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诸多难题,融资难题首当其冲。本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对小额贷款公司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做分析,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定位得出二者是互相促进的关系。然后,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2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它们创造了中国经济总量的60%,政府财政收入的50%,就业岗位的80%,同时也实现了70%的创新成果。国内外学者形象地把中小企业称为GDP增长的主要动力、解决就业的助推器、大型国有企业改革方面试验场、科技创新的先锋队。未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也将不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其作用极不相称的是,中小企业饱受融资难的困扰。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不少,但是在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内源融资不足、直接融资门槛太高、间接融资中的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且成功率低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成了中小企业的优化选择。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主要客户也是中小企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二者的需求是恰恰吻合,并且能够实现共赢的。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中小企业融资
(一)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发源于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由穆罕穆德·尤努斯创立,此后形成了格莱珉模式。国际上普遍将小额贷款公司划分为“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两种,格莱珉银行属于“福利主义”一类。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经省级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993~1996年10月,小额贷款扶贫阶段。配合国际资金的捐赠,我国开始引进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模式,通过特定项目的形式发放小额贷款资金,这是由民间机构运作的;2000~2004年,小额贷款扶贫与商业操作结合阶段。在第一阶段,小额贷款以扶贫为目的,为许多贫困人群争取到了资金;2005年至今,小额贷款由扶贫向商业小额贷款过渡。2005年12月,我国第一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和内蒙古进行试点。这期间,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各试点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在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的同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自2008年小额贷款试点以来,我国小额贷款机构数量已经达到8,127家,从业人员达到98,888人,小额贷款机构实收资本7,494.07亿元,而它们发放的贷款余额为8,444.13亿元,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比拟的。故而,我们应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渡过资金难关。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近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它们创造了中国经济总量的60%,政府财政收入的50%,就业岗位的80%,同时也实现了70%的创新成果。虽然中小企业在国家中的贡献不断上升,但是融资难的状况却一直没有改善,银行放款主要是针对大客户,即大型企业。据统计,在全国17家大银行中,大型企业占据了50%的贷款余额,而其数量却仅占所有贷款企业数量的0.5%;作为鲜明对比的是,中小企业得到的贷款只有16%,优质中小企业中,也只有30%的企业能够取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上对企业规模、销售业绩具有一定的歧视,小企业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非常难。在信贷配给中,银行有意无意地把更多资金分配给了大型企业,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足够的贷款额度。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都是难中之难,重中之重。
二、小额贷款公司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一)小额贷款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弥补了金融市场缺陷,覆盖到了广大难以贷到资金的中小企业和农户。大银行有着充足的资金,却厌恶风险,于是中小企业成了“吃剩饭”的角色。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则扭转了这一局面。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如大银行充裕,背景不如大银行雄厚,历史没有大银行悠久,这是它的劣势,也是优势。被各大银行冷落的中小企业,正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目标客户。小贷公司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了一套信用评价系统,既降低了小贷公司的运营成本,又能帮助其快速区分合格的企业与不合格的企业。
目前,中小企业和小微客户金融需求旺盛,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限。在此种条件下,作为以中小企业和小微客户为主要群体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较大发展空间。而且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就属于中小企业,因此比较容易了解客户群体的需求和困境。另外,由于小贷公司的股东多数为中小企业主,因此股东对客户群体的了解远远胜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客户设计产品、把控风险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
(二)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比较优势
第一,信息和交易成本优势。小额贷款公司通常都在一定的较小的地域内开展业务,因而对贷款申请人的信息情况能够比较了解,更容易获取该企业的经营信息等软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个优势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具体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有三个方面的信息优势:一是获取信息成本优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比较窄,他们把经营地点放在离大批中小企业最近的地方,这一地缘优势能够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初次获取中小企业各种信息的成本;二是谈判成本优势。在合作前,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对中小企业展开调查,对各方面信息都充分了解,这样使得双方的谈判成本大大降低;三是监督成本优势。在中小企业和小贷公司的合作中,还是呈现出卖方市场的特征。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经营范围主要在本地区,距离小额贷款公司的空间距离非常近,这种制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低成本的社会监督。
