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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信息伦理失范行为调查
第589期 作者:□文/聂曲晗 刘昱杉 时间:2018/7/16 11:23:27 浏览:1230次

[提要] 因为缺少有用的监督管理,因信息行为起到范例感化的道德评价系统一向处于真空状况,从而致使在大学生群体中失范举动频发。这些信息伦理漏洞不单单粉碎了大数据的发展环境,并且诱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本文在国内外研究基础上,以问卷调查方式,探究各阶段大学生的失范行为及其表现,以阐明各类失范行为的社会危害,并探究信息伦理实现方式。

关键词:大学生;信息伦理;信息伦理失范行为

中图分类号:G25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423

一、研究背景

(一)理论背景。网络技术是被人创造、操控和改进的,网络技术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另一方面人类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发生着利益冲突,引起了道德秩序的重新调整。所谓伦理是指通过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价值观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人与自然、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手段、一种目标。

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剂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依托大众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在信息伦理的学术研究中,中国信息伦理研究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解读信息伦理概念方面,沙勇忠认为信息伦理是规范人与人,社会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蔡连玉认为信息伦理是指调整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指导方针,以“善”和非强制力为目标,作为调整信息生产、传播、利用和管理中信息活动的手段,人际关系的规范和准则。

在信息伦理原则方面:曹劲松认为信息伦理原则是人们在信息交往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并提出信息内容上的无害原则、信息实现方式上的功利原则、信息渠道上的公平原则、信息享用上的尊重原则及信息生态上的成长原则等五个原则。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问题,陆伟华提出了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伦理困境,即大数据的收集、应用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数据管理与信息安全的冲突。薛孚、陈红兵从技术根源、社会后果、实践原因、个人原因等几个方面研究了大数据涉及的隐私伦理问题。他们提出了通过提高数据使用的透明度来处理大数据隐私问题的问题。

总结我国学者对于信息伦理方面的研究,过多的研究是在伦理问题的本身,研究单项问题的较多,多集中在隐私、泄密等不道德现象上,对于大数据引发的伦理问题的系统性研究较少涉及;另外,对于大数据环境下信息活动过程的各个阶段的伦理问题研究涉及的也较少,有所涉及的也不深入。

(二)实践背景。伴随着信息收集技术和智能设备研究的发展,信息在世界范围内的网络中显现出裂变式的发展。网络技术为人们带来了便捷,人们能够通过网络获得更多的信息量,但网络的广泛应用在带给人类各方面的巨大能力的同时也滋长了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乃至于违法犯罪问题。为了遏制信息环境的恶化,国家拟定了一系列用来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与惩罚他人失范信息行为的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用来指导和约束广大群众行使规范的信息行为的法律。但是固然已公布了一系列准则,但由于大部分都是由各个协会针对专业人士或者从事该行业的职员制定,它的普遍性和广泛性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研究方法

根据学界已获得的关于信息生命周期的理论成果,并借鉴信息传播要素论、信息行为发生论等相关理论的结论,笔者认为,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可以将信息行为的框架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息制造与公布过程之中的行为;第二,信息查询、甄别和选择过程当中的行为;第三,在使用信息过程中的行为。

本文根据以上原则进行调查,此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法与访谈法,采用线上网络问卷调查与线下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查问卷表共计24小题,分单选和多选两种题型,提问力求简洁、直白。调查对象为河北大学所有在读的本科生,暨2017级至2014级的本科生及研究生。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高校学生大学生信息制造与公布过程中的行为、信息查询、甄别和选择过程当中的行为、在使用信息过程中的行为。

此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217份,回收有效问卷217份,总有效率达100%,其中男性调查对象76人(33.02%)、女性141人(64.98%),涵盖了各个年龄段、各个年级和各类专业。通过调查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数据统计表现出,这次问卷调查参与者的性别、年龄、专业分布总体比较全面,调查样本具备较好的客观性和代表性。不足之处在于由于临近毕业等客观原因,各个年级中大四的人数较少。

