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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税收征管优化路径探索
第779期 作者:□文/陈语彤 周煜卿 吕 毅 喻慧丹 余佳颖 王洪艳 时间:2026/6/16 9:24:48 浏览:48次
  [提要] 基于我国税收征管政策变迁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分析网络主播税收征管的逃税现状、政策变化,研究发现存在网络直播经营模式进化与税制适配矛盾加剧、征管技术滞后与数据壁垒突出、主播税收知识匮乏引发税务危机等困境,并提出税制优化、数智化征管、普及税收知识等优化路径,旨在为行业研究者和从业者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网络主播;税收征管;智慧税务
基金项目:2025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省级项目:“网络主播税收征管的制度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S202513994026)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6年1月22日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截至2025年5月末,中国网络主播用户规模达8.33亿人,占网民整体的75.2%。《“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则》提出发展目标,即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标志着数字经济成为重要增长引擎。
网络主播群体规模大、收入水平高,但税收流失问题突出。2024年税务部门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为规范行业税收征管,早在2022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网络主播需依法报送涉税信息、规范营销行为和税收管理;2025年3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条款,同年10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要求平台按季报送主播明细数据。一系列政策以法律形式压实各方责任,助力税务部门强化监管,保障税收公平。
(二)研究意义:开展网络主播税收征管研究兼具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理论层面,可丰富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理论框架,推动传统税收征管理念转型升级,构建适配新兴业态的征管理论体系,为其他数字劳动形态提供学术借鉴。实践层面,能帮助识别现行制度盲区与漏洞,提出可行的征管优化路径,助力税务机关提升征管效率、保障税收公平。同时,为平衡新兴经济形态监管与纳税人权益保护提供参考,推动现代化智能化税收征管体系构建,降低主播合规成本,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数字经济良好生态形成。
二、网络主播税收征管现状
(一)网络主播适用的税收政策现状。数字化浪潮下,网络主播已成为备受关注的新兴职业,不仅是互联网领域的重要力量,更是众多年轻人的理想职业选择。网络主播历经从早期秀场直播到如今多领域覆盖的深刻变革,在技术创新与大众娱乐、社交需求升级的双重驱动下,职业领域持续多元化,除传统娱乐主播外,教育、电商等细分类型不断涌现。主播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涵盖打赏、广告、带货佣金、坑位费及线上线下活动收入等,且收入性质复杂,涉及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经营所得等多种形式,涉及税率也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相关收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主播以个人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作为平台雇员或主播为居民个人,按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与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35%形成10%的差距,这一税率差成为网络主播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
(二)网络主播税收征管现状。根据泸州、营口、台州等地的国家税务局网站2024年11月至2025年9月公布的网络主播逃税事件,不难看出网络主播逃税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网络主播逃税及处罚金额整体呈现先有波动后显著递增的趋势。这一趋势背后是税收征管的持续升级,税务部门依托查账征收全面实施、金税四期系统与“以数治税”赋能,监管精准度和处罚力度不断提升,法律震慑效应持续增强。
从近几年发布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出,网络主播税收征管呈现以下典型特征:第一,政策演进呈现阶段性。早期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滥用现象,2022年相关政策文件首次明确主播企业及工作室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以遏制税基侵蚀;2024年政策升级,要求工作室全面实施查账征收、规范账簿核算,压缩虚假申报空间。第二,税收征管逐步实现精准治理。金税四期构建“以数治税”体系,通过强化平台代扣代缴、完善漏洞识别,实现精准防控。地方层面亦有差异化导向,海南自贸港等通过低税负合规通道引导主播合规纳税。总体来看,税收监管从宽松管理转向精准治理,既严厉打击偷逃税,又为纳税主体营造公平环境,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系统性规范。
