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高价值专利”一词,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环境大背景下,已经引起政府、创新主体、专利服务机构等各方的关注。本文就培育“高价值专利”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从“高价值专利”的定义、政府针对创新主体的奖补政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绩效考核政策导向、专利代理市场、专利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高价值专利;问题;调整
中图分类号:C18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9月18日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为218.3,比上年增长9.0%,保持较高增速。同时,在世界包括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34个国家、金砖5国和新加坡在内的40个国家中,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排名由第14位上升至第10位,居世界中上游。《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创造指数为216.5,比上年提高27.0个点。创造发展指数由2010年的100分稳步上升至2017年的216.5分,特别是2013年以后,创造发展指数呈现出加快上升趋势。在具体数据上,2017年各类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数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同时,相比2016年,创造效率各项指标提升幅度也较为明显。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18全球创新指数报告(GII),中国首次跻身最具创新力经济体20强,排名第17位。对此,中国强有力的创新激励政策功不可没。
2014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镇江召开,会议对该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其中提到“以提升专利价值为重点,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这是“高价值专利”一词第一次出现在官方说法中。
2015年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此后,全国各地纷纷根据地方特点,奋力推动各地的专利质量提升工作。尤其是近几年来,“高价值专利”、“专利质量”、“核心专利”等成为知识产权的业界热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部署以及各地方各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凡是涉及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对此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是将培育高价值专利、提升专利质量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予以部署落实。
关于如何培育“高价值专利”,笔者曾多次受邀参加政府和学术机构举办的类似座谈会和研讨会。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总结和归纳一些看法。
一、“高价值专利”的涵义
当我国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甚至专利申请绝对数量跃居世界第一的时候,专利质量成了国内国际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今天,虽然对于“高价值专利”一词尚无官方的界定,但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导向,已经从上到下形成了共识。既然大家都认为,“高价值专利”是实现创新大国、创新强国的必经之路,那么我们在探讨这一问题的时候,就必须要在同一个语义理解的基础上进行。
笔者认为,所谓“高价值专利”,至少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需要高技术含量和创造性价值的技术方案;第二,需要能够保护这个技术方案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在严格审查的情况下获得授权的稳定的专利;第四,较高的市场应用业绩或前景。只有弄明白什么是高价值专利,才谈得上实施“高价值专利”的政策引导。
二、针对创新主体的资助政策问题与调整
(一)企业意识培养方面的政策引导。目前,我国能够为企业提供专利服务的机构,除了政府之外,就是一些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贯标服务机构等等。但是,这些社会机构本身属于类似商业性的机构,他们立足于各自的专业背景,所能提供的服务往往局限于某一方面。如专利代理机构一般是提供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以及申请流程的一些程序性工作。律师事务所一般提供的是法律咨询、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贯标服务机构则是在政府的政策补贴引导下做一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建设辅导服务。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些机构,往往都是被动的接受订单后再提供服务。其服务的对象往往也仅仅局限于自己的客户。对于没有付费的众多企业,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到这些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创新主体、政府和服务机构的共同参与。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是根本不可能使创新战略顺畅实施的。这几方主体比较而言,创新主体,也就是企业,是源头,是根本。可现实的情况是,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的意识非常差。一方面有很多的企业对于专利法律制度的理解,甚至仅仅停留在国家倡导、国家补贴的层面上;另一方面虽然有些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为了宣传自身业务需要,通过法律讲座等方式在做一些意识培养方面的工作。但这种宣传性质的工作,一般来说,在短期内并不能立竿见影地形成可以支付费用的业务。服务机构更多的是附带的在做一些偏重公益的工作,也不能立刻提高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所以,在缺少政策引导的情况下,指望企业自己提高专利保护意识或服务机构自觉地去培养企业的专利意识,都不可行。
