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公共/财税
我国数字税开征问题研究
第773期 作者:□文/刘付韩 时间:2026/3/16 14:45:44 浏览:67次
  [提要] 从经济发展、地方财政可持续性以及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等角度展开分析,发现国内地方经济发展和横向税收竞争通过逐顶税收竞争和逐底税收竞争共同指向数字税,开征数字税有利于降低恶性税收竞争。随后讨论我国数字税开征的必要性,并从政府和市场角度研判数字税开征的可行性,认为针对国际主体的数字税暂不具备强烈的开征必要性,对国内主体课征数字税有必要性并且已经初步具备可行性,但仍需进行中长期规划。同时,强调政策宣传、技术革新、营商环境、国际话语权等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税收竞争;数字税;数字经济;数字产业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安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的税收竞争效应研究”(编号:SK2021A0226)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年11月18日
在多元绩效考核视角下,国内地方政府税收征管同时存在逐顶竞争和逐底竞争两种动机。逐顶竞争会造成税负易升难降的税负黏性现象,从而影响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效性;逐底竞争会导致地方实际税负低于最优水平,引致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为消解恶性税收竞争影响,解决数字经济发展给部分国家带来的税基侵蚀问题,2012年以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陆续推出诸如“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和“双支柱”税收方案等系列文件和解决思路,但始终未形成全球统一的数字税征收方案。目前,我国既没有与国际统一数字税征收,也没提出明确的开征计划。随着数字经济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竞争愈发激烈,为此国内数字税开征问题具有重要讨论意义。
一、地方横向税收竞争对数字税影响机制分析
本部分主要探讨基于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的数字税问题,即二者关系辨析与机制阐释。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主要通过经济发展目标、地方财政可持续性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三个方面传导到数字税问题。
(一)基于经济发展目标。从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南北间、东中西部区域发展落差仍未得到有效缩减,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继续处于经济指标绝对量堆积,从而量变引起质变的阶段,横向一体化发展存在较大进步空间。因此,在经济增长目标驱动和“唯GDP论”的诱导下,资本要素仍然是各地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资源争夺的关键。在统一大市场并不完全发达的前提下,市场调节功能不足,除优化营商环境外,税收竞争成为部分地方政府的调控手段选择。通过弹性认定税收优惠资格主体、税收征管自由载量等方式,吸引资本等要素用脚投票。在“买方”(地方政府)主动争取、积极让步的“卖方”(拥有资本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市场,资本方掌握主动权较多,税收竞争的“逐底效应”导致资本等要素流动具有不稳定性,资本的反复用脚投票加剧“逐底竞争”和地区间税源不平衡,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区别于增值税、消费税等传统税种,数字税(流转税性质的电子商务税)因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而生,受到实际地区的限制较小,开征数字税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的逐底性税收竞争。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电子商务平台规模大但数量有限,如果以平台注册地为税收管辖权判断依据,将再次固化地区差异。因此,除强化税收征管手段、加速技术革新外,推动以电商卖家所在地和买家实际消费地为标准的税源归属地准则或将是国内数字税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基于地方财政可持续性困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据统计,2019~2024年,每年新增减税降费金额分别超2万亿元、超2.5万亿元、约1.1万亿元、超4.2万亿元、约2.2万亿元、超2.6万亿元。上述政策利好极大提高了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纾困,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从政府财政角度来说,减税降费意味着收入减少。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养老、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持刚性不变。一边是暗含长期利好的上级政策,一边是一以贯之的基本支出,地方政府面临财政紧平衡困境。基于此,中央转移支付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达到10.2万亿元。近十年来,中央转移支付规模与地方财政收支缺口之间的差距居高不下,也反映了地方财政陷入可持续困境。
相对于税收收入,中央转移支付需要地方政府付出的征管成本较少,但更受到中央的态度和预算安排制约,需要地方自身在预算争取上另辟蹊径。地方财政收支缺口扩大化引致的财政可持续性危机,刺激地方政府加速筹集税费等自有收入,激发逐顶税收竞争。显然,逐顶性税收竞争更加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严重背离经济发展目标,甚至会损害税源。但地方政府收支窘境确实存在,国内税收制度改革愈加紧迫。除了重新审视、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间税收收入,开征新税种补充地方收入,或是新的解决之道。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对我国传统税制造成了挑战,应积极应对挑战,促进税制革新,而不是对传统税制的修修补补。有必要理性认识数字税的新税种属性,趁着大数据和互联网发展的东风,充分利用数字经济优势,积极谋划开征国内数字税,并将其设定为地方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从而补充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缓解地方财政困境。
(三)基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大势。经济逆周期大背景下,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对优化营商环境和加速招商引资“两手抓”。经济发展的载体是产业,逐底税收竞争与营商环境配套能够吸引大量资本入驻,易于形成产业集聚,从而产生“集聚租”,进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反哺于产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基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大势,欠发达地区应积极复制推广发达地区经验,在瞄准产业基础和产业定位的基础上,找到比较优势。以税收优惠性的税收竞争为抓手开展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以数字技术和电子商务为杠杆,逐步壮大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不断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和量级,最终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会以不同的速度先后覆盖到各地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达到新高度。数字税依赖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下,数据作为新兴要素,能够有力扩大规模效应,因此经济发达地区往往对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较高,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也更高一级。数字税以电商平台等大型互联网公司和平台商户作为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实质上形成了对不同地区的差异化课税政策,能够在保证地区课税相机平衡的基础上,快速筹集到相应收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和分配差距,从而促进横向公平。