三、网络主播税收征管多维困境分析
尽管当前已持续加强对网络主播行业的税收征管,但实践中仍面临多重现实困境,下面从制度适配、技术支撑和主体认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经营模式进化与税制适配性矛盾
1、税收套利制度化扭曲市场竞争。个人工作室的税制套利空间在2025年进一步扩大。部分头部主播通过在经济特区或税收洼地设立多个市场主体,分散收入以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本质上是利用地区间税制差异进行套利,对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税收公平构成了挑战。
2、收入性质界定模糊,导致执法差异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正列举”方式定义各类应税所得,但未能涵盖“打赏” “虚拟礼物”等直播新型收入,导致其法律性质在“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之间悬而未决。这种法律定义的模糊性,直接引发了跨区域税务执法的显著差异。以知识付费收入为例,北京市税务机关在实践中有将其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在上海崇明和天津东疆等地区,虽然没有相关专项条例,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经营所得的定义,将知识付费收入认定为经营活动,则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两者税率差最高可达到10%。因此,可以看出,由于法律条文的界定不明确,容易造成执法尺度不一,诱发税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税收公平原则。
3、主播经营成本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困境。网络主播作为自然人纳税人,其真实发生的经营成本因未取得合法票据,导致无法在税前充分抵扣。主要原因为:其一,合规成本难以取得有效凭证。主播在内容制作中发生的设备采购、场景租赁、团队外包等费用,常因交易对象为个人或无票经营者而无法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成本确认困难。其二,成本核算标准与传统业态脱节。新型支出如课程研发、内容策划、软件授权和虚拟场景搭建等,相关扣除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缺乏明确的对应科目和核定标准。
4、新型收入隐匿行为加剧税收流失风险。业态演进推动主播收入隐匿手段升级,且呈现出三大隐匿特征。第一,渠道隐匿,表现为脱离平台监管的线下交易,主播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直接收取坑位费、赞助费等,规避平台代扣代缴。第二,形式隐匿,是在税收洼地设立市场主体,虚构业务合同将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以适用更低核定征收率,少缴税款。第三,路径隐匿,借助本人及亲属注册的多个主体拆分收入。这些行为综合利用规则、地域差异、技术手段,大幅增加税务稽查难度,引发严重税收流失风险。
(二)数据共享机制不畅与跨平台信息整合困难
1、跨平台数据归集与整合效率低,制约税源监控时效性。网络主播普遍采用多平台经营策略,涉税信息碎片化且数据规模大,而各直播平台在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存储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难以有效整合海量数据,形成跨平台数据孤岛。尽管《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要求平台定期报送主播收入数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使用的数据平台包含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和地方自行开发两部分,缺乏全国统一的涉税数据交换标准与自动化归集机制。再加上其主要功能集中在数据采集上,数据分析、应用功能尚不完善,因此税务部门仍需耗费大量人力与时间进行跨平台数据的对接、清洗与比对,针对不同平台的涉税数据,会存在跨区域数据共享不足的问题。尤其在稽查头部主播时,其收入来源分散于数个甚至数十个平台,手工整合数据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税源监控与稽查响应的及时性,导致税款延迟入库甚至流失。
2、应对新型支付与隐匿手段的技术监管存在盲区。网络主播的部分交易活动会脱离平台监控,如主播通过社交媒体私下承接广告、利用第三方工具进行“场外”结算,甚至尝试以虚拟资产作为支付手段,这些资金流处于信息报送的“真空地带”,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更多的真实涉税信息。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相关部门已对非法金融活动作出规范,但税务部门在主动监测与追踪此类隐蔽资金流动方面,仍面临显著的技术瓶颈。同时,区块链跨省试点因各地技术标准不兼容而导致数据共享项目受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不仅暴露了现行征管系统对新支付形态的监管不足,更凸显了跨域税收协作机制的技术瓶颈。
(三)主播税收知识匮乏引发税务危机
