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1985年出台后,历经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至今已有16载。不可否认,我国的会计环境发生重大转变,会计实践日新月异,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规范;另外,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保障会计事业科学发展,也是依法治国原则在会计领域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会计法;修订
中图分类号:D922.2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3日
一、当前修订会计法的会计环境
相对上次修订会计法,当前会计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交往日趋频繁,我国基本具备了开放性经济体特征,会计作为通用商业语言,保持与国际同步发展;国内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微观主体新兴业务活动层出不穷,为会计实践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国企改革道路任重道远,第一轮市场化并不算彻底,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经营和财务风险较大的问题仍然存在;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不强,严重制约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借助管理会计手段实现企业目标;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起一套适合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预算会计体系势在必行;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引领下,为会计服务创新提供了强大支撑。审视现行会计法,无论从外部环境还是内容条款上看,在法律匹配性、适应性方面都显得颇为苍白、滞后,难以更好规范和指导现阶段会计实务发展需要。会计法作为会计领域根本大法,必须在法律层面吸收近些年国内所有的会计改革实践成果,唯有此才能为实现中国的会计强国梦目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修订会计法的总体指导原则
(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修订不是彻底推翻,原有的法律框架能继承应继续继承;只要以前法制建设形成的成果,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而且可以继续发挥作用的,必须毫无保留的坚持,如会计法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界定等。
(二)保证法律的适应性。现有会计法成文于转轨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强调中国特色,与国际会计存在较大差异;时移世易,“入世”十多年间,我国迅速成为贸易投资大国,对外经济交往程度空前,会计标准以准则为导向启动趋同计划,国际化建设已走在时代前列,会计法却定格在十多年前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因此,修法首先要改掉部分不合时宜内容,保证法律时代性;如关于“会计制度”的称谓,在会计准则导向下,需要重新表述。
(三)保证法律的完整性。近些年,为适应经济管理形势的需要,在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同时,我国不断推动会计事业改革、创新,积极拓展会计发展空间,丰富会计工作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为防控会计主体运营风险,内部控制得到广泛应用;(2)为提高会计主体经营和服务绩效,管理会计得到空前重视;(3)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预算会计改革拉开帷幕。现行会计法条款偏重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已远远不适应会计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应以此次修法为契机,将预算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内容,在会计法相关章节条款当中予以增补。
(四)保证法律的前瞻性。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时代,对会计组织形式、会计核算方式、会计人员素质、会计服务实现模式、会计信息流程(输入、生产、加工、传输、披露、利用)、会计技术标准以及信息安全、会计档案管理等,都会产生重大变革或提出特殊要求;会计法应着眼长远、兼顾未来变化趋势,能够较好发挥引导、规划、预测和规范的作用,如会计核算云服务软件、会计信息数据仓库、会计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XBRL语言深度运用推广等,都应该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三、会计法修订的具体内容建议
根据上述四个原则,本次会计法修订内容,笔者建议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修改内容。一是关于“会计制度”的名词表述,应修改为“会计准则”。随着我国准则体系的逐步完善,未来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分别规范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制度作为计划经济和转型时期的会计名词,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关于“会计年度”,应按不同类型核算主体区别对待。营利组织的会计年度,应按照公历年度;预算单位(行政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年度,为避免年初前三个月预算执行陷入无据可依的境地,应该按照人大批复预算后的次月,也就是当年4月至次年3月份,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会计年度;三是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的章节内容,应替换为“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特别规定”。现行会计法出台背景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当时国企公司化改制尚未收官,兼顾改制已成功或未完成的不同情况,因此采用“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的语言表述。当前,笔者认为采用“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特别规定”比较准确,涵盖了各类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相应会计法第三章内容应重新进行修改。
(二)增补内容。一是明确会计管理部门具体职责范围。当前会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表述为“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该条款仅表明了会计主管部门,实质上并未明确该部门具体职责,笔者认为较为不妥,应予以补充并具体细化,把财政部门制定会计发展规划、会计人才建设、会计考试和后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和职称管理、会计监督检查等固化的常规工作职责写入会计法;二是增设“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特别规定”章节内容。考虑到未来我国将建立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届时和现有的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会计标准体系,涵盖并规范所有类型的经济组织或单位。考虑到营利组织和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差异性,应增设一章“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特别规定”。这样,即使兼具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及营利组织特点的会计主体,可根据会计业务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三是增设“管理会计”章节内容。将单位引进管理会计的目的意义、主体责任、基本要求、软硬件保障、理论和实践体系等框架性内容写入法律,与《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形成呼应;四是将“内部控制”写入将“会计监督”章节。将现行会计法中,“会计监督”章节名称改为“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同时增加会计主体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责任、基本原则、体系框架等内容条款,要明确该会计主体内部控制涵盖盈利性和政府及非营利性两类经济组织;五是增设“会计信息化建设和创新”章节。为应对信息技术带来的深刻变革和迫切要求,会计法要为未来的会计发展谋篇布局,在法律层面提供相应支撑,留下一个能够开放包容、可以拓展的法律接口。同时,也是对财政部近些年来出台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以及推进会计信息技术标准化方面的相关实践成果予以肯定和呼应;六是丰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章节内容。第一,要增加会计考试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方面规范管理的相关条款。第二,要增加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方面的相关条款,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提供法律支持。第三,要增加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条款;七是增设“会计档案”章节。适应会计档案电子化快速发展的客观形势,从法律层面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合规,推动会计档案无纸化管理和高效利用。同时,也是将近期新出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内容提升至法律层面;八是丰富“法律责任”章节内容。将会计法律责任拓展到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会计组织和人员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关人员违法行为和责任认定,并给予行政、经济和刑事处罚。
(三)删除内容。主要是删除第四章应属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规范的内容,第三十条中有此款“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表述,笔者认为在会计法中属于多余内容,不应该再次出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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