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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
互联网科技对我国金融实践影响分析
第592期 作者:□文/章 琦1 姚梅洁2 杨百里2 时间:2018/9/1 10:14:55 浏览:2222次

[提要] 科技政策应重视科技在本土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产生的特殊效应,即建立一种具有本土意识的“嵌入型”政策观。本文研究表明:互联网科技对我国金融实践的影响带有我国社会深刻的文化-制度印记,它将演变为一种权力和社会建制,逐渐改变社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因此,科技政策应把握某项科技在特定时空场域内对社会环境以及人们行为的累积性影响,考察在具体国情下由政策动机引发的行为能否符合社会预期,以明确相关政策的价值导向。

关键词:科技政策;互联网金融;价值导向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8SKJD037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522

科技政策是科技管理的生命线,其涉及到整个社会长远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走向。判断一项政策质量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该政策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的价值理念;二是该政策的执行效果是否符合政策制定者的预期。然而,自西方新自由主义兴起以来,其理论范式则认为科学技术是一套完全客观的知识体系,它超然于具体的社会结构和人文环境而存在,因此政府对科技的管理也应保持“价值中立”乃至“袖手旁观”。虽然历史主义学派和法兰克福学派对该范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批判,但这一范式所对应的方法论和公共政策至今仍然影响着相关的实践活动。作为方法论,其倡导的将确定性规律描述的物质(广延之物)同与人类思想相联系的价值观组织的世界(广延实体)彻底分开,对于某项具体研究而言是必需的、有益的;然而,在公共政策语境下,科技必须对应一种更为广阔的视野,即将科学技术作为人类一项基本的实践活动,这项活动必定是在某个具体的社会建制和文化场域中展开。但是在该范式指引下的科技政策则追求超然于具体文化架构与人文环境,纯粹以工具效率或市场价值为依据,将科技看作是对应于社会的外部客体,因此不断强调整个社会应该为科技发展“做些什么”。

然而,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观点,科技虽然在社会进化中起到某种动力的作用,但该社会的文化模式也限定了社会对科技的吸收程度和特征,决定着社会累积性转变的性质。这一论断表明,同样的科技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结果迥然不同,科技的使用不是在抽象的真空里,而是在某个真实、具体的“文化-制度”框架内,该框架不仅设定了行为标准的价值,同时生成了一个社会的知识储备,这种知识储备确定了某一时期内科技的特征和发展程度以及科技通过何种形态和方式参与、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科技的使用与发展总是受到这一框架的型塑与制约,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一框架决定了科技所带来的社会变迁会将我们引致何处。

2013年伊始,我国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构建思路提供了新的方向,在移动支付技术、现代网络通信与云计算技术的支持下,各类新兴金融平台风起云涌。这些平台提供的与传统金融迥然有别的过程体验使得互联网科技被认为是金融业发展的天然助推器,其中所蕴含的思维模式、互动逻辑与价值创造机制也被视为创新与先进的代表,不断在各种语境中被强化。然而,现实表明,互联网科技对我国金融实践影响的复杂程度远超出人们的最初预计,尤其是20142015年集中爆发的一系列利用互联网科技进行监管套利的重大金融负面事件甚至让人们对互联网科技本身产生了不小的疑虑。这里的问题在于,我们对科技活动的管理是否仅能指涉手段,不能指涉目的(价值)对此,新制度主义认为,目的或价值是大文化环境中的一种“产出”,它们并非全是同样有效或者合理的。因而,管理者对科技的考察和分析不能仅从科学技术本身的逻辑出发,还应将科技视为发生在具体制度与文化中民众的认知调适与实践过程,以把握其在特定时空场域内对社会环境以及人们行为的累积性影响。应该承认,互联网科技已越过了工具性使用的效率范畴,而成为一种混合了习惯与大众文化的新环境、新特征。

当前,我国互联网科技快速发展,其带来的信息过程范式转变使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上升为一种仪式化的过程,而这一转变恰好契合了金融行业对信息深度与广度的要求,也为金融行业突破自身局限,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带来了一条现实性路径,被认为是我国实现普惠金融目标的最佳载体。本文运用新制度主义溯因反思的阐释学方法分析了互联网科技对我国金融实践的影响以及管理者所面对的两难境地:一方面鼓励市场效率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部分挣脱了银行传统盈利模式和服务群体固化的束缚,具有了普惠性的可能;另一方面效率维度的强调又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过度激励效应以及一系列的异化效应,而这些效应在其他经历了相似发展阶段的国家并不明显。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种嵌入型的科技政策观:与科技相关的实践过程都是嵌入在具体制度与文化中的,这个过程是综合、动态的多因素相互作用和不断强化的反馈机制,是一种突生进化。因此,考虑单因素、运用二分法思维制定的相关政策往往难以收到效果,必须将其放置在具体的制度与文化情境中,考察由政策动机引发的行为能否符合政策制定者的合理化预期。

