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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
广西企业供应链融资问题研究
第570期 作者:□文/何 昊 时间:2017/10/1 11:22:09 浏览:649次

[提要] 广西地区企业将成为与东盟各国互联互通的主导力量,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先行者。而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展有利于组成紧密联系的生产网络,形成跨国供应链融资环境,而“一带一路”战略将进一步促进该供应链的升级,为广西发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奠定坚实的基础。结合广西地区经济环境特点,探讨如何完善供应链融资以解决企业资金需求和发展问题。

关键词:一带一路;供应链融资;广西

基金项目:2015年度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一带一路战略下北部湾企业供应链融资体系研究”(批准号:15DGL00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726

20153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份文件标志着中国“一带一路”宏伟战略的形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国内跟东盟国家在海、陆都有交流与合作天然通道的唯一一个省区,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下,广西是我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通道与区域交流中心,其将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企业是参与各国经济合作的主体,“一带一路”战略开展需要发挥企业的决定性作用;但目前广西区内的企业普遍面临资金不足与融资困难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融资渠道较少,融资方式落后;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融资不畅是制约企业持续运转的瓶颈,严重阻碍北部湾经济区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的进程,影响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开展,因此如何构建新的融资模式以适应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新的历史机遇下,广西独特的区位优势、国家有力的政策支持、初具规模的物流体系以及明显提升的金融环境,都为广西发展供应链融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供应链融资的内涵

供应链,其实就是由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上下游成员的连接组成的网络结构,在供应链上的活动涵盖了由物料获取、物料加工、并将成品送到用户手中等过程。而所谓“融资”则是指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将供应链和融资结合是一种金融改革创新。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融资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因此本文界定的供应链融资是指运用多种金融产品,将供应链上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有效整合,能确保向供应链上的所有企业提供相应资金,并进一步协调供应链中资金的运动,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新型融资模式;在供应链融资中需要先确定一个核心企业,并将该核心企业作为基点,为该供应链上的其他相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基于上述定义,在广西企业具体实施的供应链融资活动应该是一个由供应链条上的多方参与主体、客体及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所形成的综合性融资活动,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协同发展动态平衡系统,该系统具备了风险可控、针对性强,具有开放性和持续性等特点,能在“一带一路”战略指导下,推动区内企业和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推进金融创新,推动供应链融资跨国发展,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同东盟的开放合作,构筑全方位对外合作平台,促进北部湾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建设。

二、广西企业供应链融资实施中不同服务模式的选择

目前,基于广西区内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供应链会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区内企业的上下游交易关系、所处的交易期间以及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

(一)制造类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制造类核心企业指从事设备制造、娱乐文化等竞争性产品生产,并以贸易为主导的核心企业。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化,广西企业纷纷参与到全球性的贸易活动中,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开展供应链管理的积极性比较突出,其主导的供应链也较为稳固。核心企业的金融需求极为巨大,主要是融资、支付结算、应收账款管理及融资、离岸业务和汇率风险的规避等,也存在为其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打通资金流动,加深供应链成员企业关系的迫切需求。因此,可以基于较为完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主要采取支付结算、融资和结算等一系列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

(二)资源类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资源类核心企业是指从事稀缺能源、稀缺设备、特色文化等垄断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在供应链中处于强势地位,且对上下游中小企业进行供应链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核心企业期望凭借其强势地位,降低自身财务成本,灵活设置收付款条件;同时,也为某些重要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信用增级和融资便利,从而巩固与重要伙伴的合作关系,为自身扩大生产和销售争取有利条件。因此,与资源类核心企业对应的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应主要为核心企业及其重要伙伴提供现金管理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渠道类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渠道类核心企业是指拥有较强的物流网络和销售网络,专门从事产品流通的核心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设有采购公司,与上下游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自身广泛有效的销售渠道为上游企业寻觅到最佳的买方客户;对下游客户或供应链,核心企业提供采购方案、质量控制、产品设计等服务,以此稳定下游客户。核心企业的金融需求主要是同回笼资金和采购资金的良好匹配、结算工具的灵活使用以及资金周转不灵等情况下的融资需求。因此,针对这类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服务模式,应以提供应收付款的管理以及贸易结算等供应链融资服务为主。

三、需解决的关键点

为了有效地在广西区内开展供应链融资,还需要我们具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建立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当今信息社会背景下,供应链效率的提高主要取决于电子信息管理技术水平,因此构建的目标供应链融资体系必须能将银行、企业、物流、金融等多节点数据互联、实现交易及融资操作流程化、线上化,保证信息的实时共享使用。这就要求我们要结合如SAASERPCRM等先进软件技术,建立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这样,才能确保通过共享信息,使供应链条上的各成员及时做出或调整生产经营策略,降低信息传递的风险,实现链上企业现有资源的高效整合、优化配置,提升协同效应,实现整个供应链融资体系的价值最大化。

