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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01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10/9/1

作者

□文/胡德耀

浏览次数

1447 次

林权贷款相关问题分析
  提要 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依法以其对森林、林地、林木所享有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为本人或第三人债务偿还或履行合同担保,以便获得其他利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本文分析缙云县林权抵押贷款开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抵押实现;措施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一、林权抵押贷款简述
  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依法以其对森林、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本人或第三人债务偿还或履行合同担保,以便获得其他利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地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基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森林不仅是指树木,还包含“地”的概念,仅有土地不能称为森林。而林地不仅指有林地,还包括无林地。由此可知,林地的概念包含了森林的概念。林木与森林的不同之处在于,林木可以独立存在,它不必然依附于林地。
  二、缙云县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一)林权抵押贷款基本情况分析。缙云县在长期的林业建设中,始终走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大力推进林业改革,加快了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自林改以来,该县坚持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原则,放权于民,让利于民,实现了权属明晰、经营放活、流转规范、林农受益的大好局面。然而,“贷款难”这一棘手问题始终制约着林业经营的可持续性。林农资金需求旺盛,对林权抵押贷款要求强烈,越来越多的林农选择向农村信用社贷款。为此,林业部以林业配套改革为契机,积极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这一举措为林业经营者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解决了林农和林业企业资金瓶颈问题,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二)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联保贷款、林业企业贷款几种模式。
  1、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农直接以林权证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模式。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是直接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操作简易,减少了中间交易费用,但是这种贷款方式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成本。
  2、小额贷款。金融机构通过实行优惠利率对林农发放的小额度贷款,由林业部门给予部分贴息的贷款模式,即“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贷款模式。小额贷款是适合广大中低层收入林农的贷款模式,是当前崇义县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模式。
  3、担保贷款。林农以其林权证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再由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向林农发放贷款,担保公司则从中获得一定的担保费用。如果林农没有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则要求担保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而担保公司则有权处置用于担保的林权。林农以《林权证》向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此种模式可以解决银行信贷风险问题,但是对借款者来说,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三)降低信贷风险。考虑到林业经营的风险性,对贷款额度和抵押物做了相关的规定。对抵押物范围的规定。可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a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b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的为:a1生态公益林;b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c1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d1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e1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f1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三、林权抵押的实现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是指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按照抵押财产自身的性状品质等情况作价,把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归属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拍卖是指众多的购买者通过竞争与出卖人进行买卖、购买相关财产。变卖就是以拍卖方式以外的生活中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抵押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方式。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应当排除折价的方式。因为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或者是农村信用社,这些金融组织不具有承包林地并进行经营的资格,但“四荒”地的抵押实现并不排除折价的方式。
  (二)林木所有权抵押的实现。林木所有权抵押实现的困难不在于权属转移,而在于作为抵押财产的林木砍伐受采伐限额的限制。抵押实现方式共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和变卖。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林木抵押的实现。林木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提是权利人合法的采伐作为抵押财产的林木,并将其销售。林木作为商品销售,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实务中,往往出现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实现时无法采伐林木,致使利益受损的情况。由于宅基地、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不受采伐限额的限制,抵押权人更倾向为宅基地、自留山上的林木抵押提供贷款。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下一年的采伐限额优先分配给抵押权人,这样既可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又可以扩大林木抵押的范围。
  四、林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
  (一)可贷款的金融机构单一。我国林业投融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和林业企业。虽然近年来林业投资主体结构多元化的趋势有所加强,但总体上尚未形成完全的多元化的林业投融资主体结构。特别是资金供给主体,局限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民间信贷机构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目前在该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由于对林业经营特点及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了解不够,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参与并不积极,认为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兴业务,还不成熟,存在诸多的问题。
  (二)抵押率低、利息高、期限短。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比较低,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偏短,仅为1~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增加了林业经营者资金周转压力。
  (三)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较大。林业作为公共资源,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特征,这就给林业经营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尤其自然气候和病虫害往往会给林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五、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措施及建议
  (一)拓展渠道积极引导。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安全性不高、价值评估不易等特征,导致其金融信贷风险也比较高,进而导致以经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遵循风险最小化原则的商业金融机构选择规避风险,不愿意介入林权抵押业务。在此环境下,政府部门应扶持、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林权抵押贷款,促进林权抵押贷款机制的完善,以有效降低林业信贷风险和成本。目前,在其他地方已经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与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例如,福建农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率先在金融机构中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体系。由于经营周期长、外部性、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等特征,使得林业未来收益不确定,即存在风险性。而金融机构对开展森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不积极,其最主要原因在于林业投资的风险问题。所以金融机构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要加强信贷风险的建设管理,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1)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客户进行严格审查,了解借款人林木权属情况。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即借款人资产情况,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了解借款人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其价值;(2)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信贷人员应加强与林业管理人员的联系,掌握抵押林的抚育、择伐、主伐以及市场价值变化情况,确保抵押物完整和不贬值。
  (三)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措施。林权抵押和森林保险相结合是金融产品加保险产品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仅能够实现既得利益,而且还能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促进林业、保险业和银行业三方的互惠共赢,是林业理想的发展趋势。
  (四)构建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提供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不但为林权抵押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还能有效防范林权抵押的信贷风险。第一,明晰产权。确保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明确林权流转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利益补偿;第二,规范流转行为。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一律进入林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第三,完善林权交易中心管理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林产品交易、森林资源评估、担保、收储、信息咨询、投资咨询等各个方面,使林权流转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林权交易中心的服务作用。
  六、结语
  林业是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于一体的公共事业,然而在实践中,用于促进林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普遍存在。林权抵押贷款是林业资源资产化的一种创新形式,促进了林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提高了林业建设的效益。林权抵押贷款的成功推出,意义深远,破解了林农“抵押难”、“贷款难”问题,拓展了林业融资渠道,不仅促进了金融机构和林业的共同发展,还促进了林业的可持续和社会和谐发展。林业经营发展长期受资金瓶颈的制约,而林权抵押贷款是解决林业资金瓶颈问题的有效融资途径之一。
  (作者单位:浙江省缙云县舒洪林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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