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发展物流金融产业对江门市融入国际市场有重大意义。物流金融是现代物流进一步发展深化的结果,是物流企业利用和开发现代金融产品、解决物流发展中资金紧缺的活动。物流金融的主体有物流企业、商业银行和融资企业。构建物流金融的法律规制,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需要防范各种风险,还需要对接国际法律原则。
关键词:“一带一路”;物流金融;法律规制;国际物流
基金项目:广东省江门市2015年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江门融入一带一路国际运输大通道对策研究”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JM2015B37)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4日
江门市是珠三角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近年来外向型经济推动了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江门市融入国际海上运输大通道,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物流是商品流通的关键,随着对外贸易的开展,物流活动逐步国际化,物流更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江门市应该大力发展物流金融产业,建构物流金融发展的法律环境。
一、现代物流金融的概念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股潮流。在此背景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自由化的潮流突飞猛进地发展,物流活动与金融服务的结合产生了物流金融。物流金融服务是伴随着现代物流而产生的,是现代物流服务的创新产品,也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国外的物流金融发展已初具规模,有较为成熟的物流金融发展模式,还有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而国内的物流金融起步较晚,各种制度也不够完善。
从供应链的角度来看,物流金融是实现物流增值的融资活动,它有效地整合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既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又提高了金融资本的使用率。在操作层面上,银行部门通过开发金融产品,解决了物流企业资金需求问题。银行除了开展传统的存款与贷款业务外,还提供抵押、贴现、保险等服务,促进物流金融产业的供需平衡。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列举的方式规范了服务业的12类部门,其中有商业、通讯、建筑、教育、金融、卫生、旅游与运输等。在这12类部门下面又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它们基本涵盖了服务业的全部领域。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物流金融是一种服务产业,它是专门针对物流领域开展的金融服务。
二、江门市物流金融对法律规制的需求
近年来,江门市对外贸易发展很快。根据海关的统计,2015年江门市外贸总产值超过了1,230亿元,贸易顺差677多亿元。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跨境电子商务的繁荣,推动了区域物流以及国际物流的迅速发展。受到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双重驱动,物流业成为支撑“广东制造”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然而,这些外贸企业规模小、实力弱,产品缺乏创新,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都较弱,市场渠道还不够宽。要继续扩大出口,提高产品竞争力,降低物流成本,就必须积极创新,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物流的内涵也悄然发生变化,原来的第三方物流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高端物流、智慧物流、金融物流等服务方式将成为未来的主导形式。纵观国内市场,物流金融还处于起步的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规制分散且不健全,商业银行、物流企业等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物流金融观念,物流金融的开展方式还在摸索阶段。因此,要促进外贸产业、物流服务与金融业的发展,就应该健全物流金融的法律规制。
三、物流金融法律规制建构的条件
物流金融是在WTO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与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产生的,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产生的,全球市场形成以后,贸易自由化、物流国际化、金融自由化以及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是其产生的背景原因。
(一)贸易自由化。WTO大幅度降低或取消了关税,取消了配额等限制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贸易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对外投资,直接推动了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物流金融依靠现代物流活动,在开展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升服务形态。因此,WTO的贸易自由化措施,是物流金融得以产生的前提。
(二)金融全球化提供了便利条件。经济全球化包括贸易领域、国际金融以及国际投资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国际金融方面推动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也加快金融全球化进程。从金融发展进程来看,推动金融全球化的主要动因是20世纪80年代起源于欧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同时又相对独立于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各国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依赖关系进一步加深,而且金融跨国界流动变得日益频繁。
(三)金融创新的推动。金融创新是指通过改变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创造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过程。现代金融的活的灵魂是不断进行创新,在现代金融发展史上,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等都是金融创新的结果。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指生产出新的产品、应用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实行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一般认为,宏观上的金融创新与金融变革具有相同的含义,它强调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史都离不开不断的创新。在微观层面,金融创新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它包括金融管理制度的创新、开拓金融市场方式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等。