三、大学生信息失范行为的表现

(一)信息制造与发布过程中的失范行为。通过前期的了解与相关的调查,大学生在信息制造和发布过程中所出现的失范行为可以分为几类:制造和传播暴力等不良信息、垃圾邮件的创建和传播、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及谣言、使用不文明用语及发表不当的言论等。在问卷针对学生发布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行为提出了一些相关问题,对于对浏览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行为有什么看法,选择“反感,从不浏览”的有40.54%,“不持反对态度,但自己不会看”的有16.60%,“偶尔浏览”的24.48%,而“会经常浏览”的占13.38%。尽管调查问卷没有解决制造暴力等不良信息的问题,但是笔者从随机采访中对问卷调查的反应倾向中了解到,学生积极参与创作暴力和其他信息的情况很少,大部分学生表现良好。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学生在不良信息的制作和发布上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他们可以有意识地抵制和消除这类现象的产生。但是,依然还是有少数学生发布了含有暴力等不良的信息。

根据垃圾邮件的统计数字,许多用户在现实中都发送或接收过垃圾邮件。据中国互联网统计,虽然反垃圾邮件中心并没有调研垃圾邮件和其他用户的类别,但是在现阶段,大学生依然是主要的网络用户和移动用户群体。因而,我们可以推想大学生或许参与了垃圾信息的制作与发送,但是大学生是不是真正地参与了其中,笔者做了与此有关的进一步调查和访谈。比如,对于您是否主动发送过垃圾短信或邮件这个问题,“从来不会”的占71.2%,选择“偶尔会”的占13.3%,选择“有时会”的占8.6%,“经常会”的占6.9%。虽然大学生不是垃圾信息的主要生产者,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仍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对信息传播礼仪不够重视,占了很大比重,这应该引起高校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传播不实消息或谣言方面,将近有75%的学生称从未发布过虚假信息,这可以说明大部分学生还是表现良好的。但仍有将近25%的学生发布过或多或少的虚假消息。可以看出大学生并不是垃圾信息者的主流生产者。

数据表现与其他数据尤为不同的是有关使用不文明用语及发布不当的谈吐方面,大学生在网络交流、贴吧交谈时其实不仅仅是为了充实自身,很多时候都是抱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心态,在网络平台中肆无忌惮地进行情绪宣泄,用语粗鄙、露骨,言辞污秽不堪,丝毫不避忌。调研显示,称自己从来没有在网络上用粗话来攻击他人的有将近50%的学生,而剩下的近50%的学生均在不同程度上讲过粗话。大学生虽然在意识上表现优良,也能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这是不被人赞同的,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外部硬约束,不少学生的表现仍然不尽相同,他们的表达方式仍然很庸俗。此外,大多数大学生发表和传播粗鄙的言论很多情况下不是因为要去攻击别人的言论,而是他们自己的情感宣泄和言语交流习惯。

(二)信息查询、甄别与选择过程中的失范行为。信息查询、筛选和选择的失范行为主要是信息浏览、信息检索和信息获取。在信息浏览中,申琦对复旦、上海交大、同济、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等18所高校的180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近52.1%的大学生在过去两年中曾接触过不良信息,约有46%的学生偶尔接触过,约5.7%的学生是频繁接触,而天天接触的人数其实非常少。根据大学生在看待这类信息的态度和表现,不喜欢浏览不良信息的人数大致与调查结果相吻合。这表明大学生在浏览不良信息时的言行,即个人的内心思想操纵个人的行为。此外,大学生在阅览不良信息的时候,自发去浏览与阅读这类信息的学生占主要地位。大多数学生都是在自愿状态下采取这种行为,而不是因为一些非人为因素,比如网页弹窗或误点等意外原因。

