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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供给侧改革下“僵尸企业”处置研究
第565期 作者:□文/陈婷婷 时间:2017/7/16 15:57:12 浏览:1983次

[提要] 目前,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战正处于白热化阶段,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顺应和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的重大创新,也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而对僵尸企业的正确处置则是构筑正常市场体系以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使命顺利完成的关键一环,正是资产评估的价值发现、价值管理功能,在出清“僵尸企业”过程中,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消除腐败进行廉政建设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就僵尸企业的成因、界定标准以及资产评估在处置中的方法选择等进行探讨。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角,利用资产评估手段,结合僵尸企业的特点,探索一条合理处置僵尸企业的改革之路。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处置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58

一、引言

由于大规模工业化进程的结束、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导致“十三五”计划期间我国的经济增长势必进入结构性减速态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常态。在这一轮的结构调整中,我们提出了不仅要重视周期性波动的熨平,并且还要聚焦长期结构性问题的缓解。20151110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首度提出了“供给侧改革”,并于18日的APEC会议上再提“供给侧改革”。习近平明确做出战略部署,提出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简称“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目标。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以及首要任务就是积极稳妥化解过剩的产能,目的就是要将宝贵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从产能严重过剩、增值空间有限的行业和“僵尸企业”中释放出来,理顺供给端,提高有效供给并创造新的社会生产力。“僵尸企业”便是过剩产能问题最充分、最严重的体现,在GDP至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就业、银行不良贷款隐匿化、法院不愿或能力上不足以支撑大规模破产清算等多重背景下,市场出清机制运转不畅是当前处置僵尸企业存在的客观现实。

二、僵尸企业的界定及历史成因

(一)僵尸企业的界定。在僵尸企业的识别上,学界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没有统一的标准。直到2008CaballeroHoshiKashyap提出CHK标准用于识别僵尸企业。CHK标准先是测算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与最低利息水平是否一致,再考察企业上一年的债务与总资产的比重是否超过50%,当年的外部贷款是否增加以及当年的息税前收益是否低于测算出的最低利息。

以上是国际上较为认可的识别标准,再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央201512月发布的标准,僵尸企业指的是不符合国家能耗、安全、质量、环保等标准和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产能过剩的企业。而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地方上也出台了一系列判定的细化标准:以浙江省为例,“僵尸企业”主要指的是连续1年以上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按时缴纳增值税,或者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3年以上处于亏损状态主要靠政府补助维持生产经营活动,或连续3年以上欠税、欠薪、欠息或欠费,或陷入“两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单投产无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僵尸企业的历史成因

1、部分行业供给老化导致的产能过剩。纵观我国僵尸企业的分布情况,逐渐呈现一种向资源企业集中化、国有化、老龄化的趋势,而这些行业或企业出现的产能过剩,本质上是由于这些行业或企业进入了供给老化阶段,简单地说,就是在供给扩张时期,一个单位供给可以创造M倍的超量需求;在供给成熟时期,一个单位供给可以创造等量的需求;但是在供给老化时期,同样一个单位的供给,却只能创造1/M倍的缩量需求,逐渐演变成产能过剩,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僵尸企业的产生。

2、过度投资造成的产能过剩。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打击,中央政府推出约四万个亿的救市计划,然而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一些行业的过度投资、盲目扩张,大量的财政资金进入重点制造业和基础设施行业中,埋下了产生僵尸企业的种子。有数据显示,例如钢铁、煤炭开采、黑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已经形成了严重的产能过剩,相反例如食品制造、塑料制品等非重点行业则保持较平稳的产销比。

3、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政企合媒。探究僵尸企业的成因要综合经济问题与所有制问题两者的共同作用。在以GDP至上的政绩考核制下,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博弈过程中,极易出现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政企合媒。而在僵尸企业这一问题上,政企合媒能够存在的原因是“不清退”对双方都有利可图,一方面企业可以得到生存的支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通过企业获得GDP政绩和稳定的就业保障。但是地方政府一边倒的“输血”方式,不仅加大了“僵尸企业”的清理难度,解决不了产能过剩问题,甚至还使得本来不是僵尸的企业也逐步走向僵尸化,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可预想的危害。

4、银行的信贷歧视。俗话说:“撑死胖子,饿死瘦子”,精确地描述了银行信贷歧视现象。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银行信用贷款上的待遇可谓是冰火两重天,许多文献都从正面或侧面证明了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成本大于国有企业。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当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时候,银行自然愿意慷慨解囊,一旦企业遭遇困境,银行第一时间收紧贷款而不是雪中送炭;反观国有企业,即使遇到经营困难的情况,银行也会牺牲利润,运用非市场化手段来解决问题。一方面银行坚信在政府支持下“大而不倒”的大型国企不会还不起他们的贷款;另一方面银行会迫于政府的政治压力,不断给企业贷款,这种信贷歧视行为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的主要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促使了僵尸企业的形成。

