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231A期/创业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3/4/10

作者

-

浏览次数

1631 次

购买了赃物怎么办

  编辑同志:
  去年9月的一天,本乡农民张某找到我家,说他表哥有一台半新的手扶拖拉机想低价卖掉,我当时正想买一台手扶拖拉机,于是花了1500元买了下来。可是过了一个月,派出所的人来到我家,说我买的手扶拖拉机是赃物,要没收。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刘生林
刘生林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在办案中已经查明是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的,应当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者退还给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由罪犯按买价将原物赎回退还给失主,或者按价赔偿失主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者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你可以根据以上精神,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如果基层公安机关的处理不妥,你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李文成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65020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