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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研究 |
第633期 作者:□文/宋志刚 时间:2020/5/17 9:16:17 浏览:258次 |
[提要]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体系、机制等方面已经有了显著的成就。从其功能来看,社会保障既有“救济扶贫”的政策托底、兜底的功能,又具有在高速经济发展运行中预防风险的“安全网”功能。因此,社会保障在当今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而商业保险能够在社会保险发挥功能时达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因此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进行融合发展是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新时期;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3月5日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增长,人均寿命不断延长,这也是造成目前社会养老金缺乏与通货膨胀的尖锐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保险难以完全维系整个市场所需,商业保险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新时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具有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共同进步的重要意义。
一、概述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根据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在劳动者遇到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导致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其最基本的生活物质补助,属于一种社会再分配制度。而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关的企业保险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在投保人遭遇合同约定的事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投保人相应的保险金,可视为一种投资。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有四点:首先从实施方式来看,社会保险具有政策的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属于投保人自愿行为;其次是主办主体的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商业保险由相关的保险公司主办;然后是保险费用的来源,社会保险由主办方与个人共同负担,而商业保险由投保人个人进行缴纳;最后是保险金额的差距,社会保险的金额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只保证基础的费用,而商业保险的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要以及其支付能力来决定。
二、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可行性分析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是指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达到一定的助益效果。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定义来看,二者向来泾渭分明、区别明显,这也是二者可以在保障功能、保障范围、保险技术和方法等进行优势互补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所取得的效果来看,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参与程度与积极性以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都在不断地提升。
(一)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险服务对象的补充作用。以英国为例,应该可以说是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即便是这样,英国的社会保险也常常会因为缴费不足而难以向受保人支付全额的保险金。与之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局限更为明显。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需要承担劳动者收入的风险,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部分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为主,而更大部分的如学生、自由职业者、小企业劳动者、部分农民工和农民等社会群体难以全面覆盖,商业保险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点,因为商业保险面向的是全体国民,对于社会保险的服务对象起到了良好的补充作用。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优越性。社会医疗保险根据相关法规,由政府以强制性原则进行实施,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具有“覆盖广、水平低”的特点,且不进行实报实销,而是根据规定按照受保人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报销,且具有费用封顶政策,当受保人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限额时,保险中心不再予以报销。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对于劳动者只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然而目前,若是遭遇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动辄数十万。因此,投入商业医疗保险是这些只参与了社会医疗保险并且没有单位医疗补助的劳动者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政府可以将社会保险难以解决的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的业务委托于专业的商业保险公司落实。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与相关的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对应的盈亏分担协议,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经营成果。从而能够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低价的、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有效解决当下社会的看病难、治疗费用高的问题,落实现实社会公共医疗的公平性,保障重大疾病补充的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而政府将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能够有利于政府的职能转变,降低社会医疗保险的负担。由此,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实施的工作分离,通过政府权威公信力的发挥,有效监督医疗保险的运营状况。商业保险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劳动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压力也能大大的减轻。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也能起到较好的补充作用,有效拓展社会医疗保险所无法覆盖的服务范围与空间。
(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优越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对于达到相应的年龄界限,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劳动收入后,提供基础的物质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已经逐步迈入深度高龄化阶段,不断增长的高龄人群,意味着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2018年最新的社会保险数据显示,2018年年末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了94,293万人,较上一年年末增加了2,745万人。社会养老保险压力不断在增长。因此,商业保险作为金融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种状态下的社会要有效发挥其经济补偿、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完善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能够满足当下人群更多层次的养老需求。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通过社会保险的政策支持与商业保险更多的资金保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满足现实社会的养老需求。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局限性
就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在进行革新与探索,尝试打破旧模式的束缚,尝试更加深入有效的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并在某些地区进行了相关的实践,得到了显著的成效。例如典型的“湛江模式”,虽然成果显著,我们也不难在其中发现许多的问题。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文献出台。这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以及投保人三者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律关系作为有效的支撑。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定政策风险,这也是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以社会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为例,这一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此保费收入往往较少,然而商业公司是盈利性单位,因此缺乏相应的动力。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往往缺乏社会保障业务的经验,数量庞大的保险费用收入的管理方式也是一大问题。通过对我国目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局限性分析,不难看出,主要问题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的运行机制与效率不够完善。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在融合的基础上,如何健康发展、科学管理,延伸融合的深度与广度,仍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建立有效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机制
