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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土地流转、合作社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
第567期 作者:□文/刘 君 时间:2017/8/16 15:35:04 浏览:1644次

[提要] 在未完全形成农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条件下,构建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实现土地集约化发展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部分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制约了流转的效率和农业发展,创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股份合作性流转方式;现代农业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论以农民合作组织为核心的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构研究”(2014BJJ084);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河南省特色产业集群构建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研究”(2012-QN-009);河南省软科学项目:“河南农业低碳转型的实践与发展趋势研究”(122400410014)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616

土地流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权利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转换,包括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狭义土地流转是在所有权不变情况下,农民将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互换、代耕代种、转包、出租、反租倒包和股份合作方式。实践证明,“农户+合作社”的股份合作方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流转最为有效、稳健的方式。

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流转将分散的土地再集中生产优化,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对调节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大有帮助,不过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提高生产效率。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产业化支持,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必然基础,而合作社的产生是农民提升自我组织化程度进入市场的必然,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需要这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配合。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克服分散、小规模经营,培育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土地与新形势下最有效的农业集约化组织形式(合作社)结合,不但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难题,实现了农业生产规模化,同时加快了农民与市场对接,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土地流转合作社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者。

(二)满足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信任需求和收入期望。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承负着较重的社会保障功能,包括生活保障、就业、经济收入等,把土地看成是“退路田”,这种“恋土”情结的小农观念根深蒂固。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这样一种方式,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且更加有序、透明、规范、稳定及实施便利。理想的土地流转之后农户能获得土地的产品收益、土地的财产性收入、非农就业的工资性收入。一般来讲,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形成一种合力满足农户流转土地的收入要求。

二、土地流转中的制约因素

(一)市场机制有待健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土地流转需求供给信息无法及时对接。土地流转价格机制还不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严重缺失,缺乏土地流转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土地的流转。土地流转也要求对农业技术、金融保险、服务体系等要素的需求扩张和供给方式进行变革,这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不仅要保护产权和纠正市场失灵,同时也要出台更为完善的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二)部分地区农民非农收入低,影响土地流转。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依赖于二三产业,而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二三产业比重较低,农民非农就业就近就业困难,而其所拥有的承包地又是其生活根本保障,农民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因而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遵从民意规范组建土地流转合作社。对比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以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载体,可以获得很大的农户信任度,如果流转程序合理、流转合同规范、流转价格恰当将会很大程度上加速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各级政府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处置土地的权利,切实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利用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中。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减少纠纷。推广使用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做到有据可查。

(二)健全土地流转合作社组织机构。从长远发展来看,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必将逐步向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演变。第一,以村为单位,广泛宣传组建合作社的意义、方案;第二,召开村干部会议,统一认识、统一思想,让村干部接受合作社的发展形式;第三,由村民委员会确立加入合作社的社员资格;第四,以社员代表为议事机关,对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各种事项实行民主决策;第五,召开合作社成立的全体社员预备大会,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合作社经理、社员代表,讨论通过合作社章程、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有关部门设置以及有关制度,并注册成立。

(三)创新合作社经营管理理念。当面对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竞争时,合作社只有创新经营管理理念,提升竞争力,才能发挥出规模化经营与合作社自组织能力强的优势。第一,专业化经营。依据土地性质,选择合理农作物进行耕种,保证农产品供应的质量和数量,聚焦于农产品产业链的拓展和延伸,进行深加工和主动营销,以获取产品的附加值,增加社员经济收入;第二,联盟方式开拓市场。合作社首先采取“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提升进入市场的谈判能力,然后采用“合作社+超市”方式拓展销售市场;第三,注重人才引进与培训,发展职业经理人、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等;第四,拓宽融资渠道。除了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价入股之外,包括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也可作价入股合作社。

(四)设置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影响着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形成的合作社,农民原来的土地经营权被置换为股权,而这种股权收益便成为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所以,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大多是“保底收益、盈利分红”,构建“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分配制度。具体分配方案:“合作社的收入=税收+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劳动分配+每股股金+每股分红”。最终社员可以获得的收入体现为三个方面:土地的产品收益、土地的财产性收入、非农就业的工资性收入。

(五)建立清晰的合作社破产清算制度。对于农民的多重保障功能而言,合作社清算解散时,入股的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参与清算。但现行《流转管理办法》19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4548条之间存在冲突,就此需要规范土地合作社财产清算制度,确保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流转是一定期限的流转,社员即原承包权人因合作社对外清偿债务失去的是剩余承包期内的农地经营权,而其一直享有土地承包权。在合作社清算时,应鼓励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债权人优先雇佣原土地承包经营人从事农业生产,给予“失地”农民一定的保障。因此,合作社成立之初就应设立章程,其内容包括依据社员资金情况,设立社员账户,作为合作社清算、解散时的财务依据,破产后而导致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登记备案,并监督农地的农业用途不被改变。一旦用于解散、破产偿债的土地经营权到期,发包部门应当立即收回债权人手中的土地经营权并由原承包人续包。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立足工商职能、突破发展瓶颈——邵武大胆探索非货币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EB/OL.http//www.cicn.com.cn2012.5.30.

2]高富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型——新一轮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型[J.上海大学学报,2012.4.

3]于金富,王保海.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基本方向与主要对策[J.中州学刊,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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