一、科技政策的嵌入性:同样的科技,不同的社会表征

纵观其他国家的发展历史,有一个非常刁诡的现象:在互联网科技与金融业都很发达的欧美国家,互联网科技对金融实践并未产生重大影响,其出现的线上金融模式也并未引起普遍关注。究其原因,这与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文化与制度环境有密切关系,这一环境决定了互联网科技对金融实践的影响模式以及民众对该影响的叙事逻辑与合理化(非合理化)的策略集合,而这也决定了我国科技管理所面临的基本情境和特征。

第一,金融抑制的制度环境。我国长期以来以管制为特征的金融抑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与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和能力。金融抑制的主要形式包括存贷款利率限制和信贷控制等人为干预金融要素市场的措施,在金融抑制的市场体系下,金融机构无法根据风险程度决定贷款利率,因此风险较高的新兴项目很难得到贷款,只能借助于场外市场,而这种金融错配的实践为互联网科技的运用提供了一个大显身手的机会。

第二,资本与债券市场发展缓慢,投融资渠道严重不足。一方面不同产业、不同规模、不同方式的多样化企业融资需求难以通过单一的银行信贷产品得以满足,“储蓄—投资”转化渠道不畅、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除了投资银行低息金融产品外,社会资金盈余方少有渠道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股票和基金等市场配置资产组合。互联网科技运用其集腋成裘的逻辑对融资类金融实践进行了改造,从而形成了认购门槛低、名义收益率高、投资方式灵活的网络金融产品。

第三,金融排除普遍存在。金融排除是指个人或社区由于那些阻碍其参与主流经济社会团体的因素——如居住位置、经济状况或其他任何隐形的社会条件等,从而系统地被核心金融服务所拒绝。其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和特殊困难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被抑制和忽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致力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通过不断扩张资产负债表追逐高额利润,而非专注于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以及加强产品创新。金融机构意识和行为的“傲慢”为互联网科技“渗入”被正规金融所忽略的群体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监管的真空期。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该体制根据金融业内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分业监管虽然有利于监管专业化,但不同监管部门对涉及互联网科技的金融创新模式有一个认知、评估和协调的过程,从而为其发展留出了监管真空期。在互联网科技的模式下,创新与风险之间的边界并不明晰,在短时期内往往难以区分,因此监管当局在介入时机、介入方式以及监管途径等方面面临困难。

第五,民粹主义的舆论环境。民粹主义是转型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大难题,现代国家建设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有助于国家调解各种社会冲突的能力,但崇尚简单政治、反制度的民粹主义则削减着国家的冲突解决能力和治理能力。其具体表现为:对新生事物狂热并且急躁,对规制该事物的法治形式和法治机制缺乏耐心,追求短期效益,无法容忍任何必要约束和暂时的利益牺牲。互联网科技以一种突破传统方式的新形式出现时,民众和企业往往一哄而上,此时政府的任何管理或限制都会遭到利益预期者的反对。20143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如何强化第三方支付监管向业内征求意见,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监管措施被指责为“严苛”、“扼杀创新”,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样的舆论氛围助长了某些金融实践初期的野蛮生长,也使当局对涉及互联网科技的金融监管面临很大的压力和困难,不得不投鼠忌器。

第六,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淡漠,对资金安全普遍存有“政府背书”心态。自2012年开始,以互联网科技为依托的融资平台每年以数倍、数十倍的速度发展,而其间出现的大量平台是利用互联网科技进行非法集资。这些平台往往以超过银行利率数倍的高额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向其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2015年,我国发生的金融骗局在金额、波及人数、辐射范围比以往任何一年更猛烈,甚至有演化成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趋势。恩格斯曾言:“在利益面前,几何定理都会被改写”,在暴利的驱使下,各种金融凭据都可以造假,但许多投资者仍被平台的科技外衣所迷惑,被平台允诺的高收益、无风险产品所吸引,全然不顾收益与风险永远对称的投资铁律,许多投资者甚至认为只要涉及“科技”、“创新”的项目政府都会成为最后付款人。对这一社会意识不能简单、表面化地归纳为民众认识错误,它深刻反映出民众对于科技的相关问题自发阐释的合理化逻辑。

