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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及对策
第606期 作者:□文/王 瑞 时间:2019/4/1 10:51:10 浏览:5367次

[提要]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断蓬勃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制约着行业发展。本文提出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并且从外部风险监管和内部风险控制两个方面论述,如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与防范,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外部监管;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122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的兴起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目前,许多学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谢平等认为在现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可能不存在,而是基于对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监督和保护;李有星等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与大范围的性质相比传统金融风险更广泛和更具传染性,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而且具有重要意义;郑联盛认为互联网金融对当前监管体系的及时性、相关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挑战。综上,笔者认为严格的风险管理是其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而加强风险管理则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互联网金融从理论基础跟本质上仍具有传统金融风险的特征。相应的,作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的结合,互联网金融自然也需要面对两者的风险集合。因此,按照风险来源划分可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外部风险主要由监管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构成。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类似于影子银行,由于其资本活动大多在监管体系之外,因此会出现套利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交易数字化和业务交叉化特征将加剧系统性风险发生。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文件,互联网金融各类风险得到进一步规范与控制。2015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十余个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分类监管。201610月,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建立和完善风险监管长期机制。2016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正式成立,旨在正确组织、引导和督促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积极监测与预警行业各类风险,标志着我国朝着设立专业和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而言,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漏洞。就我国两大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之一的支付宝为例,20055月网络故障引起部分用户交易无法完成;20162月风险稽查失职发生恶意盗刷事件;20171月软件漏洞导致用户账户密码被篡改。尽管其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龙头企业,拥有着国际较为先进的技术安全系统,但仍无法避免各类技术漏洞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网络技术仍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2、互联网金融进入门槛太低。以网贷企业为例,工商管理部门除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之外并无其他资质要求。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10月,中国网贷平台数量为6423家,其中出现跑路、提现困难、延期兑付等情况的问题平台累计达2547家,占比接近40%。此外,准入门槛过低还会导致企业数量过多而增大监管难度和不法分子的涌入。

3、监管主体与权责不明确。当前,中国并未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各行业的监管范围不明确,使得监管权利相对分散,极易形成监管“真空”区域。相关资料显示,存在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摇身一变为“金融科技”企业的案例,以对科技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归属尚未明确划分来实现躲避监管的目的。此外,网络融资、虚拟货币等监管归属问题也亟须解决。

4、分业监管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大致分为网络借贷、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和众筹四大类,经营项目多元化、经营范围复杂化的混业经营趋势明显,而当前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严格的划分标准来明确相关监管归属问题,也没有独立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导致监管效率低下。此外,分业监管对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还可能因监管程序不一致、沟通协调不到位而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从而影响监管效果。

5、行业自律组织与企业缺乏风险管理能力。一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国家设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能是监督和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就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行业自律组织的“半官半民”性质以及缺乏监管权利等原因,导致其实际作用只停留在汇报、统计、培训等表面层次,规范、引导、监督等核心职责并未得以重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过于追求经济收益,对于风险管理的积极作用往往抱以敷衍、轻视的态度,而风险管理能力的缺乏将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为促进风险面更大、传染性更快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其风险管理需从加强外部风险监管能力和提升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两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外部风险监管能力

1、构建互联网金融网络技术安全系统。针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频繁发生的数据和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勒索病毒和木马钓鱼网站的大规模爆发,以及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高级持续威胁(APT攻击)等新型攻击方式的出现,监管机构应该联合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关注焦点由传统的事后“风险保护”扭转为事前“预防风险”,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打造全方位的网络金融风险检测监控平台,同时要与国际网络安全系统接轨,共同积极应对全球范围的风险隐患。

2、提高准入门槛,健全行业法律法规。首先,通过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资质,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来缓解行业违约、跑路等乱象。例如,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实施持牌运营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注册企业法人参考国家征信系统进行审批等;其次,可以参考传统金融业法规体系,积极完善和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最后,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实际,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着眼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

3、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一方面为应对传统的分业监管体系对于业务相互交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会存在权责不明确和监管主体分散的实际情况,可以构建以专业的独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为主体和以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为补充的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资格、经营性质、业务范围、破产清算等方面进行监管责任划分,还要明确非法集资、泄露用户信息、洗钱等禁止性活动。

4、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在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前者监管效率的缺陷被进一步扩大,监管风险不断增加,而积极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将有利于行业发展。借鉴传统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资本监管与信息披露监管并重的监管重点;风险监测与风险控制并存的监管技术;行业自律组织与监管机构相联系的监管结构;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配合的监管模式。

(二)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一是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和监督职能。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我国最具号召力和权威性的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可以通过持续完善行业政策法规和发布行业自律章程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正确引导。同时,可以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四类业务分别设立下级行业自律组织,提高监督能力和效率。另外,可以基于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中心,以现有的行业自律组织结构为参照,建立行业内部自律监管体系。以行业内部自律监管体系来弥补外部监管体系的缺失,两者互为补充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能力;二是政府监管部门要适时鼓励、引导、督促互联网企业建立风险控制部门,目的是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从而进行合理经营,避免互联网企业为盲目追求收益而造成经济损失,继而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3]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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