在创新主体无意识、服务机构无动力的情况下,对企业专利意识的培养责任,最终要落到政府的引导层面上来。现实的情况是,虽然每年政府的政策引导资金数额巨大,但更多都是使用在了具体的专利成果上,而没有放在宣传、教育这些基础性工作上来。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虽然在短期内不能立竿见影,但其发挥的作用是持久的、长远的。如果思想意识不改变,仅仅以结果导向的眼前的政策补贴为刺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就不可能具有可持续性。
笔者建议,在政策层面,应当加强对专利法律讲座、企业专利保护意识方面的政策补贴支持,激发创新主体和专业培训人员两方面的动力。比如,举办讲座可以从开办的场次、人数、效果评分等维度进行考核,并给予讲课人和参与人两方面的政策激励。专利资助是在专利法律制度之外,对专利制度价值目标的强化措施。但只有通过法律宣传和培训,让专利制度自身的价值精髓深入人心,才能够将专利制度本身的调节价值发挥出来,资助政策的效果才能更好地得以体现。
(二)现有资助政策的问题与调整。实施专利资助政策,是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也是当前国家的重要抓手。从国家到地方,各类资助政策可谓铺天盖地。每年为此所花的费用数以亿计。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并不是十分理想。现有的专利资助政策仍然存在较大的不合理,亟待调整完善。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补贴发放的条件设置不够科学。从全局来看,虽然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了从数量到质量转变的必要性。但基于大的政策导向转身不易、旧有的政策惯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原因,目前资助政策的调整,仍然将专利数量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对于质量提升方面,嘴上强调,实质调整不够。如某些县市,发放的专利资助费用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服务机构,完成专利申请量。而招标文件确定的报价要求,甚至导致每件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用标准低于2,000元。如此低的专利代理费用标准,必然形成了专利代理“低收费”的政策暗示。在这样的环境下,要专利代理机构写出高质量的专利,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二是缺少对高质量专利的特殊政策引导。在“高质量专利”的评判标准上缺少衡量的尺度,对“高质量专利”的政策激励上缺少差别化待遇;三是部分专利资助政策实施成本高、难度大、效果差。比如专利诉讼保险资助,虽然各地都在推出这一政策,但因专利诉讼本身的偶发性,企业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而不愿意办理。加之诉讼保险办理的程序繁杂,导致这一出发点极好的政策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难度;四是资助对象方面的粗放,导致“有限”的资金未能发挥效益最大化。现在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对于创新主体不区分对象,“一视同仁”的给予资助。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要进一步优化、调整现有的资助政策。
第一,坚定从量到质的转变。在专利申请环节,要因地制宜,逐步取消单纯申请量方面的补贴。对于一些知识产权还十分落后的地方可以暂时保留、逐步取消。但对于一些申请量“虚高”的地方,要坚决取消。
第二,合理界定“高价值”的含义,不同专利类型分类施策。发明专利的授权补贴应该维持,但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补贴不能一概取消。而是要利用好现有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来鉴别确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质量,对于确实是高质量的专利要坚定地给予资助。片面强调发明,轻视实用和外观,不利于建立合理的创新生态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张茂于也曾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引导创新主体正确认识和合理使用专利制度,发挥各类专利的特点和优势”。
在专利技术的转化方面、专利对产品竞争力的贡献度评价方面,还要进一步研究评判标准,制定激励政策。要重视转化实施方面的考核,将申请和实施结合起来考虑,转化实施率过低甚至为零,单纯囤积无应用价值专利、套取补贴的,即使授权,也不应给予补贴。而对于那些真正在市场环节运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高价值专利要给予及时的奖励。
第三,要善于创新资助方式。现有的每一个创新主体作为投保人的专利诉讼保险政策,可以协调进行优化设计。比如以县、市或省为单位,委托一些行业协会性质类的组织,作为创新主体的集体投保人,建立专利诉讼保险的集体保险制度,将会极大地提高政策实施的效率,降低施政成本。
第四,要针对不同创新主体区别对待。实践中,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国企、上市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运用对于企业发展的价值。而且他们自身的经济实力雄厚,完全有能力负担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相反,一些初创企业、一些科研或教学机构的经济实力薄弱的个人,虽然有很强的创新动力和能力,但因资金限制,急需资助。对于这些不同的创新主体,要设立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标准,分别制定资助政策待遇,将“有限”的经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导向问题与调整
目前,上级政府在对下级政府的政策制定上指导不够,导致各地的地方政策五花八门,各行其是。政策随意性很大。有些政策不仅起不到正面作用,反而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寄生行业”等负面效应。地方政策中,片面强调数量和片面强调质量的声音都有,两种极端补贴政策在实践中均存在。上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鼓励创新方面的考核方式比较单一,忽视了地方差异性,忽视了政策与发展阶段应当相适应的特性。对地方行政绩效的考核的导向亟待调整。
对下级政府的行政绩效考核,要坚持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针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共性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化的个性之间的矛盾。要建立对下级地方政府的全局统一激励政策考核和因地制宜激励区别政策考核相结合的行政绩效考核制度。地方政府是创新激励政策的推动者和落实者,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绩效考核,将直接决定他们怎么做。因此,要充分重视地方政策的差异化调整安排。要遵循合乎法律制度和国际规则共性的、合理的、全国统一的调整标准,要设定差异化政策调整和实施的条件。地方政府不能随意的差异化,而要随着指标的变化设置临界点,动态调整。全国要发挥集中力量的优势,加强对地方政策差异性的共性方面的研究和指导。要建立基础性创新激励考核加高精尖创新激励考核相结合的激励制度。要合理设置资金使用的比例,引导全面、均衡、系统的可持续创新生态。要分地制宜的设置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考核评价标准,不能全国一刀切。由单一性的结果考核,变为综合性、系统性、过程性的指标考核。