二、优良政策下的积极影响

从我国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实践来看,互联网科技的特征与我国建设普惠金融的目标理念具有某些内在耦合性,若能正确、有效利用,能够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优良平台,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民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一)实现金融服务的广覆盖

1、地理区域的广覆盖。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机构的铺设来提高覆盖面,受限于机构铺设的高成本,传统金融机构将主要资源分布于人口、商业集中的地区,难以渗透到经济落后地区。互联网科技为解决这种弊端开辟了一条路径,由于其无需实体分支机构撮合成交,避免了营业场所的铺设费用、运营成本等。一些地区即使没有银行网点或ATM机,用户也能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工具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

2、社会群体的广覆盖。互联网科技的产品创新降低了客户准入门槛,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低收入群体创造了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等特征有利于整合碎片化的金融需求并形成规模优势,加之互联网科技借助于操作流程的网络化与标准化,降低了金融交易对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的要求,业务处理速度大大加快。互联网科技的产品创新使得金融的贵族属性降低,平民化趋势增强,体现了金融的普惠性。

(二)减轻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小微企业贷款难现象在我国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透明、财务管理不规范、数据可信赖度低以及缺乏抵押和担保品等。正是这些先天性短板使得以该类信息为基础而设计业务运行和风险控制模式的金融机构在持续盈利状态下几乎不会考虑参与小微企业贷款,这是因为传统的盈利模式决定了其对资金需求者授信不是按照市场中的供求匹配,而是基于资本本身的增值机制,即首先考虑借出去的货币资本能够正常回流,即货币资本的安全性,其次才是货币资本的增值回流,即资本的盈利性。而互联网科技凭借其独特的信息资源、盈利和风险控制模式对小微企业进行授信,并能形成更长久、更具个性化的高附加值产品以及更具独占性的客户关系。

(三)有助于推动金融民主化与金融人性化,改善“精英叙事”的金融文化环境。金融并非“为了赚钱而赚钱”,它的存在是为了帮助实现社会的目标。现代金融通过向个体众多的人群分散风险的方式弱化其对单一个体的冲击力,以发挥对民众基础资产、职业、住房以及创造力的保护作用。然而,信息的垄断和市场权力的固化使得金融知识的运用被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内,导致金融业长期以来都忽视了其最基本的职责。互联网科技本身蕴含着平等、协作的理念与开放、分享的技术逻辑架构,这有助于金融业向着民众的基本利益重塑,打破金融的精英权力结构,防止其在财富和权力分配上的随机性。

(四)有助于鼓励民众进行财富的自我规划与自我保障,减轻政府社会压力。在一个完整和开明的金融体系中,民众生活的保障和动力并非来源于政府,而是来源于为自己设计的个性化金融方案,人们通过有激励作用的交易推进自己的目标,实现自我价值,政府则提供相关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民众不受金融权力滥用的伤害。互联网科技为大众化的金融体系提供了一个平台,它鼓励民众更具有开创精神和主观能动性,能够通过各种路径进行财富的自我规划和生活的自我保障,从而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现实中出现的异化效应

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是系统性的演化过程,其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几乎渗入了人们的所有行为,甚至会逐渐改变社会的运行方式。因此,需要结合不断变化的客观条件动态把握其进程,预见发展中各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予以防范。当前,受信息技术发展驱动,各种信息传播系统、支付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网上个人金融方案制订系统等数字金融工具的使用呈现出大幅增长态势,这些新兴的金融实践正在改变原有的金融生态环境,在这一过程中,随之出现的一些异化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警惕,因为这些现象可能导致我国的金融实践背离可持续发展的初衷。

(一)借贷资本的异化。互联网科技的使用应保证借贷货币资本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这是避免我国经济“脱实向虚”,维护社会分配公平正义的一条重要原则。然而,目前一些现象表明,一些机构开始以科技为手段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金融化。历史规律表明,过度金融化往往是大国衰败的前兆,它会使大量城市失去税基,在金融危机中抗风险能力极低,最终导致国家经济发展停滞与财富大量缩水。金融机构无论使用何种技术手段与盈利模式都应保证借贷货币资本处于从属地位,为劳动力的使用服务,为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服务。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应坚决避免资本借助互联网科技逐渐脱离生产过程和生产领域,最终沦为少数人、少数群体获利的工具。