1、业态迭代易使税务机关专业能力滞后。直播业态的快速迭代对税务机关的专业能力构成了持续性挑战。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税务局发布的《持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中明确指出,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知识储备不足、案例分析欠缺”的问题,需要“提升税务干部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专业能力”。这份报告清晰地说明了征管能力与新业态发展之间存在的差距,印证了传统征管培训与业态进化之间存在的代际差。
2、主播税务认知缺陷放大执法成本。主播及相关从业者税务认知的普遍缺失,是引发合规风险并放大执法成本的关键因素。例如,湖南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对其签约主播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被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罚。这直接佐证了从业者的认知缺陷转化为实质性的税收违法事实,显著提高了税收执法的社会成本。
四、网络主播税收征管多重优化路径
(一)税制持续优化适应时代变化
1、统筹区域政策,保障税收公平。一是应全面梳理并统筹区域税收政策,缩小经济特区、税收洼地与全国其他地区间过大的税制差异,减少主播通过分散设立经营主体、滥用区域性政策进行套利的行为;二是加强对税收筹划行为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对利用地区税制差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播进行重点监控与惩处;三是完善现行税制结构,填补结构性漏洞,确保无论头部还是中小主播,在税收公平的原则下开展竞争,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明晰收入类型,加强税收规范。首先,由于当前互联网发展迅速、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衍生出如“虚拟礼物” “知识付费”等新名词,相关部门需要对其公开定性,将其分类为某种收入类型。其次,国家对不同收入类型制定其相对应的税率,相关部门需要加强防范,防止有心之人钻税收政策漏洞。对于平台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主播各项收入的划分,并且将合同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3、完善经营成本税前扣除机制,保障主播合法权益。经营成本获取上,平台提供流水数据生成账单,主播在布景、人力等支出方面有合同明确费用,官方明确课程研发等新型支出核定标准;国家为平台开通绿色通道,允许分成结算单作为合法扣除凭证,还需出台网络直播抵扣清单厘清规则与凭证;针对无合法凭证问题,可将主播直播相关数据发送至税务局电子低账库,由税务端统一核清抵扣成本。
4、加强盲区监管,实现合规纳税。弥补监管盲区,平台外转账纳入监管,大额收款和累计大额收款必须上传合同和完税证明。各部门协同合作,实时数据监控,建立自动预警机制。明确平台方代扣代缴义务,按照主播收入性质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扣税后再发放到主播账户。弥补法律漏洞,树立红线意识,推动主播合规纳税。
(二)网络化、数据化赋能税收征管
1、建立网络主播税务数据中台。一是构建全国统一的直播行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所有直播平台以API的方式接入,统一主播不同平台的ID、订单号、平台佣金、打赏金额等,实现跨平台数据的自动归集、比对分析与智能预警,同时简化税务稽查的数据调取流程,提升数据整合效率。二是强化税务部门与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跨领域协作,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借助技术手段穿透核查主播跨平台经营实质,精准识别未申报收入,进而压缩税收征管盲区,降低税款流失风险,从而提升征管时效性与精准度。
2、升级监管系统,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快研究适配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形态的智能监测技术,运用大数据分析、区块链溯源等手段搭建专项监管模块,提升对非法支付渠道资金流向的追踪能力;明确数据接口、格式规范及安全认证要求,破解各地技术兼容难题,以畅通跨域数据共享;完善非法支付渠道涉税数据移送流程与联合处置规则,通过技术赋能与制度保障填补监管空白,突破跨域税收协作技术瓶颈。
(三)征管培训与时俱进与纳税法规通俗化
1、加强征管培训,提升税务人员工作能力。第一,业态迭代速度较快,税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应相应升级,针对新业态应生成一系列对应方案。同时,面对新业态带来的种种问题,需要建立问题众筹机制,实时更新培训内容。第二,税务人员的培训模式需要更新换代,加入场景教学和网络教学等新模式。第三,为了税务人员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应该建立工作评价系统,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2、提升主播税务认知,规范行业纳税。网络主播应主动学习税法知识,主动破除认知误区,将纳税信用视为核心职业义务;主动厘清自身收入性质,精准界定直播打赏、带货佣金、广告合作等各类所得的纳税范围与对应税率。同时,官方可以搭建权威高效的学习渠道,通过多元化宣传普及形式,为主播主动合规纳税提供专业指导,助力全行业形成“主动学习、自觉纳税、合规经营”的良好生态。
综上,随着我国金税工程的不断升级,各行各业的税收征管正逐渐完善。未来研究可结合多种智能工具在智慧税务征管中的应用,深入分析不同类型网络主播的税收征管变化,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网络主播税收征管体系提供针对性的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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