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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自律抑或他律:伦理正义实现之道
第572期 作者:□文/郭 伟 时间:2017/11/8 12:58:24 浏览:698次

[提要] 伦理学作为一种实践型学科,其价值更多地应当在于如何将一些美好的道德理念转化为现实社会中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本文以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经济行为作为范例,分析伦理正义是如何在市场体制的作用下转化为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行为准则的。通过实例分析说明市场经济中伦理正义的实现之道,即来自于外部约束力量的他律路径,而且这种路径不仅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同样也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希望以此阐明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正义的实现之道。

关键词:伦理正义;实现路径;自律约束;他律约束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91

一、关于伦理正义的含义界定

是否符合正义的原则,自古就是人们在道德伦理上用以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一个基本准则。我国儒家学说的创立者孔子,就十分强调“义”的重要性。孔子在《论语·里仁》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可见孔子是将“义”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一个重要准则。而儒家另一位先贤孟子,更是将“义”提高到至高无上的程度。在《孟子·告子章句上》中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可见,孟子甚至把义视为比生命更重要的道德准则。对西方哲学、政治学和法学都有着深远影响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到了近现代,关于正义的各种理论和学说就更加丰富、深入和细致。其中,被西方学者广泛认为是20世纪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和道德哲学最伟大成就的《正义论》作者,当代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对社会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论的首要美德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尽管古今中外的学说或理论,对于“义”,或者“正义”的理解和解释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原则或核心理念却是大致相同的,那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上的歧义或争议,本文对于伦理正义的含义界定也沿用这一解释,即正义就是指有利于增进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凡是符合这一原则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而不符合这一原则的行为就是不正义的。而本文探讨的重点并不在于辨析伦理正义的理论含义或学理意义,而是着重于分析和阐释伦理学理论上的正义理念如何能够转化成为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正义结果。而伦理学作为一种实践型的学科,其价值更多地在于如何将一些美好的道德理念转化为现实社会中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与现实生活脱节,伦理学也就失去其存在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本文就是以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经济行为作为范例,分析和阐明伦理正义是如何在市场体制的作用下,转化为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行为准则的。希望能够以此来探究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正义的实现之道。

二、市场经济环境中实现伦理正义的基本路径

关于伦理正义实现之道的基本路径,概括地说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或学说。一种是主张实现伦理正义的基本路径主要依靠行为者自我约束的自律说,另一种就是主张实现伦理正义的基本路径主要依靠外在于行为者自身的外部力量约束的他律说。这两种理论各有各的理由和依据,各种学说也有与此相关的大量论著,在此不做赘述。这里只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企业行为转化成为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行为的过程加以分析,以此来探究哪一种路径在现实社会中更加有效和可行。

市场体制中的企业经济行为,最为经典同时也最为符合现实状况的当属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论述,即“确实,通常他并没有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促进了这种利益至何种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常见的情况下,经过一双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他也同时促进了他原先无意达成的目标。借由追求他个人的利益,往往也使他更为有效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且超出他原先的意料之外”。从斯密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初始动机并非是为了增进他人或公共利益,而是为了追求其自身的利益。但是因为这种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为最终产生了增进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际效果,所以这种行为是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行为。那么,这种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行为是如何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普遍采取的行为模式的?这就需要说明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是如何发挥其对经济活动的约束和调节作用的。

一般来说,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一是同样的商品有充分多的、自由竞争的企业作为卖方提供该商品;二是提供该商品的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该商品市场,进入或退出市场基本不存在很高的壁垒和限制;三是关于该商品的品质、功能等产品信息能够清晰、准确地被市场中的买方所了解。这些条件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也被认为是最佳的市场状态。在这种市场状态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然是为了追求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同样的商品可以由众多的企业提供,此时任何一个单一的企业就没有能力完全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来获取它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因为如果它的商品价格远高于其他提供同样商品的企业,商品的买方就会弃之而去,转而购买其他企业提供的同样商品。而且由于有关商品品质方面的重要信息能够充分地被买方了解到,就使买方比较容易地对商品的品质进行识别和比较。这样企业竞争的重点就集中于如何更加有效地利用其拥有的资源,提供品质更加优良、价格更加低廉的商品,并以此来赢得更多的买方或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从而获得更多的企业利润。所以,正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作为商品提供者的企业,会将其占有和使用的资源加以最为充分和高效地利用,从而实现企业个体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和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整个社会资源又是由企业个体资源累积而形成的,企业个体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也就意味着社会整体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由此就实现了亚当·斯密所说的以一种更高的效率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效果。至此企业行为就转化成为既有利于消费者个人,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同时也有利于社会整体,增进了社会整体利益的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行为。因此应当说,正是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存在着外在于企业自身的、自由竞争的他律力量约束,才实现了将企业的逐利行为转化为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行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环境中伦理正义是依靠他律约束的路径方式得以实现的。

