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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及其规范浅议
第530期 作者:□文/李 霞 时间:2016/2/2 9:51:37 浏览:1155次

[提要]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历来都是注册会计师界和法律界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本文从解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入手,揭示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责任并分析其成因,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注册会计师个人视角,论述法律责任的规范问题。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责任规范

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研究课题(编号:20152007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1128

一、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指的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所约定的合同条款,或者没有遵守执业道德,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而出具了带有虚假成分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报告的使用者遭受到了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承担法律责任内容的差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以上这三种责任可以单独追究,但也有可能同时追究。

(一)行政责任。就是指注册会计师行政主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管理制度,并给相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失而进行的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民事责任。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主观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发生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而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就是由法院判决的,是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有管制、拘役、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我国现行有关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较多,有《注册会计师法》、《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因分析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存在不足。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都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注册资本为30万元起,这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有可能要承担几个亿甚至更大金额的业务。这就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很少,却能够获得巨大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就很难保持独立性。西方发达国家的审计实践经验就证明,不经过对信用体系的严格和长时间的培养及酝酿,直接逾越合伙制而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是难行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压力较大。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自负盈亏,这就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前提。它在履行社会鉴证和经济监督职责的同时,又要必须同其服务的单位进行合作,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无论从业务收入还是人员数量,差异都非常大。处在顶端的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不愁没有业务,而更多的是处在底端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获得业务,取得收入,难免会爆发激烈的价格战,结果降价会使行业中所有企业的收入水平降低,这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为降低审计成本,保持业务利润,只能降低审计报告的质量。这不仅导致审计报告可信赖程度的降低,也使得注册会计师作茧自缚,在很多情况下会面临诉讼。

(三)注册会计师个人综合素质问题。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行业高水平的代表,应当具备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也就是说要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现在,社会公众作为投资者,占全部投资者的比重很高,因此对他们来说,财务信息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而注册会计师作为能够真实反映企业投资价值信息的人员,其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的高低就影响到广大社会公众的投资选择。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也不能否认,还存在年龄结构不合理、学历偏低、知识面狭窄、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形成了很大的障碍。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进一步规范

(一)采用“有限责任的合伙制”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向社会提供会计信息的组织机构,其组织形式选择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服务质量的高低,如果采用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将会出现经济利益大于一切的不利后果。而采用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则会出现合伙人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对其他合伙人及雇员的过失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限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建议采用有限责任的合伙制,即每个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对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出资人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

(二)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执业水平的高低,而执业水平又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水平,因此人才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的提高有很大的决定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要不断提高本所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培养力度,同时也要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既要能够引进人才,还要能够留住人才。各级管理部门还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成本高于其因造假而获得的收益,使他们不敢造假,也不能造假。还要建立退出机制,对于不能有效行使其业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坚决予以清退。

(三)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现阶段我国学历教育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注册会计师的学历亦可以根据我国的现状进行要求,在进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时,可以适当提高学历门槛,使高学历人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占比越来越大。同时,不断扩大考试内容,增加注册会计师的知识面,还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程度,培训内容要紧跟时代步伐,使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还要不断更新知识,跟上国内国际形势。

(作者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连起.是是非非话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8.

2]吴迪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源与对策探讨.财政监督,2012.3.

3]白晓红.关于德法等欧洲国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比较.北京注册会计师会刊,2007.

4]封桂芹.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经济研究导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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