四、专利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与调整
(一)专利代理行业以价格作为手段的恶性竞争现象相当严重。以低价格作为恶性竞争手段的代理机构,几乎全部是以国内专利代理业务为生的公司。他们在专业领域没有多少优势,也没有什么知名度,为了吸引客户就采取降价的手段。据了解,发明专利代理收费有低于2,000元的,实用新型专利代理收费低于1,000元的也非常常见。相比之下,价格竞争对于大型涉外代理机构影响却并不大。一些规模较大的涉外代理机构,因其承接的主要是涉外代理业务。而国外客户一般都有较高的知识产权认知水平,他们一般拥有较强的服务质量意识,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的重要性,清楚和认同价格与质量的正相关关系。国内的绝大部分企业并不了解或者不认同其中的利害关系,缺乏相关的正确认识。在这一方面,政府前期的资助补贴的设计和发放标准,也给了代理机构和企业一些不好的暗示。
(二)对于从事代理业务的机构的准入和管理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没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以注册个人电子账户、企业电子账户方式,甚至以邮寄或面交方式提交申请。面对客户时,采用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方式承揽业务。进一步导致代理市场的鱼龙混杂。创新主体真假莫辨,往往只将价格作为选择的标准。
以上价格的混乱无序,以及无资质的黑代理的推波助澜,导致整个代理市场乱象丛生。一方面正规的代理机构不得不放下身段、降低价格以求获得业务。在低收费的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也必须要降低成本才能维持生存。成本过低的情况下,就不可能保证其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另一方面企业对专利代理整个行业的认知和评价降低,绝大多数企业在认识不高的情况下,更加不愿意将自己的专利代理业务交给高收费、高质量的专利代理机构。如此陷入恶性循环。
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出台的关于代理费用指导价格、维护竞争秩序等方面的文件,因为没有真正的贯彻落实,实践中基本被束之高阁,没起到什么作用。虽然有意见认为,价格的调和需要靠市场调节,靠行业自律。但我们应当看到,只有对于一个成熟的市场来说,其自身的调节和自净功能在维持其健康发展方面才可能发挥作用。对于专利代理,尤其是我国的专利代理行业,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在政府补贴还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我们甚至都不能称之为“市场”。如果政府在管理和引导方面无所作为,这个行业很难持续健康发展,将可能走更长时间的弯路。
一个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了保证专利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营造专利代理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规范和周到的服务,我国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在这一方面,应该加大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和制定,并加大执法的力度。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违法从事代理执业的机构和个人要坚决给予打击,以规范、引导、培育专利代理这个新生的行业。
五、专利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调整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本文暂不涉及司法保护的问题。仅就专利的行政执法而言,相比于版权和商标的行政执法,中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在立法上的地位,远远处于弱势。专利行政执法的立法授权,执法力度均有待提高。
在互联网的催生下,专利侵权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首先,侵权领域更加广泛。侵权产品已经从传统的物理场所蔓延到互联网领域;其次,侵权活动产业化、集团化态势明显。从侵权产品的“研发”、“设备制造”、“产品制造”、“运输”和“销售”等,已经呈现出产业化的趋势。打之不尽、禁之不绝;最后,一些通过互联网方式交易的行为,让侵权活动各个环节分散到各地,导致其隐蔽性更强,维权取证难度更高。
以上特点决定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进一步增加。通过诉讼等司法保护的手段,较低赔偿难以回报高额的维权经济付出,而且相对漫长的诉讼周期也耗费了权利人的时间、精力。从长远来看,专利行政执法不仅可以有效分流诉讼案件,更重要的是其执法特点能够更快、更及时、更低成本的解决权利人的关切。更加有利于及时实现公平正义,重新塑造创新主体和全社会对于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提高创新主体对于创造“高价值专利”必要性的认识。
基于此,笔者建议:首先,对于立法层面,应当修改现有的专利法中有关行政执法部分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专利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力度,赋予专利行政执法更多的权力;其次,对于执法主体,应通过进一步立法授权或者是委托授权的方式实现下沉;再次,要给予物力财力支持,培养和配备更多的专利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力量;最后,要加大对专利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宣传,通过执法的震慑作用,打击侵权行为,确立和营造全社会尊重“高价值专利”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作者单位: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主要参考文献:
[1]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镇江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2014.1.20.
[2]韩秀成.如何培育高价值专利[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6.16.
[3]赵浩.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EB/OL].赢了网.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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