第二,经营方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面对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的资金需求能迅速做出决策,并且因为没有太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可以有效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中小企业有特别融资需求,例如单笔贷款资金量少但是时间很紧,小贷公司会特别处理以满足其要求。当前,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林立,从表面看竞争十分激烈,但是从金融服务上来看,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多数都是低水平的重复,很少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而小额贷款公司则能做到“私人定制”,针对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且收费通常低于大型银行。
第三,代理成本优势和隐性担保机制。因代理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及为解决代理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就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产生于分离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时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与组织规模、设置的中间层级数量成正比。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简单的层级结构,拥有明显的代理成本优势。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小,服务范围有限,布局简单,流程不繁琐,信息传递快速准确,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降低了运营成本。在小额贷款公司中,资金的投入者与代理人关系非常密切,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面对决策时能够保持一致意见。借贷双方有地缘、人缘甚至血缘上的密切联系,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搜集和处理贷款申请人的信息成本得以降低。在所了解的信息中,有些信息能够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识别潜在的风险,甄别目标客户,从而彻底克服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障碍。
第四,倾向于提供关系型贷款。关系型贷款不同于一般的贷款模式,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这种模式要求小额贷款通过与借款人长期多方位的关系来搜集私有信息,从而与客户建立起交互关系来评价盈利前景。关系型贷款非常适合中小企业,因为它评判的依据不在于合格的财务报表和抵押担保。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扩大资金来源。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理清了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只贷不存。目前,小额贷款市场整体是供不应求的情况,但许多小贷公司本身资金较少,往往几个月自有资金就贷光了。因此,如何筹得更多的资金就成了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最关心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目前我国有许多业内人士开始探索解决之道。2013年7月,国内首批小额贷款公司定向债(即小贷债)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发行。据了解,首批小贷债的发债主体是3家小贷公司,分别为瑞安华峰募资、苍南联信、德清升华。小贷债为私募发行,投资者均来自小贷公司所在区域。对发债主体的要求是在浙江省金融办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A级以上,融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2011年10月,国内首只公益性小额信贷批发基金也在北京发布。这个基金发行的目的是解决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资金问题,这给我们以启示,可以借鉴这个方式来设计更好的金融机制,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资金来源。2013年广州市金融办发布《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筹建小额再贷款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其实扮演的是资金“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中转站的角色。通过引入地方国企和地方政府的信誉,能够缓解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也能通过资产组合方式来分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通过同业拆借等方式为广州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也能打开一条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渠道。
(二)明确法律地位。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一则从宏观上说,工商企业主要适用《公司法》,对于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显然是不合适的;二则地位不明确,更难为其定义合适的监管机构。
因此,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属于小贷公司自己的法律《小额贷款公司法》。此法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作明确的定位:第一,界定其地位属性。参考国际惯例,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赋予其相应的金融机构的权利。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虽不是金融机构,但事实上履行了金融机构的义务,作为金融机构的补充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应该在法律上赋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金融权利,包括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准许其吸收一定金额的存款等;第三,制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在信贷服务上,立法机关可以规定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额比例占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信贷额度百分比,严格遵从者,可以在税收上给予更大优惠等措施,违反者给予一定额度的罚款,甚至吊销金融执照。
(三)实施有效的监管模式。在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前提下,就应该由银监会牵头,各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在我国金融领域,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其基本框架是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专业监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若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属于其他金融机构,理应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点,已经将许多风险隔绝在外,所以无须实施审慎性监管。这样一来,将广大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监会的监管,并不会为银监会增加太大的负担,可行性很高。
(四)注重人才的吸收和培养。在各类型的企业发展过程中,人才的作用都非常重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更是如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导致其从业人员必须拥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意识以及产品创新能力,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注重吸收优秀的人才,培养小额贷款的专业人才。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宣传力度,可以采取定期开展培训活动,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的经理来讲课等方式来提高小额贷款从业人员的素质。
(作者单位: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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