二、我国开征数字税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数字税开征的必要性
1、国内视角。首先,结合我国政体和税制,数字税税收收入的归属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是具有讨论空间的,如果数字税成为地方税或央地共享税,可以充实地方财政收入,助力纾解财政可持续性困境。其次,鉴于我国不同地区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层次不同,开征数字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地区间横向差异,将在缓解贫富差距和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发挥二次分配与调节的基本职能。最后,开征国内数字税并不意味着对国内数字产业的打压或抑制,相反,应认识到数字税作为税种的基本意义,即对国家机器履行基本职能的资金汲取,也是相应主体享受公共服务的付费,因此对纳税人、税率形式、税收管辖权、课税对象等税制要素的设计、深入研讨与辩证明晰格外重要。
2、国际视角。目前已开征数字税的国家大多是在本国数字经济发展滞后的前提下,企图在数字经济带来的全球税收利益分配中占据主动地位,以弥补本国财政资金不足的现实困境;抑或是采取隐形贸易保护主义,通过税收这一非关税壁垒为本国数字经济发展争取保护期。就我国而言,华为、腾讯、阿里巴巴等大型互联网企业虽具有一定的贸易全球化程度,但超大型跨国企业较少,海外数字税利益损失尚在可接受范围。而我国对国外大型互联网企业在国内部分的税收利益已在企业所得税的国际税收部分有所体现。因此,针对国际主体的数字税对于中国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还未达到非征不可的程度。
(二)数字税开征的可行性
1、政府角度。一方面,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为开征国内数字税提供了物质和产业基础。未来的数字税依然是以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各级税务机关为操作主体的,但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形式以及税款计算方式等税制要素关系到税收征收的全流程,也涉及到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这些要素能否清晰界定,是对税收立法部门的重要考验,也是数字税开征与否的核心问题。另一方面,技术条件。鉴于数字税的特殊性,其对互联网虚拟载体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实体,存在税收管辖疏漏的潜在弊端,这就对我国税收征管条件和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财政数字化和智慧税务建设取得显著成果,从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以及金税四期等先进征管方式的陆续出台来看,我国具备应对数字税征管的能力与潜力,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数字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技术保障。
2、市场角度。一方面,数字经济市场成熟度较高。随着互联网、5G、大数据等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应运而生,已形成相当规模和产业集聚效应。当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已超40%,如此大体量的产业规模为数字税提供了广泛的税源,这是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必然结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会对旧制度形成挑战,从而催生出新事物、新制度,数字税作为新税种是世界各国应对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产物,也必然将被我国所吸收接纳。另一方面,开征数字税对数字经济的影响。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虽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收入使用原则保障了经济社会基本运行。有观点认为,开征数字税将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但税收强制性和税收法定原则的权威和严肃性依然需要维护,政府的合理征税权必将公平、普惠地应用于任何一个产业与行业,无论新型抑或传统产业。至于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引导与鼓励机制,则应该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和征管制度中予以体现。
三、结论与思考
必要性方面,数字税在缓解横向税收竞争、缩小贫富差距和收入分配不公、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方面具有一定作用,开征必要性较强。有鉴于国际上数字税尚未形成统一,而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利益受损不大,研究认为针对国际主体的数字税暂不具备强烈的开征必要性。可行性方面,开征数字税的物质基础、技术条件和市场条件相对成熟,已经初步具备可行性,但具体征管问题和税制要素设计需要从长计议。
考虑到我国现行标准下对数字经济的调控不宜过紧,也不宜“一竿子打死”,目前应在行政性管理的基础上,保持对数字税相关规则思考与国际协调参与的先进水平。中期来看,要积极谋划时间进度表,稳步推进数字税开征的深入研讨与科学论证,在2035年之前适时推出数字税税制的“中国方案”,从而与国内外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进程相适应。
数字税开征涉及各类主体,需要多方共同配合,因此需要一系列完整的配套制度。一是税收宣传推广方案。要综合考虑纳税人、地方政府等各方意见,制定通俗易懂且能够明确清晰传达数字税本意的宣传方案,从而提高社会接受度和实用性。二是技术革新与应用。要加快技术研发和智慧税务建设,打破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强化互联互通,提高税务部门税收征管能力和科技应用水平。三是税收营商环境配套。营造稳定、一致和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始终是我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数字税作为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表现,在开征之前要做好税收营商环境保障,提高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四是国际税收规划话语权配套。在国际博弈中,应着力提升我国数字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及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协调的国际谈判,提高话语权,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税收利益。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龙秋羽.地方税收竞争的类型划分及法律规制[J].学习与实践,2023(09).
[2]刘金东,徐文君,王佳慧.税收逐顶竞争与税负粘性——基于多元绩效考核的视角[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3.25(05).
[3]方鹿敏,孟天广.超越国家汲取能力:国际数字税实践的政治经济分析[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05).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8685234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