不良的信息搜索主要是指狭义上的“人肉搜索”以及用“翻墙”的方式登陆国外网站来搜索信息的行为。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正义感比较强,对社会上一些有违道德和常理的事比较容易产生气愤的心理,希望可以通过网络上发声的方式了解事情真相并主持正义。“人肉搜索”新的检索模式正好满足了大学生的迫切需要,使他们能够发挥“帮助他人”的作用。此外,也会有私人需要、自我发泄的需要等等。超过一半的学生认为使用人肉搜索会侵犯到其他公民的隐私权,给人造成伤害。但是,也另有近44%的学生认为人肉搜索是好坏参半的,认为工具与方法本身没有正义与非正义可言,对与错要看工具的使用方式与目的。持这一观点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较大,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有很多学生在逐渐转变对人肉搜索的认识。另外,有近6%的人表示是支持使用人肉搜索的,认为它可以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三)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失范行为。在利用信息的过程当中,大学生也表现了一些信息失范行为,而且表现出多样性,情况愈发繁杂。其中最严峻的问题是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信息抄袭问题越来越严重。如引用别人的文章不标注出处,粘贴和复制他人的作品,剽窃别人的创意。美国学术道德中心于20056月份对5万名大学本科生进行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又有将近70%的大学生都有过某种形式上的学术造假行为,77%的学生觉得抄袭别人公开在网络上的作品的做法不是很严重。可以看出,大学生的信息抄袭这种现象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普遍存在的,已经不是局限于某具体地区的某所学校,而是全球的大学都在面临的问题。但由于学生的文化背景、受教育水平、自我意识能力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等外在条件的差异,导致这种新做法的严重性也相对有变化。但无论怎样,大学生群体中出现抄袭与剽窃他人信息的行为是违反了基本的诚信道德要求,应予以重视并努力杜绝。

四、信息伦理实现方式

(一)立法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法律法规。网络信息不会脱离于现实社会而独立存在,解决大数据的信息伦理问题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与信息关联密切的法律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新闻出版与传播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与数字认证法等)等等。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专门指导和限制互联网上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首先,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规范互联网行为,寻求优势,避免伤害,为大学生的信息伦理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这是有效制约大学生信息伦理不端行为的基本前提;其次,加强对网络媒体等新媒体法律表达界限的研究。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程序,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最后,大力实施文明上网和文明网络建设。在全社会倡导正确进入互联网,科学使用信息,促进大学生信息伦理修养,自觉树立信息伦理的自律意识,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的伦理健康和法律秩序。

(二)高校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信息安全意识,意味着当人们与信息进行交流或互动时,必须时刻关注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信息安全自身就涵盖着范围的广泛,不论是个人隐私还是业务单位信息甚至是国家政治和军事机密。但是,由于一些学生缺乏必要的责任感,因此不清楚在大的社会环境下应该做什么以及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因为缺少重要的道德责任意识,大学生编造并分享虚假的信息,创建违法网站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使用肮脏的语言和粗鲁的表达方式也就不足为奇。因此,各大高校应该加大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力度,指导并帮助学生建立合理的信息道德观念,促进学生树立信息责任意识,督促学生使用符合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的信息资源。作为社会人士,引导大学生关注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自我展现,激励大学生的开放、真诚与友善,扩大开放空间,缩小他们的盲点。

(三)提高大学生道德自律意识。通过大学生内部自我管理,自律和自我控制的方式来规范信息行为。事先约定允许哪种行为、不允许哪种行为。自律的前提是要在法律规范范围内,不仅要保护信息活动主体法赋予的信息自由,还要限制其信息活动遵守信息伦理规范。学生自律是网络环境下的一种道德修养,也是社会关怀的体现。在当今社会,现实生活和虚拟网络生活都存在很大的失范现象。为避免大学生信息活动失范,不管是加强教育还是进行立法,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使大学生本身的信息素养得到提高。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许剑颖.论网络环境中的信息伦理问题及其对策[J.情报杂志,20041.

2]沙勇忠,王怀诗.信息伦理论纲[J.情报科学,19986.

3]蔡连玉.信息伦理:概念内涵与特征[J.情报杂志,20077.

4]陆伟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研究[J.现代情报,201410.

5]薛孚,陈红兵.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探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2.

6]申琦.上海大学生对网络色情信息的接触与评价研究[J.新闻大学,20121.

7]张红霞,臧恒佳,王晨.大学生对盗版软件态度的实证分析[J.青年研究,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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