四、物流金融法律体系建构路径
(一)完善立法体系。立法机关要制定物流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目前,各地的政府都制定了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行政法规,而且物流协会也制定了这方面的行业规范,但是物流金融涉及到金融部门、合同等各方面问题,立法必须形成体系,必须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完整的法律体系由上位法、下位法构成,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国家层面的《物流法》,统一立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物流金融的发展。法理学认为,当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规范。在此情况下,各地可以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制定适合本地区需要的地方法律法规,填补统一立法的不足。从目前来看,《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2009年《江门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都对降低物流成本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发展物流金融具有指导意义。
(二)建立仲裁机制。仲裁是一种由第三方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相比较它具有公正性、灵活性、高效率等特点,是国际经济领域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为了满足国际物流对金融业务日益增长的需要,物流金融的仲裁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有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模式,而我国目前只有机构仲裁制度。尽管我国在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认可了条约中关于临时仲裁的约定,但在现行制度中并没有具体的体现。因此,江门市要结合区域物流行业的特点,及时完善仲裁制度。
(三)建构法律关系。物流金融作为供应链发展的结果,是现代物流的一项服务创新。物流金融的法律关系建构,由银行、融资企业和物流公司三方组成。商业银行在物流金融中作为资金提供者,为了降低风险,需要融资方提供产品质押。在国际物流中,支付工具以商业汇票为主,也需要银行发挥作用。要解决质押物的储存、监管等,则需要物流公司的合作。物流公司除了提供运输、装卸搬运和集装箱等服务,还可以提供仓储场所用于质押物的储存、物品监管等。融资企业大多以中小企业为主,是物流金融的需求者。它们受到自身实力的限制,抗风险能力差,对物流金融有迫切需求。目前,江门市政府已经看到了物流发展的瓶颈所在,从政策层面上支持物流金融的发展。银行、企业与物流公司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在合作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从物流金融中寻找更多的机遇。
(四)加强风险防范。物流金融领域的风险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宏观层面上的风险主要是金融风险、外汇风险等,它们来自宏观经济领域。金融风险能波及所有行业,外汇风险通过外贸行业影响到进出口企业与国际物流业。在微观层面上,风险来自物流金融的具体业务,如仓单抵押风险、信用担保风险等。此外,由于法律不健全、法律适用冲突等,也可以引起法律风险。要确保物流金融健康发展,就需要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减少法律冲突。
五、物流金融法律规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该原则也称贸易自由化原则。根据WTO相关规定,成员国要履行WTO相关义务。如开展国际贸易要遵守WTO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制定贸易政策要确保统一性和透明度等。与此同时,WTO成员国也享有一系列WTO所规定的权利。在物流金融活动中,物流公司、金融机构以及融资企业有时都位于一国之内,有时则是跨越国界的,因此物流金融就具有国际性因素。不管属于哪一种,建立在契约平等基础上的各方主体,它们的权利与义务则是平等的。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政府在开展对外贸易时,通过国内法律和签订国际条约,对现在服务业和与服务有关的人、资本、物质等的国际间流动,逐渐减少政府的限制措施,提供国民待遇等政策,放松对外贸易管制,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服务贸易在国际间的自由化,与货物贸易的全球自由化一样,通过实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以提升服务质量和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服务贸易自由化,要求降低服务贸易的壁垒,促进服务业的创新。物流和金融都是服务业,因此物流金融在本质上也是服务业。在欧美各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大,它们都高度重视物流金融活动,纷纷从立法、行政上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物流金融。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物流金融一定会更加发达。
(三)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法人与其国内公民、法人同等待遇。它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WTO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促进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在物流金融过程中,给予外资银行或国外物流企业国民待遇,是WTO成员国的一项义务。
(四)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或资本进入一国市场程度的许可,它包括广义的市场准入和狭义的市场准入。在法律上,市场准入是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监管的基本制度。加入WTO以后,我国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国外的服务型企业相继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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