在创建网上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其内容应该涵盖真实完整的企业交易信息、财务信息、纳税信息以及相关的融资信息等方面。其中,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如企业所交易的时间、产品名称和数量等,以便了解企业真实的业务往来情况,而财务信息应公布对外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便有效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纳税信息则应包括企业缴纳税额情况,以便进一步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而相关的融资信息则应包括企业股东组成、债务信息、企业的发展战略、分红状况等。获得以上信息,有利于全面综合地了解供应链条成员的实际状况,从而有效地降低信用风险。同时,还应完善同业合作平台和政府支持平台,强力深化线上供应链,通过平台建设更好地打造供应链融资产品。

(二)加强供应链融资的风险控制。供应链融资与银行传统信贷业务不同,其风险特点也有所区别,在实际操作和风险控制中,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控制:首先,应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管控,核心企业之所以成为整个供应链上的主导企业,是因为它掌握了供应链中的关键资源或能控制整个供应链,因此对其风险管控成功与否将关系到整个供应链融资成败,对核心企业的风险管控重点应放在核心企业在整个链条的调控能力和协调能力上,以及附属企业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情况等,这样才能实现对整个供应链融资风险的正确把握;其次,要加强附属企业或中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主要侧重于关注这些企业的内部资金流活动和财务风险问题,加强对其经营的调控管理,以确保其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便可以持续依靠供应链成为其的价值增值链和信誉增值链,来实现资金融通,确保整个供应链资金流的顺畅和核心企业主导管控地位;第三,还要重视授信主体风险的控制,除了对供应链上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外,也必须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供应链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管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供应链融资主要的资金来源,一般要重点注意对供应链整体情况考察,贷款的过度集中性、贷款的过度乐观导致放款盲目等。同时,整个链条上的所有相关成员都应建立一套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并制定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措施,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以避免给供应链融资带来严重后果。

另外,考虑到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展,推动了广西企业与东盟各国形成跨国供应链融资环境,且“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该供应链的升级,在此过程中必然面临各种跨国金融合作的风险。因此,也需要分析广西地区企业特点和面向东盟各国情况差异,因地制宜设计更具针对性的供应链融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利用区域优势提升供应链融资的稳定性,以不断完善区域合作金融生态,深化与东盟各国利益联结,实现互助共赢。

(三)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法律监管。目前,我国涉及融资的法律主要有《担保法》,还有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但其中与供应链融资相关的内容并不多,因此应当针对我国已开始运行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度和相关条例的制定;并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强化执法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确保健康正常的金融秩序,从制度层面保证我国供应链融资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由于供应链融资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建议修改完善《担保法》,并制定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金融政策制度,允许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完善银行信贷财产抵押制度,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金融机构也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检查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管部门,以便及时发现融资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北部湾区内的企业家也应该不断强化企业的金融经营活动,提升守法意识,规范自己行为以配合支持供应链融资法规体系的发展;另一方面,考虑到与东盟合作关系的拓展,我们在不断完善供应链融资法规体系的过程中,也应详细分析东盟各国的市场准入政策,在保障本国利益和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多向中国-东盟自贸区签订的各项协定以及WTO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要求靠拢了,以便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加深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更好地适应“一带一路”战略发展要求。

(四)加强对广西地区供应链融资人才的培养。归根结底,供应链融资体系的建设需要依靠人的力量,供应链业务是一项知识面广、操作复杂的业务,需要相关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而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北部湾地区普遍存在人才整体质量不高、高素质人才缺乏、人才教育相对落后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广西供应链融资人才的培养。

在人才培养上,可以采用多种模式:第一,可在高校等培养机构多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内容,并进一步加强校企对接,通过教育实践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第二,多鼓励金融机构供应链从业人员与东部地区或东盟各国专业人士的交流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派往东部发达省份或东盟各国进行调研或学习;第三,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可以通过自身的信誉,组织一些企业与银行开展关于供应链融资问题的研讨会,为供应链融资体系内的各双方创造良好的氛围。此外,还应高度重视对人才的合理使用,为优秀人才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以解决其后顾之忧。

四、结束语

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不仅仅是单一层面的问题,更是金融机构和企业双方在企业融资和信贷管理上和观念上的变化,广西地区融资环境与其他地区有很大的差别,希望参照发达地区来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以解决目前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不太现实的,且“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北部湾经济区与东盟的特殊联系又给当地企业融资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涉及到更多跨国企业资金融通问题,因此北部湾地区应抓住此机遇,因地制宜的设计适合北部湾地区企业发展的供应链融资体系,解决北部湾经济区内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使更多企业纳入金融服务范围,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利益链条将东盟有关国家联系起来,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最终结成“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这也正符合“一带一路”的战略精神。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晓桦.基于供应链的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模式创新[J.财会通讯,2016.8.

2]袁鹏.基于供应链融资的资金管理[J.新理财,2015.12.

3]薛文广,张英明.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5.9.

4]杨军.“互联网+”环境下企业管理会计的实践与变革——广西联通“沃金融”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分析与启示[J.会计之友,2015.9.

5]孙长峰.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困境分析及对策[J.财会月刊,2014.5.

6]陆旦强.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演化博弈分析[J.财会通讯,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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