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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31b期/经济笔谈/正文

发布时间

2003/4/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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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 次

在格式合同中,弱者被依法保护

  格式合同是指全部或部分采用格式条款定立的合同,也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使用格式合同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作了诸多限制,以确保公平原则在交易双方能真正实现。主要有:
  一、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
  在一些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大多都写在背面,混杂在若干条款中,往往引不起注意。一旦发生争议,提供合同一方则亮出免责条款,以此来拒绝承担责任。
  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大客车一辆,保险额为25万元。同年4月12日凌晨,该投保车辆在公路上运行时,其后置发动机起火,致该车被全部烧毁。事发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根据检验,该车是因“自然”而被烧毁,而“自然”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这在保险单背面所印保险条款中已经明确说明。王某则认为,“自燃”虽属于免责范围,但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未作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对此应负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保险单背面所附的保险条款是否表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全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上述这些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首先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例如,保险人可特别注明,“请投保人仔细阅读除外责任条款”,或者将除外责任条款用黑体字标出,以示醒目。然后,保险人还应当向投保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在本案中,保险人仅仅在保险单后附有保险条款,并不能说明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也不能表明保险人履行了提请注意的义务。所以,这一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人应对王某投保的大客车的“自然”负保险责任。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张某到某洗衣店干洗大衣,该大衣颜色较浅,张某遂嘱咐店员要清洗干净并不要与其他衣服混放,洗衣店答应后为张某签了取衣单。当张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服前襟被污染了大块黄渍。经洗衣店重洗后,乳白色大衣上仍有黄色污渍,且羊绒面料大衣无柔软质感,板结发硬。张某遂要求洗衣店赔偿其大衣价款的70%(因大衣已穿了2年)并返还洗衣费,共计1100元。洗衣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并导致质料变坏,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5条规定,衣物如有污损,赔偿额最高为洗衣费的3倍。洗衣费为120元,所以洗衣店只赔偿360元钱。张某认为洗衣店赔偿数额太少,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洗衣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其第5条的规定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合同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洗衣店应付给张某1100元钱。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1999年9月,王某以自己的铺面房屋作抵押,与建设银行某市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专项贷款借款合同》(为该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贷给王某人民币2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借款方保证与期满前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贷款利息按千分之十一点一计算,逾期未归还部分加收利息千分之二十。同年12月,建设银行即向王某催讨利息,并将王某在该银行一账户上的4000余元划归自己。在银行的多次催讨下,王某先后两次付银行利息5000元,同时提出按季付息,银行不同意,遂产生纠纷。次年8月,建设银行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月及时承付贷款利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被告归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王某则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5年期满后一次偿还,并没有按月付息的约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按月承付利息。由于双方签订的是一份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本案中利息的偿付不是按月,而是按月息计算,于贷款到期后一次偿清。(文/刘淑君 田翠萍 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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