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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计酬机制完善路径
第777期 作者:□文/谭常宏 时间:2026/5/16 14:45:59 浏览:101次
  [提要]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核心执行者,其劳动价值与履职风险构成独立计酬的正当性基础。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下,现行计酬机制已滞后于经济发展需求。尽管法律确立基本制度框架,但实践中仍存在计酬方式模糊、不同程序规则混同、“无产可破”案件计酬缺失、支付激励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管理人履职效能。为此,须坚持“激励与保障并重”原则,强化管理人权益保障,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优化,为市场退出机制有序运行和营商环境改善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计酬机制;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6年1月5日
一、管理人计酬机制完善必要性
破产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持经济活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法实施的核心主体,其专业素养与履职效能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计酬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与分配等核心事务,其计酬应与资质、履职难度及服务质量相适配。但该规定已施行十余年,未结合CPI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暴露出计酬标准模糊、激励不足等问题,既影响管理人积极性,也制约破产程序功能发挥,亟须在立法修订中完善。
(一)提升企业破产程序效率与质量。企业破产程序涵盖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处置、重整计划制定、职工安置等繁杂事务,耗时数月至数年,管理人需投入大量精力应对资产查封异议、债权人协商等突发状况,既需扎实的专业知识,也依赖持续的时间与资源投入。当前,计酬机制存在显著缺陷:一是计酬以破产财产总额为基准按固定比例计提,与实际时间成本、专业难度脱节。例如,1亿元现金资产处置与1亿元复杂债权追溯的工作量差异悬殊,但计酬可能相同,形成“多劳不多得”的逆向激励,削弱管理人处理复杂案件的积极性。二是计酬支付与程序节点绑定松散,部分案件中管理人需先行垫付差旅费、评估费等前期费用,而计酬需至程序终结后全额支取,标的额大、周期长的案件易造成资金链压力,迫使管理人缩减工作投入。
这种机制缺陷直接导致程序效率低下:管理人为降低成本可能缩减资产调查范围,拖延优质资产处置时机,或在复杂案件中“消极履职”。科学的计酬机制是程序高效运行的核心动力,破产程序的资源优化配置目标高度依赖管理人主动性。现行机制激励不足,易导致管理人“按流程完成最低要求”。通过建立“基础计酬+绩效奖励”机制,将计酬与债权清偿率、程序效率挂钩,能引导管理人积极优化履职策略,推动程序高效推进。
(二)促进破产管理人行业可持续发展。破产管理行业对从业者要求严苛,需兼具法律、财会、资产管理等跨领域知识及危机处置经验。但当前计酬机制的区域性失衡与非市场化属性,严重制约行业健康发展。从地区维度看,经济欠发达地区计酬标准偏低,难以吸引资深专业人才,此类地区破产案件多由小型律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易出现“小马拉大车”现象,延缓案件处理进程。从市场维度看,部分地区存在“关系型指派”,导致计酬与机构资质错配:专业能力欠缺的机构通过非市场化途径获取案件,为了盈利而降低服务质量;而优质机构因报价合理反而难以获得委托,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
上述困境已造成显著负面影响:部分地区优质破产管理机构占比偏低,大量机构因利润狭窄退出市场,导致法院案件积压,平均审理周期远超法定时限;人才流失严重,资深从业者转向利润更高的业务领域,行业面临人才“青黄不接”难题。完善计酬机制需以提质增效为核心,让管理人获得与劳动价值、风险承担相匹配的回报,稳定专业队伍,吸引更多人才深耕行业,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市场出清与资源重组中的核心功能。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计酬机制实践问题
2006年《企业破产法》首次确立破产管理人制度,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计酬标准、确定程序作出规范,为破产程序平稳推进提供了制度依据。但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破产案件类型多元化,该规定未及时适配实践需求,在计酬与劳动价值匹配、不同案件计酬差异化等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需梳理解决。
(一)破产管理人计酬规则的制度漏洞。当前,国际通行的管理人计酬方式为按标的额计算或按时计算。我国采用“差额定率累进”的按标的额计酬原则,以最终实际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价值总额为计算依据,在一定时期内有助于提高管理人积极性,吸引专业人才,但实践中问题逐渐显现。第一,破产申请受理后至裁定驳回前,管理人工作计酬缺乏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需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即开展工作,但当破产申请因债权人恶意申请或债务人逃避债务等情形被驳回时,已完成的基础性工作无法按标的额计酬方式核算回报。随着破产法应用日益广泛,此类情形难以杜绝,导致管理人劳动价值无法得到合理体现。第二,计酬与财产规模刚性绑定,忽视案件处理难度与非财产性服务价值。破产案件处理难度与财产总额无必然正相关,但按标的额计酬形成“重财产规模、轻服务质量”的导向。这种价值错配导致管理人倾向于承接“标的额大但处理简单”的案件,对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等轻资产类“标的额小但案情复杂”的案件缺乏积极性,加剧此类案件处理困境。同时,该机制忽视了债权人会议组织、职工安置协调、重整方案设计等“非财产性服务”的价值。这些工作虽不直接增加破产财产总额,但对保障案件社会效果至关重要,却因难以转化为计酬标的,导致管理人敷衍应对。