(一)明确管理权力和责任。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的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地位。对于管理的权力与责任,需要在双方合同制定时便予以明确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今后的合作过程中,有章可循,以免造成合同双方权限不明、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通过合同的明文规定,也能有效规避在出现问题时,双方推卸责任的问题出现。在社会保障的任务中,政府要始终明确自己具有天然的职责,是社会保障的管理者与监督者。虽然在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提倡政府将某些社会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运作,并不代表政府就能甩手不管了。某些地方政府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全数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这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中极其不健康的发展状态。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本质来说,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更注重的是社会再分配的公平与社会福利。若是在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弱化了社会保险的主体作用,将会造成社会保险趋同于商业保险的本质问题。因此,在二者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合理的融合机制,明确管理的权限与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二)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将社会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实际运营,本身就是要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对于专业领域的专业性,从而有效提高社会保险运营的效率。然而,若是在二者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交流协调不当,反而容易导致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要合理运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构建一个双方共享的信息平台。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状态下,社会保险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共同经营管理,保障双方信息的公开透明是精诚合作的基础。通过双方透明化的信息共享,保障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状态下的高效率管理运作。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负责,因为若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双方没有达成有效的沟通,协调不力,当受保人需要进行保险金报销的时候便很可能面临较为繁琐的程序。因此,在政府与商业保险共同管理的状态下,通过共有的信息平台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协调,是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健康融合发展的重要基础。
五、新时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科学管理建议
(一)培育良好持续财政投入机制。针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再分配的公平,需要国家建立长期、有效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给予例如减免个人所得税等政策支持,相应的财政投入,通过宣传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鼓励购买相关可靠的商业保险,使得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来。政府建立更加完善的资本预算机制,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二)建立有效激励政策。相较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在托管社会保险的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出现“重利轻义”的现象,企业本身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在商业保险实施社会保险的过程中,政府要在保证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合理的激励政策,保障商业保险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之前,要进行相应的考察,选择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企业信誉较高、实力较强的企业进行合作,可以采用相应的试点或者竞标的模式进行选择。通过这样的方式,选择更为可靠的商业保险公司,降低后期合作的商业风险,提高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树立政府权威。
(三)开发相应的保险服务产品。针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可以协作设计新型的适应二者共同发展的保险服务产品。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独特性,设计更加符合当地发展的保险产品。就我国城镇与农村的收入差距,或者我国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乃至城市与城市之间,都具有一定的收入差距,这也导致不同地区人们对于保险金的缴纳能力有差距。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下,通过商业运营下保险种类的不足,针对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设计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险服务产品。
(四)科学管理,规范保险业发展。政府充分履行其监管职能,规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状态。在社会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运营的模式中,一方面利用商业保险企业对于保险资金运作方面的丰富的经验,更好地管理社会保险的运营。另一方面,政府要始终把好每一道关,设立相关的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的运营进行全程监管。从保险从业人员到整个保险企业,从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系统,有效增强保险行业的办事效率,规范行业行为,更好地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只有保险企业真正的可靠了,人们才能相信并且提高保险意识,购买相关的社会与商业保险。规范保险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更好地融合健康发展。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有的大数据信息技术,建立更加完善系统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一方面是建立完善内部人员的信息资料平台;另一方面是建立完整的投保人信息资源库。内部人员信息资料平台,包括各个部门人员,明确其相关的管理职责与权限,建立完整的人员管理机制。对于投保人员信息的管理,分门别类,包括年限、保金等等,以便于保险流程的科学实施。全面贯彻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结束语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更加有效的衔接,有助于我国新时期层次更加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实现,是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完善方向,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能够协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出1+1>2的效果。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功能优势互补,融合共同发展,对于提高人民福利水平、解决就医问题与老龄化危机,维持经济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相关的单位、企业,要以长远的目光看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有效发挥其“相辅相成”的功能,不断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于保险保障的需求做出努力,为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发展助力。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任骁宁.新国十条背景下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共赢[D].山东大学,2016.
[2]杨亚丽.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新契机[J].西部财会,2017(5).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健康保险事业部课题组,徐德斌,温银东,等.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研究[J].金融纵横,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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