三、僵尸企业处置的途径

僵尸企业的成因很复杂,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一刀切,以免挫伤生产力。笔者在学界对僵尸企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采用财务上的“资产负债率”指标作为简化分类标准,将僵尸企业的处置分成两大类:将僵尸企业关闭破产、产权转让以及重新改组、重组僵尸企业。

(一)“资产负债率”指标。“资产负债率”是指期末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该指标是评价公司负债水平的综合性指标,同时也是一项评价企业利用债权人资金进行经营活动能力的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以及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二)关闭破产、产权转让。对于那些股东权益已经完全损失或接近完全损失、缺乏偿付能力的企业,应该尽快进入破产程序,转由债权人接管企业后再行决定处置方案。这些企业资产负债率长期居高不下甚至超过100%。对于已经超过100%的僵尸企业,账面上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要求;另外,对于资产负债率并未超过100%的僵尸企业,在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价格往往会按照一定比例折价而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这些僵尸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

1、国资型僵尸企业。应根据债权人的属性进一步区分处理:如果债权人为国有金融机构,应采取破产清算程序,让僵尸企业彻底退出市场,原因是若对这类企业进行“债转股”,实质上还是政府在为其“输血、兜底”;如果债权人是私营性质的法人或自然人,则可以通过让债权人接管实现“债转股”,将产权从国有转移到私人部门,不但止住了国有经济的“出血点”,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还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最终拯救快破产的僵尸企业。

2、私营型僵尸企业。据统计,私营僵尸企业中,既没有政府补助也没有银行信贷补贴的占到所有僵尸企业的15%,而每年应破产的僵尸企业中大约80%的为小型和微型的私营企业,那么,为什么这些私营企业没有退出市场或进入破产程序呢?本文对这样一种观点持支持态度:因为《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规定简易破产程序,对于小微私营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实施破产程序的成本过高,所以宁愿留有公司空壳,也并不愿意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三)改组、重组。这类僵尸企业虽然长期没有盈利,但没有背负较高的负债压力,并未丧失长期偿债能力,这些企业要做的是通过出售资产、合并或被兼并等重组手段剥离不良资产,或改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调整经营战略,还是有可能改善经营、恢复盈利而摆脱僵尸企业称号的。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在进行改组、重组僵尸企业的同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创新环保企业。这一类企业初始投资巨大,技术路线多样,处于产品市场开拓期,在形成自主技术路线和成熟产品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次尝试,在这时期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对于这些因经济整体下行、市场价格断崖式下跌造成企业亏损,资金链紧张,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应该考虑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度和预期贡献度,予以支持鼓励,绝不能一概而论一竿子打死,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而是试图用改组、重组的方式,保护先进生产力,让僵尸企业重焕生机,推动产业发展日趋合理。

四、处置僵尸企业几点建议

僵尸企业占据大量土地、资金等宝贵的发展资源,却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正确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综合性极高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银行和企业相互配合,在处置过程中应提高对这项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周期性的认识,将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结合起来。

(一)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责任。在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地方政府应将减少行政干预和组织领导相结合,把握好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把处置僵尸企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第一,要完善配套政策,具体到企业在税收减免、土地转让等方面的操作细则;第二,要健全僵尸企业分类,多改组、重组,少破产清算,对前者要基于一定的政策支持,使企业由“被动输血”变为“主动造血”,对于后者要坚决出清,防止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第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僵尸企业;第四,要通过环保手段引导企业主动去产能,通过提高环保准入条件、改造提升传统产能、限产停产偷排超排企业等方式倒逼企业主动去产能;第五,要完善就业及相关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关注僵尸企业下岗失业员工的安置问题,对这部分人群提供再就业培训与指导,建立起破产清算和改组、重组职工分流安置的长效机制。

(二)提高信贷风险监测等级,强化僵尸企业债务管理。第一,加强僵尸企业排查力度,尤其是钢铁、煤炭、建筑装饰等产能过剩重点行业,要摸清已停产或半停产、资不抵债、连年亏损,靠政府补助和银行续贷维持生命的企业名单及其融资情况;第二,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优化业绩考核机制。规定要对僵尸企业的不良贷款情况如实反映,避免本息损失累积扩大;第三,对破产清算、产权转让的僵尸企业按“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处置措施,对改组、重组的僵尸企业,通过资产注入、置换、引入投资者、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三)鼓励支持僵尸企业主动自救。第一,企业要明确自身在处置僵尸企业当中的第一主体责任地位,降低出现“利益自己留,出事找政府”的道德问题的风险;第二,指导企业主动通过管理层收购、剥离非主业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增加现金持有,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第三,对于尚有“生机”的僵尸企业,要主动进行技术升级、管理升级、制度升级,剥离不良资产,优化企业产业结构;第四,要主动协调债权银行和民间债权人开展债务重组,减少企业债务负担,降低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并做好下岗员工的安置工作。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胡冰.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处置僵尸企业的探讨[J.西南金融,2016.12.

2]杨宇焰.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J.西南金融,2016.6.

3]李广子,刘力.债务融资成本与民营信贷歧视[J.金融研究,2009.12.

4]聂辉华,江艇,张雨潇,方明月.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J.人大国发院系列报——年度研究报告,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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