(二)金融文化的异化。在运用互联网科技的金融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了民间投机逻辑替代生产逻辑的趋势,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互联网科技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有助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然而,互联网科技所带来的新奇性、便利性、虚拟性与低门槛容易形成民间的金融狂热,尤其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规范,金融监管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应高度警惕运用互联网科技推广的高收益、低风险、收益来源不明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模式。我国近期连续暴露出以互联网科技为手段的金融领域骗局,其涉及金额巨大、人数众多、且都以个体中小投资者为主,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有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趋势。

(三)监管逻辑的异化。互联网科技的金融模式形式多样化,每种形式下推出的子产品更是让人目不暇接,加之互联网科技在目前的社会语境下不断被强化为“先进”、“高新技术”的代表,致使监管部门的监管逻辑出现了一定程度异化,即将一些技术套利行为识别为创新。互联网形态与思维方式能有效补充传统金融的短板,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然而,不能以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科技后就自动套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监管逻辑,应识别在互联网科技下该行为的真实性质。我国对一些金融活动本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严格管制,而一旦这些活动借助互联网科技手段就成为了某种典范而受到众人推崇。应该认识到,互联网科技只是金融实践的一种形式和载体,其本质仍是金融这个集合中的一个子集,监管者应警惕借技术套利而推行的“白马非马”论。这一现象也揭示出科技所带来的变革对公共政策的重写功能:效率成为社会秩序特征隐含的前提评价。

(四)发展目标的异化。近来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小额贷款机构开始出现了服务目标偏移现象,即通过模式异化和新的金融准入程序将服务目标由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置换为大型企业和高收入群体服务。此类金融机构的目标偏移本质是从线上走向线下,迈向了传统金融的道路,然而这种偏移既不被目前的市场监管制度所允许,又与其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不相称。新兴金融机构本应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提供与传统金融形成差异化和互补性的服务与渠道,满足消费者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从而倒逼传统金融业进行改革;然而现实情况是,新兴金融机构一旦有发展壮大的趋势便立即采取了与传统金融机构“合谋”的策略,在这种策略下,那些企图通过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自发拓展我国金融实践,解决我国金融结构深层次问题的乐观主义想法无异于缘木求鱼。

四、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分析了互联网科技对我国相关金融实践的影响,其目的是将其作为在具体社会文化中的事件加以分析和反思,为科技管理提供一个制度-文化维度下的观察视角,为纠正科技政策中可能存在的偏差提供一种解决思路。

在社会实践中没有抽象意义上的科技,它总是以某种物质形式嵌置在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中,即:具体的科技无法超然于具体的社会,恰恰相反,它是一种权力和社会建制,将逐渐改变我们的社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价值注入是必需的,这意味着政策需要在自利的个体化选择与集体选择和公共目标之间做出识别及区分,这种识别和区分既应体现在价值层面,也应体现在科技政策的立法技术层面,“是什么”不能成为判断“应该是什么”的标准或准则。

互联网科技对我国金融实践的影响表明,在科技与社会交互的过程中,政府旗帜鲜明的价值取向与因势利导至关重要,应根据我国具体的文化和制度情况,防止科技由一种生产力蜕化为区分人们身份与地位的控制力。因此,关于科技的公共政策必须建立在一个综合评价的视角之上并遵循该视角的道德要求。而当我们仅把科技效率或市场价值作为唯一标准时,政策制定者们就隐含地为他们选定要解决的问题预先选择了确定的解决方案,而这些方案的实施范围和效果实则局限在了与生产和交换相关的领域,忽略了其在社会生活中某些不良的实践导向,这些不良导向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将会参与到社会常识系统价值体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从而导致人们行为和理念的全面异化。

科技对社会的影响不是自然或先验的,相反,它们产生于适应某种文化的动态过程中。这是一个试错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实践和经验导致了价值判断的形成,从而产生公共政策的调整,用以在文化延续性的约束下纠正问题。科技政策的制定者总是在各种愿望、偏好、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因为他们必须选择。

(作者单位:1.四川外国语大学商务英语学院;2.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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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邢文增.经济金融化必将加剧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动荡[J],红旗文稿,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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