(二)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计酬保障不足。无产可破指企业债务人缺乏可供清偿的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在经济产业转型升级与市场竞争加剧背景下,此类案件占比持续高位,尤其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传统制造业、服务业领域更为突出。管理人在这类案件中需开展全面财产调查、梳理债权债务关系、协调多方主体,投入大量劳动与时间,且需垫付公告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但因债务人无实际可分配财产,难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取计酬。长期来看,劳动投入与回报失衡将削弱管理人履职积极性,导致案件无人承接、积压严重,阻碍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凸显保障此类案件管理人计酬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立法设置了若干救济规定:《企业破产法》确立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职工工资与税款受偿的顺位,保障管理人计酬作为破产费用的清偿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允许管理人在债务人无财产支付费用时申请终结程序,若利害关系人自愿垫付则程序可继续,且垫付费用可在破产财产出现时优先清偿;同时,赋予管理人向担保权人主张计酬的权利。但这些救济途径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实践中,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垫付的情况极为罕见。根据《企业破产法》清偿顺位,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需优先偿付职工劳动报酬、保险费用及税款,普通债权几乎无法获得完全受偿。在此情况下,要求普通债权人无保障地垫付费用,缺乏现实可行性;管理人垫付费用也面临高风险,无产可破企业财产多已转移或消耗,即便追回少量财产,也可能因优先清偿顺位无法覆盖垫付成本,导致其推进程序的动机不足。相关制度设计缺乏可操作性,使无产可破案件陷入计酬缺失困境,难以实现破产制度清退低效市场主体的功能。
三、计酬机制经验借鉴
(一)破产管理人计酬机制考察与分析。当前全球破产法律实践中,管理人计酬模式主要分为按时计酬与按标的计酬两类,两种模式的制度逻辑与实践效果存在显著差异,既体现不同法域对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舍,也存在各自固有局限。
1、按时计酬模式。以英国为典型,核心是以管理人实际工作时长为计酬基准,根据专业资质等级设定阶梯式计费标准,要求管理人精细化记录工作时长与履职内容,计酬需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严格审核。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客观性与确定性,工作时间可量化、可追溯,能降低计酬核算的主观裁量空间,使劳动付出与计酬直接对应,规避财产价值波动导致的计酬不确定性,且对资产权属混乱、多方利益博弈的复杂案件适配性更强,能充分体现复杂劳动的价值。
该模式存在明显缺陷,核心风险是道德风险与程序效率的冲突。由于计酬与工作时长直接相关,管理人可能刻意延长工作流程、增设非必要环节以虚增工时,在监督机制不完善时,易导致破产程序冗长,增加债权人时间成本,且可能因资产闲置、市场变化造成财产价值贬损,损害各方利益。
2、按标的计酬模式。以美国、德国为代表,核心是将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或实际分配金额作为计酬基础,采用固定比例或超额累进比例计费。该模式的显著优势是激励效能突出,计酬与财产增值直接联动,能有效激发管理人追收散佚资产、盘活低效资产、优化处置方案的积极性,提升财产整体价值与债权人清偿比例;操作流程简便,无需精细化核算工作时间,有助于降低程序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其中,美国将计酬基数拆解为固有财产价值与增值财产价值,能更精准衡量管理人劳动价值与贡献程度。
该模式存在客观性与公平性缺失的短板。一方面,破产财产初始价值受市场波动、资产类型、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因素影响大,不同案件标的价值差异可能与管理人实际劳动投入不成正比,导致同工不同酬;另一方面,过度依赖标的价值可能诱发管理人短视化行为,如为快速变现牺牲资产长期价值,忽视各方利益平衡,影响破产程序实质正义。
以上两种模式分别在保障劳动公平与提升资产价值方面具有优势,但也存在固有缺陷。如何在二者基础上创新,实现客观性与激励性的动态平衡,成为各国破产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二)计酬机制本土化借鉴路径与方法。域外计酬模式为我国提供了重要参考,但借鉴时需紧密结合我国破产案件复杂、区域司法水平差异显著的国情,进行科学筛选、适应性改造与系统性整合,而非简单照搬,以服务于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运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现行“差额定率累进”模式已难以适配复杂案件需求,可借鉴英国按时计酬模式的逻辑,建立“基础计酬+附加计酬”的二元结构,根据案件特征科学配比,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于资产权属清晰、处置流程标准化的常规案件,如资产状况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中小型企业破产案件,仍以按标的计酬为主导,按固定比例计算基础计酬,确保计酬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提高程序推进效率。