三、市场经济体制中其他的约束力量

以上只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种效果,而不是唯一和必然的效果。因为经济学理论上所说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在现实中其实是很难完全实现的。所以,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经济行为也可能产生另外一种不正义的效果,或者说是恶的效果。这就是16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其代表作《利维坦》中提出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因为“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样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而且“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在完全放任的市场经济中,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是十分可能发生的,而且在现实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情况也确实存在。所以,只靠市场竞争本身并不能保证企业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一定会产生增进公共利益的必然结果。尤其是在巨大利益诱惑下,企业的利己动机很有可能会使它做出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如经常见诸于各种媒体的伪劣产品事件、制假贩假事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等等。因此,市场经济中伦理正义的实现,并不是完全仅仅依靠自由竞争就能够解决。即便是认同和追随亚当·斯密的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密尔也说,“既然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对其余的人就必须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这些行为准绳“首先是不损害他人利益”。而且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绳远不仅是如此,这只是其中首要的,也是基本的行为准绳。

除此之外,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准绳:一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个体、群体以及社会公共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平等、普遍地认可、尊重和保护,以防止有人因为追求其自身利益而损害或妨碍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既要保障市场经济活动中行为结果的正义,也要保障市场经济活动中行为本身的正义,即需要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和规则的正义。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公平、有序、公正、合理的竞争秩序和规则,人们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不良竞争状态;三是对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在不利地位的相对弱势群体,建立特殊的权利保护机制。因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强调交易各方地位平等的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也是建立在市场中的每个个体都能够充分自主地保护其自身利益的平等原则之上的,这样才能实现公平的市场交易。而现实中,个体自身的能力和权力的差异又是客观存在的。这就需要在制度上、法律上对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予以更多的保护和救济,以实现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地位的事实上的平等。比如,对市场交易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在证劵市场中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等等;四是对于市场交易中必要和重要信息的强制性公开。因为公平交易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对交易信息完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的,如果交易信息不能被其中的一方完全了解,就有可能出现由于一方信息掌握不充分而产生欺诈或误导交易情况的发生,也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在完善的市场体制中,就需要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必须将一些与市场交易有关的必要和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和说明,从而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良交易情况的发生。

而以上这些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绳,显然不是仅仅依靠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就可以完全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作为市场监管者的政府和立法部门健全立法和严格执法的外部强制力加以解决的。事实上,任何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所采取的也并非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反而越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国家,其法律规范也越详细、越缜密、越健全。因此,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基础,就不会有健康的市场经济。而为了防止市场经济出现不受约束、损人利己的野蛮发展情况,对于市场中的经济行为又需要有健全的法制加以规范和约束。在此过程中,自由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起到了基础性的制约作用,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则起到了确定性的制约作用。而市场竞争和法律规范无疑都是属于企业自身之外的外部约束力量。也正是在这些外部约束力量的制约作用下,才使得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行为,即提供令消费者满意的产品或服务的利他行为。由此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企业经济行为才实现了从伦理正义到现实正义的实际转化。

四、市场经济体制对于伦理正义实现之道的启示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市场体制将理论上的正义理念实际转化成为现实中的正义结果的过程中,外部力量的约束起到了必不可少的关键性作用。正是由于存在市场竞争和法律规范这些外在于企业自身的他律约束力量的制约作用,才使得企业出于追求其自身利益考虑的经济活动,能够转化成为具有增进社会整体利益效果的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行为。单就市场经济活动而言,理论上的正义理念要真正转化成为现实中的正义结果,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有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规范,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法律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强化企业责任的产品质量法、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法律规范,等等。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来保障这些法律规范能够真正地有效实行,这样才能最终实现企业经济行为从行为本身到行为结果的全面正义。因此,如果以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企业行为作为一个范例,从普遍性和确定性的角度来说,来自于外部约束力量的他律路径才是伦理正义的有效实现之道。这里无意否定诸如像我国儒家学说所倡导的“人之四端”的性善观,以及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这样一些美好的伦理学理念,在促进社会道德伦理水平提高方面的积极引导和教化作用。但是,仅仅依靠个人的善良意志、道德自律的路径方式是无法将美好的道德理念实际地转化为普遍的现实结果的,或者说这种情况只是对少数的贤人或智者才成为一种可能。对于大多数的普通人而言,这种完全出于个人善良意志的自律约束,往往是无法抵御强大的利益或其他诱惑的。所以,仅仅依靠道德自律,并不能够将伦理学理论上的应然状态转化为现实中的必然状态。将伦理正义的实现之道寄希望于自律路径的观点,也就因为其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适用性和确定性,而难以具备普遍意义上的现实功效性,所以在现实中是不能充分成立和有效的。因此,市场经济中伦理正义的实现之道,即来自于外部约束力量的他律路径,不仅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同样也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现代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如果要将伦理学上的正义理念真正转化成为现实结果,需要采取他律路径和方式,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法规并且加以有效地实施,伦理正义才能够得以实现。否则那些美好的伦理理念就只是理论上的构想,而无法转化成为现实。这就是本文通过阐释市场经济体制中伦理正义实现之道得到的基本启示。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1.

2]罗尔斯.正义论[M.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1996.

4]张汝伦.义利之辩的若干问题[J.复旦学报(社科版),2010.3.

5]田薇.儒家仁爱观念的本质及其实现之道[J.哲学分析,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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