景下,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在转化机制方面仍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通过阐述目前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模式,分析当前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提升路径,以期为提高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提供参考。
一、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现状
(一)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模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高等学校在进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时不依靠外部企业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而是自建校内企业将自己的科技成果应用于高校自身的科研和生产活动。由于没有高校外部群体的参与,科技创新成果的输出与吸收都为高等学校这一校内自建企业,其优点是能省去许多中间环节,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转化效率。但是,自行投资转化这种模式比较适用于技术成熟、实力较强且具有完整研发产业链的高校科研主体。这种模式在践行中通常是高校科研团队在已经有的纵向科研课题或者其他多年课题研究研发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和发展,也是很多高校科研团队希望能够实现的一种理想的商业模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模式也面临资金投入、市场风险和综合型复合型人才管理校内企业等问题。同时,政策法律的不完善也导致缺乏专门针对高校自建企业的政策支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种转化模式的发展。
2、科技创新成果转让他人。与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模式相反,高校的科技创新成果可以通过转让他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即将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形成的相关产品、工艺或者服务通过各种途径向需要方转移。这种模式需要高等院校与技术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等交易合同,明确技术与经济利益的转换和共享。在高校科研团队将技术向需求方转让过程中也需要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参与,以此来实现科研成果的顺利转化。中介机构依靠自身优势为高等学校提供信息检索交流、技术咨询和评估、科技创新成果鉴定、孵化和转移等技术服务,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实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中介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技术转让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成果定价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建立高校与合作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3、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常见的分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形式是许可使用。使用这种方式,高校可以保留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在与负责技术应用转化的外部企业签订技术许可使用协议后,授权将高校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由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实施,从而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模式对高校和企业都具有优势。对于高校来说,降低了转化的风险和成本,同时还能通过收取许可费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并且保留所有权也有利于高校对成果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拓展。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借助高校的科研成果快速进入新的技术领域或提升自身的产品技术含量,加快产品推向市场的速度。但这一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挑战,主要在于许可协议法律责任的明晰界定和转化成果的有效性。
4、合作与转化投资。该种模式可以选择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模式。委托开发是依据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委托有实力的高校进行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被委托的高校只需要负责研发,进而收取固定的技术服务费,而不用去承担各类经营和投资风险。相反,合作开发则是高校和企业共同合作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其投资转化方式是拥有科技成果所有者将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或出资比例形式参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成果转化,形成高校与企业基于技术与经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制度性联系。同样,这种模式的顺利进行还需要高校与企业加强沟通合作,合作前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对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研发进度和质量要求等关键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1、高校课题科研成果多,但高质量产出能力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高校科技论文发表1,707,581篇,出版科技著作43,464种,高校有效期的发明专利数量79.4万件,占所有专利总量的1/4,发明专利数量排名世界第一。然而,这些科研产出高但是转化实施却不够理想。据统计,我国高校发明专利的实施化率为16.9%,产业化率仅为3.9%,而在发达国家,高校的发明专利转化率却能高达50%,甚至80%,高校专利的产业化率低造成科研成果的大量浪费。
2、企业产品需求不清晰,对承接高校成果转化意愿较低。作为满足市场需求的引导者和科技创新任务的“命题者”,企业对于引领前沿创新的产业核心竞争技术需求不明确。对于私营企业,他们对高校形成的基础性成果和前沿性科技创新成果吸收消化能力较弱,难以承担风险高、不确定性大的初创期科研成果,导致民营企业与高校的合作过程不流畅,对于成果的应用自然较低。而对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必然占用企业的资金并承担风险,在现有的企业人员考评机制下,国有企业与高校也难以展开长期有效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合作机制。
3、高校内设机构不明确,对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弱。目前,高校针对科研成果转化问题成立了专门的成果转化支持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成果转化机构与原有的科研部门、技术部门、科技园区部门等相互交织,没有独立专业的服务性人才。而社会上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多是中介机构,其在专利转化、市场需求与高校成果的精准匹配、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税务、融资等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同时,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考评机制缺失,也影响复合型成果转化型服务人才的培养。
4、高校考核机制不完善,对转化成果政策落实落地难。高校成果转化考核机制不完善,将科研成果转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作为衡量学校和学科发展的评价指标,科研人员的课题研究倾向于时事热点与学科发展,重纵向课题而轻横向课题。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法律、资金和效益分配等问题涉及高校各行政部门对应的合规约束,各个部门对政策协调的看法不一致,制约成果转化的进程。自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门发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来,对高校而言,牵涉到的合规性要求和效益的分配,难以形成有效的具体实施细则,难以推动高校的科技成果顺利转化。
二、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分析