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疑难案件,涉及资产关联、债务交叉、法律体系冲突等复杂问题,管理人需投入大量精力理清关联关系、追收资产、协调多方主体,仅靠按标的计酬难以体现劳动价值。因此,在基础计酬之外增设按时计酬的附加条款,将债权核查、资产追收、重整谈判等工作时长纳入计酬范畴。工时单价根据管理人专业资质(如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与案件复杂系数(如债权人数、资产分布范围)分级确定,并报法院审核备案,充分保障管理人合理劳动回报,激发其处理复杂案件的积极性与责任心。
四、我国破产管理人计酬机制完善路径
(一)构建多元融合计酬体系与标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管理人计酬趋向于结合多种方式,按市场收益支付。我国学界对现行计酬机制存在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按时计酬更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实则两种计酬方式并非相互排斥,可建立多元融合的计酬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多元融合计酬体系并非简单叠加,而是依据案件特征科学配比与动态适配。第一,确立按标的额计酬的基础性地位,引入按时计酬作为补充。对于资产权属清晰、处置流程规范的常规案件,延续以财产总额为基准的计酬方式,按既定比例计算,确保计酬稳定性与可预期性;针对需大量时间开展债权核查、资产追查、多方协调的复杂案件,如跨境资产、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在基础计酬之外,允许管理人按实际工作时长追加计酬,工时单价根据专业资质与案件复杂系数分级确定,报法院审核备案,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第二,针对不同破产程序设计差异化计酬组合模式。清算程序以财产快速变现为核心目标,采用“按标的额计酬为主+处置效率奖励”的结构,将部分计酬与资产变现周期挂钩,如提前完成变现且价格不低于评估价一定比例的给予奖励,激励管理人提高效率;重整程序涉及多方利益博弈、经营方案重构等复杂工作,提高按时计酬权重,增设与重整计划执行率、债权人清偿率提升幅度挂钩的绩效奖金,激励管理人推动企业重生;和解程序采用“基础计酬+和解履行奖励”模式,基础计酬保障管理人必要劳动付出,奖励部分与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阶段性成果联动,促进和解程序高效推进。通过该体系,可规避单一计酬方式的局限,精准量化管理人劳动价值,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程序高效推进与管理人合理计酬的多元价值平衡。
(二)健全无产可破案件计酬保障制度与办法。无产可破案件因财产不足以覆盖计酬及破产费用,长期面临“无人愿接、履职效能不足”的困境,既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阻滞破产程序的市场退出功能。管理人在无计酬或低计酬情况下完成大量专业性工作,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严重削弱其参与积极性。因此,健全无产可破案件计酬保障办法,是破解制度困境、保障破产程序全面覆盖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建立无产可破案件专项基金,提供兜底保障。英国由官方管理人负责处理此类案件,薪酬来源于清算及破产不动产基金,资金由政府从破产人不动产处置款中划拨17%形成。我国地方试点已初见成效,经法院认定为无产可破的案件,管理人完成法定履职义务后,可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础计酬,计酬标准参照案件受理地实际情况,按案件复杂程度分级核定,申请需经法院实质审核,核查履职情况,防止虚报冒领。
通过“专项基金兜底+成本补偿激励”的多维保障体系,可有效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计酬难题,引导其积极参与案件处理,推动破产程序全面覆盖各类市场主体,实现市场出清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综上,近年来我国管理人制度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吸引了大批专业人才投身破产事业,为行业长远发展注入强劲动能。管理人团队的稳健发展,始终以合理的计酬制度为重要支撑。尽管《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对计酬制度作出规范,但相关规定已难以适配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态势,亟须系统性完善。首先,优化计酬计算方式。在坚守按比例分段限制、超额累进计酬的基础框架下,有条件地引入按时计酬机制,通过两种方式有机融合,体现市场竞争公平性,精准匹配不同类型案件的劳动价值。其次,拓展计酬基数覆盖范围,将共益债务及管理人追回的标的物纳入其中,全面客观衡量劳动付出与成效。最后,推动各地区建立区域性管理人援助基金制度,专门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合理计酬,解除其参与顾虑,确保破产程序覆盖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维度改进完善管理人计酬制度,进一步激发管理人履职积极性与专业性,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纾解企业经济困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独特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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