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400期/公共/财税/正文

发布时间

2010/9/1

作者

□文/梁劲锐

浏览次数

1193 次

我国证券市场税制问题及建议
  提要 构建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可以改变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模式,按市场规则来监管和调控证券市场,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使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目前还存在各项规定的临时性、不稳定性、税制结构单一等问题,应从有价证券运行的发行、交易、所得、遗赠各环节不同税种要素出发,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制;环节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对税收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不仅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规范与征税标准,而且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税制不仅包括正式的税收制度,即表现为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税制,同时还包括税收文化、道德、习俗等非正式制度。本文所要研究的证券市场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规定,不包括非正式制度。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财政收入的税收手段逐渐成熟,并形成了对有价证券的经济运行环节设立税种,或沿用现有税种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控的证券市场税制。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基本经济运行环节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不同环节的税种互相配合,对证券市场发挥着调节作用。
  (一)证券发行环节征税。对于在一级市场发行有价证券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有价证券发行并不是不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税目对此已做出了规定,对溢价发行股票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所得税,但该笔资金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虽然在发行环节通过“营业账簿”税目进行调节,但其调节力度有限,很难起到抑制有价证券在进入二级市场时价格过高的调节作用,造成了一、二级市场割裂的局面,为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
  (二)证券交易环节征税。证券交易印花税首先出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1990年6月28日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的财政利益,并平抑暴涨的股价,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市政府的做法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宣布对股票卖出方征收0.6%的交易印花税。1992年证券交易印花税获得合法地位,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2]137号文),该文规定股票转让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随后几年,政府出于对股市进行宏观调控的考虑,在特定时期根据市场情况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进行过几次调整。
  (三)证券所得环节征税。证券所得税是各国证券税制的核心,而在以间接税为主的中国,证券所得税并不是证券税制的主体。证券所得税按照课税对象来源的不同,一般被分为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
  1、证券投资所得税。我国对证券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息和红利)援引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其进行调节。(1)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和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并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证券交易所得税(又称资本利得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国务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属于企业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普通利润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证券财产(遗赠)环节征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赠税。但是,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指出,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其性质还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经历了由中低层初级行动团体主导、自主创新,到政府介入、政策推动发展的过程。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证券市场税制从无到有,形成的税制就明显带有临时性、不稳定性,税制结构单一,单税种“越位”等问题。
  (一)临时性、不稳定性。我国现行的对证券运行环节的征税规定都是依据一些临时性的零散规定或是采用一般税种向证券市场简单延伸的方法,采用的形式主要是临时发文或通知,带有明显的临时性、不稳定性特点。这些文件或通知随时都可能被新的文件或通知所代替,投资者无法预期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变化。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套用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开征的,而证券交易已经实现无纸化,从定义上看不符合;从法律上看,也是极不严肃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多次调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控证券市场的作用,但是频繁的调整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税制完善。
  (二)税制结构单一。我国的证券税制是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居次,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证券财产税缺位,税种比较单一的税制结构。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运行环节较多,只有各环节不同税种的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有效调控证券市场的功能。但是,我国证券所得税的征税规定只是所得税法的简单延伸,缺乏应有的严肃性,而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缺位则助长了证券市场投机。证券财产税缺位,缺乏对证券市场收入分配的调节,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总之,如此单一的税制结构很难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控。
  (三)证券交易印花税“越位”。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是在证券交易环节调节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税种,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却充当了“主体”税种,同时还“越位”替代了其他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现行证券市场税制的核心,而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大部分是针对证券市场暴露出来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有时证券交易印花税就代行其他税种的作用,使得证券税制缺乏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主要调节的是证券交易环节,在代行了其他税种的功能时,其效率自然受到限制。同时,证券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较低,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作用也不明显,政府更多地依赖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这样就形成了证券交易印花税“越位”严重的局面。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
  (一)证券发行环节。我国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新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通过在新股发行环节征税,可以提高新股发行价格,降低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从而遏制融资申购行为,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进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在证券发行环节按证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数额或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
  (二)证券交易环节。从规范税制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现行对证券交易征税套用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做法,开征证券交易税以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调整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等。
  (三)证券所得环节
  1、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统一课税法,将证券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并入企业或个人总所得中统一纳税,同时对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税规定作适当的调整,使之符合我国证券市场下一步发展的要求。可以考虑根据普遍征收和“同股同利”原则,将法人股、国家股纳入证券投资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避免个人证券投资所得双重征税,可以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
  2、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增益,我国现行税制对此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税制,抵制过度投机,缓减证券市场上的收入分配不公,对证券交易所得课以相应的税收进行调节是必要的。
  (四)证券财产(遗赠)环节。在各国征税实践中,有价证券属于财产,当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证券遗产税。一般的做法是将证券遗产税纳入遗产税的总体框架中,并不单独开征证券遗产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已成为我国居民财富的一部分,而且所占份额也越来越大,随着我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价证券也应列为其征收对象,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开征遗产税时,遗产税的起征点要高,征税面要窄,重点在于调节个人收入过高的那部分人,对所得税起补充作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要建立公民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对死者生前财产监控,这样才能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实施。遗产税的立法应该完备,与国际惯例接轨,相协调。
  (五)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税制与税收征管是互为前提、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在构建和完善证券市场税制的同时,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证券税收征管体系。1、加大在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方面的投入,提升税收征管电算化系统的版本,彻底改变证券税收征管落后的局面;在各证券交易所的操作系统上加载计算和监控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的软件,以保证证券税制调控功能的正常发挥;2、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素质,培养一批精通法律、财务、金融及计算机业务的专家,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系统,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3、考虑和研究WTO原则对税收征管的要求,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税收征管具有较高的法律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现有的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收执法的透明度;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让投资者熟悉证券市场税制,以有效调控其投资行为,达到调控证券市场的目的。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谭永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构想[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9.
[2]蒋维静,邓远军.完善证券税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J].现代经济探讨,2004.9.
[3]田志华.关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6.5.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20385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