(一)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不完善。对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虽然国家、政府、学校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转化办法,但在具体落实成果转化办法过程中因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各方主体较多,各主体之间难以从成果转化的具体政策中找到合规和相互合作的共识。比如,如果校企采用合作投资进行成果转化,在知识产权归属方面,高校科研成果可能是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研发产生的,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就会导致各方对知识产权的争夺,影响成果转化的进程。在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面,高校、企业和科研人员之间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如何分配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也无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共担的协商机制,使得转化过程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在高校内部部门之间,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各部门害怕承担风险,也很难支持成果转化。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一些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涵盖这些新情况,导致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
(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投入大回报不确定,对于最终的商业价值只有等市场变现后才能有所体现。在现有的高校职称评定和经济激励机制下,高校科研工作者更重于速成的论文发表和纵向课题的研究,而基于市场需求、产品研创与提升以及科研成果的应用没有动力去研究与运作。在经济激励方面,高校对科研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不够完善,即使科研工作者成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学校和社会带来了经济效益,他们所获得的经济回报与付出往往不成正比。再者,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提供的培训和支持较少,科研工作者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不知道如何将自己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校企产学研平台合作深度不够。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中较好的模式是合作投资转化模式,高校与企业合作共同应对市场需求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但这种合作投资模式需要高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而现实能够与高校建立长久合作的企业较少,能够与企业合作解决行业瓶颈技术的重大项目少之又少。除了法律和利益分配难以取得共识之外,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阻碍深入的合作。高校的科研信息较为闭塞,企业不能及时掌握高校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动态;同样,高校对企业的市场需求、技术难题和行业发展趋势也缺乏深入了解,高校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产学研合作成果难以实现转化。
三、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保障。在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高校、企业以及政府的各方主体,尤其是高校与企业合作中在知识产权界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明确和利益分配机制都需要明晰健全的法律机制做保障。因此,需要政府为主导,健全校企合作共研共产共销等机制,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召集制定专门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明确高校、企业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等关键问题上做出详细规定。对于合作投资转化模式下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根据各方的投入和贡献,明确其归属和使用方式;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应制订合理的分配方案,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在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方面,应明确科研成果转化支持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使其与原有的科研部门、技术部门、科技园区部门等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形成一个高效的科研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强对成果转化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在政策的协调和衔接方面,政府应主导各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政策合力,避免政策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二)加强激励机制,引导高校科研侧重向市场需求研究发展。高校科技创新成果从研发到最终成功投入市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的资金投入,以及研发失败或者是转化失败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绩效。所以,在现实中高校科研工作者更重视纵向课题研究,对市场需求的热点和痛点技术关注较少,这与科研成果最终服务经济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为了引导高校科研重向市场需求研究,需要构建一套完善且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是在职称考核方面,应将科研成果转化纳入重要的考核指标体系,将视为企业和社会带来效益的科技创新成果积分规则与论文发表、纵向课题研究具有同等甚至更重要的地位,从而激发他们投身市场需求研究的积极性。二是在经济激励上,应大幅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让科研工作者能够从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中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份额。三是高校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向科研工作者普及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方法和途径,分享成功案例,提高他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和理解。
(三)加强信息交流,构建信息共享融通产学研合作平台。高校与企业应该在科技创新开发方面互通有无,但在实际校企合作深度上却因为信息不对称影响到合作的有效性。为了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可以建立线上线下产学研交流平台。高校可以将产权明确的科研成果简介放在平台上供企业选择,企业更需将行业发展技术难题、市场需求与合作期望公之平台,再借助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匹配技术,为高校和企业精准推送符合双方需求的合作信息,提高信息对接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在高校与企业之间也需要建立线下产学研对接活动,双方就市场需求、技术瓶颈和科研成果的技术原理进行交流,增加双方的了解,促进达成合作意向,最终提高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综上,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关乎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是推动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和推进,在转化率上呈现每年上涨的趋势。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产业化率远远不尽如人意。在现有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中,虽形成一定的经验,但实际运转中也会受到法律、制度、企业与高校各种机制不完善的制约。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包括加强顶层设计以完善制度保障、加强激励机制引导科研重向市场需求、加强信息交流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议,从政策法规、激励措施、信息共享等多个层面入手,为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的提高,能够推动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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