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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
编辑同志:
以前我们这里搞煤炭运输主要靠当地运输公司,价格高,而且服务质量差。后来一些外地的个体运输户也到这里拉煤,相互展开了竞争。当地运输公司凭借自己的经济优势,把运费降到了亏损价格以下,挤走了外地车辆,然后他们又很快将运费恢复到了原来的水平,当地客户对此意见很大。请问,他们这种竞争手段合法吗?
读者:张汉臣
张汉臣先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你所谈的情况如果属实,那么你们当地这家运输公司利用经济优势,采用这种竞争手段,其目的完全是为了排挤外地个体运输车辆的竞争,轻易获取竞争优势,以垄断当地的运输市场。这样做排斥了经营者之间基于服务质量、标准、价格等方面的广泛公平竞争,不仅直接侵害了外地运输户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竞争对手正当的公平竞争权利,同时也使当地客户无可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这种做法也严重抑制了市场竞争,窒息市场经济应有的活力,最终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关,所以,被排挤的外地运输户可以要求该运输公司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他们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还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李文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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